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合集下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许多项目往往存在着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对环境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障项目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1.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安全许可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方可进行生产或使用,否则需立即停止。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证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严格的、科学的、可操作的管理证书,需要根据危险性等级、容器分类、存储条件等要素进行有效选择和分类管理,确保企业和项目能够符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核心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设备、工艺、设施的安全性经过专家论证的文件证明;(2)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证明;(3)建立工作风险评估制度的文件证明;(4)制定应急预案、执法监督制度等的文件证明;(5)企业资质认证、应急设备备案等可行性报告材料证明;(6)...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见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且经过专家论证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生产批准的总部许可证书和项目建设许可证书;(2)试生产使用方案书及其文件、数据、监管和应急预案;(3)单位组织及其操作工作流程、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内容;(4)试生产完后,对试样成份、使用效果以及耐久性的检测结果材料;(5)应急预案报告;(6)经理、质量维护经理及其它重点职位工作手册以及实施方案。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区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虽然都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安全,但其实质和执行范围有所不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第一篇: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省安监局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生产在各行各业中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运输也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重要性危险化学品生产一直以来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都存在着不同的危害,一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事故,很有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甚至生命危险。

因此,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由审核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审核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等,给予合法生产的许可。

安全许可是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具有以下重要性:1. 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审批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和评估,可以发现、指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等的不足之处,要求企业在安全管理上严格按照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地运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风险意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在安全许可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提高生产企业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

3. 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长期发展安全许可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法规框架内的合法生产条件之一,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正常生产和经营,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关于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义通常来说,企业在进行新产品生产时需要进行实验和试制。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制定试用方案,并有试用方案的批准备案过程,这个过程就叫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是危险化学品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确保试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在试生产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或者操作程序不合理等原因,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78号文件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皖安监化…2010‟7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3. 城镇燃气配套的储存;4. 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非生产经营单位以自用或教学、科研为目的生产危险化学品,且不对外销售的;5. 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不含中央企业投资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市(设区的市)的;(五)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许可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_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_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各市安监局,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有关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许可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三)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四)实验室研制、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验等以产品试制和对技术、工艺或设备等进行适应性试验但不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五)局部更新在役装置和设施的大修理以及日常养护、维护工程,不降低在役装置和设施安全性能的小型技术革新改造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单台(套)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工程等;(六)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零售店面的备货库房;(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分级实施制度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负责实施《办法》规定应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建设的;(四)生产、储存(仅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的;(五)跨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一、前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规模较大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该类企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

为了实现对该类企业的科学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中国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简称《细则》),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投产前、试生产过程中和运行期间的安全。

二、安全许可管理《细则》规定,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原有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简称“安全许可”)均为必需。

安全许可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申报安全许可。

2. 由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3. 企业补充完整材料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编写现场检查报告。

4. 企业按照评审意见整改不合格项,修正申请材料。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许可申请作出许可或否决决定。

安全许可审批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率高的原则。

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公布安全许可的申请材料、专家评审,让公众了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风险。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入试生产阶段前,需要编制《危险化学品试生产方案》并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试生产方案编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化学品规划、安全许可标准要求。

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流程如下:1. 企业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递交试生产方案。

2.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对试生产方案进行评审。

3. 企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试生产方案。

4. 企业提交修改后的试生产方案和相关材料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 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备案情况公示。

在试生产期间,企业应按照试生产方案进行试生产,并接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总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的制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一、项目背景及目标1.项目背景近年来,危险化学品行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为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确保项目安全、合规实施。

2.项目目标(1)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2)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风险。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安全许可管理细则1.许可条件(1)具备合法的项目核准文件。

(2)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具备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5)具备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

2.许可流程(1)申请单位提交安全许可申请文件,包括项目核准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清单、事故应急预案等。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4)专家出具核查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核查报告作出许可决定。

(5)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

3.许可期限安全许可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1.备案条件(1)具备合法的安全许可。

(2)具备完善的试生产方案。

(3)具备合格的试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4)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试生产设施和设备。

2.备案流程(1)申请单位提交试生产方案备案文件,包括安全许可证书、试生产方案、试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资格证书、试生产设施和设备清单等。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4)专家出具核查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核查报告作出备案决定。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1、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2、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跨设区市的;4、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企业的;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市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2、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3、跨县(市、区)的;4、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企业的;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之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负责管理的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及其办事指南(河南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及其办事指南(河南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备案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申办程序:1.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由省安监局负责实施许可的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省安监局进行试生产备案。

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省安监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省安监局政务受理中心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4.省安监局政务受理中心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移交危化处审查。

5.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危化处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技术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6.危化处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由省安监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7.建设单位可通过省安监局网站(网址:)或电话(0371-63833771)查询审查结果。

8.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省安监局政务受理中心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9.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备案期限。

10.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省安监局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3.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5.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第一篇: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作者:行政服务…本站原创录入:行政服务大厅时间:xx-7-11责编:行政服务大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二、设立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三、申办程序:(一)中央驻豫、省管及跨省辖市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四)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市安监局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六)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八)建设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活动。

(九)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的建设项目,如若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延期申请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和延期情况说明,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四、申报材料:(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细则1 目的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申请和报送工作责任,指导各所属单位规范、有序地履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程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或“公司”)总部机关、下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并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或依其他情形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项目,由各所属单位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3 编制依据3.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方法(试行)》(2009),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4 职责4.1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履行安全“三同时”程序的情况,按本细则组织审查、检查和申报工作,负责与总公司的协调工作。

4.2 各所属单位负责按时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写、整理和审查工作,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5 工作程序和要求5.1 项目设立安全许可5.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各所属单位应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的候选名单应经化学公司HSE部报总公司HSE 部门认可。

5.1.2 各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许可申请书》的审查,审查专家应经化学公司HSE部报总公司HSE部门认可。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一、背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重要工作环节,必须重视起来。

本文将就此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二、意见和建议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相关的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合规性。

4.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一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方便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5.加强协调沟通:各部门在开展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时,应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处理好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事宜。

6.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三、工作措施为了落实上述意见和建议,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 制定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 建立健全相关的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相关人员的培训。

- 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合规性。

- 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共同处理好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事宜。

- 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总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需要各部门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人员培训、监督检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协调沟通和宣传工作。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细则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细则

陕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细则(暂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备案工作规则》(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以下简称设立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和组织形式(一)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查,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对设立审查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立审查,由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对设立审查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建设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县(区、市)政府或县(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1 目的
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申请和报送工作责任,指导各所属单位规范、有序地履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或“公司”)总部机关、下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并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或依其他情形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项目,由各所属单位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3 编制依据
3.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方法(试行)》(2009),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
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履行安全“三同时”程序的情况,按本细则组织审查、检查和申报工作,负责与总公司的协调工作。

4.2 各所属单位
负责按时组织申报材料的编写、整理和审查工作,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的协调工作。

5 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项目设立安全许可
5.1.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各所属单位应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的候选名单应经化学公司HSE部报总公司HSE 部门认可。

5.1.2 各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许可申请书》的审查,审查专家应经化学公司HSE部报总公司HSE部门认可。

审查应形成文件或纪要,作为《安全许可申请书》的附件。

5.1.3 各所属单位应经化学公司HSE部向总公司HSE部门提交法规要求的文件、资料。

总公司确认上报资料完整、专家审查结论落实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配合做好审查工作。

5.1.4 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重新申请。

5.1.5 按法规要求须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5.2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与整体设计审查同时进行,审查专家名单应经化学公司HSE 部报总公司HSE部门认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单独形成文件或纪要。

所属单位负责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安监、消防等有关政府部门参加审查。

审查结束后,所属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完善安全设施设计。

5.2.2 各所属单位应向公司提交法规要求的文件、资料,由公司HSE部上报总公司HSE 部门。

总公司HSE部门确认上报资料完整、审查意见落实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递交审查申请,以做好审查工作。

总公司HSE部门负责及时通报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应根据总局审查意见进行整改,重新申请。

5.2.3 按法规要求须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5.3 试生产方案审查和现场检查
5.3.1 各所属单位编制整体试车方案时,应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

5.3.2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与整体试车方案同时进行审查,审查专家名单需经化学公司HSE部报总公司HSE部门认可,所属单位应邀请安监、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参与审查,
并形成文件或纪要。

审查结束后,所属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完善试生产(使用)方案。

5.3.3 各所属单位向公司提交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文件、资料,由公司HSE部上报总公司HSE部门。

总公司HSE部门确认上报资料完整、审查意见落实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递交备案申请。

总公司HSE部门负责及时通报批准备案的情况,需要补正材料的,所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5.3.4 总公司HSE部门按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下游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成立专家组,组织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检查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实施、建设项目质量控制、安全装置竣工检测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并出具试生产安全检查报告。

5.4 竣工验收审查申请
5.4.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各所属单位应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评价机构的候选名单需经化学公司HSE部报总公司HSE部门认可。

5.4.2 各所属单位负责组织汇编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并组织审查,审查专家需经化学公司HSE部报总公司HSE部门认可。

审查应形成文件或纪要,作为《安全许可申请书》的附件。

5.4.3 公司HSE部对所属单位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上报总公司HSE部门。

由总公司HSE部门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5.5 应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
5.5.1 各所属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列材料一式3份。

5.5.2 建设项目设立前30日,提交下列设立安全审查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b)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c)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d)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e)对上述第b)、c)、d)项审查形成的文件;
f)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g)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
5.5.3 安全设施设计结束后,申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b)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c)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d)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e)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f)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专家审查会议纪要;
g)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5.4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30天,应提交下列备案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b)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c)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d)试生产(使用)方案;
e)试生产(使用)方案专家审查会议纪要;
f)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g)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5.5.5 试生产截止日期45日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b)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c)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d)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e)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汇编成册;
f)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g)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h)对上述第b)、e)、f)、g)项审查形成的文件。

6.1 本制度由公司HSE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