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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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XX县人民法院:

四川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黄凤平的委托,并指派XX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后,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恳请贵院在调离不成时,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012年下半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认识,2013年2月25日原被告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8日生于婚生子田旭。原被告在婚后夫妻生活期间因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致使感情不和。2016年底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至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二、婚生子田旭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而原被告的婚生子田旭自出生后一直由四川生活、学习都较为稳定,其已经习惯并熟悉这种生活方式及环境,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原告的收入也较被告低,因此,判给被告抚养更为有利。

综上,恳请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四川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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