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民主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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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的倒退

《民主杂志》在塞缪尔·亨廷顿所谓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

刚刚进行完一半时发行了其创刊号,恰好是在柏林墙倒塌之后和前苏联解体之前。此时南欧和大多数拉美国家已经发生了转型,而东欧国家正在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脱离共产主义,与此同时,撒哈拉以南非洲和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民主转型刚刚开始展开。

总体上,在大约45年的时间里,民主化在全球范围取得了显著进展,实行选举的民主国家的数量从1970年的35个增加到2014年的110个。

但是,就像拉里·戴蒙德所指出的,2006年以来发生了民主的倒退,从那时开始,“自由之家”统计的民主测评综合分数每年都在下降。2011年的“阿拉伯之春”使人们期待着阿拉伯世界置身于第三波民主化之外的状况将走向终结,结果却恶化为埃及重新恢复了原有的统治,利比亚、也门以及叙利亚陷入无序状态,与此同时,伊拉克出现了新的极端伊斯兰运动,即伊拉克和大叙利亚伊斯兰国(ISIS)。

我们是否正在经历全世界朝着更大范围民主发展的总体

运动的短暂挫折,就像股市调整一样,还是说近年来发生的

事件标志着世界政治的更广泛变化以及真正的民主替代方

案的出现,这一点很难确定。

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很难不认为近些年来民主在世界各地的表现是有欠缺的。这样的表现一开始出现在最发达和最成功的民主国家,即美国和欧盟国家,它们在2000年代后期经历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看起来陷入了一个增长减缓、收入停滞的时期。此外,许多新兴民主国家,从巴西、土耳其到印度,也对本国在许多方面的表现感到失望,从而经历了本国人民的各种抗议运动。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反对独裁主义政权的自发的民主运动继续发端于民间社会,从乌克兰、格鲁吉亚到突尼斯、埃及。但是,这些运动很少能成功地建立起稳定而运转良好的民主制度。我们有必要提出如下问题:民主在世界各地的表现为何会令人如此失望?

在我看来,在过去的一代人时间里,许多民主倒退现象发生的关键取决于一个重要的因素,它与制度化的失败有关,这一事实就是许多新兴的和现存的民主国家的国家能力跟

不上民众对民主问责的要求。与从威权主义政体转向定期举行自由而公正的选举的政体相比,从世袭制或新世袭制国家转变为非人格化的现代国家要困难得多。没能建立起治理良好的现代国家是近期民主转型的“阿喀琉斯之踵”。

1.一些定义

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国家结合了三项基本的制度:国家、法治和民主问责。

这三项制度中的第一项——国家——指的是对在限定疆域内发挥其权威的强制力的合法垄断权。国家将权力集中起来并将其用于维护和平,保护共同体免受外部敌人的入侵,执行法律,以及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

法治是一整套体现着共同体的价值的法律,它们不仅对公民具有约束力,也对行使强制力的精英具有约束力。如果法律不能限制强权者,那么它就相当于执法者的命令,从而只是构成了依法统治。

最后,民主问责力图确保政府行为符合整个共同体的利益,而不只是迎合统治者的私利。这通常是通过自由而公正的多党选举这样的程序来实现的,尽管程序问责并不总是与实质问责一致。

自由主义民主在这些存在潜在矛盾的制度之间寻找平衡。国家产生和运用权力,而法治和民主问责力图限制权力,并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公众的利益。缺少约束机制的国家属于独裁政体。而一个处处受到限制、没有任何权力的政治体则处于无政府状态。

就像亨廷顿曾经指出的,在一个政治体能够对权力进行约束之前,它必须能够先行使权力。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话来说:“软弱无力的行政管理无非是糟糕的行政管理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而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实际上就是一个糟糕的政府。”

我们还需要在世袭制国家与现代国家之间进行进一步的

重要区分。现代国家所追求的是脱离个人色彩,依据公民权

而不是他们是否与统治者存在个人关系来平等对待人民。相反,在世袭制国家中,政治体被视为一种私人财产,在公共利益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之间不存在任何区分。

当今世界已经不存在任何完整意义上的世袭制国家,因为没有人再敢像过去的国王和女王所做的那样,宣称拥有整个国家的所有权。不过,存在许多伪装成现代政治国家的新世袭制国家,它们实际上属于实行分赃制的盗贼统治国家,追求的是内部人的私人利益。新世袭主义能够与民主共存,形成广泛存在的庇护关系和侍从主义,政客们与政治支持者网络在其中分享国家资源。在这些社会中,个人参与政治的目的不是追求某种理想的公益事业,而是为了发家致富。

强制力对于国家的运转依然至关重要,这是国家权力为什么会如此频繁地导致惧怕和憎恨的原因。

众所周知,迈克尔·曼区分了专制权力与基础性权力,前者与强制力有关,而后者与提供公共产品以及照顾公共利益的能力有关。这种区分可能会诱使我们认为,“好的”国家拥有基础性权力,而“坏的”国家行使专制权力。但是,事实上,强制力对于所有国家都是重要的。成功的国家将权力转化为权威,也就是说,转化为公民的自愿服从,这种服从建立在公民相信国家的行为是合法的基础之上。

但是,不是所有公民都愿意遵守法律,因而即使是合法性最高的民主国家也需要警察力量来执行法律。例如,如果没有人会因为触犯法律而被送进监狱,那么就不可能控制腐败或者征税。仅仅是制定法律并不能形成执行能力;它还需要在人力和培训方面进行投入,并建立起管理法律实施的制度性规则。

资料图来源:视觉中国

如果我们能从过去25年的经验中学到什么的话,那么这就是比起法治或者现代国家,民主制度的三脚架中民主这一条腿的建立要容易得多。或者用稍微不同的方式来表述的话,就是现代国家的发展跟不上民主制度的发展,结果导致了一种不平衡的状况,在这种状况中,新的(有时甚至是稳固的)

民主国家无法满足其公民对高质量的政府服务的需求。这反过来又导致这种民主国家失去合法性。

阿富汗和伊拉克最近的经历说明了这一问题。在美国分别于2001年和2003年入侵和占领了这两个国家后,在某些国际组织的帮助下,美国得以在那里组织起民主选举,使这两个国家建立起了新政府。这两个国家(尤其是阿富汗,其在2009年和2014年举行的总统选举因被指控存在严重的舞弊而蒙上了阴影)的民主的质量被许多人质疑,但是至少存在一个产生领导层的民主进程,而产生的领导层表面上具有某种合法性。

能够捍卫国家领土免受内部和外部敌人侵扰并以公平和公正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现代国家的发展在这两个国家都没有发生。这两个国家都受内部叛乱所困扰,2014年由美国训练的伊拉克军队因ISIS的攻击,在其北部地区土崩瓦解。这两个国家因极度腐败而饱受折磨,这反过来又破坏了它们提供政府服务的能力,削弱了它们的合法性。美国及其盟友在这两个国家的国家建设方面进行的大量投入似乎成效有限。

国家建设的失败在乌克兰事件中也发挥了关键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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