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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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见附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就开展和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者应当通过黄金ETF代办证券公司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或现金申赎。

二、代办证券公司应当向首次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切实引导、提醒其重视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揭示书”),揭示书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本所发布的《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2)。

三、代办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业务前,应当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提供可用于黄金ETF申赎的交易单元(以下简称“指定交易单元”)编号,并在新增或变更上述交易单元时提前通知投资者。

四、代办证券公司应当保证指定交易单元在本所接受黄金ETF申赎申报的时间内,始终与本所交易系统处于登录连接状态。

若因代办证券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职责而导致投资者黄金ETF申赎业务不能及时完成,代办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2.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根据《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基金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交易型基金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和交易型基金托管人(以下统称“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的,须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

第八条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的资金交收及资金划付。

第十条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使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和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不向其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时,使用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结算参与人(销售代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基金【修改依据】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2014年修订)【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4.23【实施日期】2012.04.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各基金管理人:为更便于基金管理人开展ETF技术实验室测试,本所改进了ETF技术实验室测试方式,并修订了《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发布的《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引(2010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基金管理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指南(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产品的技术开发,明确相关技术接口的使用规则,规范基金管理人系统和本所交易系统的联测流程,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指技术实验室测试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VPN接入本所技术实验室的测试,暂不包含现场测试、全网测试等其他类型的测试。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技术实验室测试内容包括定义文件的上传、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申购赎回、实时行情接收、闭市后数据接收等。

第四条本指南涉及参与方包括:(一)基金管理人。

(二)本所基金业务部。

(三)本所技术规划与服务部。

第五条本指南所指技术接口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的接口,基金管理人系统与本所其他系统的接口请参考相应规则。

第二章技术接口及数据传输规范第六条基金管理人与本所交易系统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业务的技术接口主要分为两部分:交易系统使用的申购赎回清单定义文件(以下简称“定义文件”)和交易(包括申购赎回)成交回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第三款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6
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一款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5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附件3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
序号
条款内容
暂缓实施内容
1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第(三)项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2
3.7.3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பைடு நூலகம்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7.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上证公告〔2020〕30号为了规范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产品创新中心,邮编:200120。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2.《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指数基金)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没有规定的,适用《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五批)2021年1月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五批)2021年1月发布
51
上证公字〔2009〕3号
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9/1/23
于2020年9月11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证发〔2020〕66号)所废止
52
/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10/18
即日起废止
8
上证发〔2019〕79号
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目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9/7/12
于2020年9月11日被《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的通知》(上证发〔2020〕68号)所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3/16
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0〕87号)所废止
36
上证发〔2015〕96号
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八号-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12/11
于2021年1月11日被《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4号)所废止
2016/12/2
34
上证发〔2016〕27号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6/7/1
于2020年9月11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证发〔2020〕66号)所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交易费用减免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交易费用减免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交易费用减
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
【发文字号】上证产字[2009]1号
【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九批)的公告【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9.01.06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交易费用减免的通知
(上证产字〔2009〕1号2009年1月6日)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促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的发展,便于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参与ETF交易,特别是与ETF套利相关的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本所拟对ETF相关交易费用进行减免,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时免收ETF申购、赎回经手费。

1 / 1。

上市公司实务指引(三十四)

上市公司实务指引(三十四)

上市公司实务指引(三十四)目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材料目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型指数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交易型指数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定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总量限制、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3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3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3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开展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现金认购业务是指ETF采用网上发售方式,投资者通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以现金形式进行认购,本所提供交易系统支持的业务。

二、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为网上现金认购日的9:30-11:30、13:00-15:00。

网上现金认购期为1个或3个交易日。

三、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

本所交易系统对符合规定的多次申报总量进行确认,当日认购申报当日15:00之前可以撤单,超过当日15:00则不得撤单。

四、基金管理人选择1家代销机构作为ETF的发行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ETF发行协调人自主协商并签署协议,规范双方在ETF网上现金认购期间资金流转等相关权利义务。

五、代销机构发生当日ETF认购资金交收未到位情况的,应在当日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认购日截止后,本所根据情况说明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金数据,对未到位资金的认购申报进行无效处理。

代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情况说明的,本所在该代销机构认购申报的总量范围内,按照申报时间顺序从后往前依次进行无效处理,直至其代销的认购申报总量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最新规定(2020年修订)》的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最新规定(2020年修订)》的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最新规定(2020年修订)》的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最新规定(2020年修订)的公布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布的最新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该新规定于2020年生效,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规范。

主要内容
1. 募集资金使用范围的明确:新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投资项目、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 募集资金监管机构的设立:上交所设立了专门的募集资金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公司的日常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3. 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的要求: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
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应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半年报
告等相关文件,并公开披露募集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增加信息
透明度。

4. 违规处罚和监管措施:新规定规定了对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任追究等。

上交所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
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目标
本文档旨在提供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最
新规定(2020年修订)》的概览,帮助读者了解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读者可以根据新规定中的要求,合理规划和管理募集资金,确保合规运营。

请注意,本文档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和决策应以法律法
规和上交所的官方公告为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1.11.25•【文号】上证交字[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1]46号)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会员,请根据《实施细则》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的调整工作。

本所2006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证产字〔20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9.30•【文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相关业务申报时间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复,本所对下列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等。

二、本所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指引)也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试行)》(详见附件1)。

三、2013年10月8日起,下列业务每个交易日上午的申报时间统一调整为9:15至9:25、9:30至11:30;中午休市,下午的申报时间保持不变:(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四)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六)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申购、赎回;(八)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实物申赎)和大宗交易申报时段维持不变。

五、本所将于2013年10月7日就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组织进行全市场测试,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准备并参加。

六、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七、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测试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妥善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上证发[2014]1号【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4.01.02【实施日期】2014.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4〕1号)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5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上证债字〔2005〕29号)、《关于做好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的通知》(上证会字〔2005〕32号)和《关于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05〕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0一四年一月二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所办理下列开放式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一)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二)交易业务;(三)转托管业务;(四)分级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业务;(五)开放式基金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式基金,包括下列类型:(一)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二)在本所挂牌进行认购、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挂牌开放式基金”);(三)本所规定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促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市场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内容,并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跨市场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结算模式进行了调整优化。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2.28
•【文号】上证公告〔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2.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三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10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13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33件。

现将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三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第十三批)。

跨市场跨境ETF交易流程明确

跨市场跨境ETF交易流程明确

上交所人士表示,为更好适应市场需求,配合稳定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其中,一部分条文修改直接与跨市场、跨境ETF的运作差异相关,如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赎规则、ETF基金净值及参考净值(IOPV)计算方式、代办券商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风控要求及违规后的纪律处分措施等;还有一部分条文修订主要是为业务发展预留空间。(.新.闻.晚.报 .王.惠.康)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上交所 《细则》,跨市场ETF基本保持了现有单市场ETF的"T+0"交易效率,如当日买入的股票可以立即用于申购ETF,当日申购的份额当日可以卖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也可以立即赎回。而根据深交所《细则》规定,当日申购的跨市场ETF基金份额,在交收前不可以卖出或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不可以卖出或赎回。
跨市场跨境ETF交易流程明确
经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25日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细则》对上交所ETF的发售、申购、赎回、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规范,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跨市场、跨境ETF的买卖、申购、赎回相关事宜,为该所首只跨市场、跨境ETF的发行上市做好了规则层面的准备。新版 《细则》的发布也为上交所ETF市场业务创新和长远发展拓展了空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8.07
•【文号】上证公告〔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
(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31号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进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13件,应予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33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四批)
2.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附件1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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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所交易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额度控制、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

第九条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

第十条基金份额交易日为本所交易日。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说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

基金份额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发售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

采用网上发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

采用网下发售方式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

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本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应当明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时,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基金募集上限和提前结束募集的相关约定。

第十五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网上认购基金份额申报的,应当要求投资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组合证券或其他约定的对价。

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

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

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申报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第三节申购、赎回、交易第十六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现金或以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进行申购、赎回。

第十八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

第十九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现金或其他约定对价。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

第二十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二十一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申购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可用的组合证券、现金或其他约定对价;接受投资者委托赎回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可用的基金份额,即时更新可用额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已申报赎回的基金份额在清算交收完成前进行锁定。

代办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

代办证券公司在受理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转指定交易申请时,应严格执行本所转指定交易的有关规定,并控制相关风险。

对违反前三款规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代办协议的规定,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并报本所认可。

第二十二条买卖、申购、赎回标的指数为沪市指数或跨市场指数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标的指数为跨境指数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三)当日申购总额、赎回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设定限额的,超出额度的申购、赎回申报为无效申报;(四)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买卖、申购、赎回其他类型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的,应遵守的份额使用原则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买卖、申购、赎回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或赎回;(二)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或赎回;(三)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办理。

参与申购、赎回结算的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交易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报:(一)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二)本所停市;(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市场公告。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

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接受申购、赎回申报和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基金份额的交易需要停牌、复牌的,按照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基金份额的交易适用《交易规则》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等规定。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规定方式计算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值;其准确性及出现差错的处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第三章信息传递与披露第二十九条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提供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二)现金替代的类型、替代金额、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现金差额;(四)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日期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本所可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的内容。

第三十条在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可委托本所或本所认可的机构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或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规定或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应当报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法由基金管理人规定,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修改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法,应当报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违规处分第三十二条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暂停办理其与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四)暂停其交易单元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权限;(五)限制其买入或申购交易所交易基金;(六)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所采取上述措施时,可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

本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四条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以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一)暂停办理其与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的部分或全部业务;(二)暂停其交易单元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权限;(三)限制其买入和申购交易所交易基金。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一)组合证券,指交易所交易基金追踪特定指数所投资的一篮子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申购赎回清单中所规定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三)现金替代溢价比例,指现金替代溢价金额与被替代证券市值之间的比例。

其中,现金替代溢价金额指投资者进行现金替代时,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向基金支付的,用于弥补基金购入被替代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与申购时被替代证券市值的差额。

被替代证券市值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规定并发布。

(四)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五)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突发性技术故障、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沪市指数,指成份证券仅包括本所上市证券或相关资产的指数。

(七)跨市场指数,指成份证券包括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相关资产的指数。

(八)跨境指数,指成份证券包括中国大陆以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相关资产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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