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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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病(即法定职业病)。
二 前期预防
(一)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 1、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
则;
•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1、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国家颁布的职业
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
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
档案;
•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
评价制度;
•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职业病防护 • (1)职业病防护设施 • ①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应有相应的防尘、防毒、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5)建立健康档案。 • (6)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救治、安置。
• 6、职业培训、教育 • (1)用人单位负责人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2)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①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 ②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防射线、防噪声等设施;
• ②有应急的设施:如报警装置、泄险区、应急撤
离通道、冲洗设备、急救用品等;
• ③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 (2)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①一般防护用品:如通常的防护服、鞋、帽、手
套、眼镜、口罩等。
• ②特殊防护用品:如防噪声的耳罩或耳塞,呼吸
防护器(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其他专 用或特殊防护用品等。
时间效力: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四)职业病概念 • 1、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
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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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构成职业病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 • (1)患病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产生的; • (3)必须是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
《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2 年5月1日起施行。每年4月份的最后一周是该法的 宣传周。
• 职业病防治法分为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
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9条。
• (2)监测种类:包括定期监测、抽测、事
故监测、评价监测等。
• (3)监测结果要存入档案,并向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 5、职业健康监护 • (1)职业健康检查 • ①上岗前健康检查; • 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 ③离岗时健康检查; • ④应急健康检查。
• (2)健康检查项目由国家规定。 • (3)用人单位负责体检费用。 • (4)对未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者不得解除或终止
• 一 总则 • (一)立法目的 • 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 2、防治职业病 • 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 • 4、促进经济发展
• (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原则 • 1、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 2、原则: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 (三)本法适用范围
对人的效力:
凡在中国领域内的一切与职业病防治活动有关的 人及其活动都适用本法,因此这里所说的人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论是中国人、 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
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 用。
•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由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 三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 (一)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和责任 • 1、职业病防治管理 •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
害程度、危害后果;
• b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 c工资、岗位津贴及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 d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 e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③以上用人单位均应如实告知、不得欺骗。
•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 (1)监测部门
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评价。
项目)管理
•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1)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 (2)提交预评价报告的责任者是可能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建设单位。
• (3)预评价报告提交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于收
到报告30日内作出审核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或 未批准预评价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
• ①该评价应在试运行期间进行。 • ②该评价主要内容 • a作业场所卫生学调查; •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 • c 职业健康检查; • d评价结论。 • ③该评价报告报送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竣工验收
依据之一。
•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
急救援措施等。
• (3)无论是公告栏或警示标识,均应设置位置固
定、醒目、视线易及、显眼、无遮挡,用中文。
• (4)合同告知 • ①下列情况应合同告知 • a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 b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聘用合同时; • c 变更工作内容时。
• ②合同告知主要内容: • a 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危
• 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
求。
• 3、危害告知 • (1)设置公告栏。内容包括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危害事故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
• (2)设置警示标识 • ①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 • ②警示标识的规格、图形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 • ③警示标识内容包括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
• 2、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目录》申报。
• 3、向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 4、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职业病危害因
素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接害职工情况等。
• 5、所申报必须属实,不得隐瞒,还要接受卫生行
政部门的监督。
• (三)建设项目(新、扩、改建、技改、技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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