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轮舱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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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确保油轮(舱)施工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和人员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制定

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厂修船舶的油轮(舱)施工过程。

3 管理规定

3.1 船舶进厂前的要求

3.1.1 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细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检验合格

证书,生产部负责保存相关检验证书或相关复印件。

3.1.2 船舶装载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3.1.3 经营部在中标前后要向船东(方)明确我司油轮油舱清舱要求,详细了解进厂前

船舶的洗舱计划、洗舱结果、污油水及油角残留情况等,并将了解的情况以书面

形式通报给生产部及安监部。

3.1.4 在船舶靠泊锚地进厂前,由生产部、安监部派人组成勘验小组,对油轮货油舱(包

括SLOP舱)进行舱室勘验、舱室测氧测爆,合格后方可进厂靠泊码头。

3.2 船舶进厂后的工作要求

3.2.1 消防准备工作

油轮进厂靠泊后,安监部消防员负责消防器材(消防水带、泡沫/干粉/CO2灭火器、泡沫罐车)到位,并视明火作业情况,随时调整铺设水带,确保明火区域内有消

防水枪,并保持一定压力,油轮全船禁止带烟、吸烟。

3.2.2 清油作业

1) 清油作业前,由总管、涂装主管、安全主管、消防员等组成单船防污染小组(见

附录D),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油流到海里造成污染。由涂装主管组织清油施

工人员在甲板上适当位置铺设草帘,防止人踩在油污上滑倒跌伤。

2) 凡涉及到明火作业油舱,必须先将舱内进一步清洁后,并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进行

下一步作业:

a) 无块状的油渣;

b) 无聚集状的残油;

c) 单船总管、安全主管、涂装主管确定的其它标准。

3) 开启油舱(柜)道门时严禁敲击。

4) 施工前必须设置明火作业禁区,在打开的油舱道门周围10-15米范围和上方为明

火作业禁区,禁火区范围内禁止明火。

5) 施工前必须确保油舱(柜)内有足够的照明亮度和持续有效通风方可施工;在舱

室没有确认测爆合格前,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和通风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 舱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双人监护要求,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7) 在人员进入前,舱(柜)必须经过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8) 清油作业时作业人员严禁穿化纤的服装和穿带钉鞋;随身携带的手电、工具、器

械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清油作业区域;清油作业应每隔2小

时出舱进行通风换气,防止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9) 接收污油或油污水所用的船舶应有海事局认可的合格证及船检证书,所有油驳等

接收物品需经定期检验确认无渗漏方可使用。

10) 凡挖油脚用的工具包括空桶、输油管泵及其它容器等均不得随意堆放,须放在指

定位置,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回收妥善放置,严禁污染生产场地。在施工或吊运过

程中,防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11) 油舱清油后,由清油队持《油轮油舱清油确认表》(附录A)交涂装主管检查确

认,然后交施工部门工程主管和施工队负责人共同确认后,最后由安全监督部安

全主管确认,三方都认可后为清油合格。

12) 没检查确认合格的油舱(柜)不允许进行明火作业,在没有确认管系的性质前不

允许进行明火作业。

3.2.3 气体检测

1) 气体检测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测氧测爆资质的安全主管或安全员进行;气

体检测人员在进舱工作时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要求;随身携带的工具、手电、器

械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 测爆仪应选用国家指定的部门鉴定认可的仪器,并由质检部定期按出厂说明书或

有关资料进行检验和校正。

3) 所有油舱(包括油管、线)明火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

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对各明火施工区域所涉及到的油舱,根据清舱状

况和气温情况,必须随时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发现超标,即刻停止,待进行有效

通风、测氧测爆合格后方可施工。

4) 进行气体检测时必须先检测舱(柜)的氧气含量,合格后才能进舱检测可燃气体

浓度,并开具《船舶可燃气体、氧气检测证书》(见附录B)。

5)油舱(柜)测氧测爆间隔时间不得大于四小时一次,每日早上开工动火前必须进行一次检测,并填写《船舶可燃气体、氧气检测记录》(见附录C)。船舶作业环

境发生变化时,实行动态检测。

3.2.4 施工安全要求

1) 油舱施工,必须进行有效的通风,通风标准按《密闭舱室通风管理规定》执行。

2) 施工工艺要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可靠性及施工人员的应急逃生通道。各施工部门尤

其是起运车间脚手架的搭设要确保应急逃生通道的畅通,并且在逃生通道适当位

置张贴荧光指示标识。在油舱的适当位置设应急逃生孔。应急逃生孔的数量由总

管根据工程量和舱室内结构而定,应急逃生孔应有明显的荧光指示标识,并使每

一个施工人员熟知。起运车间应根据油舱结构,在舱内底部框架龙骨上搭设走桥,以便于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逃生。

3) 各有关施工队的专职安全员都要定船、定人强化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发现隐患

及时整改。

4) 严禁搭架作业、清油作业同时进行。

5)SLOP舱的施工要求按照油舱的标准执行。

6) 对所有管系进行作业时,必须手工拆除一节,若确定管系为油管,需清洁、通风、

测爆合格后方可施工。

7) 凡发现不安全因素,人人有权举报或制止施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施工者

认为施工中存在危险,有权拒绝施工。

3.3 其它安全要求

1) 油舱(柜)标识要求具体执行《厂修船舶油舱(柜)、管系标识管理规定》。

2) 油舱道门打开后,总管小组必须立即安排人员落实道门防护措施。

3) 进舱施工人员每小组至少配备一把应急防爆手电。

4) 清油作业后,起运车间搭架作业使用的220V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5) 油舱内需进行明火作业(包括水舱内动火牵涉到油水舱公用壁)的,油舱内残油

需清除干净,原则上不可以经局部清油后在舱内进行明火作业。如情况特殊,无

法做到完整清油的舱室,由施工部门工程主管、总管根据工程情况定出清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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