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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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作为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工具,其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为了加强对这些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定义和范围不合格医疗器械是指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如准确性、稳定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缺陷。

2、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影响医疗器械的识别、使用和储存。

3、超过有效期或者失效的医疗器械。

4、被污染、损坏或者变质的医疗器械。

5、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或者伪造、冒用注册证等非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

二、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发现和报告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购进、验收、储存、销售、使用医疗器械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抽检、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三、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控制和处理1、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封存、隔离等措施,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继续流入市场或者被使用。

2、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评估,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对同批次或者同类产品进行召回。

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3、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生产企业的召回工作,及时将不合格医疗器械退回生产企业或者按照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处理。

4、对于无法召回的不合格医疗器械,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销毁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科学规范、风险评估和预防为主、管理保障的原则,强调全过程管理、全员参与、综合治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提供医疗器械临床使用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医疗器械采购与验收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责任分工、风险评估等要求,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医疗器械。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器械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验收人员应熟悉相关知识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验收。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使用档案,对采购的医疗器械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厂家等信息。

第三章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在医疗器械使用中的职责和要求,包括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保养与维护、报废处理等方面。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对其进行合理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和安全性能,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医务人员对医疗器械的操作应符合相关规程和操作要求,不得随意改变医疗器械的结构和性能,严禁私自拆卸和修理医疗器械。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器械中应注意医疗器械的质量和适用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不得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安全监测和事故报告制度,对医疗器械的异常情况、不良事件等进行监测和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医疗器械的认识和使用能力,确保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的安全性。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条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篇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进口和相关活动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公开、公正和依法行政。

第四条 国家实行“分类监管”和“全流程监管”相结合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和备案等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其中。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三)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理;(四)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者和使用单位的培训和培养、考核;(五)查处依法违法行为;其他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

第七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全程追溯制度。

…………………………………………附件:详细解释了各种医疗器械的分类,注册备案及相关要求的相关文件。

注释:1、分类监管:根据医疗器械的危险性和功能,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

2、全流程监管:从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全程监管,强化对医疗器械的全链条监督和管理。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篇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进口和相关活动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进口医疗器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规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备案。

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作为关乎人们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物品,其储存管理至关重要。

良好的储存管理不仅能够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性能,还能有效防止医疗器械在储存过程中受到损坏、变质或污染,从而确保其在使用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储存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储存环境要求1、温度和湿度控制医疗器械的储存环境应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一般来说,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对温度和湿度的要求各不相同。

例如,一些需要冷藏的医疗器械,如疫苗、血液制品等,应储存在 2-8℃的冷藏环境中;而一些对湿度较为敏感的医疗器械,如电子仪器、光学仪器等,则应储存在相对湿度在35%-75%的环境中。

储存场所应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2、通风和清洁储存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以防止异味、灰尘和有害气体的积聚。

同时,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清洁和消毒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且不会对医疗器械造成损害。

3、照明和防虫防鼠储存场所应具备充足的照明条件,以便于对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和管理。

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虫防鼠措施,如安装纱窗、门帘、灭鼠器等,防止昆虫和老鼠进入储存场所,对医疗器械造成污染和损坏。

二、储存设施设备要求1、货架和货柜储存医疗器械应使用专用的货架和货柜,货架和货柜的材质应坚固、耐腐蚀、易清洁。

货架和货柜的高度和间距应合理,便于存取和管理医疗器械。

2、冷藏和冷冻设备对于需要冷藏和冷冻的医疗器械,应配备专用的冷藏和冷冻设备。

冷藏和冷冻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制冷性能和温度控制功能,能够保持稳定的温度。

同时,冷藏和冷冻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防潮设备对于对湿度较为敏感的医疗器械,应配备专用的防潮设备,如除湿机、干燥剂等。

防潮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其能够有效控制储存环境的湿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风险控制、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第四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并按照注册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册。

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并按照登记规定进行备案或者登记。

第六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注册证书、备案证明等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生产、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八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对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第九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开展市场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的档案资料,确保医疗器械的溯源和追溯。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注册与备案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注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的备案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和市场监测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新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新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正确运输、合理配置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便利的原则,加强监督执法,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提高医疗器械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性。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一律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相应的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以及公共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四)具备必要的监督管理工作能力。

第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学习和进修,提升专业能力。

第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有效性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更新换证。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制度;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注册的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和标志等生产医疗器械,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产品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的投诉和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作为医疗领域中至关重要的工具和设备,其储存管理直接关系到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而影响到患者的健康和治疗效果。

为了确保医疗器械在储存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状态,特制定以下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

一、储存环境要求1、温度和湿度控制医疗器械的储存环境应根据其特性和说明书的要求,严格控制温度和湿度。

一般来说,常温库的温度应控制在 0℃ 30℃之间,阴凉库的温度应控制在不超过 20℃,冷藏库的温度应控制在 2℃ 8℃之间。

相对湿度应控制在 35% 75%之间。

2、通风和照明储存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以防止异味和湿气积聚。

照明应充足且均匀,以便于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管理工作。

3、清洁卫生储存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除虫灭鼠工作,防止医疗器械受到污染和损坏。

二、分区分类存放1、分区存放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用途和储存条件的不同,将储存区域划分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待验区、退货区等。

不同区域应明确标识,防止混淆。

2、分类存放按照医疗器械的类别、剂型、规格等进行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查找。

例如,一次性医疗器械应与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分开存放;高值医疗器械应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三、货位管理1、货位标识为每一种医疗器械设置明确的货位标识,包括货位编号、医疗器械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货物能够准确快速地找到。

2、堆垛要求医疗器械的堆垛应符合安全、稳定的要求,不得超高、超重,防止倒塌和损坏。

同时,要留出一定的通道和间距,便于通风、检查和搬运。

四、库存管理1、库存记录建立详细的库存台账,记录医疗器械的入库、出库、库存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库存记录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2、定期盘点定期对库存医疗器械进行盘点,核对实物与库存记录是否一致。

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3、近效期管理对近效期的医疗器械应进行重点管理,设置明显的标识,优先出库使用,防止过期失效。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和补充人体组织结构或功能的器具、设备、器械、装置及其附属品。

第三条医疗器械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安全有效、分类管理、风险控制、科学监管、强化质量监督和监管协作。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注册、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技术指导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注册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适度规范、分类管理、分层审评、风险控制、逐步提高、动态管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医疗器械,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二章医疗器械注册第七条医疗器械注册的程序和要求应当依据风险等级、技术特点和分类管理原则确定。

第八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包括临床试验报告、技术文件等详细信息,并在申请注册前对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注册申请进行审评,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不符合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的医疗器械不予注册。

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要求,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定期向注册机构提交医疗器械的质量监测报告和不良事件报告,及时汇报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汇报医疗器械的生产情况、不良事件、召回等信息,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器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不得侵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国家采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准入许可、监督检验等措施,监督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负责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准入许可、监督检验等工作;(三)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的风险评估、不良事件监测和召回工作;(四)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五)加强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开展医疗器械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八)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的审评、检验等工作。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第九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按照风险分级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医疗器械应当具备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并符合技术、生物学、化学、物理和其他相关要求。

【附件】:1. 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目录2.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器械: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缓解疾病等病因、病理生理及生理功能的特殊目的及方法的物品、材料、软件、仪器、设备及其组合。

2. 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获得准入许可的行为。

3. 医疗器械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备案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采取统一管理、分类监管的原则,注重技术监督和风险监测,维护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第四条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企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器械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分类和监管第五条医疗器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六条一类医疗器械是对人体的生理、病理等进行检查、诊断、监测、治疗或者功能补偿的器械,其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较低。

第七条二类医疗器械是仅可对已知的生理、病理状态进行检查、诊断、监测、治疗或者功能补偿的器械,其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较高。

第八条三类医疗器械是对人身体内的解剖结构或者生理功能进行植入、移植、修复、变形或者改变的器械,其安全性及有效性要求最高。

第九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制度是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评的重要环节。

第十条根据医疗器械的特性和应用情况,可以制定医疗器械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管理,应当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类别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制造企业和经销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合格。

第十四条销售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销售医疗器械。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五条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器械使用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使用医疗器械。

第十六条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特点和不同分类,进行相应的操作和维护。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流通、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个人以及有关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提高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生产管理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设立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新申请设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进行规范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完善质量标准,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管理及实施。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国家或地方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履行相关安全风险信息的报告义务,对可能导致医疗器械事故的问题进行及时汇报。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流通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确保其销售的医疗器械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其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相符。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流通追溯体系,追溯医疗器械的流通和使用过程,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负责开展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售后服务活动,及时处理投诉和召回不合格产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供人类用于以下用途的器具、装置、器械、设备和其他类别的产品: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减轻或者补偿疾病;为孕产妇提供生育服务;为获得医疗信息提供支持;调节人体结构或者生理过程;具有上述功能的产品附件、试剂、材料、仪器设备和软件。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是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结合的工作,是强制性监管和风险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推动医疗器械创新,促进研发转化和技术转让,提高医疗器械研发和生产能力。

第二章产品质量和安全第五条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备和生产技术,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库房、设施和管理人员,并建立质量管理控制制度。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并落实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章注册和备案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将其生产的或者负责进口的医疗器械进行注册,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将其新研制的医疗器械报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投产生产。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办理医疗器械备案,取得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样本附件2: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指供人类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监测、减轻或者补偿疾病的器具、装置、器械、设备和其他类别的产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消毒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消毒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强化分类管理,加强技术评价和临床试验,推动医疗器械质量提升与创新发展。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修改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规定,明确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程序、技术要求,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中央卫生主管部门为国家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为地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自我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第七条医疗器械的注册制度是指制造、进口者或者委托加工者,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进行的依法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程序。

第八条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则为统一管理、分类管理、有条件管理和公开透明。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制定。

第十条新的医疗器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册。

::::::附件: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附件一、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目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器械:指用于支持、修复或改变人体结构或生理过程,用于诊断、预防、监测、治疗疾病的器械、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

2:注册:指制造、进口者或者委托加工者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进行的依法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程序。

3:备案:指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获得备案证明文件的行为和程序。

4:监督管理机关:指国家或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设立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关。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通用23篇)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篇1一、质量方针和管理目标1、抓好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诗司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搞好经营工作和服务质量的关键,必须切实加强业务经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和业务素质,确保商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

2、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细则》及《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商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3、医疗器械经营必须认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满足医疗卫生发展的需求,坚持质量第一,依法经营,讲求实效的经营方针和营销策略;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医疗卫生和人类健康服务,为灾情疫情、为工农业生产和科研服务的宗旨,树立用户至上的方针。

4、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抓好商品的质量验收,在库养护和出库复核等质量管理工作,做好在售后服务过程中用户对商品质量提出的查询、咨询意见的跟踪了解和分析研究。

把公司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与部门经济效益挂勾。

把责任分解到人头,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应追究个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实行逐级质量管理责任制。

二、质量体系审核1、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实施,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对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为第二责任人,公司质检部为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经营各环节的质量工作。

2、公司设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质检部,行使质量管理职能。

在公司内部对医疗器械经营质量具有裁决权,对经营部门质量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公司商品质量进行检测、判断、裁决。

3、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商品质量、工作质量负责,各职能部门员工对本职岗位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相关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头。

4、质检部全面负责公司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具体工作,并负责定期对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对达不到要求的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24年修正)引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分类和风险等级管理第二条根据医疗器械的用途、结构和其他特点,将其分为三类: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和三类医疗器械。

第三条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应根据其潜在风险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等级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注册和备案制度。

第三章生产和经营许可管理第四条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技术要求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医疗器械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技术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并进行相应的认证和检验。

第五章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第八条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对一类和二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对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的申请材料、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六章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不合规范要求的行为或问题,应按照要求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属于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日期)起实施。

同时废止(旧版条例)。

第十五条其他与本条例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发布。

注:本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2.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2月9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的目的是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的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第三条许可证和备案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

具体的许可证和备案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质量管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检验检测。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确保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五条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包括高风险医疗器械、新技术医疗器械和急需临床的医疗器械等。

对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应当遵守特殊管理的相应要求。

第三章医疗器械的使用和维护第六条医疗器械的使用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器械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使用。

使用过程中发现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医疗器械的维护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进口和出口第八条医疗器械的进口医疗器械的进口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医疗器械的出口医疗器械的出口应当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且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条监督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暂停许可证或备案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用于医疗治疗、预防、诊断、监测、护理以及人体解剖、生理或病理过程的相关产品、器具、设备、器材和软件等。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遵循科学、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药监局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医疗器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医疗器械标准制定和技术评价,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科学、公正、透明、及时的信息公开制度是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保证。

第二章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科学、规范、安全的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质、用途、规模,建立相应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材料采购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药监部门提交产品备案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和使用。

第十六条新型医疗器械的研发和生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申请临床试验和注册。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销售前,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取得相应资质,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

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的储存管理是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储存行为,保障公众用械安全,特制定以下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

一、储存环境要求1、库房选址医疗器械储存库房应选择在地势较高、干燥、通风良好、无污染源的地方。

库房周围环境应整洁,无杂草、垃圾和积水等。

2、库房内部条件(1)库房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工作。

(2)库房的墙壁、地面和顶棚应平整、光滑、无裂缝,便于清洁和消毒。

(3)库房内应具备良好的通风设施,如通风窗、排风扇等,以保持空气流通。

(4)库房内应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如温湿度计,对库房内的温湿度进行实时监测。

3、温度和湿度控制(1)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对储存温度和湿度有不同的要求。

一般来说,常温库的温度应控制在 0℃-30℃,阴凉库的温度应控制在不超过 20℃,冷藏库的温度应控制在 2℃-8℃。

相对湿度应控制在 35%-75%之间。

(2)库房管理人员应根据温湿度监测设备的显示数据,及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如开启空调、除湿机等,以确保库房内的温湿度符合要求。

二、人员要求1、库房管理人员(1)库房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医疗器械储存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要求。

(2)库房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人员培训(1)定期组织库房管理人员参加医疗器械储存管理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质量意识。

(2)培训内容应包括医疗器械的分类、特性、储存要求、温湿度控制、质量检查等方面的知识。

三、入库管理1、验收(1)医疗器械入库前,应进行严格的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包装、标签、说明书等。

(2)验收人员应检查医疗器械的外观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污染等情况。

(3)对于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医疗器械,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2、入库登记(1)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进行入库登记。

2024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4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0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概述Chapter医疗器械定义与分类医疗器械定义医疗器械分类监督管理目的及意义监督管理目的通过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监督管理意义医疗器械作为医疗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有效性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国内监管现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体系,包括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监管队伍和监管手段等。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我国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质量意识不强、创新能力不足等。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外监管现状国际上对医疗器械的监管也非常重视,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法规体系。

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批和上市后监管;欧洲联盟则通过CE认证等方式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管。

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器械相关标准和指南,为各国开展医疗器械监管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国内外医疗器械监管现状0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制度Chapter注册制度概述及适用范围注册制度概述适用范围适用于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以及进口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

备案制度详解及操作流程备案制度详解操作流程注册与备案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结果应用0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与使用环节监管Chapter生产环节监管措施及要求严格实施生产许可制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确保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生产场地等条件。

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目标、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过程控制等方面的内容,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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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器械)执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企业负责人职责二、质量管理人职责三、验收员岗位职责四、维修养护售后人员职责五、产品采购索证管理制度六、进货验收管理制度七、仓库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八、出库复核管理制度九、效期产品管理制度十、不合格品的确认和处理制度十一、购销记录档案管理制度十二、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十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十四、质量查询、质量投诉及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十五、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十六、有关质量记录的管理制度十七、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职责一、领导和动员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在“合法经营、质量为本”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

对公司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合理设置并领导质量组织机构,保证其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质量把关职能,支持其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并保证其必要的质量活动经费。

三、表彰和奖励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员工,批评和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人员。

四、正确处理质量与经营的关系。

五、重视客户意见和投诉处理,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改进。

六、创造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使之与经营的质量要求相适应。

七、签发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人员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对本企业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有效实施质量否决权。

确保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负责对供应商企业质量审核。

三、负责开展对本公司质量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公司产品的验收、保管、养护中的质量工作。

五、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控制性管理,负责对不合格的产品报损前的审核及报损、销毁处理的监督工作,监督做好不合格品的相关记录。

六、负责种类质量记录、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保证各项质量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七、负责产品不良反应信息的处理及报告工作。

八、定期检查配送中心(门店)的环境及人员卫生情况,组织员工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验收员岗位职责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本公司生产来料及成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合格的准许入库销售,不合格的不得入库销售。

二、验收成品质量应检查以下内容:1、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签发的加盖企业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检验合格证;对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向原生产企业索取按批次的检验报告书,加盖企业红色印章,必要时,也可以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2、重点验收产品的标识,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对验收合格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对于不合格品必须拒收,经审核后,放入不合格区。

三、对顾客退回的产品,进行核实性验收,首先查阅销售记录,核对原销售产品的生产批号、注册证号、数量等是否与进货及记录相符,单独存放在退货区内,经验证合格后,方可放入合格区内。

四、验收中发现质量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系统锁定并上报质管部。

五、必须购进经过注册(备案)、有合格证明的产品,收集并保存所经营产品的注册证、备案表的复印件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效版本。

同时做好购进记录,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二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备查。

六、对购进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及产品说明书,并经国家食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合法证明文件(注册证)。

购进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应该向国家食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局提供该产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及证明文件。

七、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八、不得购进未经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及国家食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医疗器械。

九、购进医疗器械必须有合法的原始票据、凭证和购进记录,认真填写购进医疗器械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

十、购进医疗器械各种原始票据、凭证、合同、协议书、记录等必须建立档案,妥善保存五年。

维修养护、售后人员职责一、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质量负责人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对本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的养护和质量检查工作。

二、负责对产品的定期进行循环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做好温湿度监测管理工作,每日上、下午定时各一次对温湿度作记录。

四、根据气候环境变化,对产品作出相应的养护措施。

五、正确使用养护、计量设备,并负责对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定期检查保养。

产品采购索证管理制度一、公司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来料及成品的采购必须向证照齐全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和私人处购进;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二、购进的医疗器械必须向供应商索取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以及产品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示等其他相关资料。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为四年,索取的注册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所有索取的资料都应加盖供货企业公章。

四、购进的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内必须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等产品资料。

五、购进医疗器械包装标识上的内容必须和注册证书内容相一致。

六、对于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与注册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产品一律不得购进销售。

七、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向原生产企业索取按批次的检验报告书。

八、必须与供应商签定《质量保证协议》,该协议须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限,《质量保证协议》每年签定一次。

九、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委托书原件和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进货验收管理制度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入库医疗器械质量及其生产来料的完好,数量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商品质量验收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验收工作。

三、验收员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逐批验收并记录,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核对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项目,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入库。

四、验收工作中抽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各项检查、验收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

五、验收时对产品及其生产来料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进行逐一检查。

六、对验收抽取的整件商品,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七、进口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进口医疗器械验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复印件。

(二)、核对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用使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一致,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产品商品名称的标注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八、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货。

九、验收员对质量异常、标志模糊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商品拒收,并进行系统锁定报质管部处理,由质管部进行确认,必要的时候送相关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确认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在质量不合格的由质管部通知采购员联系供应商进行退换货事宜。

十、对销货退回的医疗器械,凭总部开票员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验收员按照购进商品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放入合格品区,并做好退回验收记录。

质量有疑问的应报质管部。

十一、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入库。

十二、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及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作好标记。

并进行系统锁定由业务部和质管部进行处理。

未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取消标记,更不得出库。

十三、当验收查对合格的,验收人员进系统点单,并在入库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详细做好验收记录,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

十四、保管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的质量性能及储存条件,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凭证入库。

仓库保管养护管理制度一、要根据不同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坚持每日两次(上午9:00-10:00,下午3:00-4:00)按时观察库内温、湿度的变化,认真填写“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医疗器械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保证医疗器械贮存质量。

温度控制:常温库为10-30℃,阴凉库为温度≤20℃;湿度控制在45-75%之间。

二、养护人员应对医疗器械产品每季度进行循环检查一次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所在货位挂暂停发货牌,立即进系统锁定并报质管部处理。

三、做好货架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四、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单独存放;(二)、一、二类医疗器械分开存放;(三)、整零分开存放;(四)、有效期器械分开存放;五、医疗器械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其统一标准是: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

六、养护员负责养护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管理工作。

出库复核管理制度一、医疗器械产品出库必须经发货、复核手续后方可发货二、产品出货时必须掌握“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执行。

三、产品发货出库必须坚持核对所配送的门店、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数量是否相符。

四、产品出库复核必须严格按实物复核,复核项目与发货核对项目相同。

五、出现下列情况应停止发货:1、包装破损、或严重损坏者;2、标签模糊不清、污染或脱落者;3、已停销的品种;4、其他不能发货的情况;六、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悬挂暂停发货标志牌,并进行系统锁定报质管部处理。

七、产品发货出库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完整、规范、清晰的《医疗器械出库复核记录》,以能保证及时进行质量跟踪。

出库复核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八、医疗器械经出库复核后有保管员放置发货区待运。

有效期产品管理制度一、采购医疗器械成品时要严格遵循择优购进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情况合理采购,以免造成积压和滞销。

二、采购员在签订合同时,注明一般不超过生产期三个月,对效期在三年的商品,原则上不应超过三个月,效期为一年及以下的商品,原则上不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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