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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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群体自身生存价值的体现,也是向其他群体展示本族文化获得认可,并被世界认同的一种方式。

然而由于其传承方式多为语言或动作,很难复制和保存,加之新生代群体对民间文学艺术并不热衷,使其已经濒临灭绝。

在全球化浪潮中,面对外来文化的强势冲击,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得相当脆弱。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力和不当开发利用将最终导致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退化和丧失。

为了维护民间文学艺术原创群体的精神权利和物质利益,促进传统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和可持续发展,保持民间文学艺术的多样性,从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效保护显得异常迫切和重要。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和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族区域性、未发表性和延续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是在某民族或某个区域内,由佚名作者创作并经世代流传下来,反映该民族或本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并以口头或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尚未发表的作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加上受风俗习惯及宗教文化的影响,各国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

作者身份不确定指作者姓名、创作的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无法确定,而不是说该作品没有作者,实质上只是到目前为止尚不能确定而已。

佚名主要指在创作时没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难以正式确定,而且对作者的创作背景难以了解,或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难以考证和判断出作者的真实名字。

第二,作品的延续性。

延续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创作时间长,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

不难想象,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延续性,即作品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失传或被切断,恐怕就没有今天的中华五千年文明了。

所以说作品的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发表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些为群众所喜爱并长期在民间口头流传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传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经整理人整理后予以发表,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内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存在着很严峻的问题:第一,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失传的危险。

由于其缺乏时尚性,遭遇年轻人的冷落甚至抵制。

利用传统手工艺技能制作产品的时代己经成为历史,在这样一种社会氛围中,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传统知识及做法正在走向衰落。

第二,文化资源大量外流。

随着我国日
益对外开放,很多外国人利用各种机会进入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量采集、纪录、收购和使用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甚至非法买卖少数民族文物,造成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大量流失。

第三,国家财力有限,投入的保护经费不足保管民间文学艺术资料的设施和设备陈旧落后,使大量民间文学艺术实物和资料散落于民间,得不到收集整理,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比较分散,存在许多不足:
第一,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的的基本原则,但没有相关专门法律的具体规定。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中的传统工艺美术部分,保护的是具有百年以上历史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不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品的保护,没有涵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其他方面,属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单行条例。

第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文件的效力比较低,只在一个区域内实施,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贯彻实施。

第三,现有的涉及民间文化领域的立法还仅仅是从行政手段的层面加以提出,我们还没有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引入到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中来,尽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另行制定”,但是其具体办法至今未能出台,权利人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在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在我国仍旧是一个空白。

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构想
在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时,应把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征,立足我国立法实践和现有法律资源,应当认识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目的是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源地(民族)与相关文学艺术作品再创作者及社会公众三方的利益,以合理利用丰富的民族资源,鼓励相关文学艺术作品再加工,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多样性。

第一,遵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

首先,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繁荣和发展的原则。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以促进繁荣和发展为基本出发点。

其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当利用的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国家和民族的共同财富,它体现了人民的智慧,因此,任何人均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所有者。

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应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原则做出一些特殊规定,避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垄断。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我国需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即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的集体利益。

此民间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
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第三,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

权利内容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过高的保护水平会限制它的发展与传播,而过低的保护水平又不能给予充分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是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自此受到人们的不断加工,自然而然的公之于众。

因此,民间组织不存在发表权的问题,但可以享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权利。

在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过程中,传承人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应当也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这将利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四、结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宝贵价值。

现代社会,民间文学艺术不仅仅是在原生境内的特定民族中被消极的使用、保存、延续,而更多的是需要人们积极利用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开发出具有创新价值的知识产权新成果,服务于全体社会和人类。

我国民族民间文化的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应是指日可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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