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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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2)

(一)概念 (2)

(二)主要特征 (2)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保护的迫切性 (3)

(一)国内现状 (3)

(二)国际现状 (3)

(三)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迫切性 (4)

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4)

(一)创作主体的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4)

(二)作品的延续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5)

(三)不同于衍生品与再创作作品 (5)

(四)现有法律的过度保护 (6)

四、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设计的建议 (6)

(一)明确创作主体 (6)

(二)明确保护范围 (7)

(三)加强无期限保护 (7)

(四)明确以鼓励创作与维护创作主体的权益为立法核心 (8)

结论 (8)

致谢 (8)

参考文献 (9)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部分,这种精神财富全人类共享,是群体的共同成果,但目前这种重要文化遗产,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上却不够健全,对其存在和发展受到了造成了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保护主体的不确定、过度保护等问题,面对此问题,我们进行了系列研究调研,利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多角度多层面阐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处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从创作主体、保护范围等角度给出立法建议,以对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保护

一、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间,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一种具有地域性和文化性的艺术作品,不同国家对其的重视程度各不相同。但是,各个国家都有相关的保护措施各不相同,当然对其的保护力度也是急需加强的。

(二)主要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某个群体在生活中形成的,它体现了该群体的价值取向,以及长久以来影响该群体的生活方式。从古至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生命力旺盛,各个地区各个民族都有属于自己的文化瑰宝。但是,总体来看,整个文化技术品呈现出一定的相似特征,这些特征主要包括群体性,创作主体不明确,地域性,表现形式多样性,变化多样性等特点。

群体性,主要是因为这类作品,都是一个群体,或者一个部落所创作的,所以是全体的成果。既然是一个群体进行创作,自然整个作品的创作主体也不会很明确,那么就构成了创作主体的不明确性。除此之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属于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自然也就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很多作品自带地域性的特征,只要一提便可以知晓是何地域的作品。并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规定性的格式,表现方式各不相同,形式出现了多样化的特点。除此之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们一代代传承下来的,这些作品传承的过程,难免会出现一些改变以及加入一些新的元素进行创作,尤其是口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容易发生变化,自然作品也会发生变化,而且形式的各不形同,也会使其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指那些尚未固定在任何有形的载体上,但是可通过人的言语,行为或多种,多件有形的艺术品加以传达的信息,简而言之,它是一种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指在一般的民众中具有固定的的表达方式以文学和艺术外的表达方式与特定的群体生活相关联的具有一定的文化特征对固有生活方式表达的一种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保护的迫切性

(一)国内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纳入到我国著作权的范围,并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自从1990年通过著作权到现在国务院却没有做出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其中《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主要强调国家和政府采取行政管理手段保护传统工艺和民间艺人,是从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角度进行的保护,却没有从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角度进行保护,也不能够确保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完整有效的保护。另外,虽然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福建市历史文化名称保护条例》,云南省实行的《云南民间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以及贵州,安徽等地也相继的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体现着行政色彩,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把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但是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却体现的不多。虽然这些做法确实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但是单单依靠立法去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应该加强传统文化艺术作品宣传教育,让人们有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我们大家和国家一起保护我们的民间文化艺术。

(二)国际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首先是由发展中国家要求的,最早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法律保护的国家是非洲,他们的主要保护手段是著作权法。突尼斯作为第一个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在1967年就出台了《文学艺术产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后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而且英国还是第一个倡导用版权保护的方式来保护民间文学的发达国家。澳大利亚有着丰富的土著文化,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于土著居民,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面临着失传的风险,于是为了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澳大利亚在1984年颁布法律,法律中规定:“土著事务部长应土著居民申请,可以宜布某个物件或者地点作为澳大利亚土著遗产而受到保护。”而且终于在1995年,土著居民通过对越南地毯厂商侵犯其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诉讼,使得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确认了土著居民对其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要求。此判决也成为了澳大利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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