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南财大税收概论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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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1、税收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费用或者说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

政府为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对社会剩余产品所进行的强制、无偿的分配。

2、税收负担:因政府的课税行为而相应地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的数量或份额,从而对其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或使其承受的经济负担。

3、纳税人是指依法参与税收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国家负有并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主要解决向谁征税或由谁纳税的问题(分类:法人、自然人)。

负税人是指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4、基本特征:

税收的无偿性。形式上政府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就占有和支配一部分社会产品。税收的无偿性是就政府和具体纳税人对社会产品的占有关系而言的。就政府与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看,税收也体现出了一种互利关系,它具有整体有偿性。

税收的强制性。任何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具体包括纳税义务形成上的强制性和纳税义务履行上的强制性两方面的内容。强制性是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这一基本性质所决定的。

税收的确定性(规范性)。税收是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连续征收和缴纳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税收的确定性既能防止政府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政府获得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以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5、税收职能:

财政收入职能:政府按照一定的原则,通过征税的方式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占有部分社会资源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社会公平职能:税收在取得财政收入的过程中,通过征与不征、多征与少征等方式,来影响和改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

调节经济运行职能:政府有目的地利用税收手段来影响和改变各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以使得他们的行为尽可能地符合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与此同时也保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

6、税与费的区别:

(1)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而费则具有直接偿还性;

(2)征收主体不同;

(3)收入的稳定性不同;(4)收入的使用不同。

7、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从长期来看,宏观税负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

存在高度相关性。怎样理解经济发展水平和宏观税负水平的关系?

经济结构。不同产业的税收负担能力是不同的,与第二、三产业

相比较,第一产业的税收负担能力要弱一些。想一想:农业税?

政府职能范围;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因素

8、税负转嫁:纳税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把由自己缴纳的税款通过提高价格或压低价格等途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行为。

发生税负转嫁后,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了,而负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却减少了,起到了对税收负担分配进行局部调整的作用。

9、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比较

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同。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

对投资和技术进步的影响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问题,起到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

对出口退税的影响不同。消费型增值税体现的是终点征税原则,出口退税较为彻底,有利于增强出口产品的对外竞争力。

10、消费税的主要特点

单环节课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

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显著的税收非中性,通过课征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安排以及课税环节等方面的规定,来达到调节消费进而调节收入的政策目的。

税率结构比较复杂,实行差别税率。

从价和从量征税共存

11、商品税的特点

商品税能够取得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商品税课税隐蔽,征收阻力相对较小;商品税课税范围大、税基宽广、税源普遍,且基本不受或较

少受纳税人经营状况的影响。

商品税在税收负担上具有累退性。大多采用比例税率;商品税的课征范围又偏重于生活资料,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弹性又较小;任何国家的富裕阶层总是少数,相对贫穷的阶层总是多数。

商品税能够直接作用于市场活动;商品税的征收管理相对简便

选择:

1、选择性商品税只对若干特定的商品和劳务课税,其课税范围一般较窄,取得的财政收入有限,不可能成为主体税种,但它却可以在公平、效率和财政目标上弥补主体税种的不足。

2、认识: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在现代社会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政府征税依托的是公共权力并借助法律形式来进行。

3、政府征税的根据,就是政府维持社会秩序为人们提供利益的交换代价。(利益说)

4、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

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

4、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税目设计方法:单一列举法、概括列举法。

5、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是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对象的数额,是课税对象的数量化,也称为税基。它是决定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计税依据与课税对象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税依据按照计量单位来划分,有两种类型:一是按照课税对象的价值,即货币单位计算,称为从价计征;二是按照课税对象的自然计量单位计算,称为从量计征。

7、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依照纳税环节的多少不同,税收制度可分为三种类型:(1)一次课征制(2)两次课征制(3)多次课征制

8、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一般分为两种形式:(1)按期纳税。比如,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2)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1)就地纳税(2)合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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