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清理工作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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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清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资金回笼,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规定,结合XX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债权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各种应收款项和已经核销但不放弃追索权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

第二章清欠机构及任务

第四条建立债权清理长效机制。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确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配备专职的债权清理人员和报表统计人员组成清欠机构。要保持清欠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稳定,上下对口分工明确。

第五条各清欠机构和人员要明确目标、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制定并落实包保责任制。按任务配备人员,由包保人、责任人、知情人等相关人员依据任务量组成清欠小组,定人、定责、定时,依法、依规清欠。

第六条按季度落实清欠任务。由债权单位对每笔债权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按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认真筛选,明确清欠重点,按季度分解落实清理的笔数、户数和金额。

第七条全年安排的清欠额度不低于应清回外部不良债权总数的30%。清欠计划上报XXXX,由XXXX下达季度、年度清欠指标。

第三章债权类别、性质及坏账损失确认第八条参照XX有关文件,结合XX实际情况,将债权分为A、B、C、D四类。具体标准为:

A类:正常经营结算期以内,或虽然结算期已过,但账龄较短(一年以内),企业通过催收后可以清回的债权。分为正常债权和关注债权。

(一)正常债权。债务人是长期稳定的客户,一直能正常偿还债务,诚信度高;各方面情况正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债权会遭受损失。

(二)关注债权。结算期未过,但债务人存在潜在的缺陷;或结算期已过,但账龄在一年以内,不及时收回有可能形成损失的债权。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债权应列为关注债权:

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2.债务人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3.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4.债务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5.基建项目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或概算调整幅度大的施工单位的债务;

6.债务人的财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债务人;

7.债务人还款意愿差,不与债权人积极合作。如对欠款拒绝签认或拒绝制定还款计划等;

8.没有合同或合同有严重缺陷的债权;

9.有关债权的重要文件遗失,并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个体户或个人承包企业的欠款,与个体户、个人承包企业合作经营产生的债权;

11.结算期已过,但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债权;

12.虽然账龄短,但是按着谨慎性原则,依据相关情况判断需要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债权。

B类:清理难度较大,存在明显缺陷的可疑债权。

债权的缺陷已经很明显,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收入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来还款的债权。具有下列特征的债权应列入可疑类债权:

(一)债务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二)债务人的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的及

时足额清偿;

(三)债务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四)债务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五)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的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欠款;

(六)欠款时间在一年及以上两年以内的债权。

C类:清理难度较大,可能造成一定损失的危险债权、或有损失债权和损失债权。

(一)危险债权

债权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债务人重组、兼并、合并等待定因素,损失额尚不能确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债权应列为危险债权:

1.债务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2.债务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做为还款来源;

3.债务人已资不抵债;

4.欠款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债务;

5.还款期限延长,超过还款计划承诺的时间仍然不能偿还欠款,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的债权;

6.欠款时间达到两年及以上的债权。

(二)或有损失债权

即已诉诸法律胜诉的债权,该类债权应及时申请执行。

(三)损失债权

债权将要大部分或全部损失。具有下列特征的债权应列为损失债权: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债权;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债权;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4.债务人已经关停或名存实亡;

5.欠款时间达到三年及以上的债权。

D类:已经核销的坏账,符合“账销案存”条件,未放弃追索权的债权(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详见《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

第九条债权性质划分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内部债权:XX内部之间以及XX与其他单位发生的应收款项,认定为内部债权。

(二)外部债权:XX与之外各单位(个人)发生的应收款项认定为外部债权。

企业内部职工挂支形成的债权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外部债权还是内部债权。

(三)良性债权:正常经营发生的(A类)债权和清理难度较小的(B类)债权认定为良性债权;

(四)不良债权:清理难度较大的(B类)债权、超过三年的(C类)债权和已取得法律证明,经税务部门或上级批准,已经核销但不放弃追索权的(D类)债权,认定为不良债权。

第十条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其损失视不同情况按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坏账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在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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