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农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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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农地类)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出租方):
住址:
电话:
邮编:
乙方(承租方):
住址:
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土地的范围、面积
租赁土地位于县(区或农场)乡(镇或分场)路(河或
沟),东至,西至,南至,北至,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具体位置及四至见附图。
第二条租赁土地用途
租赁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本合同项下租赁土地用途
为:。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交纳标准为第一年元/平方米,共计元,以后年度的租金标准分别
为:。土地租金按年交纳,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转租
租赁期限内,乙方转租土地,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土地,转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
转租给自然人的,转承租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应当及时将土地交回甲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作出是否续租的书面答复。未提前2个月提出续租申请或者续租申请未获甲方同意的,不得续租。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于年月日前将本合同项下所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
2、对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制止。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
2、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
3、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开发利用土地达60%以上,半年内全部开发利用。
4、不得在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确需进行农业建设的,需报经甲方同意。
5、租赁期满,应当将土地连同地上附着物及时无偿交还甲方,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下的土地现状。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收回土地,并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1、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3、连续一年弃耕抛荒的;
4、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租金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土地的。
(三)因国家建设、市县(区)政府规划等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但应当提前2个月告知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并按照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给予乙方适当补偿。乙方应当及时交回土地,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年应交纳租金的5‰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二)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土地,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年应交纳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合同期未满乙方终止合同,按当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恢复土地原状,并按当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或者连续一年弃耕抛荒的,按当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擅自转租土地,按当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合同期未满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按当年租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项下宗地租赁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同备案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当在15日内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市国土资源部门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