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Array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测试题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测试题库一、单选题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制定本规定。
(C)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A.检察机关B.监察机关C.纪检机关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其中,受到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B)A.严重警告、记过B.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C.记大过、开除党籍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C)A.酌情B.经审批C.自动5.《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B)A.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A)A.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B.检举揭发,不宜继续在相关岗位的C.立案查办,尚未形成处分结果的7.《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其享受的待遇。
—1 —(C)A.降低B.取消C.降低或者取消8.《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知识题库答案大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知识题库答案大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一个很多人都需要去学习的,其中很多是跟自己的工作息息相关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知识题库答案大全一起看看!一、判断题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2、给予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3、政务处分轻重程度不必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4、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5、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6、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7、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8、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9、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10、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众组织等单位。
(×)11、政务案件,不需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12、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二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填空题1、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2、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3、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亮点解析: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
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电子版请加编辑微信GZaiwutang)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指政府对公职人员或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规范和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并推动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工作效能。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范围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对于违反党纪国法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象包含一般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等。
二、政务处分的程序与流程。
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程序与流程,包括接到举报或发现问题后的初核、组织调查、听证审理、处分决定等环节,采取集中统一办理的方式,确保处理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力度。
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力度,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根据违纪违法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力度,目的是惩戒违纪者,净化政府机关的政治生态。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和复核程序。
规定了政务处分的救济和复核程序,对于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人员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和复核,确保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政务处分的公示和通报机制。
规定了政务处分决定的公示和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分决定,形成警示教育效果,增加处分的威慑力,维护公正和公平。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和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有重要的意义。
它制定明确了政务处分的法定程序和处分种类,提高了政府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廉政建设水平,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和约束力度。
同时,政务处分也是强化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通过给予相应的处分力度,清洗政府机关的不良现象,强化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维护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总之,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它对于构建廉洁政府机关、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洁从政人员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管理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章程及工作纪律,执行领
导的工作任务,维护事业单位工作秩序与形象。
第三条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给予以下
处分措施: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 5. 辞退; 6. 解聘; 7. 其他相
应的处分措施。
第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事业
单位有权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置。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纪律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处分程序,确保处分决
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六条
处分决定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作
出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
以上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
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和良好秩序。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1.本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草案一二审稿对照表)
2.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
此前政务处分根据监察对象身份不同分别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3.明确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政务处分(程序、复审复核适用本法),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称处分(程序、复核申诉适用有关规定),“一过不两罚”。
4.实现对国企管理人员、村居干部、聘用人员等政务处分有法可依。
《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监察全覆盖,但是本法出台前对上述人员缺乏处分的实体法依据,无法给与政务处分。
5.明确从旧兼从轻的朔及力原则。
对于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的
行为,原则上不适用本法。
比如对于非党村干部在2020年7月1日前的违法行为(延续的除外),不能适用本法给予政务处分,而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6.实现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等。
与党纪处分相匹配,与刑法、行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相衔接。
当然,本法还有很多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解读和细化。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现予公布,以便执行。
第一条公职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之一,将受到政务处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违背职业道德,严重失职渎职的;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的;5.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涉嫌犯罪的。
第二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
对于较轻的违纪行为,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于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三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决定由有权机关进行。
有权机关应当成立专门的纪律审理组织,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和审核,确保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应当确保以下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从法律法规出发,明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对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2.公正原则,依据事实证据作出处分决定,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3.比例原则,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轻重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避免处罚过重或过轻;4.教育思想政治意识原则,对于适合进行教育教训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告诫其警醒。
第五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应当及时、明确、公开。
有权机关应当对被处分人员进行解释和告知,告知其有权进行申诉的权利。
被处分人员有权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理。
第六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应当公告于众,作为廉政教育的一部分。
被处分公职人员的行为应当引起公众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阻止其他公职人员犯类似错误。
第七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应当进行监督和评估。
有权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处分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中国政府为规范公职人员处分行为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程序和要求,对于推进政务公开、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定第一章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它适用于行政机关中的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等。
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公正处分、利益平衡、有权不可滥用、公民权益保护等。
这些原则既保障了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中的合法权益,也落实了政务公开的要求。
该规定第二章明确了政务处分的类型和程序。
政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个层级,根据违法违纪的严重程度进行决定。
而政务处分程序包括事前告知、听证、审议决定、履行决定等环节,确保了公职人员在处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该规定第三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的适用主体和权力。
政务处分的适用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它们应当履行相应职责。
政务处分权力由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确保了政务处分工作的公正和有效。
该规定第四章对审理、监督和申诉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政务处分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审理过程中应当进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诉,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申诉进行合法处理。
总之,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规范和完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规定。
它在政务公开、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公职人员的管理水平,促进政府公正廉洁的工作风气。
然而,对于具体的操作细节和实施细则,还需要相关机构进一步制定和明确,以确保该规定的有效实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处分制度的全国性法律中国。
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行政处罚概念的基础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完善和完善行政处罚制度。
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以及重要保证。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官政府制裁是对违反法律的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制定政府制裁法,有利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党。
记者注意到,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
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精准立法的结果。
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监察法施行后,为解决工作急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起草政务处分法探索经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中纪委、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 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亮点解析: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
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电子版请加编辑微信GZaiwutang)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
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人员政务处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公务人员政务处分工作。
第三条公务人员政务处分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失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公务人员进行纪律惩处的制度。
第四条公务人员政务处分应当遵循依法严肃、公正、公开、及时处理的原则,维护公务人员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促进公务人员政治纪律的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公务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对公务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二章范围和方式第六条公务人员政务处分的范围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党籍、降级、停薪留职、辞退等。
第七条公务人员政务处分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第八条公务人员政务处分的决定由有权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作出。
第三章纪律处分第九条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廉洁纪律等非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公务人员政务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
第十一条公务人员被给予警告处分,应当在个人档案中作出相应记录,并向本单位作出书面通报。
第十二条公务人员被给予记过处分,应当在个人档案中作出相应记录,并对其进行谈话教育。
第十三条公务人员被给予记大过处分,应当在个人档案中作出相应记录,并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公务人员被给予降级处分,应当按照降职级别调整岗位并支付相应待遇。
第四章法律追究第十五条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务人员,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公务人员受到法律追究的,可以给予撤职、开除党籍、停薪留职、辞退等处分。
第十七条公务人员对涉嫌犯罪的问题应当主动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第五章处分程序第十八条公务人员政务处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审查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亮点五
一 是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国 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条款,换言之,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问 题。如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根据《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目前,通知所依附的上位法《国家公 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公务员法》所代替,从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亮点三
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以往,政纪处分期满后,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如《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 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 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政务处分的解除程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
亮点六
二 是
公务员被给予行政处分后,积极改错是其应尽的义务,至 于其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奖励(提醒读者注意: 立案审查期间,不可以被奖励;处分决定下达后,则可以 获得奖励),不能将不同范畴问题混淆在一起,俗称“一码 归一码”;
亮点三
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最新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最新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试题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题库一、判断题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2、给予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3、政务处分轻重程度不必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4、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5、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6、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7、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8、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9、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10、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众组织等单位。
(×)11、政务案件,不需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12、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二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填空题1、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2、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3、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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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八条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第九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
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一条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一)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三)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四)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三)印发政务处分决定;(四)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五)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六)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
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给予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
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递管理。
第十六条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变更、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九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解析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
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
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亮点四: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以往,政纪处分期满后,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
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政务处分的解除程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作出规定,期满后,自动解除。
但是仍然强调两点:一是公职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是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
如果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再发生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建议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