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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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监
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使用功能,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确保用户使用安全,现将有关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宅排气道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住宅工程厨房、卫生间排气道(以下简称排气道)产品质量和工程设计应符合《住宅厨
(07J916-1),房、卫生间排气道》
(JG/T194-2006)、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住宅排气道(一)》
和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等现行标准、图集要求。
排气管道(管节)是住宅排气道的配套产品,应符合设计选用的图集要求和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管道(管节)生产使用的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应符合《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 /T841-2007)标准要求。
排气道配置的防火止回阀应符合《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GA/T798-2008)、{建筑通气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l5930-2007)标准及设计要求。
二、加强对住宅排气道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
(一)住宅排气道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建筑业资质后,方可向工程提供排气道系统。
(二)排气管道(管节)生产企业应在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登记(备案)
(三)住宅排气道产品供应商应按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向工程集成成套供应住宅排气道产品,包括:排气管道(管节)、防火止回阀、风帽等材料;并向用户提供有效的排气道系统检验报告、排气管道(管节)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含耐火极限指标)、防火止回阀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质保资料。
三、加强工程现场住宅排气道产品的使用管理
(一)应按设计要求组织住宅排气道采购,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住宅排气道规格型号及防火止回阀规格型号。严禁使用可燃住宅排气道产品。
(二)施工企业在使用前应对进场的排气管道(管节)、防火止回阀等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1. 质量检测次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每栋质量检测应不少于1次。
2)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10万平方米质量检测应不少于1次;当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时,质量检测应不少于1次。
2. 住宅排气道质量检测应包括排气管道和防火止回阀的垂直承载力、抗柔性冲击、耐火性能等参数。
(三)施工企业应核验进场住宅排气管产品质保资料,包括:排气管道(管节)、防火止回阀的合格证(质保书),排气管道(管节)产品、防火止回阀、住宅排气道的型式检验报告等,并核对产品的品牌和规格型号。
(四)监理单位应将住宅排气道质量纳入监理工作范围,审核住宅排气道质量资料,见证排气管道(管节)、防火止回阀等产品的质量检测取样过程。
(五)建设单位应自己或委托监理单位对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安装质量组织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备查。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将防火止回阀安装完毕。未完成安装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住宅竣工验收。
四、加强对住宅排气道产品的质量监督
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应加强对住宅排气管道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检。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排气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五、本通知规定的对进场住宅排气管道产品质量检测的要求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201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