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界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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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包括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绿色债券产品。
一、主要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公告[2017]第20号《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
2、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
2、发改环资[2019]293号《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10号《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二、绿色项目的界定:
1、交易所:发行人需在申报发行时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或认证机构出具对绿色项目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于符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及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项目,可不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或认证机构,发行人需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绿色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等,并由承销机构出具核查意见。
2、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可以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
三、绿色债券的界定:
1、交易所: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绿色项目建设、运营、收购或偿还绿色项目贷款等。募集说明书中需披露用于确定绿色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资金总金额的70%;
绿色债券标识。
2、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注册文件中明确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项目的基本情况;所指定绿色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说
明;绿色项目带来的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承诺将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绿色项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
债券标识GP(绿色债券)。
四、全过程管理: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包含发行前和存续期评估认证两部分:
发行前评估认证重点判断发行人绿色债券框架“是否合规完备”,内容包括绿色项目以及绿色项目筛选和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报告制度是否完备、环境效益目标是否合理;
存续期评估认证重点判断上述内容“是否有效执行”,主要包括对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合规性以及环境效益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存续期评估认证结论统一为“符合、未发现不符、不符合、无法发表结论的免责声明”四种类型的规范表述。
绿色债券标识动态管理,对于评估认证结论为“不符合”的绿色债券,经一定期限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要求的,撤销绿色债券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