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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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是主要由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民间社会团体。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特约观察员身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觉自愿、互惠互利、义利兼顾的原则,贯彻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精神,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战略,引导会员按照经济规律,在老少边穷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为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各地区人民的共同富裕,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本会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统战部。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鼓励、引导、组织、推动国内民营企业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到老少边穷地区、中西部地区和其他有关地区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安排就业,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举办光彩事业项目,开展光彩事业活动。

(五)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沟通信息,反映情况。

(六)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及国际工商社团、工商经济界人士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

凡热心参与光彩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认同光彩事业宗旨,赞同光彩事业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国内民营企业和港澳台侨工商企业,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为企业会员的代表。

(二)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企业理事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光彩事业和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由各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和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根据需要,本会设顾问,由全国工商联主席担任。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

(三)身体健康,有较强组织、工作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常务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本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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