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精品
中国为什么要有自己的新闻法(原创)
虽然我国《刑法》、《民法》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中都有涉及新闻业的相关规定。
但是,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更能起到规范、完善新闻行业,监督、保护记者的作用。
”究其原因,首先就是《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涵括内容很多,和新闻业相关的部分大多还是宏观的、抽象的。
并且,《宪法》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如此就更加需要细则的法律予以落实。
除此之外,法律之中也只是将新闻工作者作为一般的公民,只能保证其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而不能针对其职业身份的特殊性进行特别保护。
对于指定新闻法最迫切的两个需求,要从两个看似对立的方面来看,一者是保障,一者是规范。
而新闻法的内容,即要针对这两个方面而制定。
首先,新闻法的指定是为了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宪法已经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确立新闻法是保障言论自由的的其中一个方面。
而新闻自由更加是言论自由的深化,但是因为没有新闻法的保护,记者在采访和工作当中的言论自由权利经常不能得到保证。
确立了新闻法可以使得言论自由权的作用得到深化,引起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足够的重视。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之中,新闻媒体很多时候充当了公民维护自身权益、作为人民喉舌的功能。
很多公民面对生活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投诉无门,最终都会选择求助于媒体。
与此同时,新闻媒体也是公众们了解事实真相的最主要手段之一。
现代的大众媒体使得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外面的世界。
保障新闻自由,对于公众意义重大。
新闻法的确立,可以使之得以保障,让新闻媒体成为有力的监督者。
再者,新闻法的指定是为了规范新闻活动的需要。
新闻自由的权利需要得到保障,但是绝对不是无边际的放任。
无限的新闻自由必将会造成一种秩序混乱的状态,所以需要有新闻法来作为规制新闻活动的量尺。
我们现在除了一些条例之外,对新闻工作者最重要的一点约束就是新闻道德。
但是作为一种道德约束,其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强制性的,有些新闻工作者为了抢新闻、求新奇,不惜作假、或者草率的进行报道。
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浅谈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作者:林琳来源:《活力》2009年第08期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新闻法既要规范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运用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也要规范新闻机构的设立和运作,还要规范新闻单位从业人员的采访、报道和传播等行为,以及规范新闻传播的内容等等。
一直以来,我国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
我国现行新闻法律规范主要在新闻工作的行政管理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对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法规方面还是比较欠缺。
在专门的新闻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在新闻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争议就难以评判。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的力量越来越不容忽视,新闻法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等几个方面试析出台《新闻法》的必要性。
一、新聞立法是治理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需要对于有些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现象,业界及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治,并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效果并不明显。
新闻腐败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花样翻新,走向了多种形式的新闻寻租。
太多的外在诱惑,不良的媒介生态,过低的伦理素养,使得在道德上希望某些新闻传媒与新闻记者自律,无异于与虎谋皮。
多数媒体认识到,防止新闻道德失范光靠思想教育和职业自律不够,它迫切需要社会监督和建立相关制度。
2003年11月5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七家中央媒体联合发布《“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维护队伍形象”自律公约》,并公布了监督电话。
结果依然是收效甚微。
这也进一步证明,即便是有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导致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最终流于形式。
因此,当前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应当在完善和加强监督机制上多下工夫,要强化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职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要加大督察结果的处罚力度,以形成一个健全、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也就是说,新闻职业道德的监督制度与监督机制必须是刚性的,而最为理性化的刚性制度就是法律,即通过颁布实施《新闻法》,以法律的约束力来解决当前我国新闻道德失范、包括新闻腐败的问题,并最终还我们一个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传媒环境。
论中国新闻法立法
浅谈中国《新闻法》立法孙妍(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驻马店 463000)[摘要][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
但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媒体和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相比来讲,对记者在报道中的人身保护和公民的知情权及隐私权的保障研究的文章和论著并不多。
虽然互联网给广大网民以充分的“新闻自由”,但对新闻自由的感受,最直观、最强烈的途径来自于像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这种新闻自由又充分显现出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意义越来越大。
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
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断[2]。
早在1975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发表论文,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
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
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
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
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
1987年在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下,我国在上海建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组,成立了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全国记协、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新闻研究所等" 9个单位14人组成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写出了三个《新闻法》文稿。
最新 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精品
加强新闻立法的若干思考新闻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事业,立法是保障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
新闻立法的呼声很大[1],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曾主张对新闻加以立法,此后历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会议,都会有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新闻立法的相关议案或提案。
特别是2014年底,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透露,全国人大正在研究立法,新闻法治化将提上日程。
30多年来国务院法制部门也作了大量准备工作,但截至目前,新闻理论的研究仍明显滞后、新闻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仍未理顺,新闻法仍迟迟不能出台。
一、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一)新闻立法是促进民主的重要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新闻媒体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
而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加强新闻立法不仅是新闻事业发展所需,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
新闻与法律相互依赖、不可分割,新闻传播对法治起着宣传和促进作用,法治则可规范和制约新闻传播。
法治健全的社会必然会保障新闻传播活动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正常运行。
新闻工作影响力大、影响面广,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它是社会最重要的宣传渠道之一,在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发挥应有效应;它是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驾护航。
立法就成了保障新闻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发挥应有职能的重要途径。
(二)新闻立法是规范新闻媒体的重要手段新闻工作特殊性较大,媒体从业者需与各类人员打交道,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不免有极个别人员在利益驱使下衍生“灰色地带”,如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封口费、版面费等“潜规则”不时发生,不仅丢失了自己的职业道德与荣誉感,而且也给全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
由于我国没有新闻立法,因此缺乏追究新闻工作中的不良现象制造者责任的机制,不少时候仅由道德层面进行谴责,很难真正纠正不良现象,不利于净化新闻业界的风气。
因而亟需新闻立法对不良现象进行他律,通过立法规范媒体机构的从业人员。
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制定新闻传播政策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来探讨新闻传播政策的相关问题,并分析其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一、制定新闻传播政策的必要性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对于促进信息的传播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闻传播政策可以规范传媒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影响力日益扩大,因此有必要制定政策来规范传媒行业的发展,防止媒体的滥用和过度商业化。
其次,新闻传播政策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正确的新闻传播政策可以引导公众的舆论和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政府可以引导媒体的报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过程新闻传播政策的制定过程应该是一个民主、透明的过程。
首先,政府应该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各方面的声音。
政府可以通过专家论证、公民听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公众对新闻传播政策的看法和需求。
其次,政府应该充分研究各国的经验和做法,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新闻传播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各国都在探索和实践新闻传播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与各国政府和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学习他们的经验,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新闻传播政策。
最后,政府应该在制定新闻传播政策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权益,形成一种平衡和谐的政策方案。
政府可以通过与传媒界、学术界、公众等各方面的对话和协商,形成共识和共同参与制定新闻传播政策。
三、新闻传播政策的实施效果新闻传播政策的实施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新闻传播政策的实施可以提高传媒的责任感和专业水平。
通过规范传媒行为,鼓励传媒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提高传媒的责任感和专业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加真实、客观的信息。
其次,新闻传播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正确的政策引导,政府可以宣传先进的科技成果、社会事业和文化活动,提高公众的科学素质和文化水平,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毕业论文-试论《新闻法》立法
试论《新闻法》立法目录摘要 (1)引言 (1)1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1.1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1)1.1.1制度不完善 (2)1.1.2新闻侵权与隐性采访 (2)1.1.3司法不公正 (2)1.1.4新闻不自由 (3)1.1.5传统思想消极影响 (3)1.2新闻立法的可行性 (3)1.2.1政府的政策支持 (3)1.2.2全社会维权意识提高 (4)2 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4)2.1 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 (4)2.2宪法中的规定及评析 (5)3国外新闻立法的借鉴与启示 (6)3.1德国新闻法的启示 (6)3.2意大利新闻法的启示 (6)3.3.英国新闻法的启示 (7)4 我国新闻立法的设想 (7)5结语 (8)致谢 (9)参考文献 (9)英文摘要、关键词 (10)[摘要]本文主要从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国外新闻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以及我国新闻立法的历程、现状和初步构想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其中,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即我国新闻立法存在的问题,它包括制度不完善、媒体采访方式界限不明、司法审判不公正和新闻报道不自由等问题。
我国新闻立法的可行性包括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全社会维权意识的提高。
本文的第二大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主要内容有,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相关新闻媒体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宪法)。
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的新闻立法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笔者主要介绍了德国、意大利和英国的成功经验。
文章最后一部分是笔者对我国新闻立法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新闻立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引言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重要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
我们国家的媒体在国际舞台上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我国媒体和我国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是否产生了影响、又是何种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新闻法的重要性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的新措施
新闻法的重要性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的新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备受重视。
新闻法的实施和执行对于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新闻法不仅为新闻从业人员提供了法律的保护,还为公众提供了可信赖的新闻信息。
本文将探讨新闻法的重要性以及维护新闻报道真实性和公正性的新措施。
一、新闻法的重要性新闻作为传递信息、引导舆论的重要媒介,其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新闻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新闻从业人员的权益新闻报道往往涉及到各种社会问题,对于一些重大事件的报道可能会引发争议甚至诉讼。
而新闻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面临着信息采集、编辑、发布等多个环节的法律风险。
新闻法的出台和执行为新闻从业人员提供了法律的保护,明确了其权益和责任。
这既能保障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激励他们积极参与新闻报道,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
2.维护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公众对于真实、客观的新闻信息有着追求和依赖。
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关系到公众对事实的认知和对社会问题的判断。
新闻法的实施和执行有助于打破信息垄断,防止虚假、误导性的信息对公众产生不良影响,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3.规范新闻行业秩序新闻法的实施和执行有助于规范新闻行业秩序,减少不负责任的报道和违法行为。
新闻作为一种特殊的传媒形式,其行业的规范性和道德性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法的实施和执行可以引导从业人员遵循职业道德,厘清新闻报道的底线,提升新闻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公信力。
二、维护新闻报道真实性和公正性的新措施为了维护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新闻法的实施和完善,新的措施也在不断地被提出和执行。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新措施:1.加强对新闻发布平台的管理新闻发布平台是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
加强对新闻发布平台的管理,有助于防范虚假新闻的传播。
要求新闻发布平台建立健全的信息审核制度,对发布的新闻内容进行严格审查,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存在的问题3700字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存在的问题3700字一、新闻立法时代背景我国在1980 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新闻立法";的议案,1984 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直到现在,新闻方面的专门立法仍迟迟没有出台。
目前,我国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依法治国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媒介融合趋势加强和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给新闻业带来新的发展活力,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突出问题。
新媒体发言随时随地,吸引眼球;传统媒体管制严格,逐渐黯淡。
一样传播两个尺度,这让传统媒体常感叹"带着镣铐跳舞";、感慨环境不公。
目前我国现有的新闻管理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对新闻传播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已经很难适应新形势下传媒产业的发展。
而《新闻法》的出台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
早在封建时期,秦朝继受了先秦时期的言禁法令,在商鞅变法时期颁布了《挟书令》《焚书令》,并制造了着名的"焚书坑儒";事件,秦朝制定的其他不当言论罪因被后世所继承而成为中国言禁制度的源头。
具有近现代意义的新闻传播法始于清末,如1906 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和1908 年的《大清报律》。
辛亥革命后,一些新闻法律法规出台,但是并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新闻立法工作更是迫在眉睫。
后又因种种原因,新闻法至今尚未出台。
2015 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一年,今年"两会";上,有代表再次提及新闻立法,学界和业界又开始热烈讨论新闻立法工作,新闻立法工作重新进入人们视线并被提上日程。
二、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全球视角看我国新闻法在世界上一般分有两大法系,即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
对我国出台《新闻法》的思考--从新闻自由说开去
对我国出台《新闻法》的思考——从新闻自由说开去石倩瑜中国传媒大学摘要:自1979年以来,新闻立法问题经历了几个起伏阶段,学界业界至今仍未达成共识。
不置可否,《新闻法》的制定存在几大立法难点,但其对于我国新闻法制建设不可或缺。
尽管出台《新闻法》还未提上日程,其所具有的研究意义和价值毋庸置疑。
本文将在以往研究基础上,对新闻法的相关定义和发展现状、新闻自由的内涵进行梳理,并就《新闻法》与新闻自由的关系进行探究,谈谈对出台《新闻法》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法治建设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现状概述(一)新闻法界定对于“新闻法”的定义,新闻法学家魏永征及学者张诗蒂相继提出了相关界定。
新闻法学家魏永征认为,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新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魏永征强调了新闻活动主体对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但未明确新闻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范围,故张教授对该定义进行了补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张诗蒂在《新闻法新探》中指出,新闻法是“调整新闻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保障权利对权利尊重之下的新闻自由的法律。
”[2]即新闻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关系对等,两者应互相尊重相互平等。
综合比较两个定义,笔者认为张诗蒂对于新闻法的定义更为全面客观,故援引其说法界定新闻法。
“我国无新闻法”观点的存在是对新闻法定义的不明晰所造成的。
事实上,应将新闻法作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区分。
宏观层面的新闻法包括现有法律体系中所有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而微观即专门的新闻法则指以“新闻法”为名称的单行的法律文件。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条款超过500条,涵盖了我国新闻传播活动各方面的法律问题。
因此,我国存在宏观上的新闻法。
(二)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我国关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条例散见于宪法、基本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中,由此构成我国现行新闻法制的基本框架。
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新闻法立法必要性分析作者:赵勇来源:《新闻爱好者》2010年第05期1979年。
中国提出“新闻改革”,新闻法在历经数次提案后也开始酝酿。
然而时至今日,学界对新闻法的立法原则、条文的构建甚至立法的必要性等诸多方面尚存在争议。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人手分析新闻立法的必要性。
明确新闻工作者的地位。
保障新闻工作者执业权利的需要新闻是人们了解周围世界的一扇窗户,通过不同渠道的信息获取。
人们可以了解时政要闻,拓展知识,开阔眼界。
锻炼冷静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更重要的是,新闻舆论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促进民主与法制的“第四种权力”。
然而,上述目标能否得以顺利实现。
首先有赖于新闻工作者不受阻碍地自由执业。
在我国,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救济,实践中,新闻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被无端阻挠、干扰的情况屡见不鲜,设备被抢夺、损毁,甚至遭受人身攻击、非法拘禁的现象也并不罕见。
对此,有学者认为,对于新闻工作者的执业权利已有上位的《宪法》和基本法《刑法》等进行保护,无需制定新闻法。
但应当看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条文大多较为宏观、抽象;特别是《宪法》在我国具有不可司法的特征。
不能成为个案的审判依据,显然需要下位法予以落实和细则化。
而《刑法》虽设立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但针对的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于阻挠、干涉新闻工作的轻微违法行为并不适用。
更重要的是,上述罪名保护的客体是生命权、健康权而非新闻采访权。
换句话说,并未针对新闻工作者的特殊职业身份进行立法保护,而是仅仅将其视为一般公民。
应当看到,新闻采访权并非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
就其本质而言,是公众知情权、社会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
如果新闻采访、报道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对新闻采访、报道权需要法律有针对性的、强有力的保障,必须通过新闻法的制定明确新闻工作者的执业地位,全面保障其合法的执业权利。
保障新闻自由的需要当人权宣言宣称“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时。
探讨新闻传播法规的合理性及改善
探讨新闻传播法规的合理性及改善大众传播是指社会中借助大众媒介,如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向人数众多的、不确定的受众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
因为它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社会现象,因而当今世界各国利用法律强制力的方式对大众传播媒介及其传播行为在一定的活动范围内进行的调控,从来就没有过丝毫的忽略与放松,在我国同样如此。
当前,我国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诸多领域都被逐步纳入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
新闻传播也是如此。
在我国,在新闻传播法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涉及面还是比较地广阔,内容也比较全面。
在我看来,我国目前已出台的相关的新闻传播法规条例是合理的。
就拿新闻自由这方面来说,我国的媒介传播方能有秩序地运行因为新闻自由,网络开放都是以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的,这是必须的不可逃脱的,而因为网络的新兴,很多关于网络新闻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也是一方面的因素。
因此网络“新闻人”更需要建立把关人角色,本着负责,规范的思想做好新闻的严谨采集,编写或者转载和发布。
当然,在提出和发现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很多的法规条理已经在制定中了。
比如说,2006年5月10号,《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条理》由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在2006年7月1号正式实行。
这标志着我国立法又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有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有利于解决网络环境下形形色色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另一方面,在我看来,我国的新闻传播法规中仍然有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一、在目前的大众传播法规中,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公务人员侵犯公民正当权利时间的处理条例或法规不是鲜有就是缺乏执行力。
我们看到,公务员群体在实际操作中运用国家权利,而我国对于这个群体的监督力度远不能满足维护公民享有合法权利的要求。
在:“官犯民”中,权利取代了法律,公民的合法权利被撕扯得支离破碎。
例如,在《彭水诗案》中,公民秦中飞一首反映彭水当时现状的诗为他带来的牢狱之灾。
浅论我国新闻立法的意义
139当代思潮浅论我国新闻立法的意义罗晟易(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摘 要:高速发展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为新闻传播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新媒体从边缘走向主流,更加受到大众的关注,它具有传输速度快、信息丰富、互动性强、突破国家和地区界限等优点。
但舆论监督问题和不良现象也日益凸显,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因此新媒体时代下研究新闻立法具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关键词:中国;新闻立法;司法监督近年来,高速发展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使得新闻的媒介不再单于传统的电视、报刊,政府的数字化办公平台、海量的公众号、“微博大V”也发挥着强有力的新闻传播能力。
而新闻自由并非职业权利而是属于每一个。
它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建立新闻媒体组织的自由。
也包括学生了解和报道新闻的自由、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和批评中国政府公务工作人员的自由。
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新闻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书面、印刷、艺术形式或通过任何其他选择的媒体。
同时也规定权利应以不违反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或道德为前提。
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中,也分散在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监管新闻媒介的专门法规和其他法规中。
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今日,新闻传播的能力更加强劲,每个人在依托互联网中,都轻易成为新闻的传播者和接受者,新闻立法的意义就尤为突显。
我国研究现状我国对新闻业没有专门法律,但新闻出版事业依然有规矩可循,法律对新闻媒体的界定主要散落在各个法律法规中。
我国对媒体言论与监督的规制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宪法》《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涉及言论自由、政府信息发布的法律;二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如《出版管理条例》等;三是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以及宣传部门的指导文件;四是媒体行业自律,如中央媒体建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究
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究作者:陈昊文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5期摘要:我国新闻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出台颁布了一系列针对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
但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分布广、效力低等问题,并且在媒体影响力逐渐扩大的今天,一部统一的关于新闻的立法势在必行。
《新闻法》的出台不仅是让新闻行业行使权利时能够有法可依,更有利于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新闻法;司法公正;必要性一、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及现状(1)我国新闻法规的曲折发展:早在封建社会书报出版业就已开始萌芽,但一直受到封建统治者的打压和管制。
到近代时期,清政府有颁布了《钦定报律》,新闻行业逐渐走向有法可依的阶段。
辛亥革命胜利后,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奠定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基础。
再到1943年颁布实施了《新闻记者法》,并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关记者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法。
新中国成立后,不仅《宪法》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言论、出版自由,《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与新闻活动有密切联系。
初次之外,涉及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还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如《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等,还有地方性行政法规、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等都对新闻活动进行了规范。
(2)中国新闻立法现状:总结我国目前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在宪法、部门法、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执政党的方针政策中均有体现。
虽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不断在涌现,几乎涵盖了新闻行业所有的方面,但其散布范围之光,法律法规之杂让新闻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众多的法律难免会让同样的法律事实同时受到两个及以上的而法律法规的调整,再加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立法,很多法律空白也不方便寻求专门的法律解释,故新闻法的出台是解决当前新闻活动适用法律法规困难的最佳解决方案。
从众多关于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的第二个特点便是多数规范新闻活动的规定层级效力都较低。
中国新闻立法的可行性研究
中国新闻立法的可行性研究作者:王向楠周小洁来源:《卷宗》2017年第23期摘要: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延伸,是基础性的宪法权利,世界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均对其有所规定,那么通过立法对其进行保护就成为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本文通过对新闻立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基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宪法可操作性的增强、对新闻业行政干预及恶意侵害的避免、新闻市场秩序的规范以及对“媒介审判”的预防等原因,论证了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对一部专门的《新闻法》的需求。
我国历史上的民主进程发展缓慢,导致了在新闻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但是经过几十年法律法规有关新闻规定的经验的积累,我国在现阶段已具备专门立法的基本条件。
因此接下来就应在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使《新闻法》的出台成为现实。
关键词:新闻自由;宪法渊源;立法原则改革开放这三十年来,中国的公共传媒正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
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丰富体系,报纸、期刊以及电台、电视台数量剧增,规模逐步扩大并走向成熟,他们越来越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作用。
然而,在新闻媒体繁荣发展的同时,媒体及其记者的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也经常遭到侵犯,记者采访时遭到殴打、因新闻报道而被封杀等一系列不良事件随之发生,但记者们对此却诉求无门,寻求不到法律上的保护,这也引发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因此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亟需探讨的问题,那么新闻立法便呼之欲出了。
其实对于一部系统、独立的《新闻法》的出台的呼声在这三十年间从未间断,人们做出了积极的行动,可即使存在着现实需要却至今未出台,到底面临着怎样的困难?是否有实现的可能性?1 中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及其法治意义1.1 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是民主法制建设的表现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他们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权利就应当得到保护,这也正是一国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
“宪法之父”麦迪逊的名言道:“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拥有绝对主权”,还有人民享有“自由检视公众人物和公共事务的权利”都表明言论、出版自由是天赋人权,是人民所拥有的毫无争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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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新闻自由的保障与制约体系构建【第一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考察【第二章】域外新闻立法的相关考察【第三章】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第四章】我国新闻立法的内容的相关建议及构想【结语/】新闻法律体系的建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三、中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探讨(一)中国实施《新闻法》的法理依据1. 《新闻法》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人民享有主权,这就说明了中国的公民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参加国家各种事务的管理工作。
然而,现实的问题是,不可能每一个社会公民都能够直接参与到其中来,我们必须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来代表人民去直接行使这些社会管理的权力。
于是,新的问题便进一步出现了,如何能够的保证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能够真正的代表人民,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行使公权力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有相关的监督体系,要有足够有效的手段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分析,所谓知情权,传统意义上是指狭义上的概念,即社会中的公民有知道官方信息的权利与自由。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知情权涵义的外延有所扩大,即在原有的民事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包含有公法权利的新的属性。
显而易见的是,公民欲实现其知情权,最重要的途径便是借助新闻媒体而获悉其所欲获悉的信息。
表达权,具体是指公民享有的表达个人观点的一些权力,主要包括对国家的事务、经济生活、公共事业的观点。
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欲实现这些权利,并不仅仅体现在单纯的用嘴说的层面,而应该包含借助文字、音像、电波等载体来进行表达和传播的自由。
而且这种表达,并不仅限于一般的自由表达意见,而是应该侧重于发表批评性建议和发表政要看法的自由。
而人民一般采取的表达方式不外乎上网评论、接受采访等,这些无一不和新闻媒体息息相关。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活动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为什么中国需要新闻法
谈中国为什么需要新闻法论坛里,贴吧中,很多帖子都在呼吁,为了中国的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国急需一部《新闻法》。
自80年代中叶倡议制定《新闻法》,一批学者便开始从事新闻法的研究,至今专门的《新闻法》仍未出台。
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江平曾言,“《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这样的三部法律,不能只看作是某一部门的法,或是某一部门从业人员的法,它是涉及到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即‘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怎样具体落实。
”新闻法就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这也是新闻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新闻法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等。
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滥用权力。
中国需要一部新闻法。
这个法律不光涉及到新闻从业人员个人的权利,更涉及到公民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具体实施。
从历史角度而言,在中国历史上,对言论控制极严。
从秦代的“偶语弃市”、宋代的“谤讪弃市”,到清代的“文字狱”,制定了各种言禁、书禁和出版禁令。
到清末才开始有专门的新闻出版法律,发展到新中国成立以前,已经有了一些新闻出版法: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8年的《大清报律》、1914年北洋政府的《报纸条例》和《出版法》、1925年北洋政府的《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03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出版法》以及1940年《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1948年《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等。
但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有一些新闻领域的法律条文,但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
我国的新闻立法从80年代初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中期也呈现出了积极研讨和草拟法稿的活跃局面,在末期基本形成了框架,并且随着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呼之欲出,但酝酿多年,至今迟迟未能出台,其原因是“新闻自由”成为其中难点。
新闻法规作业 专门法
问题:要不要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定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法律?即要不要制定一部《中国人民共和国新闻法》?
答:有必要。
一是新闻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新闻传播活动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涉及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息息相关。
要让国家的新闻活动正确引导正确社会舆论,就应通过法律赋予新闻传播一定的自由和权利,同时规范其活动,才能使新闻传播保持活力,并走上正确轨道。
二是目前新闻法体系的缺陷。
我国对新闻传播的规范是由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导致了一些问题尚待解决,如:①现行新闻法对言论自由规定太宽泛,宪法只规定有这个自由,但行使方式、范围和限制没有做出规定。
②禁止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的失衡。
现行新闻法规定了若干禁止性条款,但有些权利还没有进入法律范畴,如采访权和报道权。
三是多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的复杂性。
虽然现行的新闻法已较丰富,但随着传播媒介走向多样化(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传媒种类和数量激增,各种媒体激烈的竞争下,出现了假新闻频频出现、新闻对隐私的忽视、新闻炒作等问题,如果没有一部系统的完善的专门的新闻法来规范,靠现行的新闻传播法显然是不能及时解决的。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新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作者:王怡然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6期摘要: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传输手段的不断现代化,新闻活动正在越来越广泛而又深刻地介入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所以,无论是从保障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保障新闻活动对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活的有序介入来说,都应该把新闻立法问题提高到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地位。
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新闻立法;必要性;可能性一、新闻立法的性质1.新闻立法是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新闻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介,对政府的违法失职行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社会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公开的曝光,既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又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
2.新闻立法是法制社会提出的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法律已在不断完善。
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为我国最终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了前提和可能。
遗憾的是,在这一系列立法实践过程中,唯独事关社会各个方面的《新闻法》没有制定出来,这显然和我国社会的法制现代化要求是不相协调的。
新闻自由,知情权,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新闻法制滞后,新闻法学也不健全。
3.新闻立法是完善新闻监督的基础。
新闻立法的目的不仅限于保障新闻自由,它还有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功能,而且这一功能与其保障新闻自由的功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新闻活动对社会无害,新闻自由才有价值。
即使是极端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新闻工作者,也非常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相伴性。
从我国的新闻工作实践来看,一方面,记者和人民群众利用新闻手段发表意见、开展批评的权利很多时候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新闻侵权现象也大量发生。
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都是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必然要求,新闻立法必须提速。
4.新闻立法是新闻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新闻事业要健康发展就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保障,而新闻法的出台就必须依赖新闻法规研究的成熟。
时事新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近日,我国新修订的《时事新闻法律规定》正式实施,旨在规范新闻传播秩序,加强新闻舆论工作,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对此次修订进行详细解读。
一、修订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新媒体的兴起,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发生了深刻变革。
然而,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凸显,如虚假新闻、低俗信息、侵权行为等,严重扰乱了新闻传播秩序,损害了公众利益。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决定修订《时事新闻法律规定》,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新闻传播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1. 明确新闻定义: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新闻是指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的具有时效性、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的信息。
2. 规范新闻传播行为: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新闻传播机构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低俗信息、侵权信息等。
3. 加强新闻队伍建设: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新闻传播机构应当加强新闻队伍建设,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4. 保障新闻自由: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新闻传播机构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享有采访、报道、发表等权利。
5. 严格监管措施: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新闻传播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6. 强化法律责任: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对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低俗信息、侵权信息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意义1. 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有助于规范新闻传播行为,减少虚假新闻、低俗信息等不良现象,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 保障新闻自由: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新闻传播机构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3. 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加强新闻队伍建设,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推动新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4. 提升国家软实力: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我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国家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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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现实的问题是,不可能每一个社会公民都能够直接参与到其中来,我们必须通过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来代表人民去直接行使这些社会管理的权力。
于是,新的问题便进一步出现了,如何能够的保证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能够真正的代表人民,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去行使公权力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有相关的监督体系,要有足够有效的手段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分析,所谓知情权,传统意义上是指狭义上的概念,即社会中的公民有知道官方信息的权利与自由。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知情权涵义的外延有所扩大,即在原有的民事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包含有公法权利的新的属性。
显而易见的是,公民欲实现其知情权,最重要的途径便是借助新闻媒体而获悉其所欲获悉的信息。
表达权,具体是指公民享有的表达个人观点的一些权力,主要包括对国家的事务、经济生活、公共事业的观点。
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
欲实现这些权利,并不仅仅体现在单纯的用嘴说的层面,而应该包含借助文字、音像、电波等载体来进行表达和传播的自由。
而且这种表达,并不仅限于一般的自由表达意见,而是应该侧重于发表批评性建议和发表政要看法的自由。
而人民一般采取的表达方式不外乎上网评论、接受采访等,这些无一不和新闻媒体息息相关。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活动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而公民想要实现其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的监督权利,最为常用的方式便是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
1989 年,李瑞环同志就曾在新闻工作研讨会议上表明,新闻舆论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的监督。
因为新闻舆论监督不仅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从业人员来实现,更需要通过人民群众来实现。
因此,舆论监督被认为是公民实现监督权的最为有效的方式。
通过上文对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三种权利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宪法承认公民享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而公民想要实现这一权利,最为有效的办法便是借助新闻媒体。
因此,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制定一部《新闻法》。
2. 制定《新闻法》符合法治理念2007 年,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5其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尊重与保障人权。
而要将这一理念贯彻到底,必须对人权的概念有清晰的了解,人权,顾名思义即使指人应该享受到的权利。
目前,国家社会普遍认为人权乃是所有的人都应共同具备的基本性权利。
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当代人类的文明已经进步和发展到了通识性的认为需要通过国家公权力的手段来对这一脆弱的私人权利加以保障。
与此相适应的,当代的法律所着力于建立的制度体系,便是这种旨在保护人权的规范体系。
这一切,与我国目前正在大力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不谋而合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当下社会建立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其实,归根到底就是要做到依法执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各项人权。
如上文所言,制定《新闻法》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尤其是以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主的政治权利。
这些,都是保障人权的最为直接的体现。
除此之外,制定《新闻法》,也可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使我国的新闻事业可以朝着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前进,符合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因此,《新闻法》的制定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二)制定《新闻法》符合中国国情1. 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媒体审判,并不是像其表面意思那样指新闻媒体拥有和法院相类似的司法审判权,具体是指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舆论压力,这种舆论压力会对法官的判案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进而影响和妨碍司法独立的行为。
媒体审判在我国主要以这样的形式存在: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进行或夸大、或煽情式的报道,使公众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出现一边倒的倾向,并且在报道中使用一些有损当事人基本权利的词语,甚至歪曲当事人的原意,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胡乱猜测评判结果,进而影响公众的独立判断,为法官的独立审判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媒体审判除了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伤害了他们的隐私权,还会产生不容忽视的负面后果,无疑已对司法公正构成一定威胁。
但也有人直呼媒体审判只不过是媒体在履行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其实,这是对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事实上,《最高人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对媒体的监督权作出了详细的阐释。
16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媒体并不“满足”于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而是喜欢对案件本身大肆渲染,并且毫不顾忌的使用一些可以煽动民意的词汇,使社会舆论呈现一边倒的趋势。
比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控方的指控认定为真实发生的情况,无所顾忌的运用各种带有煽动性的词语,等等。
加上我国在处理相关媒体的失实报道时,处罚的力度也不够,所以媒体审判的现象屡禁不止。
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媒体审判具有很强的危险性。
短期看来,它会使某一特定案件的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进行濒临危险,与“无罪推定”、“罪定”原则相悖,威胁到法院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长期看来,则会使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丧失信心。
实际上,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之中,这种媒体审判式的案例并不少见。
以“蒋艳萍案”17为例,这个曾在 2001 年在国内引起极大反响和社会影响的案件,便是个典型的“媒体审判”案件。
在长达 4 个月的审理期限内,媒体究竟是如何对该案进行媒体审判的?通过查阅当时的相关新闻报道,作者对其进行了梳理,发现媒体对其进行“审判”的具体表现为18: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前,检察院只是以涉嫌贪污罪对其进行公诉,可是媒体就开始对该案件进行大肆的渲染,《湖南第一女巨贪》等文章已经屡见报端,经过媒体的大肆报道,俨然蒋艳萍已经是毫无悬念的“女巨贪”了。
检察院虽然指控了蒋艳萍涉嫌贪污,但并未指控其行贿,但媒体已经开始报道蒋艳萍财色双送,甚至在当时某报的一篇报道中,蒋艳萍俨然就是靠着财色双送的手段,才有了步步高升的。
19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蒋艳萍的辩护律师称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因而蒋艳萍享有辩护的机会,然而在本案中,这一正当权利的行使,却为蒋艳萍及其辩护人提供了辩解的机会。
蒋艳萍历尽狡辩之能事,要么是把受贿嫌疑硬生生的狡辩为礼尚往来,要么对检察院起诉的罪名直接予以否认。
媒体在对其进行报道时虽然站在了公众的立场上痛斥其翻供,但却也有部分失实的报道。
虽然早在该案件进行审理之前,法院就通过书面形式向当地的媒体提出了一些报道要求,比如,新闻媒体不得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宣判”,并且不能为了炒作而进行大肆渲染。
但是,新闻媒体却并能将其落实到位,新闻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大肆使用一些低级趣味的词语,如“财色双送”,还使用一些对案件有判决意味的词,如“女巨贪”……这些都是为了满足读者的猎奇心理。
但是,新闻媒体在一味地追求收视率或追求销量的时候,忽视了这种做法其实已经侵害到了被告人的隐私权,甚至是人格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通过媒体的大范围报道和转播转载,该案在全国范围内也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对舆论也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
虽然法院最后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但是媒体所表现出来的报道方式,完全符合上文所说的“媒体审判”的相关表现形式,在社会上也形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值得我们深思。
随着近年来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体审判也有愈演愈烈之势。
如“吴英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无不带有媒体审判的痕迹。
通过这些活生生的媒体审判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媒体审判惯用的手段就是不问证据、不管程序、不顾审判过程,只是凭借着其所肩负的监督权对其进行围观式的报道,由于新闻媒体又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经过媒体的大肆渲染,法官更容易受舆论的影响,而在审判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心里压力,而司法程序也很难保持其独立性。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司法对媒体公开某种程度上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效,更表明了司法愿意接受来自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但同时,也未新闻媒体的审判式报道提供了空间。
近年来保障新闻自由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如果一味的主张新闻自由,则很有可能加剧媒体审判的现象发生,彼时,将会对我国的司法独立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
为了将这种可能性杜绝,同时也为了让司法和新闻媒体能够保持良性的发展,必须制定一部《新闻法》,来调整新闻法律关系,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说明,并对违法的行为作出强制性的处罚规定。
2. 新闻官司中“无法可依”的现象频出自 1985 年《二十年“疯女”之谜》20的作者沈涯夫、牟春霜被告上法庭引发中国第一场新闻官司以来,到如今,己经近 30 年了。
这些年来,随着传媒行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新闻官司有增无减,几乎年年都会有几起公民起诉新闻机构或者新闻记者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诉讼。
所谓新闻官司,顾名思义就是因为新闻活动而引起的官司,具体是指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发布了失实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或者是在报道时的措辞带有一定的侮辱性,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受害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将新闻媒体或者其从业人员告上法庭而引起的官司。
通常说来,新闻官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新闻媒体及其相关从业者(如记者、编辑等)是新闻官司的侵权的主体,受害人在其人身权收到侵害时,可以单独将新闻媒体作为被告,也可以将新闻从业者作为被告,也可以将二者共同作为被告。
(2)新闻官司中的侵权行为是新闻媒体或其从业者在活动中,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表了一些虚假信息、或者是对他人带有侮辱性的言辞,从而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其名誉权,有时也会侵犯财产权;(3)因为新闻媒体具有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受众人群广的特点,凡是经过新闻媒体传播的信息都会快速的被社会大众知晓,这会让受害人承受更多的舆论压力和心里压力,还会让受害人的名誉受到一定影响,社会地位也会受到动摇等等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加上新闻媒体的传播范围极为广泛,其受众群体也极为不稳定,即便最后确是新闻媒体的过错,即便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赔礼道歉,或者作出了正确的报道,也不能保证完全消除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不能像民法上侵权责任法那样恢复原状,只能要求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