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理事长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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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理事长的讲话
我们某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市委农工办和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直接指导和关心下,经过筹备小组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努力,今天正式成立了。在今天的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本人十分荣幸的当选为理事长。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全体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向前来参加今天会议的各位领导和各
位股东表示衷心感谢!现就今后的工作做如下两点表态: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对土地股份合作社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
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根据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某市委、市政府、某市委、市政府推行三大合作的新形势下进行的,是合理规划、配置和开发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的需求,是进一步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不断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路子。随着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土地流转已经成了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成立合作社既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流转后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不受侵占,同时更是当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二、努力实践,切实加强股份合作社的有效运作
某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表明我们的工作刚刚开始,
在严格遵循股份合作社《章程》的前提下,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对合作社可经营土地将广开思路,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社务公开,增强经营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最终让我们合作社的全体成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合力,把合作社办实办好。
我们坚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合作社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合作社定会开好花、结好果,决不辜负各级领导和各位股东的期望。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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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这次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培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军队伍,全面提高合作社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刚才,市农牧局局长赵自元同志通报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对下一步的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会议命名了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举行了授牌仪式。随后,省农牧厅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专家教授要面对面地传经授宝,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培训效果。借此机会,我就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讲三个方面意见。
一、准确把握形势,切实增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紧迫感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按行业或产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建立的一种合作经济实体,是农业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近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把培育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和法规。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盛市的安排部署,围绕培育壮大草畜、果品、瓜菜三大主导产业,开发黄花菜、白瓜子、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农民自办,政策扶持、典型示范,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业组织化经营,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637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406个;发展会员万人,占全市农业总人口的%;带动农户万户,占全市总农户数的 %;年加工销售农产品万吨,盈利亿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拓宽了农村经营管理渠道,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但客观地讲,由于受资金、技术、信息、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利益联结不紧、服务功能不强、经营机制不活、合作领域不宽等诸多问题,真正有利于
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还尚未真正形成,农村合作组织的功能及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各县区和农牧、农经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推行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引导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自觉克服思想认识上的障碍和误区,投入足够的精力和财力,努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稳健发展。
二、把握关键环节,不断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培育组建和规范发展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四点要求”、处理“三个关系”、加强“三项工作”。
把握四点要求:就是要始终坚持“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核心原则,这是依法指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根本方针。其中“服务农民”是宗旨,“进退自由”是保证,“权利平等”是特征,“民-主管理”是基矗服务农民,就是要坚持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全体社员、保障共同利益为宗旨,通过合作社把广大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着力改变分散经营农户的市场弱势地位,引导和带领农民群众参与市场竞争。进退自由,就是要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让农民自己做主,允许农民根据生产需要和个人意愿,自主选择加入一个或者几
个合作社,也可以选择不加入任何合作社,还可以选择自由退出合作社。权利平等,就是要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互利的本质特征,充分保证全体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充分调动一般成员与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管理民-主,就是要坚持所有成员地位平等,人人都是合作社的主人,只有多数人同意的事情才能办,合作社绝不能被少数人控制和垄断,成为为少数人谋利益的工具。
处理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发展和规范的关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是目的也是基础,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要把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质与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发展与规范并重,不拘泥于条条框框,不设过高的门槛,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条渠道,鼓励引导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做到在依法规范中促进发展,在自主发展中不断创新。二是处理好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关系。提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要改变现有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而是为应对家庭承包经营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大市场面前表现出的过于分散的弱势,及时把农民组织起来的有益完善和补充。因此,合作社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真正体现民-主与自由的特性。三是处理好政府指导服务与合作社自身发展的关系。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在初始阶段,各级农牧、经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