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审批规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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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审批规范流程

一、审批权限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审批。

二、审批依据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

2、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3、山东省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细则(鲁建发〔2001〕60号)

三、审批规定

(一)流程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资料,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如果材料基本完整转送市政局燃热办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

3、材料和现场不合格出具审查意见,由窗口统一反馈至县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报市政局审批。

(二)申报材料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2、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3、企业资信证明,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4、燃气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有4名以上的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5、从事燃器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持有《岗位证书》,并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不少于4人。

6、企业安装、维修作业用具、检查仪器等设备台帐。至少有套丝机、空压机、焊接机等各1台,切管机、管钳等常用的安装、维修作业用具不少于2台套,至少有微压计、压力表、便携式燃气泄漏报警检测仪等各2部。

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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