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审批规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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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具安装、维修单位资质的审核》办理程序

《燃气具安装、维修单位资质的审核》办理程序

《燃气具安装、维修单位资质的审核》办理程序(一)法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二)办理内容燃气具安装、维修单位资质的审核(三)申请材料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查申请表》2份;2、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负责人及职工名册(应注明职务、学历、职称、工种、岗位培训证号、身份证号);3、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证书、聘书及质检员的聘书复印件;4、安装维修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岗位技术培训证明复印件;5、主要设备、检测仪器的型号、规格、数量一览表;6、维修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7、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的制度和记录;(四)受理机关和田市天然气管理办公室(五)办理程序受理—承办—审核—办结(上报)(六)办理时限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七)附件附件1:《燃气具安装、维修单位资质的审核》办理流程图附件2:和田市城市管理局《燃气具安装、维修单位资质的审核》申请表附件3:《燃气具安装、维修单位资质的审核》窗口受理工作表附件1:事项办理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信息中材料初审和受理材料是否齐全 补正承办领导审核是否需要返回根据领导意见办理是否许可结束是否是 否是材料受理 现场核实附件2:《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燃气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和田市城市管理局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县(市、区)路号栋号房号企业名称预核准批准文件及文号企业性质联系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燃气企业类别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事项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3、燃气汽车加气站□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内容:年月日和田市天然气管理办公室意见: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附件3: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受理工作表编号:受理事项申请单位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人:经办科室:联系电话: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备)备注:此受理单仅表示申报项目按行政许可要求完成材料报备,不能作为申报项目行政许可办结凭证。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标题: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重要性与申请流程一、引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在如今的社会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和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维修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和管理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什么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是指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具备一定燃气设备安装维修能力和相关管理能力的企业。

该证书是企业从事燃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业务的资格凭证,也是消费者选择安装维修企业的重要参考。

三、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条件1.具备相关资格和技术人员:企业须确保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应资格和技术人员,他们需要具备燃气设备安装维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2.具备相应设备和工具:企业需要配备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工具,以满足不同燃气设备安装维修的需求。

3.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企业须具备相关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证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装维修相关的资质证书。

4.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管理制度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重要性1.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拥有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保障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有效降低事故风险,避免因燃气安装维修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

2.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资质证书是企业专业能力和信誉的有力证明,有助于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3.便于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在选择安装维修企业时,可以通过资质证书的查验,更加放心地选择合格的企业。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相关证件、技术人员资质证书、设备工具清单等。

2.填写申请表格: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逐一提交相关材料。

3.资质审查: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企业资质、技术人员能力、设备工具等。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燃气器具在家庭和商业场所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燃气器具涉及到可燃气体的使用,一旦出现安装或维修不当的情况,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威胁。

为了确保燃气器具的安全运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标准,并设立了相应的许可证和资质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正确、安全地进行相关工作。

首先,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是指由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给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工作的个人或企业的合法证书。

获得该许可证需要通过一系列考试和培训,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持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人员具备了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能够安全、规范地进行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工作。

其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是指由相关行业协会或组织颁发给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作的企业或个人的资格认证。

获得该资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企业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数量、设备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持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能够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燃气器具在安装和维修过程中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这些许可证和资质不仅是对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的一种认可,也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保障。

在选择进行燃气器具安装和维修工作时,公众应当优先选择持有相应许可证和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以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性。

总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是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措施。

持有这些证书和资质的个人或企业能够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燃气器具在安装和维修过程中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公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应当优先选择持有相应许可证和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以确保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具安装、维修、应急抢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效劳简版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效劳简版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效劳指南简版发布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效劳指南简版一、适用范围本效劳指南规定了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领项所适用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二、事项概况(一)受理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决定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五)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六)法按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许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结果送达: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现场领取。

(十一)咨询:。

(十二)投诉:,。

三、审批依据1.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治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3.《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住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

四、申请条件(一)在大渡口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效劳通信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布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效劳,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2.经常使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要紧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低级以上(含低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很多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肇庆市行政审批标准 (事项编码: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2)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4)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依据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第十一条;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第五条、第八条;3.《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4.《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5.《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函〔2008〕132号);6.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府〔2012〕32号)。

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肇庆市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均应签名盖指模,申请人为单位的,均应盖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六、办理时限七、审批收费不收费八、审批流程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交告知通知书》。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服务简版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服务简版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服务简版背景介绍燃气器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用品,如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

在使用这些设备时,我们需要合格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为我们提供专业服务,从而保障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资质审批制度,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审批。

本文将介绍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服务的简版知识。

资质审批服务简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服务由市场管理部门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资质审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是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员资质、设备、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和评定。

只有获得资质的企业才能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业务。

安装员和维修员职业资格证书审批安装员和维修员职业资格证书审批是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培训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安装员和维修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和发放,确保安装、维修人员具有专业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技能。

办理流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服务的办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4个环节:1. 材料准备企业应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注册资本证明、人员资质证书、公司章程、安保制度、燃气器具安装、检修等技术方案等。

2. 申报审核企业需要向市场管理部门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提交审核材料,并接受现场审核。

3. 评定颁证经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员会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4. 监督检查企业获得资质后,还需接受市场管理部门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质的有效性。

注意事项在办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材料齐全在申请资质审批时,企业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而且这些材料要齐全,确保审核顺利进行。

2. 专业技能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技能,同时还需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完整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完整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操作规程为保障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安全运行;保护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一、安装一、燃烧器具应根据用户的用途、安装条件、气源、水源条件等综合考虑后选择..二、家用燃具应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商业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燃烧器具应为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燃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验:1 应检查燃具和用气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2 产品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参数铭牌;并有出厂日期;3 应核对性能、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三、燃具给排气3.1一般规定3.1.1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严禁安装非密闭式燃具..3.1.2设置吸油烟机等机械换气设备的房间及其相连通的房间内;不宜设置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3.1.3安装在浴室内的燃具必须是密闭式燃具..3.1.4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安装强制排气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3.1.5排气筒排气管、风帽、给排气筒给排气管等应是独立产品;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1.6排气筒、给排气筒上严禁安装挡板..3.1.7每台半密闭式燃具宜采用单独烟道..3.1.8复合烟道上最多可接2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2台燃具在复合烟道上接口的垂直间距不得小于0.5m;当确有困难;接口必须安装在同一高度上时;烟道上应设0.5~0.7m高的分烟器..3.1.9公用烟道上可安装多台自然排气式燃具;但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3.1.10公用给排气烟道上应安装密闭自然给排气式燃具..3.1.11楼房的换气风道上严禁安装燃具排气筒..3.1.12安装有风扇排气筒的直排式燃具和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共用一个排气筒..3.1.13不同防触电保护类别的燃具安装时;应使用符合规定的电源插座、开关和导线;电源插座、开关和导线应是经过安全认证的产品..3.1.14室内换气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3.1.15排烟口与周围建筑物开口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3.2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3.2.1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燃具的房间应设给气口;并且上部宜设排气口或气窗设排气扇时除外..2.热流量也称热负荷大于11.6kW的燃具应安装排气筒;当不具备安装条件时;可采用带排气扇的排烟罩或带联动装置的排气扇;或将燃具安装在敞开的阳台、走廊上设置的封闭隔间内..3.热流量小于或等于11.6kW的燃具;应装设排烟设备:3.2.2排气筒、排气管的固定应耐自重、风压、积雪和振动;连接应牢固..排气筒、排气管应容易连接;并应有防漏气措施..3.2.3排气筒、排气管结构应保证不会滞留冷凝水;排气筒室外部分的最下部应有冷凝水排除构造..3.2.4半密闭式燃具安装时应充分考虑静风压对排烟的影响;并符合相关要求..3.2.5风机在燃具外的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风机停转时应能自动切断燃具燃气供给;而风机恢复运转时不应放出未燃烧的燃气;风机排烟能力应能克服排气筒阻力和风压;并应是燃具理论烟气量的2倍以上;强制排气式燃具排气管风帽可安装在风压带内..2.排气管直径、长度、弯头数应在确保排气能力范围内选用..风帽应是配套产品;形状和结构不得改变;排气管上应有防脱、防漏措施..3.排气管穿墙部位与墙间的间隙应密封;不得使烟气回流入室内..4.给气口的面积应大于排气管断面积;但利用门、窗间隙给气时应按附录A计算开口面积..3.3密闭式燃具3.3.1密闭式自然给排气燃具的安装形式可分为:壁装式、专用室式、公用给排气烟道式..3.3.2密闭式强制给排气燃具的安装型式可分为:壁装式、凹陷处安装式..3.3.3密闭式燃具给排气部件应采用燃具配套的部件;并按说明书安装;检查维修应方便..3.3.4自然给排气式燃具给排气风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排气风帽应安装在充分敞开的室外;也可安装在不滞留烟气的敞开走廊或敞开阳台上;当有障碍时;应装在风产生的气流和风压差不妨碍燃烧的地点..2.在给排气风帽两侧、上下方距离1.5m之内有突出物时;或距离不足1.5m的凹陷处;均不应安装燃具风帽..3.给排气风帽上方有突起物或屋檐时;风帽与之距离应大于250mm;檐下垂时;风帽距垂檐距离应大于100mm..上檐为可燃材料、难燃烧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部位时;风帽与周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4.3.2条的规定..4.下方有障碍物地面或地基时;给排气风帽距地面或地基面的距离应大于150mm..5.给排气风帽侧方有障碍物时;与障碍物间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6.给排气风帽前方150mm内不应有墙等障碍物;给排气风帽前方不宜有同等高度的障碍物半截高度围墙..7.给排气风帽应与燃具配套使用;其形状和结构均不得改动..8.给排气筒穿墙处应密封;不得使烟气流入室内..9.给排气风帽的给排气口应伸出到墙外..10.给排气风帽周围不得安装妨碍通风的设施..11.在积雪地区安装时;安装地点应采取防雪措施..3.3.5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给排气管、给排气风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排气部位形状不应妨碍燃烧;并确保必要的风量..2.给排气管延长时;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前端应接风帽;给排气管连接处应牢固..3.给排气风帽应装在敞开的室外空间;也可安装在不滞留烟气的敞开走廊或敞开阳台上..4.给排气风帽周围应无突起的障碍物;当有障碍物时;应保证烟气不会流入给气口..5.给排气风帽的给排气部位距建筑物上檐应大于250mm;檐下垂时;风帽上端距檐下端的距离应大于100mm..6.当上方障碍物是以可燃材料、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风帽与其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7.给排气风帽应是燃具配套部件;其形状和结构不得改变..8.给排气管安装应向室外稍倾斜;雨水不得进入燃具..9.给排气管连接处不应漏烟气;应有防脱、防漏措施..10.给排气管的穿墙部位应密封;烟气不得流入室内..3.3.6采用公用给排气烟道时;中、高层宜采用U形或倒T形烟道;应考虑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的风压带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公用烟道的截面积和形状应能保证密闭式燃具的正常燃烧..2.U形烟道的给气道和排气道;倒T形烟道的垂直烟道;其截面积均应大于按式3.3.6求出的数值..3.U形和倒T形的垂直烟道的长宽之比应小于1:1.4..4.在一个烟道上安装双系列燃具时2台燃具对称安装;其烟道截面积应是单系列截面积的2倍以上..5.烟道内壁有突起物时;计算烟道截面积时应减去突起物面积..燃具应安装在没有突起物的一侧..6.形烟道的排气道和倒T形烟道的垂直烟道的材料;应采用不可燃、耐热、耐腐蚀的材料制成..7.烟道的结构不应影响燃具的燃烧性能..8.屋顶排烟口与最顶层安装燃具的排烟开口部位垂直净距应大于3m..安装在同一烟道上的两个燃具排烟开口部位的垂直净距应大于0.8m..9.安装在公用烟道上的燃具给排气风帽应是燃具配套的风帽;安装时不得改变风帽的形状和构造..给排气风帽必须伸出到烟通内壁平面外40~50mm..安装公用烟道式专用风帽时必须使用金属框架..10.给排气筒穿墙时;给排气筒与墙壁之间;不得有使排气回流入室内的间隙..11.公用烟道顶部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烟道顶部结构应能防雨;且积雪不会堵塞开口部位;2烟道顶部装有百叶窗时;应保证有效的开口面积;3烟道顶部应设金属防护网;金属网眼的大小应保证16mm直径的球不会进入..12.U形烟道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U形烟道的顶部给气口和排气口的位置应保证风压平衡;当给气口和排气口不能设计在两个平面上时;也可设在一个平面内;但给气口或排气口的有效面积应取烟道面积的2倍以上;2烟道底部结构应使通风阻力最小;U形转弯处的空间高度距底高度;圆形烟道;取直径的2倍;方形烟道;取两边长之和;对阻力较小的烟道;可取烟道截面积上长边的1.5倍;3烟道底部严禁安装燃具;4烟道底部应有存水和排水的地方;应有清扫口..13.倒T形烟道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烟道的顶部位置应避开相邻楼房的风压带;其形状应能使各方向的风都能使烟道产生抽力;2烟道底部的给气口应使风压保持平衡;给气口应分别设在建筑物的两对面;并用水平烟道连接起来;与垂直烟道组成倒T形烟道;给气口有效截面积应大于连接的水平烟道的截面积;给气口应设在建筑物相对两面高于建筑地表1m以上地方;3水平烟道有效截面积应是连接全部垂直烟道面积总和的2倍以上;4垂直烟道底部应设放水弯管和清扫孔..3.3.7底层是店铺的楼房的公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气口应在建筑物外墙四面墙上均匀布置;相对面的开口面积应相等;2.建筑物相邻面的有效开口面积之和应大于垂直烟道截面积之和的2倍;3.建筑物长边上设置的给气口面积之和应大于垂直烟道面积的总和..3.3.8高架楼公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气口向四方敞开;各方面给气口的截面积;应大于垂直烟道的截面积;2.垂直烟道的下方应有排水设施..3.3.9网络型公用给排气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网络型烟道在建筑物的四个墙面上都应设有水平烟道;并且其中一个应是联络烟道;2.联络烟道截面积应是其中最大水平烟道截面积2倍以上;3.联络烟道两端不敞开时;水平烟道截面积应是水平烟道上的垂直烟道截面积2倍以上;4.联络烟道敞开时;水平烟道截面积应是水平烟道上垂直烟道截面积1.5倍以上;5.各给气口有效截面积应大于相应的水平烟道截面积或联络烟道截面积..3.3.10在公用给排气烟道上安装的燃具使用的燃料比空气重时;烟道应有防止燃气泄漏的措施..3.3.11公用给排气烟道应是燃具专用的;不应作换气道、通风道使用..3.3.12安装在公用给排气烟道上的燃具应是允许在公用给排气烟道上使用的燃具..3.4室外燃具3.4.1室外燃具的安装形式可分为:固定安装、壁挂式安装、走廊安装、走廊专用室处安装、镶嵌安装..3.4.2燃具周围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排气口周围应无妨碍燃烧的障碍物;当有障碍物时;应保证烟气不会流入给气口..2.室外燃具应安装在不会产生强涡流的室外敞开空间..四、燃具的安装间距及防火4.1燃具设置4.1.1燃具和排气筒与周围建筑和设备之间应有相应的防火安全间距..4.1.2安装燃具的部位应是由不可燃材料建造..4.1.3当安装燃具的部位是可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时;应采用金属防热板隔热;防热板与墙面距离应大于10mm..4.1.4除特殊设计的组合式燃具外;对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部位不应采用镶入式安装形式..4.1.5燃具与以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4.2.装于棚顶等稳蔽部位的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连接处不得漏气;连接应牢固;同时应覆盖不可燃材料的保护层;并应设置检查口和通风口..4.3排气筒风帽、给排气筒风帽与周围建筑物的应保持一定的安装距离..五、燃具安装5.0.1燃具安装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燃具的地面、墙壁应能承受荷重..2.燃具不应安装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地方..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地方..4.燃具不应装在对其他燃气设备或电气设备有影响的地方..5.安装时应考虑满流、安全阀动作及冷凝水的影响;地面应做防水处理或设排水管..6.燃具安装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安装和检修处安装..7.燃具安装处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规定..5.0.2燃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具应能防振动冲击;不应倾斜、龟裂、破损..2.配管应能防振动冲击;不应有安全故障..3.燃具安装应牢固;应安装在牢固的地面、墙、梁等部位..5.0.3连接金属管、燃气阀、金属柔性管或强化软管带增强金属网或纤维网时;应无附加应力;并且应牢固..5.0.4防积雪、防冻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积雪地区安装燃具时;给排气设备应考虑积雪、落雪、冰冻的影响..2.在积雪地区安装室外固定式燃具时;应设置积雪护板;护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墙上安装时;应装在不受落雪、积雪影响的地方..3.供热水的燃具、给水管、热水管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防冻措施;可能结冻的地方不得配管;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5.0.5室内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时应考虑人的动作、门的开闭、窗帘、家具等对燃具的影响..2.安装时应考虑门等部位对燃具的遮挡..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不应装在无防护装置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方..4.室外用燃具不应安装在室内..5.0.9室外燃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内用燃具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风、雨的措施;不得影响燃具的正常燃烧..2.在靠近公共走廊处安装燃具时;应有防火、防落下物、防投弃物等措施..3.室外燃具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4.两侧有居室的外走廊;或两端封闭的外走廊;严禁安装室外用燃具..5.0.6燃气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部分;严禁漏气..2.燃具连接用部件阀门、管道、管件等应是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3.连接部位应牢固、不易脱落..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承插接头、螺纹接头或专用卡箍紧固;承插接头应按燃气流向指定的方向连接..4.软管长度应小于3m;临时性、季节性使用时;软管长度可小于5m..软管不得产生弯折、拉伸、脚踏等现象..龟裂、老化的软管不得使用..5.在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形成两个支管..6.燃气软管不应装在下列地点:1有火焰和辐射热的地点;2隐蔽处..7.燃气管道连接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5.0.7与燃具连接的供气、供水支管上应设置阀门..5.0.8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5.0.9燃具在敞开走廊、阳台上安装时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附录B的规定..5.0.10燃具的给水安装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附录C的规定..六、验收6.0.1安装燃具的房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规定..6.0.2安装燃具房间的通风、防火等条件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第3章、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6.0.3燃气的种类和压力;以及自来水的供水压力应符合燃具铭牌要求..6.0.4将燃气阀打开;关闭燃具燃气阀;用肥皂液或测漏仪检查燃气管道和接头;不应有漏气现象..6.0.5打开自来水阀和燃具冷水进口阀;关闭燃具热水出口阀;目测检查自来水系统不应有水渗漏现象..6.0.6按燃具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燃具运行;燃烧器燃烧应正常;各种阀的开关应灵活..6.0.7在做烟道抽力检查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用时;应在具运行情况下;并应用补偿式微压计在安全排气罩出口处测定;抽力真空度不得小于3Pa..6.0.8上述检查合格后;应由监督员张贴合格标示..二、维修一工具袋及配置用品的使用规范1.工具袋应根据当日工作需要配齐工具、零配件、工具布垫、鞋套及棉纱..携带时应单肩挎;不应随意拎在手上或搭在肩上;保持干净整洁..2.如遇到下雨天;在进入房屋前;先脱下雨衣;叠好放进雨衣袋;防止将雨水带进房屋..3.入户时必须穿着鞋套除客户家正值装修期间外;使用完毕时应将鞋套底的水渍擦干净;放回工具袋;不得在户外使用..4.作业前将工具布垫平铺于适当位置;将工具及材料整齐排列于布垫上;使用时轻拿轻放;更换工具时要放回原处..作业完毕后叠好布垫与工具一并放回工具袋;保持干净整洁..二维修规程针对需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参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规程进行维修并进行验收..三、检查与考核一责任部门应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教育;造成客户投诉的应及时做好补救工作..二对违反本操作规程的人员按照公司考核细则考核;由此造成的客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四、附则本操作规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北京华明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月。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73号令)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73号令)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A22)二、行政许可内容:准许进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三、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历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2007年10月31日发布)第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办理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办理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办理要求燃气燃烧器具是现代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设备,为了确保燃气燃烧器具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对于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维修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下面将介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办理的要求。

一、资质申请条件1. 学历要求:申请人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如燃气工程、机械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工作经验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至少在相关领域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作3年以上。

3. 健康状况要求:申请人应体检合格,没有与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作不符的疾病或残疾。

4. 无犯罪记录要求:申请人应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确保没有犯罪记录和违法行为。

二、资质办理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健康体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并按要求进行归档。

2. 资质评审: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审核申请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和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

3. 资质考试:通过资质评审后,申请人需要参加相关的考试,考试内容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识。

4. 资质培训:考试合格后,申请人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学习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技术和安全知识。

5. 资质发证:完成培训后,相关部门将根据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和培训情况,发放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三、资质维持与更新1. 定期培训:持证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以更新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资质年审:持证人员需要每年进行一次资质年审,提交相关的工作经验和培训证明,以证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3. 资质更新: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资质更新手续,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和参加资质考试等。

四、注意事项1. 安全第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涉及到燃气的使用,一定要注重安全。

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

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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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事项岗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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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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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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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维修资质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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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一、除特别限定外,申请人均须填报本申请书中的各页内容。

二、填报时可打印或用蓝色、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表内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日期用公历。

五、名称、地址一律使用全称。

六、表内项目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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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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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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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站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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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取得《燃气燃烧器具资质许可》后,不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
二、严格按标准规范作业,不超作业范围;
三、向用户主动公示服务收费标准;
四、申请事项变动时,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违反以上承诺,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与便民服务廉政风险点电子监察系统
(二)审查环节
(三)决定环节。

建筑业企业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核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核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核准发布时间:20XX-11-25 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核准【设定依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申请条件】我市辖区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企业单位【办理材料】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一式3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报告。

(五)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文件和任职文件。

(七)工程、经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八)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九)相关制度、标准和规程,包括:1。

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2。

员工的培训制度;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制度;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操作规程;5。

事故处理应急预案;6。

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文件;7。

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8。

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9。

24小时值班制度。

(十)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十一)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办理地点】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博览中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3【办理流程】。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目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目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业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数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ΟΟΟ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ΟΟΟ年一月二十一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一、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重要性1.1 为什么需要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确保安全性:燃气具安装维修是一项涉及生命安全的工作,持有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可以有效预防火灾和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

•符合法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燃气具安装维修工作都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以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提升信誉度:持有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专业人员可以证明其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因此在市场竞争中更有竞争力。

1.2 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分类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按照不同级别和类别进行分类:1.级别分类:–一级:能够独立完成各类燃气具安装维修工作。

–二级:能够独立完成一般燃气具安装维修工作。

–三级:能够执行燃气具安装维修工作。

2.类别分类:–安装资质:能够独立进行燃气具的安装工作。

–维修资质:能够独立进行燃气具的维修工作。

二、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2.1 申请条件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具备相关的学历和职业资格:申请人需具备相关的工程技术、市政工程、供热与通风空调、安全工程等专业背景,以及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申请人需具备一定年限的燃气具安装维修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实操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申请人需熟悉国家相关的法规要求,了解燃气具安装维修工作的标准和规范。

2.2 申请流程燃气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

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的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相关的行业协会。

2.资格审核:燃气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核实申请人是否满足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3.考试或面试: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将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或面试,以测试其安装维修技能和专业知识。

燃气公司办理燃气具维修资质流程

燃气公司办理燃气具维修资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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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审批规范流程
一、审批权限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审批。

二、审批依据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
2、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3、山东省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细则(鲁建发〔2001〕60号)
三、审批规定
(一)流程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资料,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如果材料基本完整转送市政局燃热办组织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

3、材料和现场不合格出具审查意见,由窗口统一反馈至县市区主管部门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报市政局审批。

(二)申报材料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2、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3、企业资信证明,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4、燃气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

有4名以上的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5、从事燃器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

持有《岗位证书》,并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不少于4人。

6、企业安装、维修作业用具、检查仪器等设备台帐。

至少有套丝机、空压机、焊接机等各1台,切管机、管钳等常用的安装、维修作业用具不少于2台套,至少有微压计、压力表、便携式燃气泄漏报警检测仪等各2部。

7、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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