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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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查验制度

一、开具提货单据前:做到“四必查”:

1、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

2、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3、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要求的标志;

4、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货证明文件。查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装车发货。

二、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三、查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

四、装载危险化学品前,发货单位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五、装载完毕后,发货单位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装载单位。

六、认真登记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并明确责任,确保危险化学品发货、装卸环节的安全。

七、建立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登记台账,及时将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信息报告公安、交通和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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