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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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日、4日和1998年1月13日、15日,专家组与第三方会晤。1997年12月11日,专家组通知DSB,由于启动了收集资料程序,它不可能在6个月期限内完成本案报告。专家组于1998年7月2日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DSB于1998年7月23日通过专家组报告。
二、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印度尼西亚有关汽车工业的多项措施:(l)1993激励计划(1995年和1996年作过修改);(2)国产汽车计划(包括1996年2月计划和1996年6月计划);(3)向TPN提供的6.9亿美元贷款。
其次,印尼是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以这一理由起诉发展中国家。反补贴协议第27条第9款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可以起诉的补贴之处理方法,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要指控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必须证明补贴造成了下列情况之一:取消或损害关税减让或1994年GATT的义务,取代或阻止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人实施补贴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市场,或在进口成员方市场造成对其国内产业的损害,才可根据协议第7条授权或采取行动。也就是说,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补贴措施,仅仅说补贴损害了某个成员方的利益,还不足以起诉,必须证明取消或损害的是根据GATT能够得到的利益。
从1993年起,印尼实行1993年激励计划,这一计划的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国产化率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或免进口关税;根据国产化率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配件免进口关税;对某些特定种类的汽车减征或免征奢侈品税。这些措施通过工业部1993年第114号令、财政部1993年第645号令、财政部1993年547号令。财政部1995年223号令、财政部1997年第36号令来具体实施。
国产汽车计划包括1996年2月计划和6月计划。1996年2月计划规定,对设备的所有权、商标使用及技术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的公司,授予“先锋”公司或国产汽车公司的称号,具有这一称号的公司可以免除国产汽车奢侈品税和进口零部件的关税。要保持这一称号,就必须在获得称号后3年内增加国产化程度。根据有关规定,印尼国民在国外生产的汽车只要达到工业与贸易部规定的国产化率的要求,应当与印尼国内生产的国产汽车得到相同待遇。根据1996年第142号令,如果外国生产的汽车中使用的印尼生产的零部件达到汽车价格的25%以上,可以视为满足了20%国产化率的要求。
对印尼是发展中国家这一点,各方都没有异议,但申诉方提出,印尼的补贴超过了产品价值的5%,属于第6条第1款所指的补贴,此外,TPBiblioteka Baidu处于新建阶段,对其补贴超过了总投资的15%,所以也属于第6条第1款(a)规定的情况,处理这样的补贴应该按照第27条第8款。
专家组决定先审查补贴是否属于反补贴协议所指的专项补贴,然后考虑印尼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受到他人这一方面的指控(即给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指控),最后来看美国和欧盟是否遭受了重大损害或损害威胁。
在分析补贴问题时,首要的问题是分析补贴的性质。
1996年第42号总统令等文件实际上免除的是TPN公司从韩国进口的Timor整车的关税和奢侈品销售税,为在印尼生产Timor而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奢侈品销售税,以及在印尼装配的Timor车的奢侈品销售税。美、欧和印尼都同意,这些措施是专项性补贴,特别是属于协议第二条第1款(a)(l)(ⅱ)所指的政府放弃收人及TPN得到利益。此外,这些补贴取决于汽车上使用的国产部件与进口部件的比例,这是第3条第1款(b)所规定的情况。根据第2条第3款,它属于专项性补贴。既然各方都同意,专家组没有必要作出不同的结论。
TIN是惟一获得先锋公司称号的印尼公司。向ITN公司提供的6.9亿美元贷款是由国有和私有的银行团联合提供的,这笔贷款为期10年,目的是帮助TPN公司继续实行国产汽车计划。
美国和欧盟指出,印尼免除关税和奢侈品税的行为是专项性补贴,给他们的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具体地说,汽车国产化补贴的后果是:(1)替代或影响了欧盟和美国同类产品向印尼出口;(2)受补贴的印尼产汽车价格大大低于美国和欧盟相同产品。印尼则提出,国产汽车计划不会影响美国或欧盟的利益。
印度尼西亚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案
该案是欧盟、日本和美国分别对印尼的措施提出申诉,由同一专家组审查。
1996年10月3日,欧盟根据DSU第4条和GATT第22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8条、反补贴协议第7条和30条提出要求与印尼磋商,讨论影响汽车工业的若干措施。日本、美国也提出要求与印尼磋商。
1996年11月6日和12月5日,欧盟与印尼举行了磋商;1996年11月5日和12月3日,日本与印尼举行了磋商;1996年11月4日和12月4日,美国与印尼举行磋商。这些磋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997年4月17日,日本请求成立专家组;5月12日,欧盟请求成立专家组;6月12日,美国请求成立专家组。1997年6月12日,DSB根据日本和欧盟的请求决定成立专家组。7月30日,DSB同意根据美国的请求成立专家组,同时根据DSU第9条决定,7月12日成立的专家组将同时审查美国的申诉。1997年7月四日,专家组建立。印度和韩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
二、基本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印度尼西亚有关汽车工业的多项措施:(l)1993激励计划(1995年和1996年作过修改);(2)国产汽车计划(包括1996年2月计划和1996年6月计划);(3)向TPN提供的6.9亿美元贷款。
其次,印尼是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以这一理由起诉发展中国家。反补贴协议第27条第9款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可以起诉的补贴之处理方法,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要指控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授予或维持的补贴,必须证明补贴造成了下列情况之一:取消或损害关税减让或1994年GATT的义务,取代或阻止另一成员方的产品进人实施补贴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市场,或在进口成员方市场造成对其国内产业的损害,才可根据协议第7条授权或采取行动。也就是说,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补贴措施,仅仅说补贴损害了某个成员方的利益,还不足以起诉,必须证明取消或损害的是根据GATT能够得到的利益。
从1993年起,印尼实行1993年激励计划,这一计划的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国产化率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或免进口关税;根据国产化率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配件免进口关税;对某些特定种类的汽车减征或免征奢侈品税。这些措施通过工业部1993年第114号令、财政部1993年第645号令、财政部1993年547号令。财政部1995年223号令、财政部1997年第36号令来具体实施。
国产汽车计划包括1996年2月计划和6月计划。1996年2月计划规定,对设备的所有权、商标使用及技术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的公司,授予“先锋”公司或国产汽车公司的称号,具有这一称号的公司可以免除国产汽车奢侈品税和进口零部件的关税。要保持这一称号,就必须在获得称号后3年内增加国产化程度。根据有关规定,印尼国民在国外生产的汽车只要达到工业与贸易部规定的国产化率的要求,应当与印尼国内生产的国产汽车得到相同待遇。根据1996年第142号令,如果外国生产的汽车中使用的印尼生产的零部件达到汽车价格的25%以上,可以视为满足了20%国产化率的要求。
对印尼是发展中国家这一点,各方都没有异议,但申诉方提出,印尼的补贴超过了产品价值的5%,属于第6条第1款所指的补贴,此外,TPBiblioteka Baidu处于新建阶段,对其补贴超过了总投资的15%,所以也属于第6条第1款(a)规定的情况,处理这样的补贴应该按照第27条第8款。
专家组决定先审查补贴是否属于反补贴协议所指的专项补贴,然后考虑印尼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受到他人这一方面的指控(即给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指控),最后来看美国和欧盟是否遭受了重大损害或损害威胁。
在分析补贴问题时,首要的问题是分析补贴的性质。
1996年第42号总统令等文件实际上免除的是TPN公司从韩国进口的Timor整车的关税和奢侈品销售税,为在印尼生产Timor而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奢侈品销售税,以及在印尼装配的Timor车的奢侈品销售税。美、欧和印尼都同意,这些措施是专项性补贴,特别是属于协议第二条第1款(a)(l)(ⅱ)所指的政府放弃收人及TPN得到利益。此外,这些补贴取决于汽车上使用的国产部件与进口部件的比例,这是第3条第1款(b)所规定的情况。根据第2条第3款,它属于专项性补贴。既然各方都同意,专家组没有必要作出不同的结论。
TIN是惟一获得先锋公司称号的印尼公司。向ITN公司提供的6.9亿美元贷款是由国有和私有的银行团联合提供的,这笔贷款为期10年,目的是帮助TPN公司继续实行国产汽车计划。
美国和欧盟指出,印尼免除关税和奢侈品税的行为是专项性补贴,给他们的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具体地说,汽车国产化补贴的后果是:(1)替代或影响了欧盟和美国同类产品向印尼出口;(2)受补贴的印尼产汽车价格大大低于美国和欧盟相同产品。印尼则提出,国产汽车计划不会影响美国或欧盟的利益。
印度尼西亚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案
该案是欧盟、日本和美国分别对印尼的措施提出申诉,由同一专家组审查。
1996年10月3日,欧盟根据DSU第4条和GATT第22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8条、反补贴协议第7条和30条提出要求与印尼磋商,讨论影响汽车工业的若干措施。日本、美国也提出要求与印尼磋商。
1996年11月6日和12月5日,欧盟与印尼举行了磋商;1996年11月5日和12月3日,日本与印尼举行了磋商;1996年11月4日和12月4日,美国与印尼举行磋商。这些磋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997年4月17日,日本请求成立专家组;5月12日,欧盟请求成立专家组;6月12日,美国请求成立专家组。1997年6月12日,DSB根据日本和欧盟的请求决定成立专家组。7月30日,DSB同意根据美国的请求成立专家组,同时根据DSU第9条决定,7月12日成立的专家组将同时审查美国的申诉。1997年7月四日,专家组建立。印度和韩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