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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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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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章对《公约》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总则、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与免责这几个大方面内容进行了阐释。在对每方面内容进行阐释时先着重介绍《公约》的规定然后在介缁《合同法》对同类问题的规定的同时比较两个法律文件的异同并指出二者某些似同实异与似异实同之处将两部法律作了全面的梳理与对比。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将《公约》与《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则进行逐条对比一指明它们在每个具体问题规定上的异同在比较的全面性上是前所未有的。本文对《公约》与《合同法》中某些对相关问题的分散规定作了归纳处理如对《合同法》中预期违约规则的归纳《公约》与《合同法》中关解除合同条件的归纳。这些归纳处理使不同规定间的关系更为明了这也是本文的特色之一。在全面比较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合同法》的修改提出了一衅具体的立法建议如应当放宽对承诺与要约一致性的要求应对只是产权的担保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义务作出专门规定应适当肯定第三人行为对违约责任的影响等。这些具体的修改意见都未曾在相关文献中提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公约与合同法结构、适用范围与总则之比较公约与合同法的结构之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于年在维也纳召外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年月日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幽三效。至年月止参加和核准该公约的已有包括中国、俄国、美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内的
《公约》个国家具有了足可称道的广泛性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有更多的国家参加《公约》。
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条。《公约》的主要部分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第一部分共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作出规定。第二部分共条规定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是《公约》的重点共章条是货物买卖统一法部分对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违约的补救方法等作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年月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年月日起正式施行从此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足鼎
《合同法》的局面为我国的经济实践提供了一整套统一的规则成为我国合同关系领域的基本法。
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规定了合同的一般制度如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分则对具体的合同类型进行了规定分则中列举的有名合同共有类分别为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总则加上分则中的买卖合同部分就构成了我国的货物买卖法是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对应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就这一部分进行分析比较。公约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比较适用的主体范围根据《公约》第条的规定当事人要适用《公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9?9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第二买卖合同与《公约》一个或个以二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在确定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时《公约》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准一的标准至于当事人的国籍、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是否跨越了国境要约与承诺是在什么地方发生的都不在考虑之列。“营业地”一词在法律上是一个有待识别的概念应理解为是一个永久性的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那些为某一特定交易而进行谈判或联络的地方。《公约》第条规定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用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存在“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所在地为其营业地。买卖合同与《公约》的缔约国有某种联系是指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不同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对后一种联系作出规定其目的是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得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或双方都不位于缔约国时也可能适用《公约》。比如甲乙两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丙国是《公约》缔约国甲国的和乙国的在丙国签订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在本国的法院起诉如果甲国的国际私法规则规定合同依合同订立地法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人学硕十学位论文那么本案就应适用丙国法而按《公约》的规定此时不应适用丙国法而应适用《公约》。此项规定虽然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但也使得《公约》的适用产生不确定性可能引起国际私法上的转致反致等问题不利于当事人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既然《公约》允许缔约国对此项规定作出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就对此作了保留。这样在我国只有在当事人的营业地都位于《公约》缔约国时法院或仲裁庭才会适用《公约》的规定。当然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虽非处于缔约国但当事人明示选择《公约》我国法院或仲裁庭也会承认其所作选择的效力适用《公约》。《合同法》第条规定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可见在我国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不同的国内合同必然无条件地适用我国法律主要指《合同法》就涉外合同来说适用我国法律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或对适用法律没有任何选择时才考虑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经“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指引如须适用中国法才适用中国法。另外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此处主要指的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