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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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作业论文
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摘要: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具有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但这样一种较于法庭诉讼更加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法律途径却由于我国在仲裁法及其相关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和问题而使得仲裁的优越性难以彰显,因此,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这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仲裁和仲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
正文:
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由于其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并活跃于法庭诉讼之外。但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除了使得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不为广大公民熟知了解之外,还导致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在实际运用和案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制度的设置上。因此,在这里,我将要展开论述的,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述。
一、仲裁和仲裁协议
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义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仲裁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区别:(1)仲裁具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效率性;(6)仲裁具有经济性;(7)仲裁具有独立性。以上这些与诉讼的区别,正是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具备了简单、快捷、经济等优越性。
而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分关键,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仲裁自愿性的特点。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2]。因此当事人只有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才能将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而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效力的不同认定将导致不同的结果;一是对确认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予以审理、裁决,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二是对确认无效的仲裁协议,除非另达成仲裁协议,否则当事人只能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于以上原因,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是整个仲裁程序开始的要素,对解决仲裁和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起着关键性的影响。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对以上仲裁主体以及人民法院的约束力和有效性。一份仲裁协议一旦生效,将会产生如下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在协议成立后产生。这种效力表现在:第一、不得向法院起诉,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外达成变更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协议规定的事项提起了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利向法院以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第二、履行裁决义务,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仲裁庭
作出的裁决。总的来说就是生效协议约束了当事人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
(2)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约束力。这种效力具体表现为:一是仲裁协议规定了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出的仲裁事项。对于任何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机构无权过问。如果仲裁机构就这些事项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拒绝执行,或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是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后,另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指定仲裁员、不答辩或不出庭应诉的,仲裁机构有权代为指定仲裁员,仲裁庭有权进行缺席裁决。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
(3)对法院的约束力。由于法律赋予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因此当出现一方当事人不遵照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拒不参加仲裁,而是向法院提出司法诉讼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予以抗辩,请求法院予以撤案。而法院必须撤案(协议无效除外)。而且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诉,不得要求变更管辖,除非裁决出现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法院才能撤销裁决。
(4)生效协议时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国际公约及许多国内立法都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他方当事人可向有关国家法院凭借有效的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申请强制裁决。另一方面,无效的仲裁协议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因此,我们说: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三、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依照我国仲裁法第四条第六条第16条规定,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有以下三个要素:(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即法律规定的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3)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以上是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的依据,接下来我将分几类详细论述确认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其他一些判断依据。
(一)普通情况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及有关实践处理中的原则,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其次,当事人选择仲裁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意思表示真实,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再次,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因为,签订仲裁协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然后,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即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是法律规定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接下来的是,仲裁协议应有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且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即不管是仲裁条款还是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订立的。最后,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不得由非当事人转达。
(二)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相对于普通情况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对一些如无效合同的仲裁协议、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后的仲裁协议等特殊情况下的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显得更为复杂,但这些特殊情况在实践中又是经常出现的,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