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待定(2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程序的前提,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启动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各种原因,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待定的情况。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定义、效力认定以及待定原因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
仲裁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通常包括仲裁条款和独立的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意见。
”该条款明确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2. 效力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如下:(1)仲裁协议的签订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仲裁协议的签订过程符合法律规定;(3)仲裁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4)仲裁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仲裁协议法律效力待定的原因1. 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仲裁协议的签订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要求,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待定。
2. 仲裁协议签订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的签订过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待定。
3. 仲裁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仲裁范围、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其法律效力待定。
4. 仲裁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其法律效力待定。
5. 仲裁协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仲裁协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导致无法确定仲裁程序的具体操作,其法律效力待定。
关于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它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指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书面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单独的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是指合同中关于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就某一特定争议达成提交仲裁的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1)约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2)排他性: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对争议享有管辖权。
(3)不可撤销性:仲裁协议一旦成立,除非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存在无效事由,否则仲裁协议不可撤销。
2.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1)管辖权:仲裁协议赋予仲裁机构对争议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有权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2)独立性: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不受当事人、法院和其他机构的影响。
3.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1)管辖权限制:仲裁协议具有排他性,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基于仲裁协议的争议。
(2)承认与执行:法院应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不得以仲裁协议的效力为由拒绝执行。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 形式要件(1)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2)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 实质要件(1)仲裁事项: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仲裁事项,避免争议范围过宽或过窄。
(2)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3)仲裁规则: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规则,明确仲裁程序和仲裁员的产生方式。
(4)仲裁费用: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费用,确保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五、结语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仲裁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
浅谈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制度的核心要素,其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其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均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证据性质: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具有证据作用。
3. 约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违反仲裁协议,擅自变更或解除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范围1. 国内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国内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仲裁协议的成立、生效和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履行仲裁协议。
(3)仲裁协议的履行: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仲裁申请书,并履行仲裁程序。
2. 国际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国际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仲裁协议的成立、生效和变更:依据《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UNCITRAL Model Law)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2)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履行仲裁协议。
(3)仲裁协议的履行: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仲裁申请书,并履行仲裁程序。
四、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1. 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协议的成立:仲裁协议的成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试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制度的核心,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仲裁协议的效力限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某一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或口头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当事人明确表示提交仲裁的意愿;2. 明确约定仲裁事项;3. 明确约定仲裁机构;4. 符合法定形式。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当事人之间其他合同关系的影响。
即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这一原则旨在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确保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 仲裁协议的拘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
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首先考虑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不得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履行仲裁义务。
3. 仲裁协议的约束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具有约束力。
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时,应当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如果仲裁协议有效,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案件;如果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不得受理案件。
4. 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第三人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于与争议有关的第三人。
第三人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合同担保人等。
当第三人与争议有关的权利义务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时,第三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 仲裁协议的形式审查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进行审查。
仲裁协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即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如果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定形式,仲裁机构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协议的内容审查仲裁机构在审查仲裁协议的内容时,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仲裁事项是否明确;(2)仲裁机构是否明确;(3)仲裁规则是否明确;(4)仲裁程序是否合法。
论述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越来越受到重视。
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旨在探讨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具体表现和适用范围,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效、便捷、保密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解决各类民事争议。
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仲裁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本文将从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出发,分析其具体表现和适用范围,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1. 自觉履行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自觉履行效力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2. 具有终局性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再次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再次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保证了仲裁程序的简洁和高效。
3. 具有执行力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保证了仲裁裁决的实际效果。
4. 具有证据效力仲裁裁决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可以将其作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提高了仲裁程序的公信力。
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1. 民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适用于各类民事争议,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在国际贸易、国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制度的核心要素,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启动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定义、效力条件、法律效力范围等方面,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二、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就某一特定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
仲裁协议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书,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当事人之间仲裁关系的建立。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条件1. 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仲裁协议内容合法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仲裁协议涉及的内容属于法律禁止仲裁的范围,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3. 仲裁协议形式合法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电子邮件、传真等。
若仲裁协议以口头形式签订,则难以证明,一般不予认可。
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 约束力仲裁协议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仲裁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仲裁协议被依法撤销或者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
2. 可执行性仲裁协议具有可执行性,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3. 免除法院管辖权仲裁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4. 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1. 争议事项范围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仲裁协议论文:谈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论文:谈仲裁协议的效力摘要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法定方式和先决条件,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一、仲裁协议概述(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指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待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一般表现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书两种形式。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单独签订的,同意把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性文件。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订立的,同意将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
仲裁协议从属于合同,同时,他的效力又独立于合同。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
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第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
主要表现在于授权的效力以及限制仲裁权利行使的范围;第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这些协议约定,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无法实现。
二、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与失效(一)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具有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对于仲裁协议来说在全世界各国都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第二,仲裁事项,即法律规定的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第三,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对于这种情况,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进行完善:一是由当事人自行完善,这种方式最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二是由仲裁机构协助当事人完成,当争议一方以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时,可有仲裁机构向对方发出通知,征求其意见,若其同意,仲裁机构可受礼并进行仲裁程序;三是由法院完善,法院可以通过对仲裁事项中不明确的事项予以明确。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摘要: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具有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但这样一种较于法庭诉讼更加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法律途径却由于我国在仲裁法及其相关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而使得仲裁的优越性难以彰显,因此,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这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仲裁和仲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正文: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由于其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并活跃于法庭诉讼之外。
但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除了使得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不为广大公民熟知了解之外,还导致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在实际运用和案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制度的设置上。
因此,在这里,我将要展开论述的,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述。
一、仲裁和仲裁协议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义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
仲裁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区别:(1)仲裁具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效率性;(6)仲裁具有经济性;(7)仲裁具有独立性。
以上这些与诉讼的区别,正是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具备了简单、快捷、经济等优越性。
而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分关键,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仲裁自愿性的特点。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2]。
因此当事人只有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才能将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第一篇: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一、仲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这个约定前半部分是有效的,就是对仲裁的约定;后半部分是无效,后半无效不影响前半的效力。
这个约定明显是选择了仲裁的方式约定都明确了先仲裁,不服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审制,而且裁决的效力是一经做出立即生效,所以这个约定后半句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条款。
当然让你可以向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该裁决。
该裁决撤销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两种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由人民法院指定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的情形。
不过我认为最高院的这个解释有跟仲裁法冲突的嫌疑,一般人都能看出来。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仲裁条款无效。
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裁决的,当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认为是该仲裁机构;有两个以上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无效。
《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如如某案件涉及的《买卖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虽然,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中多了一个“市”字,但根据《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分析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有效进行。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定义、效力要件、效力认定等方面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二、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约定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
仲裁协议可以是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为仲裁程序的启动奠定了基础。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要件1. 合意性仲裁协议的效力首先源于当事人的合意。
当事人应当真实、自愿地达成仲裁协议,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2)当事人之间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
2. 明确性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仲裁事项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事项,仲裁机构是指负责处理争议的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的明确性要求当事人对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有明确的约定,避免争议。
3. 合法性仲裁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 自愿性认定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应当基于自愿,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在认定仲裁协议的自愿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仲裁协议的签订是否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2)当事人是否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影响。
2. 明确性认定仲裁协议的明确性要求当事人对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有明确的约定。
在认定仲裁协议的明确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仲裁协议是否明确了仲裁事项;(2)仲裁协议是否明确了仲裁机构。
3. 合法性认定仲裁协议的合法性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仲裁法中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探讨
我国仲裁法中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探讨摘要: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无"涉外因素";的争议不得提交境外仲裁或境外机构仲裁,法院普遍将"涉外因素";的存在作为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前提。
该主流做法存在可商榷之处。
基于国际化视野,应当正视仲裁协议的涉外性,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确定涉外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有效性,并顺应仲裁国际化和现代化的需要,就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予以修正。
关键词:仲裁协议; 境外仲裁机构; 域外仲裁; 涉外因素;Abstract:The mainstream view in China' s judicial practice holds that disputes without "foreign-related factors" shall not be submitted to overseas arbitration or arbitration by overseas institutions, and the courts generally take the existence of "foreign-related factors" as the premise to determine the validity of relevant arbitration agreements. This mainstream practice is open to discus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we should face up to the external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determine the applicable law and validity of the foreign arbitration agre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 According to the need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modernization of arbitration, the provisions on the valid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in the arbitration law of China should be amended.Keyword:arbitration agreement; overseas arbitration organization; extraterritorial arbitration; foreign-related factors;随着国际化的发展, 我国当事人在民商事纠纷中选择境外仲裁机构或境外仲裁地点的情形并不鲜见。
简述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制度的核心,其法律效力是仲裁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定义、性质、成立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简述。
二、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更易证明和执行。
三、仲裁协议的性质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性质:1. 意思表示性: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的协议,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 合同性:仲裁协议具有合同的属性,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3. 法律性: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2. 争议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且具有可仲裁性。
3. 协议内容明确: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员的选定方式、仲裁程序等。
4. 协议形式合法:仲裁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更易证明和执行。
五、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 自愿约束力: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自愿接受仲裁机构的管辖。
2. 约束第三人的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与争议有关的第三人同样具有约束力。
3. 仲裁机构管辖权的基础: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仲裁机构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的内容行使管辖权。
4. 具有执行力:仲裁协议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5.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
六、结语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仲裁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础。
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同时,仲裁机构也应当依法行使管辖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案例介绍】1995年4月13日,中国新天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与日本国久和商务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久和株式会社”)签定合同,合作研制金属镀膜深加工设备的技术合作协议一份。
其中约定,由新天公司提供设备的全套技术图纸和专利技术一项,由久和株式会社出资负责开发出具备投入批量生产能力的设备样品。
双方同时就有关风险承担、利润分成、成果归属等事项达成协议。
新天公司如期将图纸和专利技术交付久和株式会社后,后者并未将其运用于金属镀膜深加工设备的试制和开发,反将中方提供的专利技术使用于其正在研制的另一产品上。
新天公司得知后,遂与久和株式会社交涉。
8月21日,双方就侵权问题达成初步谅解,并签定了一份仲裁协议,约定:“凡因执行双方于1995年4月13日订立的合同或与该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谅解时,则在申请人国家根据申请人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一个月过后,新天公司见久和株式会社并无按约履行合同和诚意,事态没有出现实质性的转机,于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程序进行当中,被申请人久和株式会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几种观点】对于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久和株式会社的管辖权异议,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1、仲裁协议所表述的“申请人国的仲裁机构”并未指明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亦不是中国唯一的仲裁机构。
因此,该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按《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久和株式会社的异议应予以支持。
2、仲裁协议虽未明确指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系双方选择确定的仲裁机构,但当时中国所有仲裁机构中有权受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仅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当事人约定明确,所以仲裁委员会应驳回久和株式会社的管辖权异议。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毕业论文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毕业论文中国的涉外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部分,由于其中含有撝泄蛩財而将其单列出来。
涉外仲裁主要包括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在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支持仲裁的大气候下,为了使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潮流,有必要对包括作为仲裁基础的仲裁协议在内的一些仲裁方面的重要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仲裁(arbitration),作为一种最正式的替代性纠份解决方法(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简称ADR)①,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正与日俱增,特别是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转折,仲裁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多地获得制度上的承认和强化。
所谓仲裁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的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共同意思表示。
但台湾学者对仲裁协议的界定更强调商务性和终局性。
②涉外仲裁协议之内涵是指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契约订立地、仲裁程序进行地、仲裁准据法中,有一个或几个以上含有涉外因素(foreignelements)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就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这种协议一般包括在主合同中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称为撝俨锰蹩顢(arbitrationclause);另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称为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或submissionagreement)。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口头和书面。
但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在我国,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已不被承认。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撝俨眯榘ê贤卸┝⒌闹俨锰蹩詈鸵云渌槊娣绞皆诰婪追⑸盎蚓婪追⑸蟠锍傻那肭笾俨玫男椤在研究仲裁协议有效性时必须认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这是仲裁协议的最大特点。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理解(2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制度的核心,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仲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仲裁协议的定义、法律效力、认定标准以及效力瑕疵等方面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探讨。
二、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更为常见。
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种形式。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一)仲裁协议的成立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真实自愿地达成仲裁协议,不得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影响。
3. 仲裁协议内容合法: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即具有独立性,不受主合同无效、变更或终止的影响。
2. 仲裁协议具有约束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
3. 仲裁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不得上诉。
四、仲裁协议的认定标准(一)形式要件1.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独立的仲裁协议书。
2.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包括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争议事项等。
(二)实质要件1.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 仲裁协议内容合法。
五、仲裁协议效力瑕疵(一)仲裁协议无效1. 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受到欺诈、胁迫等。
3. 仲裁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仲裁协议失效1.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仲裁协议。
论仲裁协议的效力
论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一篇:论仲裁协议的效力论仲裁协议的效力一、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仲裁协议的效力包括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
形式效力,指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书面形式。
笔者认为,过于强调书面形式,不利于民商事流转,有时甚至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随着跨国交易的增加,各国越来越追求交易的便捷和效率。
因此,我国《仲裁法》应该允许口头仲裁协议,而不能由于监督的不便和证明的困难,而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
仲裁协议的实质效力包括:(一)当事人应具有缔约能力;(二)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内容应具有合法性。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具体为:1、在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司法解释坚持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原则。
凡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且能够执行的,一般应当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仲裁机构不准确,但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向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
2、约定的仲裁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具有可仲裁性。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有明确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仲裁协议的认定机构有法院和仲裁机构,且人民法院优先。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界普遍认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即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
而且,仲裁庭的决定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
该原则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可以使仲裁更少、更晚受到法院干涉和影响,既加速了仲裁程序,同时又可以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降低当事人的花费,提高仲裁效率。
浅析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问题
摘要:仲裁协议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当事⼈既然合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就表达了受仲裁约束的愿望,因此仲裁作为⼀种解决争议的⽅法,是独⽴存在的,并不是依附于法院,从属于诉讼的。
Kompetenz-Kompetenz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应该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基本原则。
法院的⽀持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但不能影响到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法的独⽴性。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要件,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 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或称仲裁契约、仲裁合同,是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被认为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它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当事⼈合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或者将来可能发⽣的国际商事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书⾯协议。
在实践中⼀份仲裁协议订⽴后,是否就当然地具有了效⼒了呢?⼀般认为协议只有具备了齐备的⽣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后才产⽣了法律上的效⼒。
我们这⾥需要讨论的是当协议双⽅当事⼈发⽣纠纷后,对于仲裁协议的效⼒有不同的看法时,能够对协议效⼒作出认定的第三⽅是谁:法院、仲裁机构、仲裁庭还是其他组织。
⽬前国际上没有统⼀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和实践不尽相同,⼀般来说,仲裁程序开始前,如⼀⽅当事⼈认为仲裁协议⽆效、失效或⽆法执⾏⽽向法院起诉,司法程序中仲裁协议的效⼒当然只能由法院来决定;再有,裁决作出后,如当事⼈申请承认和执⾏或撤销、要求不予执⾏,此时仲裁程序已经过渡到司法程序,对裁决依据的仲裁协议的效⼒认定⾃然也只能由法院来实施。
这两种情况是法院⽀持仲裁以及⾏使监督权的表现,各国的做法没有差别。
存在重要差异的地⽅是从仲裁程序开始到仲裁裁决作出的这段时间,不同的国家把认定权赋予了不同的机构。
(⼀)由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就是所谓Kompetenz-Kompetenz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即仲裁庭对当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管辖权,为⽬前国际实践中⼴泛使⽤。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确定(2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仲裁程序的启动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因此,明确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障仲裁制度的正常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问题。
二、仲裁协议的定义及法律特征(一)仲裁协议的定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解决民事争议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协议可以是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独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1. 明确性: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等事项。
2. 主体性: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 约束性: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约定。
4. 独立性:仲裁协议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一项协议,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确定(一)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1. 书面形式: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独立的仲裁协议书等。
2. 明确性:仲裁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等事项。
(二)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1. 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解决争议的意愿。
2. 仲裁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仲裁事项应当具有民事性质,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3. 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达成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迫或者欺诈。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1. 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2.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审查: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3. 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浅论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仲裁协议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仲裁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仲裁协议的概念、法律特征出发,分析了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并探讨了我国在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与挑战。
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基础,其法律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仲裁的效力、仲裁庭的管辖权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因此,深入研究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保障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仲裁协议的概念与法律特征1. 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方式、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方式。
2. 法律特征(1)具有独立性。
仲裁协议是独立的法律文件,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2)具有自治性。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规则、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具有拘束力。
一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三、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则1. 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法律。
(2)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应当优先适用国际仲裁规则和惯例。
(3)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当考虑与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规则(1)仲裁协议成立的法律。
仲裁协议的成立,应当符合当事人所在国或仲裁地的法律。
(2)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
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符合当事人所在国或仲裁地的法律。
(3)仲裁庭管辖权的法律。
仲裁庭的管辖权,应当符合当事人所在国或仲裁地的法律。
(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当符合当事人所在国或仲裁地的法律。
四、我国在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与挑战1. 实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制度论文
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制度的思考摘要:仲裁作为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作用。
本文从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原则,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程序,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临时仲裁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现有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果涉及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的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是确定仲裁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被认为是国际仲裁的基石,具有很强的民间性。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般说来,符合仲裁协议法定构成要件的仲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有效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1.1 仲裁协议的一般成立要件①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由于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事关当事人对诉权的重大利益处分,因此在行为能力上应采用和诉讼行为能力相当的较高标准即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意思表示真实: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上要求有两层涵义:一是当事人有将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该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自愿性是仲裁协议的最基本特征,所以不允许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仲裁协议。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公序良俗原则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原则并得到普遍承认。
一项仲裁协议如果违背了一国的社会公共秩序或国际公共秩序,那么这项协议是无效的。
1.2 仲裁协议的特别成立要件仲裁协议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基于仲裁协议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必须具备的成立要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仲裁法作业论文浅议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的认定摘要: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具有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但这样一种较于法庭诉讼更加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法律途径却由于我国在仲裁法及其相关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而使得仲裁的优越性难以彰显,因此,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这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仲裁和仲裁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仲裁、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正文:仲裁作为独立于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途径,由于其保密、程序简便、结案迅速等优势,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并活跃于法庭诉讼之外。
但在我国,由于仲裁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除了使得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不为广大公民熟知了解之外,还导致仲裁优越性难以彰显,在实际运用和案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这些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仲裁财产保全问题、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制度的设置上。
因此,在这里,我将要展开论述的,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的论述。
一、仲裁和仲裁协议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正义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
仲裁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区别:(1)仲裁具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效率性;(6)仲裁具有经济性;(7)仲裁具有独立性。
以上这些与诉讼的区别,正是仲裁所具有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仲裁具备了简单、快捷、经济等优越性。
而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分关键,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仲裁自愿性的特点。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2]。
因此当事人只有在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才能将争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涉及到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而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效力的不同认定将导致不同的结果;一是对确认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应当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予以审理、裁决,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二是对确认无效的仲裁协议,除非另达成仲裁协议,否则当事人只能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于以上原因,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认是整个仲裁程序开始的要素,对解决仲裁和仲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起着关键性的影响。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对以上仲裁主体以及人民法院的约束力和有效性。
一份仲裁协议一旦生效,将会产生如下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在协议成立后产生。
这种效力表现在:第一、不得向法院起诉,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外达成变更协议。
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协议规定的事项提起了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利向法院以仲裁协议提出异议。
第二、履行裁决义务,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
总的来说就是生效协议约束了当事人就特定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
(2)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这种效力具体表现为:一是仲裁协议规定了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仲裁机构只能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出的仲裁事项。
对于任何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仲裁机构无权过问。
如果仲裁机构就这些事项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拒绝执行,或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是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后,另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指定仲裁员、不答辩或不出庭应诉的,仲裁机构有权代为指定仲裁员,仲裁庭有权进行缺席裁决。
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
(3)对法院的约束力。
由于法律赋予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因此当出现一方当事人不遵照仲裁协议中的约定,拒不参加仲裁,而是向法院提出司法诉讼的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予以抗辩,请求法院予以撤案。
而法院必须撤案(协议无效除外)。
而且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诉,不得要求变更管辖,除非裁决出现了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法院才能撤销裁决。
(4)生效协议时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国际公约及许多国内立法都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他方当事人可向有关国家法院凭借有效的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申请强制裁决。
另一方面,无效的仲裁协议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因此,我们说: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三、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依照我国仲裁法第四条第六条第16条规定,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有以下三个要素:(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即法律规定的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
(3)选定的仲裁机构。
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以上是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的依据,接下来我将分几类详细论述确认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其他一些判断依据。
(一)普通情况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及有关实践处理中的原则,仲裁协议的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其次,当事人选择仲裁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达成,故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再次,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因为,签订仲裁协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然后,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即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是法律规定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
接下来的是,仲裁协议应有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且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即不管是仲裁条款还是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订立的。
最后,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不得由非当事人转达。
(二)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相对于普通情况下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对一些如无效合同的仲裁协议、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后的仲裁协议等特殊情况下的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显得更为复杂,但这些特殊情况在实践中又是经常出现的,因此接下来将要论述的,将是本文的重点。
(1)、无效合同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则意味着合同的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合同中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是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也就不存在合同条款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问题,进而不会出现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或者虽然出现,但由于合同的无效导致这些争议的出现被否定,最终使得仲裁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实现。
但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而只是导致仲裁协议效力的具体表现由对仲裁协议约定事项争议的解决转变为对合同本身效力的确认,一旦合同经相关机构确认生效,那么仲裁协议还是生效的,这一点是需要我们多加注意。
(2)、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后的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前提均为合同的有效成立。
合同被解除或者被终止,其实际上被解除或终止的是作为约定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主合同,而不是终止或解除作为约定程序性问题的从合同,故我国仲裁法也规定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合同变更后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虽然我国仲裁法也规定了合同的变更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于合同的变更可由多种原因导致,因此不同原因导致的合同的变更,也将导致其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合同内容变更后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是对主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补充或修改,因而不影响作为程序性性质约定从合同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二种情况:基于合同转让导致的合同主体的变更,则原仲裁协议对于新的主体仍然具有约束力。
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使第三方取代自己成为合同的主体,这种合同的转让的法律行为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其效力当然及于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包括仲裁协议。
第三种情况:由于法律规定而使合同主体变更后仲裁协议的效力。
这里的法律规定的情况,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出现法人分立、合并、撤销等法律事实,使新的法人代替原法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
在此情况下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完全不同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议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因为合同主体的分立、合并和被撤销均不是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为的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说是国家的强制力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这种情况,完全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未经双方合意,其效力就及于变更后新的合同主体,有悖于仲裁协议的本质属性。
因此,基于法律规定而引起合同主体变更后,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此达成新的合意[3]。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的途径,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具体来说,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或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推定的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该仲裁委员会应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决定;同时,当事人也可请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定。
虽然说在这里当事人有两个选择,但法律还是规定有司法优先原则,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法院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享有优先裁决权。
综上所述,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认定是仲裁机构会受理仲裁案件、进行仲裁活动的前提,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
只有在仲裁协议的效力得到认定的基础上,整个仲裁程序才能最终展开,毫无疑问,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是贯穿在整个仲裁过程中的。
在此,这篇论文是为了对我国仲裁制度中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认定方面的情况作了一个简单的论述和分析,希望能通过这篇文章对整个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制度有一个概述,并能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仲裁这一最大限度节约法律资源和当事人财力物力的纠纷解决方式得到完善并最终广泛应用到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去。
注释:[1]:《仲裁法精要与指引依据》吴杰编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P3[2]:《仲裁法精要与指引依据》吴杰编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P37[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上海仲裁委员会·王泽云参考书目:《浅议仲裁协议的效力》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10-02 10:23:00 ] 作者:赵朝平 /faxuelilun/061002/10232282.html《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上海仲裁委员会·王泽云/falv/HTML/100985.html《仲裁法精要与指引依据》吴杰编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仲裁协议的效力》/sikao/book.php?id=725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