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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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3、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探索。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改革 从农村延展到城市,国内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外商投 资也开始进入我国矿业市场。1982年1月,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 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 合作开采我国的海洋石油资源。从此,我国的海洋石油勘 查开发率先进行了改革和对外开放。1983年12月,国务 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 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必须减少海洋石油 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1984年10月,国 家建立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资源税制度,调解级差 收益,客观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部分权益。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三)1986—1996年,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建立 1、新中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1986年3月 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同年10月1日 起施行。《矿产资源法》的主要内容是:明确矿产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并通过探矿权、采矿权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 有偿开采制度得以体现;确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 采的方针,以及国营、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法 律地位和管理原则,规定了各部门、各地方的监督管理职 能;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和环节对资源税费、矿 产储量、地质资料和矿山监督、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各 项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标 志着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始步入有 法可依的轨道。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2、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对外开放步伐加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动我国矿业体制开始转型,矿产 资源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矿 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矿 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1987年1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原石油部发布了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 7月1日原地质矿产部发布了《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 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国 务院发布了《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资源 税暂行条例》;7月19日,原地矿部发布了《违反矿产资 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3月26日发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二)1978—1986年,起草制定第一部《矿产资源法》 1、着手《矿产资源法》起草工作。1978年7月31目,在 国务院汇报会上国家地质总局局长孙大光建议制定《矿产 资源法》,这一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认可。1979年9月, 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由地质部牵头,与石油、化工、冶金、 煤炭、建材、核工业等产业部门派出人员共同组建《矿产 资源法》起草办公室,着手这部法律的起草。同时,制定 了部分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1980年4月24曰国务院 批准,1980年5月12日地质部等8个部门发布了《群众报 矿奖励办法》。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 条例》和《矿产安全监督条例》。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 发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2、《宪法》和《民法通则》对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作了原 则性规定。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 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 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 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 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环自然资源”。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 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 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 权”。第四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 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宪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民事 法律,对矿产资源的权利归属和开发利用作了基本的制度 性规定。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随着对私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发 展,矿产资源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发展。1951年4月18日政 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明文规定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探矿、采矿均需申请,发给执照后 方能经营;并首次对安全方面的法律要求作了规定。1965 年12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 行条例》,条例中明确提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战略意义,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 技术政策。条例对地质勘查、资源评价、矿山设计和开采、 选冶、矿产品加工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提 出了要求,同时还提出了奖惩的原则。但由于“文革”的 原因,实际没有实施。十年“文革”动乱中,矿业法制建 设基本停滞。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矿产资源管 理的法制建设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即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矿业法》。针 对当时地质勘查工作十分薄弱的情况,为尽快恢复国民 经济,1950年8月25日召开的政务院会议决定成立以李 四光为主任的中国地质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 和领导全国地质工作。1952年8月7日,为适应即将开始 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形势的需要,经政务院第17次会 议决定,成立了地质部,为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相 对集中统一管理奠定了基础。但是,因受前苏联计划经 济管理模式的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职能按矿种分属 各工业部门,而且在50年代中后期,各工业部门也相继 建立了各自的地质勘查队伍及管理机构,从此我国矿业 行政管理进入长期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时期。
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灾 害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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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 第二章 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矿产资源管理) • 第三章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知识 • 第四章 基层矿产资源管理 •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 第六章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
法规
一、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历史沿革(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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