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行政处罚常用案由自由裁量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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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基准调研报告

处罚裁量基准调研报告

处罚裁量基准调研报告处罚裁量基准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当下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二、调研方法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一定数量的执法人员进行访谈,同时搜集相关文件、制度和案例。

三、调研结果1.当前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裁量标准不明确。

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对于处罚的量化指标模糊不清,容易导致裁量不一致的现象。

(2)处罚幅度不一致。

同样的违法行为,不同地区、不同执法部门的处罚结果却差异较大,缺乏统一规范。

(3)程序不公正。

执法人员在裁量处罚时缺乏程序化、公开化的操作,容易导致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4)监督不力。

当前对于处罚裁量的监督机制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察机构。

2.存在问题的原因:(1)法律理解和执法能力不足。

部分执法人员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差异,对于执法标准理解不深入,导致在裁量处罚时产生偏差。

(2)执法决策缺乏规范性。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缺少统一的裁量指导和标准,执法人员会根据个人的主观意识做出决策,容易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

(3)监管机制不健全。

对于执法人员的监管和评估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和滥用职权。

四、建议和改进方案1.完善裁量标准。

建立统一的裁量标准,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明确处罚幅度和量化标准。

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加大对于执法人员法律理论和执法技能的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3.加强监督和评估。

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管,对于违法行为处罚结果进行事后审查和评估。

4.加强宣传和公示。

对于裁量处罚结果进行公示,提高处罚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避免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现象。

5.加强执法部门协作。

加强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统一裁量标准和处罚幅度,避免处罚结果的不一致。

以上仅为初步调研结果,如有遗漏或不足之处,还请各部门指正。

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例

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例

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例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适当的行政行为方式和内容的权力。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必要的权力,但同时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督,以防止滥用权力。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案例一,某市政府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

某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发现了一处违法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违法建设需要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在处理该案件时,市政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包括考虑到违法建设的性质、影响范围、社会影响等因素,最终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这个案例中,市政府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合理的运用,符合法律法规并考虑到了实际情况。

案例二,某县教育局对学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某县教育局接到了一起学校违规行为的举报,经过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学校违规行为。

在处理该案件时,教育局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处理。

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罚款、停办整顿等,教育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这个案例中,教育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合理的运用,维护了教育管理秩序。

案例三,某环保局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某环保局发现了一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处理该案件时,环保局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情况、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意愿等因素,进行裁量处理。

可能的处理方式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环保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这个案例中,环保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合理的运用,有力维护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必要权力,但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运用。

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和社会效果,做出合理的裁量决定。

同时,社会也需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卫生管理制度一般包括: 1.证照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 4.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5.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6.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7.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9.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0.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行
案由 违反条款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擅自营业曾经受到卫生计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擅自营业不超过3个月以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涉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行政裁量基准研究

行政裁量基准研究

行政裁量基准研究一、本文概述《行政裁量基准研究》一文旨在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行政裁量作为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过程。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行政裁量往往容易出现滥用、不当行使等问题,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

因此,本文将从行政裁量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等方面入手,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以期为行政裁量的规范行使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本文中,我们将首先对行政裁量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接着,我们将分析行政裁量的特点,包括其自由性、主观性、灵活性等,并探讨这些特点对行政裁量行使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对行政裁量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如裁量权的滥用、不当行使、缺乏透明度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程序和方法,以及如何通过完善行政裁量基准来提高行政裁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本文还将对国内外关于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进行综述和评价,借鉴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我国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们还将关注行政裁量基准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行政裁量基准研究》一文将全面深入地探讨行政裁量的相关问题,为行政裁量的规范行使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以期推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

二、行政裁量的理论基础行政裁量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议题,其理论基础涉及多个方面。

从权力分配的角度来看,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境下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能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是出于对行政效率的追求,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作出决策,从而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也是基于对行政专业性的认可。

行政机关作为专门负责执行法律的机构,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这使得它们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能够作出更加合理和有效的判断。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措施的过程,是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常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这种自由裁量权被称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发生因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而引发的群众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违法违规手段对待当事人,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监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探讨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定义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建议、加强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借鉴国际经验等方面展开讨论,旨在为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规范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作为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增强公民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依法治国理念的认同,推动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法化。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研究可以促进政府机构内部的职能分工与监督机制的完善,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研究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上的拓展和深化,更在于对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正文2.1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定义和特点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权力。

其特点主要包括:1. 灵活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调整执法措施,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2. 快速性: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能够提高执法效率,快速处理案件,保障社会秩序。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及其所属执法队伍(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对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进行审核,督查机构负责对具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七条《福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为本规定的附件,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同时具有《裁量标准》中的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轻微档次所列的违法情节两种以上的,取最重档次进行裁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课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课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课件一、概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处罚的种类、比例和程度的权力。

本课件将介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定义、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定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要素的程度、性质等因素,自由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比例和程度的权力。

它体现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灵活性和判断力。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决定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符。

2. 合法依据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定要求。

3. 合理适度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合理适度,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比例和程度,不得过轻或过重。

4. 累犯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属于累犯,选择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程度。

对于累犯者,可以依法增加处罚力度。

5. 教育与惩戒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兼顾教育和惩戒的功能,通过适当的处罚,促使当事人改正错误,避免再次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2.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的处罚;3. 违反经济管理规定的处罚;4.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5.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五、案例分析以某市禁烟令为例,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案例分析:近期,某市针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发布了禁烟令。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有某些人违反禁烟规定,屡屡在公共场所吸烟。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对于首次违反禁烟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教育其遵守禁烟规定。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不能滥用权力。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
能违反程序规定。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必须高效、便民,不能 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麻
烦。
02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种类与范 围
种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 罚幅度的裁量。
效率低下
滥用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 行政效率低下,浪费行政 资源。
风险防范措施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 法规,明确行使条件、程序和责
任。
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 高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
强化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
风险应对策略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机关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行判断并 决定是否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
特点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具有自主性、 灵活性、合理性、公正性等特点 ,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可 或缺的一种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需 要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而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可以更好地满 足这一需求。
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和公众对行政自由裁量行 为进行监督,通过舆论、媒体等渠 道反映问题,推动行政机关改进工 作。
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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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程序制约
通过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 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 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职权 。
层级制约
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 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 保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公 正。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解析与案例分析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解析与案例分析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解析与案例分析报告一、案由解析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是指在公共场所如餐馆、宾馆、商场等违反相关卫生规定的行为,危害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案件。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在餐馆、食品摊点等公共场所从事未经许可的食品经营活动,使用非法添加剂、劣质食材等违反卫生标准的行为。

2. 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如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及时清理卫生死角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行为。

3.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问题:如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卫生设施未及时维修、无法正常使用等违反公共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案由是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当然还存在其他具体的违法行为,但都是基于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和人民健康的原则。

二、案例分析以某餐馆食品安全问题为例,进行案由分析与案例分析。

某餐馆存在以下食品安全问题:使用过期食材、存放食品不当、卫生差等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们对该案例进行分析与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而某餐馆显然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购进规定的食品,并审核合格证明。

但是,某餐馆购进的食材明显存在过期问题,未能审核合格证明。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保持食品原有的生鲜、卫生、无毒等安全状态,但是,某餐馆食品存放不当,存在卫生差的情况。

对于某餐馆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罚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餐馆将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2. 停业整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餐馆将根据情况被暂停营业。

3. 撤销经营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餐馆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可能撤销经营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范本一:一:案由概述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是指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作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基础,对于保障公众健康、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进行详细分类。

二:不良卫生条件案由1. 污水排放超标案由a) 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公共场所;b)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c) 污水排放的水质超过规定标准。

2. 垃圾处理不当案由a) 公共场所存在垃圾乱倒乱堆现象;b) 垃圾分类不当;c) 垃圾收集容器不及时清理。

3. 卫生设施不完善案由a)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数量不足;b) 卫生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c) 卫生设施残缺不全。

三:食品卫生问题案由1. 食品存储不当案由a) 食品存放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地方;b) 食品存储时间超过规定期限;c) 食品存储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

2. 食品加工不卫生案由a) 食品加工操作不符合卫生要求;b) 食品加工使用污损的器具;c) 食品加工过程中存在明显卫生问题。

3. 食品销售不合格案由a) 销售过期食品;b) 销售伪劣食品;c) 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

四:公共厕所卫生问题案由1. 公共厕所清洁不到位案由a) 公共厕所卫生清洁不及时;b) 公共厕所卫生用具未得到有效消毒;c) 公共厕所卫生纸、洗手液等物品供应不足。

2. 公共厕所设施损坏案由a) 坏厕所门、损坏厕位等设施未及时修复;b) 公共厕所排水系统故障未修复。

五: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指国家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所做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整体。

2.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采取的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制裁的行为。

3. 污水排放超标:指污水排放的水质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4. 垃圾处理不当:指处理垃圾的方式和方法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食品存储不当:指食品存放的环境和条件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工作制度一、为规范卫生健康处罚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合议,根据《行政处罚法》《职业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及《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查办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合议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合议,是指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中,按照“一般程序”有关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之前,由案件合议人员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自由载量适用等进行集体讨论的一种案件内审制度。

三、卫生健康处罚案件合议工作,按照案件性质、涉案货值、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分层级进行合议。

四、案件合议层级分为法制科室组织合议、所领导组织合议、申请局领导组织合议三个层级。

法制科室组织合议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在区卫生监督所法制科室主持下,合议委员会人员参与,由本单位在案件合议环节进行的合议。

具体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参与。

所领导组织合议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在区卫生监督所领导的主持下,由办案科室、合议委员会人员在案件合议环节进行的合议。

具体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组织5名以上有关人员参与。

申请局领导组织合议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在局主要领导或委托人的主持下,由局主要领导组织在案件合议环节及其他必要环节进行的合议。

具体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由局领导确定。

局领导组织合议是本部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最高决策组织。

五、以下案件由法制科室组织合议:(一)拟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拟对公民处以没收5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5000元以下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三)虽然适用“简易程序”,拟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但是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具有一定典型性的行政处罚案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李卓颖【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

由此可见,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固有特征使其在运行中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权力滥用和随意性运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能起到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的作用。

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是法治的需要,而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权力滥用,法定程序,立法监督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①;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②。

综上,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③。

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一些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中必不可少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因行政自由裁量权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法律监督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1] 2007年2月,李某(女,初中毕业)在A市B区某游乐场打工,该游乐场有游戏机和赌博机,李某负责看管赌博机,月工资900元。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范文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范文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范文
一、公共卫生管理
案由:公共场所卫生不达标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定期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消防安全管理
案由:公共场所消防设施不全或管理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XX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处罚: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可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三、场所安全管理
案由: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不力
依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四、公共设施管理
案由:公共设施损坏或管理不当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环境保护管理
案由:违反环保规定,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超标等。

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修改版]

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修改版]

第一篇: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新余市分宜山塘下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市局路政科: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和市局工作部署,我站结合实际,对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调研,现将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执行现况1. 短途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处罚1000元以上难度较大;2. 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够细化,处罚幅度过大,现场执法人员处罚权力过大;二、存在的问题1. 短途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1000元以上,本地司机现实困难较多,经常是讨价还价;2. 年度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标准底线过高、高线又过底,现实操作不够合理;3.超限1倍以上的货运车辆越来越多,处罚标准尺度难控制;三、建议和意见1.超限在1吨以下的(10%以下),不予处罚,要加强教育,当事人写书面检讨书,并在行驶证上注明超限数量,加盖公章,3次有过超限1吨以下的,应处罚500元罚款;2.超限在10%-1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300元至500元罚款;3.超限在15%-2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4.超限在20%-2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以此类推,对处罚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5.超限在1倍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这1倍以上也要进行细化。

6.超限超载车辆处罚应坚持卸货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对驾车强行冲卡和抗拒检查甚至暴力抗法的,按照《公路法》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并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理,同时进行媒体曝光;对恶意超限超载车辆的当事人应上限处罚。

新余市分宜山塘下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2013年4月7日第二篇: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大致涵义是: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由此,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涵义也就凸现而出,它指法院或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含义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纲)[修改版]

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纲)[修改版]

第一篇: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纲)合理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纲)行政处罚是法律、法规授予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手段。

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同时,还授予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便于行政机关审时度势、权衡轻重,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决定,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但是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自由裁量权用好了,法律的意志得以体现,社会秩序得到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保护;反之,行政处罚不仅达不到惩处教育的目的,反而激化矛盾,引起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对立,更有别有用心者,利用自由裁量权作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手段,为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

因此我们每个从事执法工作的同志,都应该对如何用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思考。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表现形式1. 认定事实性质的自由裁量权。

2. 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3. 选择处罚条款的自由裁量权。

4. 确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除上述列举的以外,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还有选择作为或不作为、选择处罚的时间等内容。

二.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 使法律具有最大的包容性。

2. 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3. 追求公正实施法律。

4. 保障法律得以实施。

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表现形式1. 滥用职权。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部门或个人的利益,利用手中的行政处罚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假公济私、公报私仇。

其表现方式为越权执法、越界执法、滥施处罚、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等。

其导致的结果是对违法行为轻过重罚、重过轻罚、有过不罚。

滥用职权是行政人员腐败的重要原因。

2. 行政处罚的尺度显失公正。

不顾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或随意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对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尺度相差悬殊的行政处罚,均属显失公正。

3. 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执行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执行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关于路政执法执行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路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路政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切实贯彻落实上级路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路政执法自由裁量审核制度为规范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一、路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县局路政科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分别在相应文书的“案情摘要”和“处理建议”中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

三、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

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

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的统一、正确行使使用。

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时,应当把好以下标准:(一)路政许可方面:1、所有涉路行政许可前期勘探、调查由路政科具体实施,并召开讨论会,形成具体意见,同意受理的,按照程序上报,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2、凡涉及影响国省道车辆通行安全的涉路许可(包括行政同意、确认),即需要作出技术评价报告的所有涉路许可,必须经县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方可上报。

(二)路政行政处罚方面:1、路政巡查时,如发现涉路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于当时能够做出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把案卷移交县局路政大厅。

2、对于不能够现场处理,或必须做出一般程序处理的涉路违法案件,应当日内将案件移交路政大厅处理,并将违法程度和拟处罚金额同时上报。

根据自由裁量处罚金额2000元以下的,经路政业务讨论会研究同意后,报分管局长同意即可实施;处罚金额2000元以上的,需报县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9•【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具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同过同罚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五)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六)违法行为对具体对象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七)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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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行政处罚常用案由自由裁量的调查研究【摘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决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行为后果,作出相应处罚决定的一种权力。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能否恰当地选择,正确地适用这一权力,是衡量其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志,这也是当前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深层次课题。

本文从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原则、内容以及本地区卫生行政处罚中运用自由裁量权现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探讨,由此进一步探讨建立公共场所行政处罚常用案由自由裁量的基准制度。

【关键词】公共场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

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卫生行政执法领域也不例外。

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地开展卫生行政执法,作者认为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它是合法、合理地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保障,是公平公正地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制度,是法律法规的确益补充,对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明确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原则和内容,并明确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现的情形和卫生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控制措施。

1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原则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应该明确的原则就是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原则。

适用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必须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适用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任何卫生行政处罚应当基于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公众健康目的。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在一定范围内公平、公正,维护卫生法律法规在公众心目中的严肃性。

适用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这是人性化执法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构建和谐的法制环境。

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不予处罚。

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做到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适用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卫生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对法律规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违法事实的定性要准确,取证材料要有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做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决定时案卷内要有相应的说明材料,并按照权限实施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卫生行政处罚。

适用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要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2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内容卫生行政处罚从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决定、结案,涉及以下内容。

对违法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卫生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这里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要求,缺乏客观衡量标准,“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

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时如何掌握界定“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需要卫生监督员根据专业知识做出判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这里所指的“有碍”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描述,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就产生了卫生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阶段予以解决,要收集“情节是否严重”的证据材料。

否则,案件调查阶段的工作就会有瑕疵,甚至会出现错误。

这里的情节严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卫生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

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此种类型的法条在卫生法律法规条文中较为多见,需要卫生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进行选择适合的自由裁量。

3 卫生行政处罚中运用自由裁量权现况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在日常实践工作中将辖区内的管理对象分为重点行业和非重点行业两种,其中重点行业是指住宿、沐浴、游泳、ktv场所、大型连锁美容美发场所、3000m2商场等公共场所,反之即为非重点行业。

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参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法定幅度及是否为重点行业等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执行处罚。

如”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首次发现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并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重点行业给予5000-20000元的罚款,非重点行业给予3000-5000元的罚款。

又如“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参考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对违法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再者“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首次发现无健康合格证发现1人罚款500,2人1000元,依次增加。

逾期不改正的,对于重点行业处以不低于10000元的罚款,非重点行业处以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

我们在卫生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贯穿于卫生行政处罚整个过程,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灵活性和准确性。

但是,有时也确实存在着自由裁量权没有被正确运用的问题。

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被误用;还有感情因素、利益因素、权力因素都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被误用甚至是滥用。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规范、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4 探索建立公共场所行政处罚常用案由自由裁量的基准制度4.1 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只有遵循公正、公开原则,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根据违法行业的性质、情节、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分析,使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处罚相当,才能正确体现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起到保护合法、制裁违法的作用。

同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如被处罚对象具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情节,可在处罚决定时应予考虑。

4.2 细化卫生行政处罚操作规范可以根据本地区卫生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内部操作规范。

区别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规定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裁量的幅度,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加以细化。

大致规范和界定对各类违法行为处罚裁量的幅度,便于执法者有一个可供遵循的尺度,能够作出较为公正的裁量,使行政执罚幅度接近一致,从而避免卫生行政处罚的畸轻畸重现象。

4.3 建立和完善各级监督制约机制如执法人员的相互制约机制;案件审核、审批、备案机制;行政处罚的告知、听证、复议机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评价、答辩机制等,逐步规范执法,并将过去在案件核审中偏向于程序的审查,向处罚裁量方面的审查演化,以进一步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水平,促进卫生行政执法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除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外。

还应该加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

权利和责任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权和越大承担的责任也应该越大。

只有权利无责任,必然造成权利的滥用。

所以需要采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范。

明确责任和有关程序,可以使行政主体不敢滥用裁量权,而有助促进其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裁量权。

总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制衡关键岗位、重点岗位权力运行,进一步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缩减自由裁量权限的空间和弹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行政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从而加强对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塑造卫生行政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1]徐天强,主编.卫生行政处罚立案证据标准与法律适用[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责任编辑: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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