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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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普惠制方案(GSP Scheme)
普惠制方案,即普惠制给惠方案,是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团(例如欧洲联盟)根据普惠制的原则、目标,结合本国的国情所制定的具体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布。现在,世界上有38个给惠国实施了14个普惠制方案,其中欧盟25个成员国执行一个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其它给惠国实施各自的普惠制方案。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根据联合国贸发会的有关规定,一般均包含六个基本要素,即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地区名单和有效期。
一、给惠产品的范围(Product Coverage)
各给惠方案中都列有给惠产品清单或排除产品清单。凡列入给惠产品清单(即肯定清单)的产品,只要符合方案中的有关规定都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凡列入排除产品清单(即“否定清单”)的产品,均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一般的说,对HS1-24章的农产品,因各给惠国对本国农业生产采取比较严格的保护措施,给惠产品较少,往往列出给惠产品清单。对HS25-97章的工业产品,因排除产品占少数,往往列出排除产品清单,主要是敏感性产品以及那些直接影响给惠国本国就业的产品,如某些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石油化工产品等被排除在外。手工艺品一般都被列入给惠产品范围。
二、关税削减幅度(Tariff Cut Depth)
普惠制减免关税,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再进行削减或豁免。普惠制关税削减幅度,又称普惠制优惠幅度,是普惠制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的差额。此优惠幅度是给惠国的进口商最关心的关键点,也是普惠制的核心点。例如:某给惠国进口商进口某项产品时,最惠国税率为10%,普惠制税率为5%,则关税削减幅度为5%,即减半税;若普惠制税率为免税(即“0”,又称零关税),则关税削减幅度为10%。
一般地说,大多数给惠国对农产品实行减税,且优惠差幅较小;对工业品则免税较多,且优惠差幅较大。
三、保护措施(protective Measures)
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者的利益,避免普惠制优惠进口过多而对其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都订有保护措施,且有的保护措施非常严格。保护措施有四大类:例外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要标准和毕业条款。这些措施是实现普惠制的原则与目标的重大障碍。
四、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专题介绍)
五、受惠国家和地区(Beneficiaries)
受惠国家和地区——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列有受惠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就普惠制的概念而言,统称为受惠国。各给惠国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政策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选择其受惠国,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的政治、经济标准,一些发展中国家被某些给惠国或某个给惠国排除在受惠国(地区)
名单之外,受到歧视。
六、有效期(Duration)
根据联合国贸易会议决议,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十年为一个阶段。现在普惠制的给惠方案都已进入第四个十年实施阶段。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和贸易的发展,给惠国在其普惠制实施期限内每年或数年不定期地公布其修改的内容。各个给惠方案的有效期自方案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