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土建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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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含模板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工程,拆除工程,工程措施项目共17章。
二、本定额的主要编制依据
(一)国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
(二)2004年《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一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三、本定额使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作为本省区域内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的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指标)、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的基础;也可作为制订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五、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仍缺项的,可编制补充定额。
七、本定额人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一)本定额的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并列出工日消耗量。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二)本定额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三)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的人工是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计算。
(四)本定额子目中综合工日的消耗量未考虑高原人工降效因素。
(五)人工单价按76.20元/工日计算。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及价格的确定
(一)本定额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二)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三)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四)本定额除特殊说明外,花岗岩(大理石)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五)本定额的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表示,其配合比详见《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混凝土、砂浆配合比》。
(六)本定额中砌筑工程的砌体定额子目按现拌砂浆和预拌砂浆编制,其余定额子目中的砂浆按现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使用干混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换算为平混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子目中每立方米砂浆扣减人工0.382工日,同时将灰浆搅拌机换算成为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不变。
(七)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板方材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术、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术、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柞木)、檀小、色木、槐木、荔木、麻粟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小、核桃木、樱桃木。
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项目列明榉木或柚木,如设计使用的材质木种与定额取定的不同者,可以换算。
(八)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材料、成品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同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九)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按一次摊销量列入定额消耗量。
(十)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十一)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另行计算相应费用,不冉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级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3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其费用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或以合同形式约定的方法计算)。
(十二)主要材料价格按2015上半年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十三)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带“()”者,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九、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台班单价的确定。
(一)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二)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三)挖掘机械、扫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分别按机械、容量或性能及工作物对象,按单机或主机与配合辅助机械,分别以台班消耗量表示。
(四)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视为工具用具,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内,但其所需要的燃料动力消耗及消耗品(如钻头、砂轮片等)列入材料消耗量内。
(五)本定额项目中机械台班消耗量未考虑高原机械降效系数。
(六)本定额中机械台班单价足按2013年《青海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西宁市区)》计算,凡未指明具体型号、规格的机械,其台班单价是根据本省施工机械配备情况取定的综合价格。零星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