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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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 (一)概念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 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 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 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二)特殊和例外情况 1、特殊情况 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一审之后就生效; 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生效。
六、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上诉和抗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但也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撤回,一经撤回,案件就 不再进入二审程序。 若在过了上诉期限后再提出撤回上诉申 请的二审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裁定是否 同意撤回上诉。若在过了抗诉期限后再提起 撤回抗诉申请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止审理。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而抗诉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国家权力活动, 所以,立法上将抗诉的理由作为抗诉成立的 有效条件。抗诉通常的理由有:
1.原判定事实错误;
2.原判证据不确实充分;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4.原判程序严重违法;
5.其它足以影响一审作出正确裁判的原 因。
四、提起上诉和抗诉的期限和理由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天,不 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 后、裁定后的第2日起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解释》第236条和第237条的规定, 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 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原审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 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 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 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与第一审程序相比,第二审程序有以下特点: 第一,审件来源不同。 第二,审理对象不同。 第三,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 第四,应遵守的诉讼原则不同。 第五,审理方式和处理结果不同。 第六,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 (一)对原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 楚进行审查。 (二)对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 确实进行审查。 (三)对原一审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进行审查。 (四)对形成一审裁决的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 行审查。 (五)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作出维护正确的 一审裁判或纠正错误的一审裁判的二审裁判。
期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附带民事与刑事 一并审判的,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 诉期限确定。另一种是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 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期限执行。
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一)上诉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33条和第 235条的规定,上诉一般应用书状提出,上诉 人书写上述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上诉,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 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向他宣读后,上 诉人应当签名或盖章。
2、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
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审程序,又叫上诉审程序。它是指 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 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 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的一个 独立的诉讼阶段。它并非每一个普通刑事案 件都必经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普通刑 事案件作出的裁判,属终审生效的裁判,应 即交付执行。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二审审理前的审查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审查提起程序是否合法;
(二)审查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的案卷 材料是否齐备
1、移送上(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份数; 4、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 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二)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 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 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下 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后,应就抗诉的理由和 根据进行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直接 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这一抗诉,并 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 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 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 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 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 方当事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 提起上诉。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向检 察院请求抗诉的权利。 提起抗诉的主体是作出未生效裁判的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但上诉 审的抗诉权要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制约, 即有效的上诉审抗诉活动须经上下两级人民 检察院共同行使。
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四、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二审程序的设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
(二)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准确惩罚 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发挥上一级人民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对下一级 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 提起上诉的主体有: 1.独立上诉的主体,包括被告人、自诉人 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 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非独立上诉主体,该类主体须经独立 上诉主体中的被告人同意才能提起上诉,包 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 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人民检察 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 理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 否抗诉的决定,答复请求人。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保障上诉制度能得以贯彻执行,故未 将上诉的理由作为上诉成立的有效条件。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两审终审制 (一)概念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 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 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 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二)特殊和例外情况 1、特殊情况 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一审之后就生效; 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生效。
六、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上诉和抗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但也 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撤回,一经撤回,案件就 不再进入二审程序。 若在过了上诉期限后再提出撤回上诉申 请的二审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裁定是否 同意撤回上诉。若在过了抗诉期限后再提起 撤回抗诉申请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止审理。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而抗诉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国家权力活动, 所以,立法上将抗诉的理由作为抗诉成立的 有效条件。抗诉通常的理由有:
1.原判定事实错误;
2.原判证据不确实充分;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4.原判程序严重违法;
5.其它足以影响一审作出正确裁判的原 因。
四、提起上诉和抗诉的期限和理由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天,不 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 后、裁定后的第2日起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解释》第236条和第237条的规定, 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 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原审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 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 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 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 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与第一审程序相比,第二审程序有以下特点: 第一,审件来源不同。 第二,审理对象不同。 第三,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 第四,应遵守的诉讼原则不同。 第五,审理方式和处理结果不同。 第六,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 (一)对原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 楚进行审查。 (二)对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 确实进行审查。 (三)对原一审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进行审查。 (四)对形成一审裁决的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 行审查。 (五)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作出维护正确的 一审裁判或纠正错误的一审裁判的二审裁判。
期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附带民事与刑事 一并审判的,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 诉期限确定。另一种是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 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期限执行。
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一)上诉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33条和第 235条的规定,上诉一般应用书状提出,上诉 人书写上述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上诉,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 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向他宣读后,上 诉人应当签名或盖章。
2、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
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审程序,又叫上诉审程序。它是指 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 下一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 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继第一审程序之后的一个 独立的诉讼阶段。它并非每一个普通刑事案 件都必经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普通刑 事案件作出的裁判,属终审生效的裁判,应 即交付执行。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二审审理前的审查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审查提起程序是否合法;
(二)审查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的案卷 材料是否齐备
1、移送上(抗)诉案件函; 2、上诉状或抗诉书; 3、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份数; 4、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 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二)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 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 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下 级人民检察院抄送的抗诉书后,应就抗诉的理由和 根据进行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直接 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这一抗诉,并 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 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 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 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 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 方当事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 提起上诉。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向检 察院请求抗诉的权利。 提起抗诉的主体是作出未生效裁判的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但上诉 审的抗诉权要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制约, 即有效的上诉审抗诉活动须经上下两级人民 检察院共同行使。
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四、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二审程序的设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
(二)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准确惩罚 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发挥上一级人民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对下一级 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 提起上诉的主体有: 1.独立上诉的主体,包括被告人、自诉人 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 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非独立上诉主体,该类主体须经独立 上诉主体中的被告人同意才能提起上诉,包 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 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人民检察 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 理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 否抗诉的决定,答复请求人。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保障上诉制度能得以贯彻执行,故未 将上诉的理由作为上诉成立的有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