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案回眸:谁是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人 一桩发人深省的工程设计著作权纠纷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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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案回眸:
谁是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人?
——一桩发人深省的工程设计著作权纠纷案始末一个付了设计费却不能用图纸的故事;一场长达数年的设计图著作权纷争的诉讼;一种让建筑界值得思考的游戏规则。
祸起萧墙
上海南京路,被誉为“中华商业第一街”。而南京路西藏路口则无疑是这条“黄金”街最夺目的“钻石”地段。一项工程正在这里兴建,这里将诞生上海浦西新的地标——上海世茂国际广场。
这座浦西第一高楼的开发商上海世茂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地产界声名显赫的许氏家族掌控的上市公司“世茂股份”旗下的项目子公司。两年前,雄心勃勃的许氏家族集团目光敏锐,通过股权收购将国有商业企业万象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万象股份”收入囊中,并更名为“世茂股份”。而许氏家族之所以收购“万象股份”,正是看好了处于“钻石”地段,时称万象国际广场的项目。
当时的万象公司于1996年投资开发这一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近10万平方米,投资额近8000万美元。万象公司通过工程设计方案国际招投标,最终选定德国英氏建筑事务所为中标单位。双方于
1996年2月在上海签订了设计合同。这份设计合同约定了设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设计费价款总额高达382万美元。此外设计合同还对因这份合同而形成的设计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作了如下约定:
“双方应维护设计文件的共同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
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英氏设计事务所完成了建筑方案设计,并与国内有关顾问设计单位合作完成了初步设计和部分施工图设计。万象公司也按约先后支付了相应的200多万美元设计费。此后,由于英氏设计事务所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并提交相应的施工图纸,致使项目开工后,工地上图纸跟不上,造成
地下基础施工停工。万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英氏设计事务所发出解除设计合同的书面通知。至
1998年12月初双方设计合同已全面终止履行,同时也为今后埋下了一场因工程设计著作权的纠纷案。
危机凸现
xx集团于
2001年10月正式接手该项目时,将万象国际广场项目更名为世茂国际广场,项目公司也由万象公司改为世茂公司。当时工程只进行到地下结构。为了让这个项目在这个特殊的地段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和影响,世茂公司凭借雄厚的财力,将这一项目由原来的建筑面积近10万平方米增加到13.5万平方米,投资估算由原来的约8000万美元追加到3亿多美元。楼层数也从原来的48层增加到60多层。世茂公司要让这一项目成为上海浦西第一高楼和上海商业建筑的新地标。世茂公司的雄心在一步地实现。一切开发的必备文件都逐一落实,世茂公司想的只是怎样让浦西第一高楼尽快矗立。然而要彻底抛开原来的设计从技术上、投资上和时间上来讲都已经不可能了。地块的边缘紧靠着上海地铁一号线,原先设计的大楼基础已经施工完毕,已施工的基础和地下室已无法改变;重新设计在时间上又要耽误至少一年。何况德国设计师的原设计在建筑立面造型上的确美仑美奂,花数百万美金买来的设计弃之不用也实在可惜。
世茂公司采取的最佳方案,就是委托新的设计单位对原来德国公司的设计方案作适当修改,并完成后续设计。很快,世茂公司聘请了国内一家著名的设计院接手后续设计。工地上又恢复了生机,施工人员已经重新进场,为复工做好了准备,一切看上去顺风顺水。然而,世茂公司没有意识到危机早已潜伏在他这条地产大鳄的周围。
早在1998年底,德国英氏设计事务所被迫与当时世茂公司的前身万象公司解除合同时,因为延期提交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382万美元设计费还有近一半没有拿到。德国设计师心有不甘,但与中方业主多次交涉未果。极具知识产权意识的德国设计师决定另辟蹊径,以知识产权为武器,采用迂回战术达到目的。
1999年初德国英氏建筑事务所以其参加项目方案设计的两个主要合伙人的个人名义,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自愿登记,并在
2000年7月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对由该两人于
1998年11月30日创作完成,于
1998年12月1日在德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上海万象国际广场建筑物设计图纸》,该两人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此后,英氏建筑事务所发表声明,对其两个主要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主张著作权表示认同。
权利之辨
根据中国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建筑设计图纸等作品受各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包括中国、德国在内的世界上几十个国家都已加入了旨在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中国和其他多数国家均奉行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一件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无须向有关当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其作者即自动获得对作品的著作权。在著作权纠纷特别是侵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确定谁是著作权人往往成为纠纷解决的前提条件。为了便于著作权人获得权利凭证,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均建立了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法定的行政机关登记作品的著作权。登记的手续则非常简便,申请人只要提供有关的作品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并缴纳数额不大的登记费即可。自愿申请获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解决著作权权属纠纷时,可以起到初步证明的证据作用。正因为掌握了中国著作权法律的上述规定,德国设计师在中方业主完全没有预料到的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上设下了埋伏。
时间到了2001年初,德国建筑师偶然发现,
2000年4月在北京出版的某本专业杂志上,一家电脑图像公司刊登了一页广告。广告中有一幅建筑物外观表现图与他们为万象国际广场项目设计的建筑物外观几乎一致。德国建筑师确信图像公司的这幅图像一定最初来源于中方业主万象公司或者与德国人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顾问单位。2001年2月,德国事务所两位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合伙人以原告身份对万象公司、中方设计顾问单位和图像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德方的诉状上以图像
公司为第一被告,以中方设计顾问单位为第二被告,而只将万象公司列为最末的第三被告,并且在侵权赔偿的诉请中,只要求三被告承担人民币2万元的经济损失。其实原告同时提出
的非经济赔偿的另外三项诉请才是德方起诉的真实目的:
其一,被告不得在实际施工中使用侵权图纸;其二,在某专业杂志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其三,保证今后不再对原告图纸进行擅自修改复制等侵权活动。2001年6月,案件在北京开庭,而其时的万象公司正处于股权转移、股东变更的过渡阶段。老股东万象股份即将退出,这区区2万元诉请的“小”案件难以引起他们的认真关注。
而此时新股东世茂集团尚未正式进入,不仅接收工作千头万绪,而且名不正言不顺也插不上手。万象公司直到开庭前,才匆忙请了一位律师代理出庭。对这起“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北京一中院于
2001年12月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
根据
2000年7月原告在中国获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两原告为建筑设计图的著作权人。同时,法院判定,万象公司与英氏建筑事务所的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维护设计文件的共同知识产权”的条款,仅是一项原则性的约定,并未约定由双方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设计文件的种类或名称。由于该条款的约定不明确,不能确定案件中引起纠纷的设计图在该条款所述的设计文件范围内。因此,万象公司主张对设计图享有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
图像公司停止侵权;向德方设计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
灰色陷阱
乍一看,这份判决并未判决万象公司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孰不知,正是通过这份判决,德国英氏建筑事务所的著作权陷阱已经越挖越大,越挖越深。如果说,德国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取得了设计文件著作权属的初步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