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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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讲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

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

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0xx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年4月28日,与之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xx年5月1日,一法一规同步

实施。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

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二、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确定了它的根本出发点是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核心是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依

法管理、方面群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一万五千多字,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

责任、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它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

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

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交通管理和安全教育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多年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在车辆牌证管理、驾驶员技能考试和道路安全畅通保障等

方面,存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矛盾突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

全法》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行政管理原则,明确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唯一的执法主体,避免了道路交

通安全执法的混乱。同时,根据现代大交通的要求,明确政府相关

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道路

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保养及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

线的规划、施工、维护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牌证,实行管理。

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的普及性、广泛性和长期性、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素质、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道路交通

安全法》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义务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而不再是以往那

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全是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由交通警察“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机动车登记、检验、报废制度

机动车作为高危运输工具,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相对行人、非机动车,扮演的无疑是强者的角色。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直接影

响到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

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用途、载客载货

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实践证明,

实行登记制度和检验制度,对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发现走私、

盗抢及拼组装车,促进驾驶人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以及减少环境

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报废汽车上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造成交

通事故的重大隐患之一,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这个问题普遍

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

到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多发性和危险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工作难度较大,作为责

任方的机动车所有人往往无力承担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使受害方得

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据统计,《道路交通安

全法》颁布前,我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约有三分之一未参加第

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大量出现,保险公司要负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和事故赔偿费用,不

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目前,世界大多

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通过浮动保费减少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是用于对以下情况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一是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额不足,二是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是肇事后逃逸。这

样就保证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目前,国务

院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金的有关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执行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是当前执法

中的一个难题。

(四)对非机动车性质的界定

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很快,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限制摩托车上

路以后,作为普通自行车的延伸产品,电动自行车受到广大交通参

与者的青睐,迅速发展起来,在一些地方,已有取代普通自行车的

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归类于非机动车,在设计时速、行驶速度上作了限制,从而解决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属性问题。同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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