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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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
(2013-12-12 1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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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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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云中飞当年的成名作: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作者:梦想未来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一第三方证明很重要
拒不申报个税公司老总领到47万元罚单
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老总耿某因偷逃个人所得税,最近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1月18日,耿某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837170.78元缴纳入库。
突破口从副总身上打开
2006年12月1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转来的有关线索,对耿某涉嫌偷税行为予以立案检查。
耿某原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2006年3
月调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总公司副总经理并继续兼任河南
分公司总经理。
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5年间,耿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大量偷逃税款。
稽查人员于2006年12月7日下午来到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耿某对稽查人员态度冷淡,指示财务部门予以配合后悄然消失。
稽查人员随即将该公司有关账册调回进行检查。
检查表明,该公司会计核算、账目处理没有较大违规情况,与转来的线索有差异。
问题出在哪儿呢?随后,稽查人员又与耿某就有关纳税问题进行了约谈。
耿某依然态度生硬,不予配合。
既然耿某对检查是一种不配合的态度,在案件分析会上,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
为保证调查效果,经与公安局经侦支队几度协商,决定以税、警联合办案的方式进行。
为防止陈某巧言答辩、不予配合,税、警人员经过精心准备,对陈某开展强大的心理攻势。
陈某的心理防线逐渐瓦解,终于将耿某利用职务之便偷逃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了交代。
两地取得收入不汇算清缴
据陈某交代,耿某有取得河南、北京两地收入不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北京总公司发给耿某工资、奖金具体有多少,陈某说自己并不清楚。
由于个人所得税款计算的特殊性,稽查人员决定深入调查,用准确而充足的数据材料来印证耿某的偷税行为和偷税金额。
稽查人员首先对耿某作为河南分公司总经理取得个人收入情况进
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已按时支付耿某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分公司没有问题,问题可能出在总公司。
通过陈某的交代和对案情的进一步查证,稽查人员又了解到,北京的总公司每年都要根据各分公司完成的业绩情况向其发放相应的奖金,但具体的发放标准、金额、时间、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等情况不得而知。
面对如此之多的疑问,稽查局领导决定外调北京总公司,充分搜集资料证据,掌握耿某的详细收入情况。
在北京总公司所在地区税务稽查、公安部门的协助下,稽查人员实地审阅了自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总公司工资、奖金发放的账务资料,就总公司向耿某个人支付工资、奖金情况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
北京总公司方面自知事关重大,给予了较为积极的配合,提供了较为翔实的资料。
北京一行,稽查人员最终掌握了耿某在北京总公司取得工资的具体明细、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以及北京总公司向河南分公司支付奖金的做法(奖金按业绩比例计算,在限额内由耿某本人具体分配发放)。
经查,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耿某在两地取得的收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392074.14元,已代扣代缴税款120711.15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71362.99元。
其中,因不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956.85元,因提成奖金不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280元。
面对确凿的证据,耿某无话可说。
虚假报销中饱私囊
陈某同时交代,多年来耿某为取得更多的个人收入,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以莫须有的“电脑耗材”等名目计入“管理费用”,通过虚假报销,取得个人收入。
掌握了这个情况,稽查人员认真核对了该公司的报销凭证,后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2003
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
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
根据以上情况,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公司使用假发票和因虚列费用导致公司偷税行为另行作出处理。
2006年12月25日,经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就耿某偷税案作出如下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耿某补缴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税款271362.99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虚假报销取得收入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偷税金额2倍罚款计450252.28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不选择一地进行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纳税的行为定性为不申报纳税,处以应补税款1倍罚款计21956.85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至实际补缴税款之日止,共计93598.66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7.02.16 邱艳,李赞军,张蕴宏
云中飞点评:
虚假报销费用,取得个人收入是深受企业和个人欢迎的做法,因为这样既逃避了企业所得税,又逃避了个人所得税,手法非常隐蔽,税务人员对该问题基本上束手无策。
那么,税务人员怎样才能发现企业虚假报销费用呢?目前,一般是靠群众举报,另外,水平高的税务人员也可以通过寻找企业记帐的破绽发现。
发现企业有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时,要取得什么证据呢?
当事人的笔录加报销的发票作为证据行不行呢?
答案是不行。
理由:1、发票只能证明有这事件发生,比如在某酒店消费的纪录,但发票本身不能证明是否属于个人消费和公务消费,除非有第三者出证。
2、当事人的笔录可能是事实,也有可能是误解,或者是诬告。
如何去判断?如果他说企业有10多万属于个人消费的,那仅靠那些发票是不能作为依据的,最有利的证明只有当事人如经手的财务人员的证明。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要证明企业确实有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最重要的证据是第三者的证明。
在本案中,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思路非常正确并且有效。
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
另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
由于有第三者的有力证明,当事人耿某从态度生硬,不予配合,到最后只能承认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二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基建费用混成本补税挨罚后悔迟
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2月的民营纺织企业。
公司成立后不断从全国的纺织企业中挖进许多生产、销售、供应和财务等方面的能人,
特别是在销售方面挖进的几位销售高手,不仅使该企业的产品很快销往全国,还出口到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的10多个国家。
2002年度和2003年度该企业分别实现了1008万元和4516万元的利润。
随着企业实现效益的不断增加,该纺织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今后的发展,该纺织企业在2004年的3月份决定再投资新建一万纱锭的前纺车间,仅土建部分的投资就将达到19600多万元。
如此大的基建投资不能一次性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企业每年还要缴纳上千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不由得使财务总监打起了企业所得税的主意。
根据财务部门的报告,2004年1月~9月份,企业已经实现利润5200多万元,预计到年底全年将实现6500万元的利润。
于是,财务总监找来财务负责人进行商量,看如何才能将今后的利润降下来。
经过反复的推敲,他们决定一方面将外购的土建材料先全部计入“原材料”科目,然后再将部分土建费用混成生产费用,在领用时的会计凭证和账簿摘要栏里只写“领用材料”,不写领用哪种原材料,将基建工程领用的材料混入生产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在购进成套设备时,让销货方将成套的设备分成若干零配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安装时以“领用”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
2006年8月,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纺织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该纺织公司自2004年10月以后,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增长异常,利润下降也与日俱增,甚至有的月份出现巨额亏损的现象,这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明显相悖。
于是,稽查人员重点对2004年10月以后生产成本中材料领
用情况进行逐笔审查,首先让稽查人员感到震惊的就是,该公司竟然将大量的基建材料如圆钢、木材等直接打进生产成本,2004年度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材料共1086万元,2005年度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材料高达5072万元。
接着,稽查人员还通过对生产成本中材料领用情况的逐笔审查发现,该企业领用的“机器配件”的数量十分蹊跷,一批领用的配件恰巧可以组成一台或者数台设备或生产线。
为了得到进一步的证实,稽查人员不远千里到达南方某市,在该市国税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稽查人员终于从该纺织公司购进所谓“机器配件”的供应商处得到了纺织公司让
供应商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开具发票的证据。
经过统计和计算,2004年度该纺织公司共将购进的成套设备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
达868万元,2005年度将购进的成套设备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达3758万元。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纺织公司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偷税事实。
经过计算,该纺织公司采用将基建材料混入生产成本和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的方法,在2004年度共偷逃增值税332.18万元〔(1086+868)×17%〕,偷逃企业所得税644.82万元〔(1086+868)×33%〕(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发核算存货,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和设备费用不存在有保留在“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现象;下同);2005年偷逃增值税1501.10万元〔(5072+3758)×17%〕,偷逃企业所得税2913.90万元〔(5072+3758)×33%〕。
因此,稽查局不仅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补缴该纺织公司两年偷逃的增值税和应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处以所偷
税款一倍的罚款外,还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6.10.16 张玮,周建新,刘登林
云中飞点评:
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大部分的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帐时都不会检查成本,都觉得检查成本很难。
成本核算表面看起来很复杂,但是,只要把握了关键点,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企业产品核算包括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和产品总成本、单位成本的计算两部分。
从税务检查的角度来说,成本检查最重要的是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的检查。
负责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的会计科目主要是“生产成本”,因此,“生
产成本”的检查就是成本检查的中心环节。
那么,怎样检查“生产成本”呢?
当然首先是生产费用的归集情况的检查。
“生产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归集而来,其中“直接材料”重点检查是否有假入库,领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开支的范围等;“直接人工”主要检查是否有虚增工人的情况;“制造费用” 主要检
查折旧费、维修费等。
然后是生产费用的分配的检查。
主要检查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的情况。
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得多与少,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计税利润的多少,工业企业完工产品成本的计算公式为:完工产品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企业喜欢在期末在产品的计算上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在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
在本案中,稽查人员凭着扎实的功底,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该纺织公司自2004年10月以后,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增长异常,于是,稽查人员重点对2004年10月以后生产成本案中材料领用情况进行逐笔审查,发现该纺织公司采用将基建材料混入生产成本和将成套设备“化整
为零”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的方法,共偷逃增值税1842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3557万元。
本案可以说是一个惊天大案,但是,假如稽查人员不会检查成本,很可能只查到一些皮毛的税款,这个惊天大案就会与我们擦身而过。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三小心甲供材料重复列支成本
多列建筑成本偷逃所得税收
一、基本案情:
高邮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私营独资企业,2004年2月份新办,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
该公司于2005年1月份开盘预售,2005年
5月工程全面竣工,建筑面积12573.54平方米,2005年度销售房产9476.68平方米,销售收入16109871.00元。
该公司2004年度帐面亏损723950.84元,经某税务事务所审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630.96元,年度申报亏损额578319.88元;2005年度帐面利润1327346.85元,经某税务事务所审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6507.02元,弥亏后的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05533.9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98826.22元,2005年度应纳地方税收1038340.82元。
2006年8月中旬,高邮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4-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专项检查。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是采用顺查法,在对其2004年度“开发成本”帐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钢材购进,购进金额320000.00元,经查阅其与建筑公司协议合同,合同约定是由甲(房产开发公司)供料,房产开发公司为了保证开发房的质量,对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直接从销售方那里进货,款项也是由房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家支付。
稽查人员查看钢材发票时,发现发票的底纹有异常,于是就向该公司财务人员了解钢材的进货渠道,财务人员解释说,税务事务所对2004年度所得税进行审核时,已发现这类票有问题,当时已要求该公司整改,该公司已于2005年度重新取得发票,并将原开发成本冲回,经查该公司2005年7月一笔凭证记载如下:
借开发成本—建筑成本8617632.82
贷预付帐款—某建安公司7500000.00
应付帐款—某建安公司797632.82
开发成本—钢材320000.00
附:建筑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票面金额计8617632.82元,工程决算报告,建筑工程总造价8297632.82元。
原来建筑单位的工程发票金额已包含钢材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作为承建单位按工程全额计征营业税完全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该笔钢材是直接向钢材供应商购买,且款项也是向钢材供应商支付,记入开发成本的钢材发票也应由钢材供应商提供。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按此规定,可记入开发成本的建筑工程金额应为决算报告注明的8297632.82元,而不是票面金额8617632.82元,超过决算报告部分的属建筑单位多开,多开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按面积计算结转的开发成本241184.74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处理决定:
该公司应取得而未取得正式发票、以及在帐薄中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高邮市国税局对该公司作出补缴所偷企业所得税79590.74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偷税数额的50%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三、稽查建议:
在房产开发商提供部分材料情况下,建筑企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虽是
工程全额,但在开具建筑发票时,应剔除甲供料金额。
作为稽查人员在检查房地产企业时,首先要搞清是否甲供料,一旦有甲供料,就要对应工程决算报告查看其工程发票,以妨建筑企业多开发票。
来源:江苏国税网
作者:陈惟东作者单位:高邮市国税局
云中飞点评:
我们所认识"甲方供料”工程,一般是指建设单位(甲方)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采取一种“甲方供料”的方式,即工程材料由自己提供,施工单位(已方)仅以人工价款进行投标,双方只以中标的人工价款为工程造价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
在“甲方供料”工程中施工单位只按照合同上的价款缴纳建安营业税,但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那部分材料价款却没有足额缴纳营业税。
所以这种“甲方供料”的方式实质是偷逃了营业税。
目前这种“甲方供料工程”并不少见,普遍存在未将材料款计入营业额导致建筑营业税扣缴不足的情况。
但是,本案的施工单位(已方)并没有平常出现的偷逃了营业税的现象,而是交足了营业税。
本案的检查人员并没有就此打住,而是异常敏锐的检查了建筑单位的工程发票金额,发现工程发票金额包含了房产开发商提供的那部分材料价款,从而揭开了该房产开发商重复列支材料成本的事实。
从这个案例身上,我们明白了"甲方供料”工程的检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已方)有没有少交营业税;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甲方)
有没有重复列支材料成本。
2007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年,对于"甲方供料”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第一时间的反应是:他有没有重复列支材料成本?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四
五大手段揭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亮剑----斩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黑手----高淳县局破获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虚开专用发票串案
一、案件来源—海关协查现端倪
2006年年初,高淳县国家税务局结合2006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了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的专项整治活动,将纳税人申报比对信息不符的海关完税凭证共83份,向涉及海关发出了书面协查函。
深圳文锦渡等海关回函证实:有50份海关完税凭证属于虚假票,涉案企业共14户,涉案税额达222万元。
其中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接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11份,涉及税款:78.29万元,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12份,涉及税款32.43
万元,于是两公司被高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列入了重点检查对象。
二、企业基本情况
A: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9月19日成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法人代表:路松,实际经营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2号楼,主要经营:电脑及外设产品、化工原料等。
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服务。
B: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零售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4年3月22日开办,法定代表人:易明,实际经营地址:南京市百子亭28号10幢,经营范围为:电脑及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等销售。
三、案情分析—征管资料现异常
对两案进行立案后,稽查人员通过调阅、分析静态征管资料发现: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10月前,每个月的销售额基本保持平衡,但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销售额大幅上升,而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月份恰好正在此期间。
按常理分析,一般企业若要虚开发票,扩大销售收入,又要不交增值税,就必需使进、销项达到平衡,从资金角度考虑,现金交易又是最好的幌子,虚进的目的是为了虚出。
该公司接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月份,销售额猛增,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很大。
四、实地检查—初次交锋陷困境
带着案情分析结论,检查组一方面按程序快速调取了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以来的账证资料,进行调账检查,另一方面根据检查发现的疑点有针对性地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路松先后进行了三次询问,在询问中,路松都称“吉米”公司实际承包给了“胡雨杰”经营,自己不清楚抵扣票的来源,也不了解开出发票的情况,且“胡雨杰”的联系方式也中断,这使得进一步检查陷入困境。
另一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资金流极不正常、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明,在被询问过程中神色极度紧张,谈话中前言不达后语,称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人叫“胡雨杰”,让其提供“胡雨杰”的有关情况(如:联系方式、汇款卡号等),易明均以“不记的”和“遗失了”为借口进行推卸,问及货物到达企业经过的渠道、有关合同等情况,易明说是托运到达的,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托运单据,也不能提供相关交易的协议,企业账面记录的现金付款又不能提供巨额现金的来源,检查人员提出约见“胡雨杰”,企业法人以种种理由进行阻挠。
迹象表明该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另有文章。
检查人员知道让易明讲出真相,是查清案件的关键,而面对极不配合的易明又无从下手,这也使得对案件的检查陷入困境。
五、案情交流—逆向检查定方案
为寻找突破口,稽查局及时又组织召开了案情分析交流会,对照解析了南京市局精编的相同案例,集思广益,以启发大家办案的思路。
通过检查人员的汇报分析发现,两户企业都有共同的中间人——“胡雨杰”,两公司都同时与南京新威士顿公司发生了销售业务,且业务量较大(“吉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票13份、税款19.32万元;“宇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款:10.65万元)。
于是稽查局决定两个检查组联合检查,以便及时互通案情,采取迂回检查的办法,一方面从受票方取证,希望有所突破,另一方面查找关键的中间人“胡雨杰”。
六、异地取证—案情初显冰山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