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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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纪律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三条实习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或者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律协或省直分会提出实习申请,由受理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相关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安排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是一种实习学习关系,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

地律师协会报告。

第七条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具体标准为:

(一)优秀等次

1、集中培训考试成绩均分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指导律师对其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考核评价优秀的;

3、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4、模范遵守律师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良好等次

1、集中培训考试成绩均分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指导律师对其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考核评价良好的;

3、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4、模范遵守律师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合格等次

1、集中培训考试成绩均分6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2、指导律师对其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考核评价合格的;

3、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期间,无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四)不合格等次(三者有一)

1、集中培训考试成绩未能全部及格或经补考仍有单科不及格;

2、指导律师对其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3、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期间,有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九条实习人员经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省、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优秀、良好或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条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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