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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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青岛镇江路小学重建工程工程地点:青岛市市南区泰州一路1号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综合甲级

发包人:青岛市市南区建筑工务局

勘察人: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签订日期: 2019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青岛市市南区建筑工务局

勘察人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青岛镇江路小学重建工程(勘察)岩土详细勘察、基坑及周边建筑物沉降观测、基坑支护设计及相关勘察服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青岛镇江路小学重建工程(勘察)

1.2工程建设地点:青岛市市南区泰州一路1号

1.3工程规模、特征:在学校原址拆除重建一座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完全制小学综合体,总用地面积约6755.9平方米,新建总建筑面积约23581平方米(以规划局审批的面积为准)。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本工程勘察内容为岩土详细勘察、基坑支护设计、深基坑第三方监测。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其中岩土详细勘察参照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基坑支护设计参照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深基坑第三方监测参照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6承接方式:中标

1.7预计工作量:本合同含工程勘察、基坑支护设计、基坑监测等内容,其中勘察预估工作量约650米;基坑支护深度约12米,基坑支护长度约300米;基坑监测以监测方案和工作量文件为准。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项捌份及周边管线现状图,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19年4 月1 日开工,2019年10 月1 日前,提交勘察成果资料(见下表),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的80% 计取费用;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需经市南区审计部门核定)”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合同价款暂定1180000.00 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万元整)(每项费用详见附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并在勘察人开展岩土详细勘察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款中岩土详细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72000.00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岩土详细勘察、基坑及周边建筑物沉降观

测、基坑支护设计付款方式如下:

4.2.2.1岩土详细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通过备案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岩土详细勘察费的70%,审计单位出具竣工结算后,按结算值计算费用,15天内,发包人付清剩余全部费用。

4.2.2.2基坑及周边建筑物沉降观测费。按照确定的方案完成监测工作,提交全部监测成果资料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监测费的70%,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计单位确认后,按照核定工程量计算费用,15天内,发包人付清剩余全部费用。

4.2.2.3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基坑评审通过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基坑支护设计费的70%,审计单位出具竣工结算后,按结算值计算费用,15天内,发包人付清剩余全部费用。

发包人在支付每笔款项前,勘察人应同时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勘察人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3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由发包人承担费用,费用不包含在勘察费中。

5.1.4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5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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