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分权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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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的分权制衡
【摘要】本文以水门事件为例,分析了美国宪政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特点、优势及不足之处,探讨了对我国的启示作用。认为我们应当客观辩证地看待美国宪政中的分权制衡机制。虽然我国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但其中的合理成分对于我国当前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关键词】美国;三权分立;分权;制衡;水门事件
水门事件(watergate affair)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光彩的政治丑闻之一。这件事对于美国本国历史有着长远的影响。水门事件之后,每当国家领导人遭遇执政危机或执政丑闻,便通常会被国际新闻界冠之以“门”(gate)的名称,如“伊朗门”、“情报门”、“虐囚门”等。本文以水门事件为例,分析美国宪政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对我国的启示作用。
一、水门事件的经过
在1972年的总统大选中,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为了竞选连任,利用总统的职权之便,动用了“国家机器”介入选举,对竞选对手进行监听,取得了民主党内部竞选策略的情报。1972年6月17日,以美国共和党尼克松竞选团队的首席安全问题顾问詹姆斯麦科德
为首的5人,闯入位于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在安装窃听器并偷拍有关文件时当场被捕,虽然尼克松随即反驳
“这不是我指示的”。尼克松一度竭力掩盖脱罪,但在随后对这一案件的继续调查中,尼克松政府里的许多人被陆续揭发出来,并直接涉及到尼克松本人。1973年10月20日尼克松为了罢免要求他交出证据的特别检察官,迫使拒绝解任特别检察官的司法部长辞职,司法次长继任司法部长后,又因为拒绝罢免这位特别检察官而辞职,最后第三任司法部长才答应罢免特别检察官,尼克松更动员fbi 封锁特别检察官及司法长官、次长的办公室,宣布废除特别联邦检察局,把此案的调查权移回司法部。尼克松滥用行政权力来维护自己,招来国民严重指责。
10月31日,美国众议院决定由该院司法委员会负责调查、搜集尼克松的罪证,为弹劾尼克松作准备。1974年6月25日,司法委员会决定公布与弹劾尼克松有关的全部证据。7月底,司法委员会陆续通过了三项弹劾尼克松的条款。尼克松于8月8日宣布将于次日辞职,从而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辞职的总统。
二、美国的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
1、三权分立
美国是一个共和制国家,其政体是总统共和制。“三权分立”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原则。《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规定,宪法授予的最高立法权属于合众国国会,其权限由宪法列举。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的规定,美国总统是美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行使国家
最高行政权。美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将联邦司法权交给由联邦最高法院及联邦下级法院组成的联邦法院行使。
从总体上来说,美国宪法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规定这三项权力分别属于联邦国会、总统和法院。各部门的具体权力主要有:
(1)联邦国会的职权。立法权、监督权、财政和税收权、批准权、宣战权、决定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等项权力。
(2)联邦总统的权力。政府官员和法官的提名及任命权、军事权、外交权、立法否决权和立法创议权、赦免权。
(3)联邦法院的权力。专有案件审理权;上诉案件的审理权;司法审查权;参与审理关于总统的弹劾案。
在美国,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是平行的,没有哪一个是“最高”的权力机关,三种机关各司其职,互不越权,而且不得相互兼职,例如行政官员、法官不得在国会占有议席,议员也不能受任政府文官职位,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也不能同时担任法官。三权在政治上体现了最大相互独立性。
2、权力制衡
(1)国会与总统之间权利的制约。国会对总统提出的公使、大使、政府官员的任命名单和总体代表美国所签订的条约有批准或否决权;国会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并且可以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权;对总统及政府官员提出弹劾等。而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享有
有限的否决权和“口袋否决权”。
(2)国会与法院之间权利的制约。国会拥有对任命法官的批准或否决权,总统提出拟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必须经参议院批准后方可正式任命。另外,国会拥有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而法院有权通过违宪审查宣布国会立法因违宪而作废;此外,在国会对总统进行弹劾审判时,必须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弹劾法庭主席。
(3)总统与法院之间权利的制约。法院可以通过对宪法含义的解释,宣布总统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或其他行政行为违宪,来限制总统权力的行使。而总统对法院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总统握有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法官人选的产生首先要获得总统的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正式任命。
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不仅要分开而且还必须做到相互制约和相互平衡,不能使其中任何一种权力超乎其他权力之上,为此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三机关中之任何一个机关的官员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同时兼任另一机关的职务。宪法在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由三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分别掌握的同时,还具体规定了三个机关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平衡。
三、从水门事件看分权制衡的效果
在美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享有很高的权利,但是它的权力也受到种种限制,对总统的弹劾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总统权
力的滥用。在弹劾过程中,国会和最高法院都独立行使相应的权力,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掌握提出弹劾案和审理弹劾案的权利,体现了分权的思想,水门事件中最终审理由首席大法官主持,体现了最高法院于国会之间的权力制衡。尼克松总统由于自己的不法行为破坏民主制度受到弹劾。
四、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行宪200多年来,其经济繁荣、政治稳定、人民生活自由而有序,这个良好的体制无疑与宪法中的一系列分权与制衡机制密不可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相互独立,相互之间制约着彼此可能存在的滥用,所有权力的行使都在一个“法”的纬度内,达到的是一种“权力之制”的平衡状态。这种权力制衡的方式无疑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化保证,当今美国的政治制度法治化的精华之点还在于其良好的制衡体制。当然美国的政治制度也有不足之处。
美国式民主模式适合中国吗?邓小平同志对此很早就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照搬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1]国情之间的差异决定我们照抄照搬美国式的分权制衡制度肯定是行不通的,但其分权制衡思想与制度中的精髓和合理成分对于我国当前的民主法治建设仍然不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