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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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最低收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最低收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湘建房[2004]14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4.13【实施日期】2004.04.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废止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04]1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建设局(建委)、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房地产局:《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4月13日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与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土地、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企业单位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协助政府做好本单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 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 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 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 序。
第十九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 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 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 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 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 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 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 的租赁补贴支出。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4〕26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4〕26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4〕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7日浏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制度体系,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配租、运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农村家庭的住房救助,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及住房状况等因素制定相关政策。

第四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国有经济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住房保障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200963号

200963号

湘政办发(2009)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局办 2011-11-2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九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二00九年九月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加大投入的原则,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

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目标任务2009年到2011年,全省计划新增廉租住房 28.4万套、新增租赁补贴7.1万户。

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推进城市棚户区和林区、垦区、矿区、中小学校危旧房改造,以实物保障为主,结合发放租赁补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9.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3.5万户。

第二阶段: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9.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2.5万户。

第三阶段: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8.6万套,新增租赁补贴1.1万户。

各阶段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次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其他方式新增的廉租住房于当年12月底前筹集到位。

2024年廉租住房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廉租住房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廉租住房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范例《住房配租申请表》需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申请;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现有房屋产权证或租住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面积证明;三、若申请人属于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户),还需提供低保证明(如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严谨如下: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需在自受理之日起的____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张榜公布,若无异议,则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____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转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____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经严格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____日。

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申请人将被登记为廉租房保障对象,并收到书面通知。

同时,登记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书面通知其本人,并说明理由。

若申请人对住房状况审核有异议,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家庭收入审核有异议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谈以及信函索证等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廉租住房配租资格证》。

对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需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则需凭租房合同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合同,租金补贴自次月起享受,按季度领取。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和资金筹集第三章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五章轮候与分配第六章使用与退出第七章资产与权属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7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以下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湘政发[2011]11号

湘: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湘政发[2011]11号

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0号)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县市区。

第四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各市州、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市州、县市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

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将各市州、县市区划分“0.8、1.0、1.2”三档,作为安排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七条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

某市州、县市区的补助资金总额=〔(该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40%+(该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各市州、县市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60%〕×年度廉租住房补助资金总额。

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株洲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及租赁补贴发放等住房保障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含农业转移人口)、符合规定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城市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持有居住证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拥有本市城区户籍,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

第四条市房产局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核、配租、租赁补贴和运营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房产局可牵头探索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共有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长沙保租房申请条件

长沙保租房申请条件

长沙保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长沙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的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长沙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沙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长沙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应符合长沙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且在长沙市具有稳定的工作或收入来源。

三、申请材料
申请长沙市保租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收入证明材料,如工资条、纳税证明等;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证明,如房屋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等;
其他相关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

四、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部门发放《长沙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

五、租金标准
长沙市保租房的租金标准根据房屋面积、地理位置、房屋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租金水平低于同地段市场价。

具体的租金标准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第五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人口和收入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做好项目储备,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嘉政办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最低收入家庭,是指下列居民家庭:(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之一的市区低保人员、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和受援助家庭;(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四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无房户:无自有住房,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屋、或寄住他人住房的家庭;(二)拥挤户:按市区常住户口计算,人均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家庭。

第五条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住房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

求。 以后 ,根据 城镇 廉租 住房 建设 发展 规划 再逐 步扩 大 保 障对 象和保 障 面积 范 围。各 市州 、县 市 区人 民政府 要
三 、城 镇廉 租住 房 的保 障方式 城镇 廉 租住 房保 障采 取 实物配 租 、发放 住房 租 赁补
维普资讯
如下:

房 困难 程 度 ,对特 别 困难 的低保 家 庭给 予优 先照顾 和重

充分 认识 加快 城镇廉 租住 房 建设 的重 要意 义党 点倾 斜 。省人 民政 府监 督检 查 并采取 “ 以奖代 补 ” 的形
中央 、国务院 高度 重视 城镇低 收入 家庭 住房 问题 。 会 主义 和谐社 会若 干重 大 问题 的决定 》要 求 : “ 快廉 加
( 政 府 主导 ,政 策扶 持 。政 府各 有 关部 门要 为廉 四) 租住 房 建设 用地 ,廉租 住 房建设 用 地实 行行政 划拨 ,免 征行 政 事业 性收 费。 政府 出资 新建 、改建 、收购 和社 会
感 ,采取 得力 措施 ,加 快城镇 廉租 住房 建 设 ,确保 党 的 租住房 建设 开辟 “ 色通 道” 。切 实保 证并优 先供 应 廉 绿
式对 组织 实施 得 力 、年度任 务 如期 完成 的 困难 地 区给 予 ( 坚 持标 准 ,控 制成 本 。廉 租住 房 建设 以满 足保 三)
党 的十六 届六 中全 会通 过 的 《中共 中央 关于构 建社 扶助 。 租住 房 建设 ,规范 和加 强经济 适 用房 建设 ,逐 步解 决城 障对 象基 本住 房需 求 为 目标 ,要规模 适 度 、交通便 利 、
能 力 。用 于实物 配租 的廉 租住 房来 源 渠道主 要包 括 :
租 赁 补贴 指政 府 向符合 条件 的申请 对象 发放 补贴 ,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0.30•【文号】财综[2007]6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
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湘建房[2009]1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1.14
【实施日期】2009.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情况的通报
(湘建房〔2009〕1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局:
2008年,省委、省政府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指标考核,下达各市州建设筹集廉租住房100万平方米、新建经济适用住房200万平方米建设任务。

一年来,各市州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为民办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8〕6号)精神,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圆满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房源建设筹集和保障户数情况
2008年,全省新建廉租住房开工项目263个,总建筑面积157.31万平方米、 32606套,总投资167613万元;竣工面积77万平方米、15926套,累计完成投资103740万元。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开工项目216个,施工面积287.92万平方米,竣工面积221万平方米、25828套,累计完成投资26.24。

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从 20 年 8 1 起 , 06 月 9日 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 1 1 调整为 1 0 。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 .% 7 .% 8
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
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请省 、 治区建设厅立 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自 住房公积金 管理 中心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九 日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基本 目标
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 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 知》国发[ 0] ( 2 S 6号)《 0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01 号 )《 ( 2 67 、 0 3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
1. ( ) 规范办理手续 。按照制式 文本 。 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 出具 相应 的决定 、 通知或凭证等。
1. 1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按照规定 的内容 、 、 时限 程序予 以公示 , 并设立举报 电话及信箱等 。 1. 2 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会同有关部 门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 . 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 障 、
8 . 规范服务行为。管理人员态度耐心热情, 用语文明规范, 作风清正廉洁。
( ) 三 实施程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9 . 规范审核程序。 依法受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给予答复。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
记, 并实施相 应保 障;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 的, 要及时告知并说 明理 由。
( ) 二 管理及服务
5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设置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 明确管理职能 , 责 日常管理工作 。 负

2023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 廉租房政策

2023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 廉租房政策

2023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廉租房政策二、廉租房申请材料《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世分量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廉租房申请程序《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廉租房的政策是怎么样的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廉租房”这个词,那么廉租房的政策是怎样的?住房问题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可能是终其一生都在追求、奋斗的目标。

可是对于一些低收入家庭来说,在经济适用房都没有能力购买的起的情况之下,政府又推出了一批廉租房政策。

所谓的低价廉租房,我们就可以看出低价廉租房政策肯定是针对一些贫困家庭而推出的房产。

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

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

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2006年7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

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问题,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为使这项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地要高度重视并作为各级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好。

二、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

目前,中央财政在对省级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已经考虑了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

省级财政在对市、县财政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时,也要相应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

同时,市、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三、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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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省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民政、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上报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纳入保障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纳入保障对象、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按照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收购、改造原有公房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三章保障对象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拆迁安置住房;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县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十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工薪收入:是指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单位发给的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

“其他”收入:指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合法取得的收入扣除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以直接用于投资、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其他经常性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财产性收入;领取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偿费、赔偿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转移性收入;住房出售、拆迁补偿等财物收入等。

其中,工薪收入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退休进入社保的,由社保机构出具证明。

其他收入主要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身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主要包括:现金及活期存款(现金、活期存折、信用卡、个人支票等)、定期存款(本外币存单)、投资资产(股票、基金、外汇、债券、房地产、其他投资)、实物资产(家居物品、住房、汽车)、债权资产(债权、信托、委托贷款等)、保险资产(社保中各基本保险、其他商业保险)。

第十二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现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具体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等情况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领取货币补贴的家庭应与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由户口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后将货币补贴直接支付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也可直接支付给被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四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对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患有大病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承租危房、面临拆迁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安置。

单套配租住房因无法分割而超过保障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依据《湖南省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低保家庭,可以酌情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六条现有租住或私有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低收入或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可将原租住房退出后按无房户标准进行保障,私有住房也可交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回购或代管,然后按无房户标准进行保障。

第四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

其来源主要包括:(一)市州、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三)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四)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金额;(六)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七)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十八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改建、腾空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二)国有直管公房;(三)单位存量公有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尽可能安排在城市近期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区域。

不得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全部安排在城市边缘区域。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基本必须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环境设施。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要达到2%以上。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政府收回或回购等事项。

配建标准及其收回条件或者回购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并在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管。

对已经出让土地的,可以在规划环节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适当配建。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执行以下优惠政策:(一)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按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三)市州、县市区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报当地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契税。

(四)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市场租赁住房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小户型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经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可,报当地税务部门免征房产税。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印花税。

(七)经营、管理、租赁廉租住房,免征印花税。

(八)对个人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捐助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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