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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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04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04,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292期)
Total No .292
收稿日期:2012—01—01
作者简介:王丽萍(1969—),女,黑龙江佳木斯人,佳木斯大学公共外语部,副教授,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宋琦(1961—),女,黑龙江佳木斯人,佳木斯大学社科部,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

项目简介:2011年黑龙江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
(YJSCX2011—367HLJ )。

关于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王丽萍1
,宋

2
(1、2.佳木斯大学社科部,黑龙江佳木斯154007)
摘要: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现状,分析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失地农民;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4—0151—02
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增长,
而产生失地农民也是必然现象。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提速,失地农民的数量急剧增加,由于种种原因,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形成了庞大的弱势群体。

所以,
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是城市化进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

一、失地农民的现状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用了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
失地农民数量迅速增加。

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约5000万人,
而且仍以每年300万人左右的速度递增。

依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到2030年,失地农民将增至1.1亿人左右。

抽样调查显示,
失地农民生活困难的占60%,有81%的失地农民对未来生活担忧,其中担忧经济来源的失地农民占63%,担忧养老问题的失地农民占72.8%,担忧医疗问题的失地农民占52.6%。

农民的生存与发展、
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得到妥善解决,农民上访中有60%与土地有关,其中30%又跟征地有关。

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1.土地所有权不明确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具体可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
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有。

出现了所有权主体的混乱。

在征地过程中,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不清晰,导致征地过程中最终的土地处分权完全集中在乡镇政府手里,对于土地转让,农民只能被迫接受,
而且由于监管不严,中间多出现腐败现象。

征地多出于政治考虑或当地的招商引资考虑,并没有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

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2.征地制度不健全
(1)征地界限不明,征地程序不规范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包括哪些,政府部门拥有了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提高政绩,把商业性和公益性的土地征用混杂在一起,不顾农民利益低价征地,并且征地程序不规范。

我国征地主要包括申请和实施两个法律程序。

申请程序是政府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实施程序是项目的论证及相关手续。

但是作为被征地的主体,拥有土地使用经营权的农民,
却没有参与征地过程,整个过程只有政府在主导。

这就使得农民在补偿安置中没有他们的声音,
农民的权力和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受损。

(2)补偿费分配不合理,补偿标准低
我国目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很混乱,加上户籍管理的不规范,
人口的总数及各自应分配的费用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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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最终确定。

并且,土地补偿款中有一部分归村集体所有,最终农民只能拿到补偿费的一部分,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只能按原用途的价值给予补偿,单以产值为补偿标准不能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的生活需求,未来土地增值部分并未补偿给农民。

并且各地普遍获取规定补偿标准的最低限,由于操作的不规范,实际补偿往往低于规定的标准,损害了失地农民的权益。

三、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途径
1.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现,是中国长期实践的结果,完全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国情。

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切实可行的。

村民小组是农村社会管理的最小单位。

村民小组有固定的区域界限,小组里每个人的思想观念、生活习俗相近,宗教信仰也集中,是农村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最基础的经济组织。

因此,将村民小组确立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村民小组的基本职能,符合农村实际。

能够极大地稳定民心,保护农民自身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2.科学规范征地制度
(1)界定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
加强对土地的管理,用法律的形式具体列出可征用的公益性项目用地,防止征地权的滥用。

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要先进行公告,说明征地的合法性,让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不能征收不符合征地规定的土地,严格依法办事,让被征地农民有法可依;征地批准后再次进行公告,举行听证会,就赔偿等问题与农民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农民意见,让农民享有参与权。

意见一致后进行安置补偿方可征地。

若有争议可以申诉和申请仲裁,设专门机构公正地解决。

征地过程阳光化,让农民参与征地过程,使农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2)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改变目前以“耕地年平均产值”为主的原补偿标准,逐步推行土地征收市场化,让农民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

拓宽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

并且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民、村、乡镇之间的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年龄较大、劳动能力较弱的农民可进入城镇低保体系;获得高额征地补偿款的城郊农民可以进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新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接纳城市规划区外的失地农民。

同时,整合农村养老和城镇养老体系,完善城市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其范畴最终包括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2)完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从制度上明确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合理安排失地农民分类参加医疗保障体系。

有工作具备缴费能力的失地农民,可按照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并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固定工作,采用灵活方式就业的失地农民,参照所在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费参保,同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由于家庭生活困难而无力参保的失地农民,应纳入当地社会医疗救助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失地农民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以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3)建立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失地农民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有权利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待遇,不得以被征地农民曾获得高额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为由将其排除在外。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确保失地农民的生存权,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4)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
首先,加强就业培训,拓展就业渠道。

全面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率。

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失地农民,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

其次,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部分失地农民想自主创业,但担心风险过大而未付诸实践。

因此,政府应该优化他们的创业环境,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减免税收的优惠,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扶持力度,减轻他们的负担以降低创业的风险。

同时农民要提高自身水平,增强创业的信心和勇气,不但让自己走上致富的道路,还能带动其他的失地农民就业,促进失地农民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洁.【形势要点】调查称中国失地农民总量已经超过4000万[LLH].www.zjsr.com2011-8-10.
[2]王晶.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策略探讨[J].农业经济,2010,(12).
[3]孟繁丽.城市化进程中应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模式[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12).
[4]潘光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研究[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
[5]许宝健.调查三农[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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