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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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咖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达成本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蜗蜗网咖
经营地址: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火车站铁道大厦
出资额(预估)(单位:人民币):1200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圆整);
类型:服务场所
经营范围:提供互联网服务上网、烟饮料食品销售、网络游戏点卡销售;
合伙企业所有营业执照法人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期限5年期,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网咖最终股份确定由实际出资额为准,实际出资以账目为证据)
甲方姓名:_____ (预估)出资额(___万元),比例: %,已出资____万元;
乙方姓名:_____ (预估)出资额(___万元),比例: %,已出资____万元;
丙方姓名:_____ (预估)出资额(___万元),比例: %,已出资____万元;
丁方姓名:_____ (预估)出资额(___万元),比例: %,已出资____万元;
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遵照各自的比例于网咖各种所需投资前10日准备,若因资金的及时性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纠纷由责任人承担(如延迟开业),四方共同出资的资金统一由_____保管和支配,资金保管人在保管及待支配期间负责资金的安全,如有意外情况发生,责任由资金保管人承担。资金的支配须以发票、收据、收条为依据,资金保管人负责依据的归集工作。
依据要得到全体合伙人共同认可,并要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并以此为证据形成网咖各阶段投资的账目,账目要包含花费用途,用量,单价,做到有据可依,量价清晰。以此避免意见与纠纷。账目由_____负责,账目负责人负责每笔投资的归集与核对,并承担给予其他合伙人详细耐心解释的义务。网咖的最终投资总金额以账目为准,账目的每页所记录的投资信息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力随时查阅和提出疑问,并要每个合伙人最终签字确认。
如四方共同出资的总资金在企业正常营业后未支配完,剩余的资金可由四方一致协商同意按每个合伙人比例股份分配或者用于后期企业日常事务开支。
第四条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伙企业应当于正常营业后起的每个月1-3日计算上月盈利收入,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保管,占有,挪用企业的月盈利,必须用于各合伙人回收成本。
(二)每个月盈利收入至少保留2000元用于企业备用开支,年底如有剩余按比例分配;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按出资额度分配。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合伙人任意一方不得利用本合伙企业用作债务抵押,还贷等一切债务;
(三)合伙人私人债务与本合伙企业无任何利益、债务关系;
(四)合伙人如对企业债务及亏损赖账不承担出资分配,降扣除其全部股份到除名。
第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则可作出决定,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以合伙企业名义贷款,抵押或者其他用途。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
(四)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如网吧:电脑设备、桌子椅子等一切网吧财产)
(五)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权利;
(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变更转让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
第八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本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人不得同他人在合伙企业同一县级行政城市内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条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在营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退伙资金(股份)退还分配
(一)自签订本合伙协议书起,半年以内合伙人自行退伙,只退还其合伙人入伙资金的10%资金或者其资金购买的设备;
(二)自签订本合伙协议书起,半年以上1年以内合伙人自行退伙,如合伙人出资的资金已经回本不退还其股份(资金);如未回本只退还其合伙人入伙资金的1%资金或者其资金购买的设备;1年以上合伙人自行退伙不退还任何资金(股份)。
第十三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可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