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放开部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交规〔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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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放开部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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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放开部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交规〔2017〕7号
各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规定,现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以下道路运输服务项目价格
(一)道路客运服务价格。
主要包括与铁路客运平行线路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除外)。
具体线路由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线路详见附表一。
(二)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主要包括行李运输代理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清洁费、车辆停放费、订票手续费、送票费、补票费手续费、客车发班费、班车延误脱班费、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服务费、行包装卸费、行包保管费、小件物品寄存费。
二、有关要求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行定价。
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客运票价管理制度,做好票价变动客运班线始发和到达地及各客运站之间的票价衔接协调工作。
经营者发售、预售班车客票,至少提前15日在各售票窗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具体执行票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客运站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经营者办理售票事宜,不得超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黑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申报(公示)表详见附表二。
(三)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或参与价格垄断联盟或达成协议,不得干预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四)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的监管,积极配合物价监管部门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线路(略)
2.黑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申报(公示)表(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4月21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