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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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一)
摘要:主体性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应有之义,主体性发展的内在诉求就是通向主体问性。
随着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哲学转型,以人为本思想不仅在理论上具有超越单子式的主体性的必然性,而且在实践中也具备了通向主体间性的现实必要性,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展现的是真实的主体间性,它对引领主体间性哲学观的实践生成、普适化与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以人为本;主体性;主体间性
一、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分析
由主体性到主体间性是近代西方哲学的第二次伟大转型,在这次转型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由孤立的人向现实的人转型,也可以看到由虚拟的社会关系向现实的社会关系转型。
主体间性哲学思想的提出,不仅在哲学主题上意味着“现代哲学扬弃了近代主体性哲学”,“而且在哲学使命上也引发了由主客对立的主体性哲学向关注主客关系依存的交互主体哲学的迈进”。
从历史发展的逻辑来看,以人为本思想的发展经历了由神本到人本、由人本到以人为本的过程。
但是,单子式的以人为本并不是人类发展的最终追求。
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入、社会交往的广泛,一种更具体的以人为本思想彰显出来,这就是主体间性的以人为本思想,它超越了单子式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单子式的人引向多维式的人。
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就是这种主体间性的以人为本思想,科学发展观是这种以人为本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具体
的理论表现形态。
(一)以人为本的主体性确立
以人为本思想深刻印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命题,彰显了人的主体性特质。
毛泽东曾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这里表征了一个深刻的含义,即人的主体性概念,而且这个论断是从认识论的维度上所得出的事实上的认定,它是在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中来界说主体和主体特质的,即人的主体特质是行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人的自觉、自主和创造的特性。
不难看出,这种认识的确立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机械唯物主义长期斗争的结果。
哲学史上曾出现精神主体论,黑暗的中世纪就以“以神为本”来漠视人的存在,到德国唯心主义大师黑格尔那里将“绝对理念”这一纯粹精神属性的东西发展到极点。
这种撇开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和客观必然性把主体看作是某种观念的、精神的本体,其理论观点必然是浓厚的唯心主义的注脚。
与精神主体论相对立的是物质主体论。
依从这种观点,则逻辑地归结为:自然物质归根结底是最终的主体,甚或是唯一的主体,人往往被湮没或消融于自然物质世界中。
物质主体论完全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与意志的力量,或充其量认为人只有无条件地承认外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并严格遵循其中的必然性,才能在活动中显示出有限的主体性。
这种观点充斥着浓厚的形而上学唯物论和机械主义唯物论,这正如马
克思所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
”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实现了哲学史上确立人的主体性地位与理论的辩证综合。
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历史观出发,经由辩证的综合,阐明了相对于“神”与“物”而言,人的主体身份和主体特性是在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中生成的本质特性,是从主观和客观、主体和客体、认识和实践的关系中理解和把握人的主体性的。
人的主体特性反映在社会历史领域集中地表现为人对历史的创造上:整个历史发展是一个物质运动的过程,是必然到自由的发展过程,作为物质运动的驾驭者、有意志的能动的主体的人,其实践过程就是对人类历史创造的过程。
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实践的观点和人的主体观是浑然一体的,实践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实践,人是从事物质运动实践的人。
正是人作为实践的人,以主体地位自居,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改造人类自身,创造了人类历史,并使其成为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
(二)以人为本的主体性价值取向
“以人为本”之中的“本”,不是从本体论维度来界定的,而是从价值论维度来界定的。
“以人为本”并非解释人是世界的本原,是派生其他物质形态的第一性,而是解释在物质世界中人是最根本、最主要的问题。
从
价值伦来讲。
“以人为本”主要体现在人的价值取向、价值标准与价值目的上。
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从马克思对价值的界定可以看出,价值本身是个关系范畴,是一种完全的属人关系。
在价值关系中,外界物通常为价值客体,而人被称为价值主体。
在这一视阈下,价值与人的主体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价值的产生,是在价值客体(外界物)满足价值主体(人)的需要过程中实现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本旨,或者说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做到价值的生成与创新。
以人为本的主体性体现在价值取向上就是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爱人、塑造人;体现在价值评价标准上就是以满足价值主体(人)的需要和维护价值主体(人)的利益为根本评价尺度,当然包括受尊重、受理解、解放自我的需要;体现在价值目标上就是遵循价值取向的实践路径以追求价值的最大化。
在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中所说的尊重人、理解人、关爱人、塑造人等,此中的主体的人,按照马克思主义人的存在理论,包括类存在意义上的人、社会群体意义上的人、具有主体性的个人。
具有主体性的个人,是主体存在的最根本形态,其他社会群体主体性和类主体性存在都是在个人主体性存在的基础上形成的。
因此,人的主体性首先是个人主体性,尊重人、理解人、解放人、塑造人首先是指尊重、理解、关爱、塑造具体的个体的人。
具体的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心、相互塑
造,这是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在独立的人格和个性的个人之间的一种价值取向。
从理论形态上讲,这本身已经涉及到主体际问题,一个真正理解自身作为主体的意义的人,同时也应该理解他人作为主体的意义,这本身就是以人为本思想内核中的应有之义。
美国哲学家大卫·雷·格里芬在《后现代精神》一书中指出:“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被看作一个‘你’,而不仅仅是一个‘它’,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主体,而不仅仅是客体。
”以人为本的主体性所揭示的是独立人格的个体之间的一种互为主体关系,它是对传统主客体关系的严峻挑战,这个挑战要求我们在当今社会中要以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引导主体间性哲学观的构建与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的主体间性分析
主体间性理论是针对主体性过强或主体性异化而提出来的。
主体间性并非是对主体性理论的彻底颠覆,在某种意义上,主体间性理论是在对主体性理论作出认同基础上的一种理论发展,因为不承认主体性,主体间性理论就会丧失立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它的真正的主体间性思想,这对引领主体间性哲学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从类存在角度论证主体间性
马克思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
”马克思所论述的类特性不仅有生物学意蕴,更包含了深刻的社会意蕴,这种社会意蕴强调了人的类本质必然产生于社会关系中,必然存在于社会关系中,必然
体现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必然是一种有别于动物的有意识的本质。
只有把人作为一种类的存在,才能真正凸显人的社会特性,才能把人的交往纳入到社会实践与生活中,从而创造出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在这里,马克思是把人作为类的存在来考量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在诸多关系中彰显人存在的意义与地位。
马克思以人为本的思想主要强调了人的类存在的共同性、实践性与目的性。
共同性是类存在的社会人的行为纽带,实践性是类存在的社会人的条件,而目的性是类存在的社会人的旨趣。
马克思所说的:“个体是社会存在物。
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
”正是这种意义上的主体间性是以人为本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