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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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

第六章宋代法律制度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宋代法律制度在前代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和完善,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施。

一、刑法方面宋代刑法严厉,对犯罪分子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惩罚措施。

刑场一般位于城门外的郊区,有的地方还设立了独立的刑场。

宋代刑法主要包括五刑,即剑、鞭、赐一、动乱、斩。

其中剑指的是死刑,鞭是指鞭打,赐一是指拷打,动乱是指徒刑,斩是指以斩首处死。

此外,宋代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如极刑、征东、征西等,用来处罚一些特定的犯罪行为。

二、刑事诉讼宋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告状、起诉、查明、审判、判决等程序。

宋代设立了以州县为单位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县令或知府主持审理,涉及重刑的案件由府县知府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受害人和证人都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专业的刑事诉讼程序,如审判前要进行思过、准备材料、传讯被告等。

三、民事法律制度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土地制度、家族制度、婚姻制度、继承制度等。

土地制度方面,宋代采用了均田制,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来调节土地所有权关系。

家族制度方面,宋代重视家族的权威和稳定,通过族谱和家法来维系家族的纽带。

婚姻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大力倡导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

继承制度方面,宋代实行了世袭制,通过家族的财产继承来确保家族的繁衍和稳定。

四、法官和司法制度宋代的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在执行司法活动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宋代的法官一般由州县官员兼任,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得到了一定的法律教育。

他们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法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如查办重大案件、监狱管理等。

宋代还建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如京城的大理寺等,以便更好地执行司法活动。

总的来说,宋代的法律制度在保障社会秩序和法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

宋元法律制度宋元时期(960年-1368年),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从宋朝开始,致力于制订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便在法律上保护民众免受骚扰和侵害。

然而,在元朝建立后,国家君权主义逐渐显现,法律制度开始朝着愈加严厉、统一的方向发展。

尽管它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但它们的法律制度多年来一直是独具特色,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时期,法律制度开始比以前更为系统。

在北宋,赵普制定了《大宋律疏》,该法典包含了刑法、民法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大宋律疏》分为五卷,是一部详细而复杂的法律规定书。

除此之外,宋代还有《生世》(民事法律)、《开宝验》(钦定法律)和《武定王法》等书。

宋代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唐律疏》和《唐会要》的。

在此基础上,严格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犯罪分为轻重,有不同的刑罚,并有着从轻到重的处理方式。

其中,宋代《大宋律疏》还对家庭、婚姻、土地和契约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确立了契约的地位不管是在法律中还是在商业中的重要性。

除了《大宋律疏》以外,还有一些扩展法律规定和刑法,以帮助宋代社会在各个方面进行管理,如《慈幼宫律》和《房产法》等文件。

此外,宋代杨时颐撰写的《急就篇》是一本关于民事方法的著作,该书记录了各种法律流程和程序,让人更加了解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

宋朝时期,法律制度注重监督和审查,对于官员和人民都要求普遍遵守法律。

每个县都设有律师、判案庭和监狱等机构。

同时,也规定了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严禁私自逮捕、拷打、审问和处决人犯,这些行为一旦发现就处以严厉的处罚。

元朝法律制度元代法律制度也是深受宋代法律制度影响。

元朝时期,法律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革,一些法律条款在《元典章》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典向行政领域、经济领域、刑事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也成为激励商人、优化国家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元典章》是元代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共有五十卷,包括法律、律法、刑法和民法等方面的规定。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创新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程序。

宋代建立了完善的审判程序,主要是通过建立了“悬案起诉制”,即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可以由官员悬案起诉,以确保司法公正与有效。

此外,宋代还建立了有严格程序规定的审判流程,包括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从而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审判组织形式。

宋代的审判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官府审判,即由官府设置的刑事审判机构进行审判;二是民间审判,即由民间机构、社团或村落组织进行审判。

官府审判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确保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民间审判则注重社会的参与和民权的保护,更加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性。

再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创新了司法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

宋代建立了依法任用的制度,即司法官员的选拔和晋升由皇帝依据其才能和政绩来决定。

同时,还设立了科举考试制度,通过考试选拔有才能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从事审判工作,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宋代司法审判制度还创新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宋代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以公开审判,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有效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司法官员的言行举止也受到了监督和约束,减少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最后,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注重法理和实证相结合。

宋代建立了法官可查考法律条文进行裁判的制度,强调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

同样,也重视实证研究,鼓励收集、审理和使用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总体而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古代中国历史中具有重要的创新性。

通过创新审判程序、组织形式、人员选拔和考核机制、公开性和透明性以及法理与实证相结合等方面,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效率和权威,为后来的中国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法律 • 元太祖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来,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扎
撒”。1223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重新拟定了训言、 扎撒和古来旳体例”,用蒙古文统计,称为《大扎撒》。 内容涉及那颜背叛君主者处死、擅离职守者处死、马畜盗 一赔九等,以及其他保护游牧经济、社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旳不平等。 元初,根据不同民族将民众旳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 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 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域旳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 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 旳法规。
四等人
• 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着民族差别。元代法律要求宗室及蒙 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 刑部,且审判机关旳正官亦由蒙古人担任。遇有蒙古人与 汉人纠纷案件,多偏袒蒙古人。法律上明定蒙古人犯罪与 汉人犯罪同罪异罚。如盗窃罪,汉人均处黥刺之刑,而蒙 古人则免刺。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打死汉人,只是要求 “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丧葬费)”;反之在一样情 况下,汉人若打死蒙古人,则一律处死并付烧埋银。蒙古 人犯死罪也可免考掠,日给饮食。假如是蒙古官员犯罪, 连行刑也必须是蒙古人,且法律往往不要求对犯罪官吏旳 详细处分,虽然要求,刑罚也比唐、宋律轻。
立法概况
• (二)编敕 • 敕旳本意是尊长对卑幼旳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来成为皇帝诏
令旳一种。宋代旳敕是指皇帝对特定旳人或事所做旳命令。 敕旳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旳根据。依宋代成法,皇帝 旳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 才被赋予通行全国旳“敕”旳法律效力。 • 编敕,是将一种个单行旳敕令整顿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 式旳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主要和频繁旳立法活动, 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旳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旳《建 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 敕旳特点是: • ⑴任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旳体例分类, 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 ⑵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 到破律、代律旳地步。 • ⑶敕主要是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旳要求,所谓“丽刑名轻重 者,皆为敕”。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宋辽金元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封建王朝,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进行讨论,并揭示其在法制发展中的贡献和特点。

在宋辽金元时期,法制的发展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渊源性。

宋代沿袭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补充。

这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宋朝建立了律令法典《大宋律例》,该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大宋律例》详细规定了刑法、刑律、司法程序、刑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且在宋代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崇尚文化法治。

相较于唐代的武力法治,宋代法律制度更加注重社会的文化和教育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大宋律例》中明确规定了“实行教化以来服罪之法”,强调了以教育方式改造犯罪分子、推动他们改过自新的思想和方法。

此外,宋代对法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事实认定等方面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与宋代注重文化法治相对应的是辽金时期的军事法制倾向。

辽金时期以少数民族政权为主导,对军事力量和武力手段的依赖更加明显。

辽代的《辽书》和金代的《金史》都规定了军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且对于士兵的纪律处罚等也有详细的规定。

辽金时期法律制度的这一特点反映了当时社会状况的实际需要。

元代的法律制度在宋辽金时期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

元代介入中国历史带来了许多新的制度和法律,例如行省制度、户籍制度等。

元代还颁布了《大元律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继《大宋律例》之后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对明清时期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统一性。

由于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统治的时期,元朝颁布的法律一方面尊重汉族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借鉴了蒙古、回鹘等民族的法律制度,使得元代的法律具有了一定的综合和统一性。

总的来说,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发展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宋代在法治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为后世法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辽金时期军事法制的特点反映了当时民族政权的特征;元代统一性的法律制度为中国历史的继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也相当丰富完善。

宋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唐朝,但宋朝在继承唐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法律的文书、刑法以及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等方面来介绍宋朝的法律制度。

首先,宋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

宋朝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策、例、旨等法律文件构成。

其中,《大宋律例》是宋朝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典之一,主要涉及刑法。

《大宋令》是宋朝法律体系中重要的行政法典,主要涉及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策和例,用以约束官员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宋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善,不仅覆盖了广泛的领域,还重视法律的适用和预防。

其次,宋朝的法律文件主要以文书形式存在。

宋朝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谕、诏、敕、令、省止等,这些文书所载的法律内容经过君主签署后即刻生效。

与唐朝法律制度相比,宋朝的法律文件更为精简明了,便于官员和民众理解和遵守。

此外,宋朝政府还注重法律的宣传,将重要法律文件进行广泛传布,以确保法律的普及和执行。

这些法律文书不仅对宋朝的法律制定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成为学者研究宋代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

再次,宋朝的刑法仁慈而严明,体现了法律人道主义的精神。

宋朝的刑法制度着重于重惩恶犯,轻施刑罚于善良之人,体现了治理国家的原则和实践。

宋朝刑法主要采用钱刑,即罚金取代刑罚,这是一种对刑罚的一种替代方式。

在宋代,罚金主要用于平定争端、维护社会秩序、修建水利工程等方面。

当然,宋朝也采用了一些刑罚,如鞭杖、流放等,以制裁重罪犯。

总体来说,宋朝的刑法体系较为完善,重视人的尊严和权益。

总体而言,宋朝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唐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和创新,形成了相对完备和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宋朝的法律制度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代祖宗之法

宋代祖宗之法

宋代祖宗之法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统治时间长达319年,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宋代,祖宗之法是一套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国家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祖宗之法,即宋代法律体系,是在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宋朝之后逐渐形成和完善的。

宋代祖宗之法的特点是既保留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又增加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定,形成了具有宋代特色的法律体系。

在宋代祖宗之法中,刑法是重要的一部分。

宋代的刑法比较严厉,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都有具体的规定和相应的刑罚。

比如,盗窃罪、抢劫罪等财产犯罪可以处以死刑,而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更是会受到极刑的惩罚。

此外,宋代的刑法还重视预防犯罪,对于一些潜在的犯罪行为也会进行惩治。

除了刑法,宋代祖宗之法还包括民法、商法、婚姻法等多个方面。

在宋代,民法是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它主要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关系。

商法则主要规定了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婚姻法则是关于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宋代祖宗之法中,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制度。

比如,在宋代,有一种叫做“官府打丫鬟”的法律制度。

这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而设立的,如果有人虐待妻子或婢女,官府可以代替受害人进行惩罚。

此外,宋代还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叫做“积案”。

如果一个案件处理时间过长,就会被列为“积案”,需要上报皇帝并进行追责。

总的来说,宋代祖宗之法是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保留了唐代的法律传统,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创新和完善。

虽然在宋代后期,由于一些原因,祖宗之法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它的确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文治时期,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和完善。

下面我将从立法机构、法律内容、法律实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首先,宋代立法机构比较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枢密院、审刑院等,负责刑法的审判和司法审查。

二是立法程序规范化,即使皇帝有权自行制定法令,但也要征求官员和士人的意见,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是设立了专门的法官和判案的规则,例如制定了严格的证据标准和审判程序,以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

其次,宋代法律内容丰富,包含了刑律、法官事务、地方自治、民商事纠纷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在刑律方面,宋代对重要犯罪如盗窃、杀人、贪污等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法官事务方面,宋代规定了法官应当尽职尽责、廉洁奉公、独立审判等要求,从而维护了司法正义。

在地方自治方面,宋代允许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依法制定和执行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以满足地方实际需求。

在民商事纠纷方面,宋代制定了有关婚姻、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以便维护个人权益和保护社会秩序。

再次,宋代注重法律的实施。

为了确保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宋朝实行了广泛的民众参与制度,包括设立有司法权力的村官和军队镇守制度等。

宋代还设立了决狱司法考核机制,定期检查各地法院的工作情况,以免法官滥用职权或违背法律。

此外,宋朝实行官员门协监督制度,官员之间互相监察,以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总体来说,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体现出相对完善的立法机构、丰富的法律内容以及重视法律实施。

这些特点保障了司法公正、人民权益的保护、社会稳定的维持等。

同时,宋代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法律条文繁琐,使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的争议和漏洞。

另外,法律权威也受到了皇权的限制,法律的效力容易受到一些不合理要求的干扰。

综上所述,宋代法律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健全性和先进性,为当时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第八章 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可编辑)

第八章 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可编辑)

第八章宋朝辽金的法律制度第八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宋朝法制的特点: 1.强化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立法 2.民事法律显著发展(1)随着部曲制逐渐向租佃制过渡,佃农摆脱了依附于主人的私属地位,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在身份上是自由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从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

(2)从法律上划分业主权和物主权,出现了官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红契。

(3)作为债的发生的契约形式,取得了显著发展。

(4)对于个人所有权进行多方面的保护。

(5)婚姻和继承基本沿袭唐律,但又有时代特色。

如婚姻不重门第而重财富;不限制妇女的离婚和再嫁等等。

3.实行《盗贼重法》,划分重法地,规定重法之人。

4.鞠谳分司与民事诉讼进一步制度化二、宋朝立法的成就与法学的发展(一)立法成就:《宋刑统》、敕令格式、编例、《条法事类》(二)法学的发展郑克《折狱龟鉴》,中国第一部汇集历史上有关决狱、断狱和司法检验的案例,并作出分析评述与总结的学术著作。

桂万荣《棠阴比事》,从执法、断狱、量刑、司法检验等各方面总结历代司法审判的经验与教训。

《名公书判清明集》也保存了珍贵的法制史料。

《洗冤集录》是宋慈对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全面总结,既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

第一节宋代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附图:北宋与辽、南宋与辽的形势图附图:宋太祖(赵匡胤)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之父赵弘殷少时骁勇异常,擅长骑马、射箭。

在后唐作战时有功,深得唐庄宗信赖,后汉时官拜护圣军都指挥使。

后周太祖郭威起兵推翻后汉建立后周。

赵弘殷又在郭威和周世宗柴荣手下效力,先后任铁骑第一军都指挥使,检校司徒,统率禁兵。

赵匡胤是赵弘殷的第二个儿子,但骑马、射箭的本领在其父之上。

后汉天雄军节度使郭威招兵买马时,他投至麾下谋了一个职位。

郭威建立后周,赵匡胤积功升任定国节度使、殿前都指挥使,与父亲赵弘殷一同统领禁兵。

周世宗临终时,拜他为检校太傅、殿前都点检,成为禁军的最高统帅。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宋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其间发生了许多法律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本文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将从法律体系的演变、刑法的变革、司法制度的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体系的演变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一是法律体系的演变。

在宋代之前,中国法律体系主要以官府统一发布的法令为基础,但宋代开始逐渐形成了以刑法、律法和典章为核心的法典体系。

宋代制定了《大宋九法》、《献仪乐成局仪制式》等一系列法典,逐渐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法律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刑法的变革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二是刑法的变革。

宋代刑法相比之前的时期更为人文和温和,注重人伦关系和罪刑相称原则。

宋代刑法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首先是减刑与惩治并重。

宋代提倡“兼惩勉励”的刑法思想,注重对犯罪者进行教育改造,同时也保留了一定的惩罚力度。

其次是强调刑讯的合法性。

宋代在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审讯过程的监督力度,禁止非法拷打等酷刑的使用,致力于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注重教诫和慎密思考。

宋代刑法特别重视罪犯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态度的改变,缓刑和赎罪等制度的出现,强调了刑罚的人性化和社会教化作用。

三、司法制度的改革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之三是司法制度的改革。

在宋代,为了使司法更加公正高效,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首先是重新设立了审刑部门——“刑部”,明确刑事审判的职责和权限。

刑部负责具体审理刑案,提高了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

其次是实行了严格的职责分工制度。

宋代设立了许多专门处理诉讼案件的机构,包括州县的刑名和各级法院。

这些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的划分,使得司法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再者是加强了对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宋代设立了乡试、会试、殿试等一系列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从事司法工作,并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司法工作的素质和水平。

总结起来,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表现在法律体系的演变、刑法的变革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方面。

第十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区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盗贼重罪或窝藏盗贼者,一律严惩。嘉祐七年, 正式颁布了《窝藏重法》,加重了对窝藏盗贼的惩罚力度。 (二)《重法》 宋英宗即位之后,在惩治盗贼犯罪方面,继承了仁宗时期《窝藏重法》的内 容,并有所发展。针对那些“凶恶之人结集,强劫人户财物,杀害捕盗官吏” 的严重形势,制定了《重法》,即在重法地内犯抢劫盗窃等犯罪,给予严惩, 《宋史·刑法志》对重法地作了介绍:“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 后稍及诸州。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 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亦立重法, 著为令。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 元丰敕,重法地分,劫盗五人以上,凶恶者,方论以重法。” 对于在重法地犯罪之人,宋代法律处罚极重,如“获强劫罪死者,以分所当 得家产给告人,本房骨肉送千里外州军编管。”为了保证《重法》的实施, 还加强了各级官吏的法律责任,把捕获“强劫贼盗”作为官吏升迁贬黜的重 要标准。
宋代的断例有《特旨断例》和一般的《刑名断例》 的区别。“刑名断例”通常依据《宋刑统》十二 篇的形式编纂,如《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 十二卷,其中《名例》、《卫禁》共二卷,《职 制》、《户婚》、《厩库》、《擅兴》共一卷, 《贼盗》三卷,《斗讼》七卷,《诈伪》一卷, 《杂例》一卷,《捕亡》三卷,《断狱》二卷, 《目录》一卷,《修书指挥》一卷。
条冠以“准”字,作为法典的补充;
其三,在《名例律》新增加了“一部律内余条准此”门
类,如凡言祀者,祭享同; 其四,增加了32条起请条,以“臣等参详”起句。 其五,《名例律》第六“杂条门”以小字“议”的形式,
对疏议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2、宋代的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命令,称为“散敕” 或“宣敕”。散敕积累到一定数量,经过立法程序,删修成编敕。宋 代有专门的编敕机构,如宋仁宗时,设立了“详定编敕所”,南宋时, 又称“重修敕令所“、“编修敕令所”等。

论宋代经济法制特点

论宋代经济法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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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案例
纸币制度
宋代实行了纸币制度,发行了世界上最 早的纸币——交子。纸币制度的实施, 方便了货币的流通和交易,也促进了商 业的发展。
VS
信用贷款制度
宋代实行了信用贷款制度,允许商人以货 物或票据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信用贷款 制度的实施,为商业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 ,促进了商业的发展。
THANKS
金融机构
宋代出现了钱庄、票号等金融机构 ,为商业和手工业提供金融服务。
金融监管
宋代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规范金 融行为,如规定利率、保障存款安 全等。
03
CATALOGUE
宋代经济法制的实施与执行
宋代经济法制的实施机构
官府主导
宋代经济法制实施以官府为主导,各级政府官员负责制定和执行 经济法律。
地方官员参与
商业法制案例
市易法
宋代实行市易法,允许商人自由贸易,打破了坊市制度,推动了城市商业的繁荣 。市易法还规定了商品质量、价格、计量等方面的标准,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海禁政策
宋代实行了海禁政策,禁止私人出海贸易,只允许官方控制的“市舶司”进行海 外贸易。这一政策限制了私人商业活动,但也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宋代商业繁荣,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违约等问题 也随之凸显,因此宋代经济法制重视规范商业活 动的商事法。
重视宏观调控的经济法
宋代面临货币紊乱等问题,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 控,因此宋代经济法制中重视宏观调控的经济法 。
宋代经济法制的影响
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宋代经济法制建设对于当时的社会经 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规范 了商业活动、保护了农民利益、稳定 了社会秩序。
地方官员在宋代经济法制实施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地 方经济事务,执行中央政府的指令。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宋代法律制度●一、宋代的法律制度概况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1、宋代立法的指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格局。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

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重文抑武,儒道兼用。

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

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4)重惩贪墨。

2、主要的立法活动1)《宋刑统》是对《唐律疏议》的照抄、照搬,但增加了“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44条。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曾经考查过)。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整个宋代均是用《宋刑统》。

2)编敕,与格和永格一样,格为单个的敕令,经过整理上升为永格才具有普遍的效力。

(1)敕: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区域颁发的诏令。

不具有普遍长久的效力。

(2)编敕:把众多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为编敕。

3)编例,(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断例”:审判的典型案例;与案例相关的内容还有决事比、秦朝的廷行事。

宋代法制的特点

宋代法制的特点

宋代法制的特点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相对完善的时期之一。

在此时期,宋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

下面将介绍宋代法制的几个特点。

首先,宋代法律体系完备。

宋代以律法为主要依据,制定了多部法律典籍和法律条令,如《大宋律例》、《王制》等。

这些法律体系的建立为宋朝社会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人民能够依法行事,同时也为司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宋代法律注重保护人民权益。

在宋代法律中,对人民的权益保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大宋律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人身、财产、婚姻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这一特点体现了宋代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平衡。

第三,宋代法律强调官吏廉洁。

宋代法律规定了官员的廉洁要求,明确禁止贪污受贿等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一
特点反映了当时政府对廉政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宋代法律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宋代,法律制定注重实际情况,兼顾了社会利益和人民意愿,体现了较高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不仅由朝廷官员参与,还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力求使法律更加公平合理。

总之,宋代法制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其法律体系的完备性、人民权益的保护、官吏廉洁和科学民主的特点,为当时社会的治理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这些特点对后世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论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论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论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是以发展商业经济为目的,注重保障商人的权益,规范商业行为,促进商业繁荣。

宋代商事立法注重保障商人的权益。

宋代商人地位得到提升,商业活动日益繁荣,因此,相关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完善。

宋代商事立法保护商人的财产权、契约权等基本权益,确保商人在商业交易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例如,宋代建立了完善的财产权制度,规定了财产的归属和转让方式,保障商人的财产权益。

此外,宋代还制定了《开封市舶司条例》,保护商人在水上贸易中的利益,规定了船舶租赁、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则,为商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宋代商事立法规范商业行为。

在商业繁荣的背景下,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宋代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宋代商事立法对商业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商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宋代实行了严格的计量制度,规定了商品的计量标准,防止商人使用不公平的计量手段进行欺诈。

此外,宋代还对商业诚信进行了强调,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商人应该遵守契约,保持诚信,以维护商业信誉。

宋代商事立法促进商业繁荣。

宋代商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商业经济,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

为此,宋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商业发展。

例如,宋代设立了专门的商会和商会管理机构,为商人提供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商业发展。

此外,宋代还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减免商业税收、降低商业关税等,为商人提供了良好的经营环境,激发了商业活力。

宋代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是注重保障商人的权益,规范商业行为,促进商业繁荣。

宋代商事立法的出台,为商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为宋代商业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篇一:宋代司法制度特点宋代司法制度特点摘要: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

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宋代的司法制度的特点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

同时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

关键词:宋代司法中央集权封建法制一、诉讼意识的觉醒一定程度反映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民事立法和诉讼法的增多。

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

但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

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

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

整个宋朝又不断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

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

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①,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如在诉讼时效方面,宋朝即明确规定“应交易田宅过三年而论有利债负准折,官司并不得受理”,“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宋代是中国古代发展历史上值得永远铭记的时代。

宋代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杨高凡认为,宋代不仅在政治、经济方面得到发展,法制建设也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

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维护私有权益的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更加详密完备,具有无与伦比的时代特征。

宋代是一个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王朝。

这一时期,不仅让人们的义利观念和私有权观念发生变化,也促进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使以维护私有权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更加完备。

因而,民法成为宋代法律内容中最丰富,最能反映宋代法律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是民事权利主体的变化。

在租佃制、雇佣制盛行的宋代,不仅官户、地主、平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就是唐代的“贱民”,即宋代的客户、工匠、机户乃至私家雇佣的人力和女使等,在宋代亦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依法享有权利主体的资格,这些“贱民”法律地位的提高,是宋代民事法律体系、关系变化的重要表现。

另外,宋代出现的义庄、祭田、学田及寺院等都有独立的财产、完备的管理制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团体。

在法律上,它们具有财团法人和综合法人的性质。

第二是物权法的详备。

宋代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所有权观念深化的朝代,所以调整物权关系、维护私有权利益的法律也相当详备。

尽管宋代没有现代概念上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明显区别,但在内容上已有财物与产业之分,无论是私财还是官物,私产还是公业,都是法律积极维护的对象。

宋代法律对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先占、遗失物、漂流物的拣获、埋藏物的发现等)和继承取得(买卖、赠与、继承等)及添附物的处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对以动产物权作为借贷担保的质、当、典押等亦有明确的立法。

凡私自移走支配他人所有财物,在刑法上则构成了盗窃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此外,宋代法律对以田宅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规定更加详密。

中国法律史唐宋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史唐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阶段,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唐宋时期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当时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引言唐宋时期,我国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法律制度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唐代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宋代则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了创新和改革。

本文选取了唐宋时期的两个典型案例,分析当时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二、唐宋法律制度概述1. 唐代法律制度唐代法律制度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分为律、令、格、式四部分。

其中,《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最完备的法典之一,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宋代法律制度宋代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了创新和改革。

主要表现为:《宋刑统》的制定、《宋律》的修订以及诉讼制度的改革等。

三、案例分析1. 唐代案例:安史之乱后的刑罚改革安史之乱后,唐朝政府为恢复社会秩序,对刑罚进行了改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轻刑罚: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如宫刑、斩刑等。

(2)宽大处理:对一些犯罪分子采取宽大处理,如赦免、减免刑罚等。

(3)重视教化:提倡道德教化,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

这一案例反映了唐代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为后世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借鉴。

2. 宋代案例:包拯断案包拯是北宋时期的一位著名清官,他断案公正无私,深受百姓爱戴。

以下是一则关于包拯断案的典型案例:案发背景:一位官员的家属被诬陷杀人,官员无法证明其清白,无奈之下向包拯求助。

审理过程:包拯在审理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最终查清了真相,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

案例分析:包拯断案体现了宋代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在宋代,法律制度注重证据和事实,强调审判程序的公正,这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四、唐宋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1. 唐宋法律制度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唐宋法律制度为后世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例如,明清时期的《大明律》、《大清律》等法典,都受到了唐宋法律制度的影响。

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宋代(960-1279年)法律发展有以下几个特点:1.完善的法律体系:宋代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和制度来调整社会关系。

它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律令和官府颁布的各种政令、盐法、码头税法等。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法律的官方编纂:宋代下设有司法官署,负责编纂和解释法律,并且有官府正式选派官员负责执行法律。

这一举措使法律的适用更具约束力,同时也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监督和控制。

3.明确的法律原则:宋代的法律体系中,强调了等级制度、重义务、官员的责任等原则。

例如,按照等级制度,每个人都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违法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外,法律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注重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福祉。

4.比较温和的刑罚:与以往的许多朝代相比,宋代采取了相对温和的刑罚政策。

在刑罚上,以流刑和杖刑为主要方式,而死刑很少被使用。

这一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5.社会调节功能的法律:宋代法律不仅仅是对违法者的惩罚,还具有社会调节功能。

许多法律规定了农民的耕作、商人的贸易活动和工匠的生产规范等,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指导作用。

它们为不同的社会阶层和职业提供了有关权益和义务的保护。

6.法律的动态发展:宋代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的变化而逐渐发展和完善。

国家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例如,为了应对水患,宋代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水利管理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水利工程。

总之,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是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官方编纂并执行法律,明确了法律原则,采取了相对温和的刑罚政策,具有社会调节功能,并且是动态发展的。

这些特点对中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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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摘要: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较前代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在宋代的法律制度中均有了新的反映,使得宋代的法律制度较前代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立法浩繁,以敕代律;皇帝直接加强了对法律的干预;民事立法增多,初步改变了中华法重刑法轻民法的特点;重视证据,对口供的采信度加强了制约。

本文就其特点作一简要的概述。

关键词:立法;干预; 证据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辉煌,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

一、立法浩繁,以敕代律成为宋朝立法的显著特点宋初,在立法中居正统地位的当属《宋刑统》,它是宋初宋太祖鉴于五代法纪紊乱而命窦仪等人仿《唐律》而制定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宋刑统》越来越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也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故在宋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满足新的需要。

以后历朝历代均有大量的敕、令、格、式颁布。

所谓敕、令、格、式,据《宋史·刑法志》解释,“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据《宋史·艺文志》所载的刑书共221 部,7955 卷,而以敕、令、格、式颁布而集成的刑书就占了146 部。

大量的敕、令、格、式的出现,使宋朝的立法出现了空前的浩繁现象。

“宋法制因唐敕、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因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①。

而编敕的大量出现,严重冲击了《宋刑统》的正统地位,宋朝廷对此大光其火,一再三令五申,“律所不载然后用敕”,以维护《宋刑统》的正统地位,但官吏仍能利用《宋刑统》与敕的出入舞弊“轻重出入,惟吏所欲”、“欲入罪,即引重条;欲出罪,即引轻条”②以至官民皆“重敕轻律”。

宋仁宗天圣年间,开始设置详定编敕所,简称敕局,掌将历年所颁敕、令统一整理,删编成册,使之成为正式法令。

以后各朝必定编纂前朝的敕、令、格、式,使之成为正式法制文书。

到宋神宗元丰二年,便正式规定以敕代律。

①[元]脱脱等:《宋史·刑法一》卷199,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3315页。

② [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54页。

宋朝敕、令、格、式的大量出现,具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

政治上,宋太祖吸取五代时期中央集权软弱、战乱不止的教训,大力加强了中央集权;经济上,宋朝承战乱之后,采取休养生息政策,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进步;文化上,放松了对文人的控制,文人得到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社会生活上,租佃制代替唐朝的佃客制,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这些变化导致因沿袭《唐律》而制定的《宋刑统》已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同时,律不仅不能应天下之变,也不能随人君之喜怒而为轻重,通过发布敕、令、格、式,更可以体现皇帝的生杀予夺大权,加强对司法的控制。

宋朝敕、令、格、式的大量出现,其本意是要体现皇帝的权威,也是为了不断完善和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使之便于通行。

但大量的敕、令、格、式的出现,却又导致了立法浩繁,前后牴牾现象特别突出。

因此宋人对敕、令、格、式的大量颁布并成为法律的评价并不高,“绍兴以来,续降指挥无虑数千,牴牾难以考据”①,致使“无知之民轻于犯法,舞文之吏得以高下其手”。

纵观其原因,除了因敕、令、格、式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外,还在于宋人大多主张“法贵简当”。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本来就有“繁法严诛”与“法贵简当”的不同主张,在宋朝放松对士大夫控制的情况下,士大夫也主张在法律上能有一个较为简单易行的法律规范去控制社会,并注重从伦理道德上加强对人民的教化。

二、皇帝较多地干预、参与审判活动,是宋朝中央集权加强的典型表现如前所述,宋代的中央集权较唐朝及五代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其中反映在司法上便是皇帝直接加强了对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控制,主要表现在,一是如上所述的通过宣敕等手段直接表达自己的旨意,加强对立法的直接控制;二是直接干预审判活动,收司法权于中央,控制司法大权。

早在宋太祖时期,太祖即对宰臣说过,五代诸侯跋扈,多枉法杀人,朝廷置而不问,刑部形同虚设,随即规定,“自今郡国断大辟,并录案,朱书格律及禁勘月日、官典名衔以闻,委刑部覆视”。

②太祖即“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

到宋太宗时期,更专设审刑院于禁中,由皇帝直接控制,成为皇帝直接掌握的凌驾于其他任何审判机关之上的最高审判机关,“太宗在御,常躬亲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

”③宋仁宗也多次直接审理案件,“仁宗朝,程文简公判大名府时,① [元]脱脱等:《宋史·刑法一》卷199,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3318页。

② [宋]曾巩:《隆平集》卷3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页。

③ [元]脱脱等:《宋史·刑法一》卷199,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3320页。

府兵有肉生于背,蜿蜒若龙伏者,文简收禁之,以其事闻”。

仁宗对宰臣说,“此何罪也”,在仁宗干预下,府兵获释。

①到了徽宗朝,皇帝干预司法审判的活动日趋严重,徽宗“每降御笔以乱旧章”,官僚蒙冤理雪,民间重大案件,均由皇帝直接审判。

崇宁五年,徽宗还下诏,明确宣布“擅杀生之谓王,能利害之为王”、“轻重予夺在上”,徽宗认为,御笔断罪,特旨处分,都是皇帝神圣不可侵夺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自今应有特旨处分,间有利害,明据论奏,虚心以听,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论”,崇宁六年,又诏,“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如违,并以违御笔论”②另外,皇帝还可通过自己的耳目如转运使、提点刑狱、监司等操纵司法审判。

封建皇帝干预司法审判,是建设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加强的典型表现。

三、民事立法和诉讼法增多,是宋朝经济繁荣的一个表征中国古代立法的一个总体趋向是重视刑法和实体法,却忽视了民法和程序法,甚至民、刑混淆。

如《宋刑统》,关于诉讼、民法的只占极少部分。

随着租佃制的推行,“天下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耕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③,这种租佃关系与唐朝的佃客制、以及宋朝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的旁户、佃客相比较,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削弱;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虚市、药市、草市等十分兴旺,甚至土地买卖也实行了合法化,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明显增多。

与此相适应的是必须有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在宋代的编敕中,较多地制定出了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

在田宅交易上,由于宋朝法律允许土地买卖,以至出现了“贫富无定式、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且这类买卖均以契约的形式出现,民事纠纷自然增多。

整个宋朝又不断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人口迁移、田宅易主频繁。

其他如典当、赎屋、抵押、赁屋、立继、归宗、遗嘱等方面的民事活动在宋朝也尤为活跃。

随着这类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除此之外,宋代在诉讼制度的其他方面如起诉、越诉、上诉、死刑复审与覆核、诉讼管辖等方面均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① [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录》卷2,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页。

② [南宋]朱熹:《朱子语类》卷106 ,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28页。

③ [明]黄淮等官修:《历代名臣奏议·吕陶奏疏》卷106 ,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85页。

民事立法和诉讼程序方面立法的增多并逐步完善,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一大表现,它表明中国立法正在逐步摆脱民刑不分、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状态。

四、重证据是宋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大特色古人断案,凭主观臆测、察言观色断案者居多。

到了宋代,科学技术有了飞跃发展,法医学在同时期的世界各国中处于领先地位,被更多地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为科学断案提供了有利条件。

加之宋人重视科学的精神,使得在宋朝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股重视证据的风气,证据制度也相继完善起来。

首先,宋律及宋人断案贯例,没有一定的物证,即不可定案。

如果是刑事案件,必须获得凶器和尸首等相关物证才能定案;如果是民事案件,则必须以契照为主。

例如,蔡君山作县尉时,有一老妇的两个儿子在海边捕鱼时死亡,老妇即将以前与二子有仇嫌的某人指证为凶手,要求惩办。

而蔡君山则认为,海边多风暴,其子之死亡就增加了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况且即使真是仇人所杀,“若尸不得,则于法不受理”。

①宋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债权、交易等纠纷时,特别注重契约,多以契约来确定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

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则可持契诉于官府。

与此相适应,宋人断案时,也较注重契约,官府理断民事案件,只凭“契照”。

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还善于辨别伪契。

宋代有专门验证笔迹的的书铺,即承担了为官府验证笔迹的任务,也有的官吏主要凭自己的经验去伪存真。

如郎简知宝州时,“有县吏死,子幼,赘婿伪为券,收其田”。

后子长,屡诉不得直,因诉于朝,下简劾治。

简以旧案示之曰:“此尔父翁书耶?曰然。

又取伪券示之,弗类也”。

②宋代法律制度在刑讯、死刑复审与复核等方面也呈现出许多自身的特点。

但从总体上看,宋代法律制度较前代更为完善和进步,呈现出许多新的时代特点,是宋朝社会生活和阶级矛盾的的折影。

参考文献:[1] [元]脱脱等. 宋史·刑法一[M]. 北京:中华书局, 1999.[2] 毕仲游. 西台集·上门下侍郎司马温公书[M].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7.①[宋]欧阳修:《欧阳文忠公全集·蔡君山墓志铭》卷28,上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12页。

②[南宋]郑克:《折狱龟鉴》卷6,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3] [清]徐松辑. 宋会要辑稿·刑法一[M]. 北京:中华书局, 1999.[4] 苏颂. 苏魏公文集·奏讫今后冲改贯并委法官详断[M]. 北京:中华书局, 1993.[5] [宋]曾巩. 隆平集[M].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7.[6] [宋]邵伯温. 邵氏闻见录[M]. 北京:中华书局, 1983.[7] [南宋]朱熹. 朱子语类·外任漳州[M]. 北京:中华书局, 1986.[8] [明]黄淮等官修. 历代名臣奏议·吕陶奏疏[M]. 北京:中华书局, 1993.[9] 袁采. 袁氏示范·田产宜早印契割产[M]. 北京:中华书局, 1987.[10] [宋]欧阳修. 欧阳文忠公全集[M]. 上海:商务印书馆,1987.[11] [南宋]郑克.折狱龟鉴·郎简[M]. 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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