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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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你对这一问题有何感想?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国家关系是以国家为主体发生的关系。从国际法的定义和调整的对象中可以看出,国际法与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它们的关系总是与国家的外交密不可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国际法的缔约者和遵守者,与国际法的关系是相互的。
在中国古代数千年的历史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缺乏国际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因此没有国际法产生,充其量只有一些所谓国际法萌芽的出现。如春秋战国时期就有许多关于邦交,同盟,使节,条例的规定。但当时的国家并非现在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后来的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这样中国外交史上的壮举,由于闭关锁国,国际法没有形成和发展的可能性。
中国近代史从1840年开始。纵观这段历史,中国基本上处于遭受帝国主义欺凌和侵略,丧权辱国的悲惨境地。自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110年中,西方国家以军事入侵或以武力威胁,逼迫中国签订一千多个不平等条约,如《南京条约》以及其附件,《黄浦条约》《望厦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辛丑条约》《马关条约》等等,攫取数十项特权。列强在中国侵占领土,夺取租借地,设立租界,划分势力范围;驻扎军队;夺取中国关税自主权,攫取种种经济特权;建立领事裁判权制度;控制铁路、邮电事业,等等。为了摆脱被动挨打的局面,一些有识之士曾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但由于政治腐败、观念陈腐,加之各国列强根本就不把腐朽清政权统治下的旧中国看成国际法的主体,这些努力也最终归于失败。就这样,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大门被迫打开,在美国传教士第一次将国际法全面的正式的介绍到中国的情况下,近代国际法也被迫传入中国。但是众所周知,当时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基本上是以不平等条约为基础的,在此情况下签订的多为不平等的条约,所以,它们不可能根据国际法平等地对待中国,中国也不可能有效地利用国际法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初被译为中文的国际法,也可以说,是作为西方的著作(惠顿的《国际法原理》),是中西方文化交流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作为侵略和愚弄中国的工具。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同时为现代国际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新中国在建国初期的外交方针,如“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一边倒”,这些外交方针都有助于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不承认国民政府同各国建立的一切旧的屈辱的外交关系,而要在新的基础上经过谈判同各国另行建立新的平等的外交关系,清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残余势力,取缔帝国主义在华一切特权,巩固新中国的独立和主权。所以,这些外交方针导致了建国后的第一次建交高潮、签定《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步入世界外交舞台。在参加万隆会议的过程中,中国倡导的,世界公认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且,中国倡导相互承认新国家、新政府;支持争取民族解放反抗压迫的人民组成的政府、组织。中国以主权、独立、平等国家的资格登上了国际舞台,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平等成员,并一贯主张同任何国家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进行正常的往来。这就为国际法的适用造成了良好的条件。
通过对中国与国际法之间关系的学习,让我了解了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经历了一个不同寻常的过程。近代国际法本身的缺陷造就了它长时间内依附于帝国主义的侵略扩张而成为其奴役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法律工具。近代国际法在中国曾被认为是救世至宝,在屡屡被欺辱之后才认识到国家之富强才是使国际法奏效的前提。但是由于在当代国际社会,弱小国家在适用国际法时也常常受到不公正情形的困扰,所以,中国作为第三世界的一个发展中国家,
需要在不断建设强大国家的同时,与所有第三世界国家及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共同努力,充分利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进行有理有节的外交努力,继续推动现代国际法向健康的、正确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