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一
国际法(一)_真题-无答案
国际法(一)(总分11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甲国国内经过多年的讨论,最后批准了一项国际条约。
关于该条约在甲国国内的实施问题,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当甲国国内法和该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相冲突时,该国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来对抗该条约规定的义务B.该国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作为违反该条约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国际责任C.该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如何在甲国国内履行,除非该条约有具体规定,国际法并不干预甲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实施方式D.当甲国国内法与该条约义务相违背时,甲国采取了优先适用其国内法的做法,对此,甲国并不需要承担国际责任,因为国际法并不干预甲国履行国际义务的具体实施方式2. 下列关于登临权和紧迫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登临权和紧追权的主体都是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B.登临权和紧追权的领域都是在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进行C.登临权和紧追权针对的不法情况包括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或拒不展示旗帜,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于同一国籍D.紧追权在被迫船舶进入第三国领海时应当立即终止,而登临权则不必终止于他国领海3. 金刚号原由甲国国民所有,后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在甲国近海航行中,遭遇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后进入甲国港口避难。
甲国对该乙国军用船舶的哪种处置是符合国际法的?( )A.因该船属于乙国国家财产,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B.甲国可将该船判归本国民C.甲国可以该船侵入其领水为由,扣压该船并要求乙国道歉D.甲国可没收该船,作为对该船侵入本国领水的报复4. 甲国驻乙国×市的领事馆发生了火灾,该市的消防部门未经领事馆的许可,进入领事馆内进行灭火工作,事后,甲国政府对乙国×市的行为进行了抗议。
一日,甲国的一位公民在乙国因为一项刑事纠纷卷入诉讼,该公民要求见×市的领事,被乙国拒绝。
事后,甲国政府又对乙国的行为进行了抗议,并且关闭了驻×市的领事馆。
国际法-题集(2)教材
《国际法》复习题1. 下列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C.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D.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渊源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解析] 国际法不仅包括国际条约,还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是三者的总称,故A项错误;制定国内法的机关除了立法机关外,还有经法律授予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而国内法也可以根据属人原则和国家主权,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和中国驻外国使馆,并且国际条约也是国内法的渊源之一,故B项错误;国内法中并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如地方性法规就只在本地区范围内生效和适用,故C项错误。
D项是正确的,因为即使国际条约不属部门法范畴,但也同样构成国内法的正式渊源。
2. 国际法的概念包括以下哪些要点?A.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B.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C.国际法具有强制执行力D.国际法不具有强制性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国家之上没有权威或世界政府,也不可能有强制各国执行国际法的机关,但国际法不同于国际道德,它是有强制性的,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措施予以保证。
3. 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B.国际关系包括国家与国家、国家与法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C.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D.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见国际法的概念。
4. 下列关于国际法编纂的言论,哪些选项表述正确?A.“有些编纂是非官方进行的”B.“所有的编纂都是政府间编纂”C.“国际法的编纂至今尚无一部全面完整的法典”D.“迄今的编纂己出现某个方面的专门法典”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国际法的编纂包括官方编纂和非官方编纂。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2.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3.领空底土4.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5.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6.政权组织主权 7.不超过十二海里8.《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9.合并、分离、分立 10.国际不当行为损害行为 11.时效 12.12 13.属人管辖权(属人优越权) 14.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15.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二、判断题1.错 2.对 3. 对 4.错 5.错 6.对 7.错 8.错 9.错 10.对11. 错 12.对 13.错 14.错 15.错 16.对 17.错 18.对 19.错 20.错 21.错三、单项选择题1B 2B 3C 4C 5C 6D 7C 8C 9C 10D 11B 12C 13D 14B15D 16C 17D 18D 19B 20A 21C 22A 23D四、名词解释1.国家主权,指国家统治的权力。
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内外事务行使最高权力,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它体现为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
2.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3.引渡,指一国应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4.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或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5.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6.反报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对待某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专题三:国际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讲述
问题二: 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三、国际法的补充渊源——一般法律原则 四、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
一、概述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 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 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 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 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1)条约和习惯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或严格法律意义上 的国际法渊源; (2)“ 一般法律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3)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和其他国际 法渊源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 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和其他国际法渊源 与作为补充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一起都可视为广泛历史意义 上的国际法渊源。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及其评析
(五)政策定向学说
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 approach)偏重政策或以政策为依归 的研究方法,认为“政策是政治的根本,决策是权力的核心,国 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国际法是国家 对外政策的表现,因此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在国 际关系中,其政策处于支配地位的国家在国际法的效力上也起主 要作用。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及其评析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被称为新自然法学派的社会连带法学 派和规范法学派(也称纯粹法学派)。 社会连带法学派主张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法的效 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国际法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 关系的事实,并由统治阶级把这种连带关系的事实制成条约或法 律的形式,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是国际法的惟一根据。 规范法学派力图避免与自然相连系的抽象说法,仅限于从法律体 系中寻找效力根据。他们认为,全部法律可归纳为一个体系,一 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的法律,国际法为最上级的,系 “最高规范”,这个最高规范是惟一的法理依据。但对于这个最 高规范是什么,他们无法给出满意的解释。
国际法:条约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空间领域,这表明()。
A.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适用不同的法律B.国家主权可及于外层空间C.国家的航空主权可延伸到外层空间D.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已经划定正确答案:A2、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条约是指()。
A.《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B.《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条约》C.《外层空间条约》D.《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正确答案:C3、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原则,对发射进入外层空间的实体行使管辖权的主体是()。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国际宇航组织C.联合国秘书长D.发射国正确答案:D4、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开发制度为()。
A.“登记注册制”B.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开发的制度C.“平行开发制”D.“单一开发制”正确答案:C5、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
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B.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C.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正确答案:A二、多选题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可以()。
A.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备B.开发利用资源C.主张主权D.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正确答案:A、B、D2、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可视为内海湾?()A.湾口超过24海里,周围为一国所包围B.湾口不超过24海里,周围属于一国C.直线基线以内的海湾D.历史性海湾正确答案:B、C、D3、下列海域中属于沿海国领土的有()。
A.国际海底区域B.大陆架C.港口D.领海正确答案:C、D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
A.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B.外国潜水艇不得在我国领海航行C.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通过我国领海的权利D.外国潜水艇通过我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正确答案:A、C、D5、大陆架划界经常适用的原则有()。
国际法学复习题
国际法学复习题一、单项选择1.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A )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B.承认意味着建交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D.承认是可以撤消的2.下述哪种情况下的犯罪是可引渡的(C )。
A.依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B.依被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C.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D.依第三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3.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A.仅指单独自卫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4.“归化”是指(C )取得国籍。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5.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 C)。
A.内水B. 毗连区C.领海D.专属经济区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6.在外交实践中,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就双方具体问题达成协议的形式被称为(A)A.换文B.复照C.公约D.宣言7.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B )。
A.国际常设法院B.联合国国际法院C.欧洲联盟法院D.美洲人权法院8.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是(D )。
A.使馆馆长B.外交部长C.政府首脑D.国家元首9.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的行为是(B )。
A.反报B.报复C.平时封锁D.干涉10.最惠国待遇(B )。
A.是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B.是给某个外国的人与其他外国的人相同的待遇C.是没有范围限制的D.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11.民族自决主要体现在(C )。
A.政治上B.经济上C.政治上和经济上D.政治上或经济上12.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直线为边界的方法是(A )A.几何划界法B.天文划界法C.自然划界法D.混合划界法13.在使馆人员的派遣时,需要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是(B )A.商务参赞B.武官C.文化参赞D.一等秘书14.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 C)。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条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条约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国际条约。
首先,国际条约的废除可以让国家更加自主地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政策。
国际条约往往限制了国家的主权和自主权,使得国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无法自主决策。
例如,一些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可能会限制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一些国际安全条约可能会限制国家的国防能力。
因此,废除国际条约可以让国家更加自主地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政策,更好地符合国家利益。
其次,国际条约的废除可以避免一些国家因为条约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一些国际条约可能会对不同国家产生不平等的影响,使得一些国家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可能会利用国际贸易条约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因此,废除国际条约可以避免一些国家因为条约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维护国际公平和正义。
最后,国际条约的废除可以避免一些国家因为条约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一些国际条约可能会对不同国家产生不平等的影响,使得一些国家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可能会利用国际贸易条约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因此,废除国际条约可以避免一些国家因为条约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维护国际公平和正义。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国际条约。
首先,国际条约的存在可以促进国际合作和和平发展。
国际条约可以为国家之间的合作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使得国家之间更加信任和合作。
例如,《联合国宪章》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法律文件,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废除国际条约可能会破坏国际合作和和平发展的基础,导致国际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
其次,国际条约的存在可以促进国际法治的建设。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和关系,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废除国际条约可能会破坏国际法治的建设,导致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混乱和失序。
最后,国际条约的存在可以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发展。
国际条约往往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共同发展的产物,它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相对于国内法的特征:①社会基础②法律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③创制方式: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
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④实施机制: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3.国际法是否作为法律为各国所遵守①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
②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事实上总是得到各国的遵守。
③国际法遭到破坏的情况只是少数例外,违反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4.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亦指国际法规范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1)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构成要素:①物质要素——通例之存在:时间上的持续性;空间上的广泛性;方式上的一致性②心理要素:经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的优势和局限优势:普遍适用性局限:形成的缓慢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2)国际条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①一般条约和特别条约②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③制定新的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和对习惯国际法规则加以编纂的条约(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此外,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本科国际法课程讨论问题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1、“jus gentium”一词为何被视为国际法的语源?2、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分别是国际法领域的公法和私法吗?3、国际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4、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5、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第二章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形式?2、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区域?3、为什么中世纪被称为国际法发展的沉寂时期?4、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何被视为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的标志?5、如何认识两次世界大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6、二战后新兴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当代国际格局与国际法发展的影响?7、有哪些因素推动着当代国际法内容的更新与丰富?8、中国封建社会对外交往朝贡体系建立的原因?9、丹麦商船事件对国际法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有何影响?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为何大多国家对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都采取了宽松态度?2、是否所有国际条约都涉及在缔约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3、我国《宪法》为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4、如何解决在我国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第四章国际法的渊源1、如何认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2、如何认识国际条约的特征?3、如何确定造法性条约的第三方?4、如何认识造法性条约对第三方创设义务和权利的特殊情形?5、第三方遵循造法性条约规则的原因?6、条约相对于习惯国际法的优势?7、当代国际法成文化趋势的原因?8、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多少时间?9、“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对国际习惯构成理论的挑战?10、如何认定国际习惯的形成时间——国际习惯有无“生日”?11、国际习惯形成的实际参与方范围?12、国际习惯相较于条约的缺陷和优势?13、为什么国际法中条约比重的增加和习惯法的萎缩将是一个漫长却也许是永无止境的过程?14、什么是一般法律原则?15、如何确定“文明各国”(civilized nations)的范围?16、在当代“文明各国”间是否存在着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17 、“文明各国”间一般法律原则的范围?18、什么是“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原则?19、如何认识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立法”价值20、学者学说的一般效力?21、学者学说在国际法领域的意义?22、联大决议是否具有国际“立法”职能?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1、如何认识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2、如何认识中美撞机事件中美方的“道歉”?3、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4、在中国立场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存在哪些缺陷?5、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可能性?。
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国所公认的,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构制定的。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执行具有自助性。
国内法&国际法(是否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一元论和两元论)1、主体不同。
国内各种公私主体&国家之间(国家组织和个人)2、法律渊源不同。
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专门的立法机关&国家合意3、执行机构不同,强制方式不同。
国家机器&没有国际强制机关4、管辖范围不同。
国际法适用于国家之间,国内法没有域外执行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1、条约进入我国法律体系方式:直接适用、转化、并入。
2、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保留条款除外。
3、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4、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国际法是法&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性质)(权利义务不明确,违反不会引起国际责任)1、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具体明确的,国际法是确定的规范。
2、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负国际责任,有拘束力。
3、不能因为有违背国际法而否认是法,只是国际责任制度还不完备,是软法。
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通例的存在和法律的确信)、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司法判例、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基本原则:指①国际社会公认、②具有普遍意义、③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④构成国家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原则。
例外:①联合国安理会所采取或授权采取的执行活动②国家自卫权的行使③民族解放运动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①和平方式,废止战争②争端方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强加意志给另一方③自由合意选择解决一切合法方法4、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法与国际条约
国际法与国际条约一、国际法的概念与当今的发展(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原称“万国法”(Law of Nations),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有时也称为国际公法。
这是作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的一个名称。
因为国际法所调整的主要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官方”关系,管的都是“公家”的事,所以被称为国际公法。
而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私人之间的关系,如涉外合同与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与国际公法的性质是不同的。
但国际私法在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适用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有时国际上并就某些国际私法规则签订国际公约。
在这种意义上,国际私法也成为广义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
但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包括我们今天所讲的国际法,都是指国际公法。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有各自不同的内容体系。
国际法的内容体系是由国际关系的内容体系所决定的。
从国际关系的内容来看,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法律等各个不同领域。
国家之间在这些不同领域的交往过程中,都会逐渐产生和形成一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有些领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日趋完备,于是形成一些较为系统的部门法。
例如,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战争法等。
这些不同的部门法律,包括条约法,都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但又是一个性质比较特殊的部门。
它不是一国的法,而是国家间的法。
因此,与国内法相比较,它有一些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与国内法的主体不同。
在国内法中,法律的主体,也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除了国家外,还有自然人和法人,而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但是,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复习题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名词解释:国际条约、独立权、最惠国待遇、国家继承、引渡、割让简答题: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关系、国家承认的效果、国籍方式的取得、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形、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难民的法律地位论述: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国际法1.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2.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3.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4.国际强行法: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方式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制成为系统化和成文化的条文。
6.国家:由定居的居民和特定领土的、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7.单一国: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8.复合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符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9.永久中立国:指根据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10.独立权:是指国家按自己的意志独立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不受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地位上平等的权利12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利。
14.属地管辖权:国家对本国领域内一切人、物和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有权行使管辖的权利。
15.属人管辖权: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国外。
16.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17.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位和犯罪的国籍。
18.国家豁免: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考点 1: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国际条约虽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但其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
考点 2: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但知识产权条约中已经转化或应当转化的除外。
考点 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内容1、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3、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4、和平并不等于非武力,国家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虽然都使用了武力,但仍然属于和平手段。
因此“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正确的,“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错误的。
考点 4:主权豁免的放弃1、一国驻外使馆属于该国驻外机关,其行为归因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为不归因于国家),因此甲国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之间的纠纷性质上属于甲国公司与乙国国家间的争端。
2、合同约定法律适用及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均不构成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但国家主动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构成对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管辖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3、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同时放弃。
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普通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是否代表国家行事,即是否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
若警察并非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即非代表国家行事,其行为不可归因于国家,国家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历年简答题
1、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P3——2(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2、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P4——2(1)国际法是法律,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3、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P8——2从法律的观点说,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其包含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4、简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及其效力。
P11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包括: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
国际习惯形成后就具有普遍拘束力,它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国家。
5、简述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
P22(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其分为两个学派:一是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二是主张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6、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P27关于国际习惯,在宪法中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国家不多,但凡是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宪法,一般都对习惯法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
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国内法和条约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适用主要是该国法院对条约的适用。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适用方式、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国际法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国际法的概念: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主体:1、国家2、政府间的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4、个人或法人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一是将它理解为国际法原则,二是认为它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三是将它视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条约在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并入、转化、混合式一是并入(又称纳入)或直接适用,也就是国内法原则上作出的规定,将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予以适用,而不需制定新的国内法。
二是转化或间接适用:即国家制定新的国内法,赋予条约规则以国内法效力,使条约规则在国内予以适用。
三是混合式,也就是根据条约的性质,分别采取并入适用和转化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适用:1、国内法优于条约2、条约优于国内法3、条约的地位与国内法相等4、条约优于宪法。
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的适用: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3、国际条约与相关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内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贯穿于全部领域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5、具有强行法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国家主权原则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人民自决权原则内政:即在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包括外交事务。
判断一个事项是否属于内政,其标准是国际法。
如果某一事项原则上不受国际法规范,它就属于国家之间内管辖事项,是内政。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中央政府4、主权永久的中立国义务:1、除自卫外,不得对他过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其他国家的战争2、不得缔结诸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之类的与中立地位抵触的条约,以及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它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力(立案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国家豁免权包括:管辖豁免和强制措施豁免管辖豁免:指一国法院不得对针对外国国家提起的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除非得到该外国的明示同意。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国际法应该废除。
国际法的存在并不总是有利的。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受制于大国的利益,导致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结果。
例如,一些国家可以通过操纵国际法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而其他国家则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因此,废除国际法可以消除这种不公平和不平等,让国家能够更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此外,国际法的存在也可能限制了国家的主权和自主权。
一些国家可能因为国际法的限制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甚至可能受到其他国家的侵犯。
废除国际法可以让国家更自由地行使自己的主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反方观点,国际法不应该废除。
国际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让各国在国际事务中能够遵守规则、解决争端,从而避免冲突和战争。
废除国际法将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给各国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国际法的存在也有利于保护弱势国家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国际法可以作为一个保护弱势国家和弱势群体的工具,让他们能够在国际事务中得到公平对待。
废除国际法将使弱势国家和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强势国家的欺凌和侵犯。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没有国际法,就没有国际社会。
” 柴可夫斯基。
这句话表明了国际法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
废除国际法将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给各国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经典案例,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废除国际法将使得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失去了约束力,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1国际条约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 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 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 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 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 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早倡导和平共处五项 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பைடு நூலகம்、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习惯,是指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是已经 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个是各 国的一般实践,即物质要件; 国的一般实践,即物质要件;另一个是国际实践表 现的行为规范被各国普遍承认并具有法律拘束力, 现的行为规范被各国普遍承认并具有法律拘束力, 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称为“法律的确信” 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称为“法律的确信”或“心 理因素” 为心理要件。 理因素”,为心理要件。
二、国际法的性质和效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对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对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国家是承担执行或不执行 国际法后果的主体。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国际法后果的主体。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来自国家 意志,国际法是各国协调意志的体现。 意志,国际法是各国协调意志的体现。 国际法,无论是条约规范,还是惯例规范, 国际法,无论是条约规范,还是惯例规范, 都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中明确的、 都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中明确的、具体的权利 义务规定;国家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和规则, 义务规定;国家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和规则, 则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国家责任; 则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国家责任;国 际法依靠国家或单独实施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际法依靠国家或单独实施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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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一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一一、国际法的概念与当今的发展(一)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 ),原称“万国法”(LawofNations ),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有时也称为国际公法。
这是作为与国际私法相区别的一个名称。
因为国际法所调整的主要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官方”关系,管的都是“公家”的事,所以被称为国际公法。
而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私人之间的关系,如涉外合同与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与国际公法的性质是不同的。
但国际私法在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适用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有时国际上并就某些国际私法规则签订国际公约。
在这种意义上,国际私法也成为广义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
但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包括我们今天所讲的国际法,都是指国际公法。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有各自不同的内容体系。
国际法的内容体系是由国际关系的内容体系所决定的。
从国际关系的内容来看,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法律等各个不同领域。
国家之间在这些不同领域的交往过程中,都会逐渐产生和形成一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有些领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日趋完备,于是形成一些较为系统的部门法。
例如,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战争法等。
这些不同的部门法律,包括条约法,都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但又是一个性质比较特殊的部门。
它不是一国的法,而是国家间的法。
因此,与国内法相比较,它有一些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国际法的主体与国内法的主体不同。
在国内法中,法律的主体,也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者,除了国家外,还有自然人和法人,而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但是,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
这就是说,在国际上主要是国家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自然人或法人则不能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平等一方直接参与国际关系,承担国际权利与义务。
第二,国际法的制定或产生过程不同于国内法。
从法律的制定过程来看,国内法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制定的。
但是,国际法就不同了。
由于各国都具有独立主权,都是平等的,因此,在国际上没有也不应该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
国际法只能在国家之间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也就是以缔结条约的方式制定。
此外,国际法中还有一部分国际习惯法,是由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反复适用,为各国承认为法律而确立的。
这就是说,国际法的制定必须征得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同意或认可,否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国际法的强制实施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强制力是法律的一个本质因素。
国内法的强制力很明显,它是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法庭等来加以维护和保证实施的。
但国际上没有也不应该有这样的有组织的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
国际上虽说也有某种形式的国际法院和国际制裁,如联合国甚至还可以派出维持和平部队等,但无论从性质上和执行程序上,它们基本上都没有国家机关的那种强制。
因此,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一般是依靠有关国家本身的行动。
例如,当国家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受害国可以采取某种相适应的办法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包括在国家遭到武装侵略时可以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
可见,国际法主要是采取一种“自助式”的制裁方式。
由于国际法具有以上一些特点,对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国际上一直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有一种观点过于夸大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区别,认为国际法并不是一种真正的法律。
根据这种所谓现实主义观点,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必须来自于法律主体之上的权威立法机构。
而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各国都有自己的主权,都不承认在它们之上有更高的权威,它们在相互关系中也都只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因而在国际社会就根本没有什么国际法。
这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法的虚无主义,其后果往往会导致国际关系中的强权政治。
另一种观点则无视国际社会与国家社会的区别,主张一种所谓“世界政府”或“世界法”的理论。
这一种所谓理想主义的观点。
这种观点完全用国内法的标准来套用国际法。
如有人建议,应把国际公约的制定变成“国际立法”,或者主张国际法院必须拥有强制管辖权;有人甚至主张应建立常设的国际部队等。
这些观点和主张,实质上都否定了国家主权的存在,不但在理论上讲不通,在实际中也是做不到的。
因为在现实世界上,是不可能在各主权国家之上建立一个世界政府的。
如果有了一个世界政府,整个世界就变成一个国家了,国际法也就不需要了。
这是从另一个方面否定了国际法。
应当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较虽然有些不同的地方,但它们都是实在的法律。
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各国在国际合作与斗争中各种不同利益冲突与妥协的结果,它体现了一种各国意志间的协调。
因此,国际法的法律约束力是各国所公认的。
实际上,各国在其相互交往中,也是遵守国际法的。
国际法有时也遭到违反。
即使如此,有关国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至于国际法强制力没有国内法那么强,这是由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这种国际社会的前提下,国际法基本上是一种以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因此它不能像国内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之上的权威立法机关和强制执法。
这是国际法的一个特点,而不是缺陷,更不能以此作为否定国际法存在的理由。
(二)当代国际法的发展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法律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国际法也不例外,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有了国家,国家之间就必然有来往关系,也就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一些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从而产生了国际法。
因此,确切地说,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而且,国家之间的交往越多,国际关系越发达,国际法也就越发达。
一般认为,在古代和中世纪的国际社会,国家之间就形成了一些原始的国际习惯规范,如尊重使节,信守约定,优待俘虏等。
但由于当时国家之间的来往不多,科学技术落后,交通不便,古代的国际法并不发达,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作为具有独立体系的近代国际法始于17 世纪初的欧洲社会,它是以1648 年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后所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的。
这个公约的订立彻底摧毁了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的一统天下,使欧洲社会出现了许多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主权国家,从而为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17 世纪初,一些欧洲法学家也开始发表一些有关国际法的著作和文章,其中最突出的是荷兰的格老秀斯。
他于1625 年发表了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
这部著作以战争为重点,系统论述了当时国际法的主要内容,为近代国际法成为一个独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后来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
近代国际法从17 世纪初开始形成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持续了近300 年时间,其间形成了一些重要国际法原则,如 18 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期间提出的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但总的来看,近代国际法基本上仅局限于欧洲的范围,主要只在所谓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之间适用,具有浓厚的殖民主义色彩。
进入20 世纪后,国际法出现了一个强烈变革的时代。
首先是1917 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和苏维埃国家的建立,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苏维埃政府提出了“不割地、不赔款”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和废除不平等条约等。
这些原则逐步为各国所接受,成为调整现代国际关系的新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整个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进一步发生一系列深刻变化。
其中特别是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广大新独立国家的兴起,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以及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等,对战后整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在很多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50 多年来国际法的发展和变化比过去三四百年的发展和变化还要快得多。
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变化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关系一个最主要特征是广大新独立国家的兴起。
在当今世界近200 个国家,战后新独立的国家约140 个(联合国成立时是51 个会员国,加上原轴心国的一些国家,当时约60 个国家)。
这些新独立国家特别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亚、非、拉国家过去长期被排除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之外,现在都成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参与国际法的制定,接受国际法的调整。
国际社会这种结构的变化不但使国际法的主体有了大量的增加,实际上也使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全球化。
当代国际法不再仅仅是欧洲国家间的法律,而是世界范围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普遍性是当代国际法的一个主要特征。
2 、国际法内容的更新与丰富包括废除了一些具有浓厚殖民主义色彩的旧原则和旧制度,如帝国主义强加给原殖民地国家的“领事裁判权”、“保护地”、“租借地”、“割让”、“先占”等制度;确立了一系列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七项原则,以及在 50 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同时,也在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上产生了许多新的分支和部门。
例如,由于科学技术的影响,当代国际法中出现了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环境保护、核武器的使用和威胁是否合法、国际互联网络对国家主权的冲击等一系列崭新的内容和课题;又如,由于本世纪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过去主要以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关系为基本任务的国际法,迅速向经济领域发展,产生了许多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并形成了一些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如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等。
可以说,当代国际法的内容是相当丰富和广泛的,已构成一个庞大的体系。
3 、国际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从国际法的渊源或表现形式来看,传统国际法主要是一种不成文的习惯法。
20 世纪以来,国际上开始进行有组织的国际法编纂工作,使国际法的表现形式日趋系统化和条文化。
有关这一发展的具体情况,我们在第二部分的内容中还会谈到。
总而言之,当代国际法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成就。
这些发展和成就,从整体上反映了国际社会各方面的协调意志和利益,是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的。
但是,由于受形成条件和整个国际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目前的国际法体系也包含一些不合理的成份,还有强权政治的影响,有时甚至还很明显,因此,也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国际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一)国际法渊源从国际习惯向条约的演变刚才我们提到当代国际法的主要发展动向之一是国际法的系统化和法典化,即国际法渊源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