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法模拟试题及其参考答案
附录一国际商法模拟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国际商法试题(A卷)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1)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务惯例;(3)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21)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2)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和行使的范围必须合法。
31)实际损失;(2)利润损失(或预期损失)。
4合同价格支付货款。
5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生产者生产并已投入流通领域而可供使用的有形物品。
6严格责任理论。
7服务商标三种。
8一申请”的原则。
9人合公司。
10股份证券形式,是一种表现股东权利的不完全的有价证券。
11 和解程序可以由有关当事人随时随地合意开始进行,一般没有第三者参与。
12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13仓至仓的责任规定办理。
14止;或者在海轮到达目的港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
15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对于迟交货物的索赔,收货人应于交货后60天内向联运人送交书面通知,否则联运人可免除赔偿之责。
16外部关系。
17授权范围内行为时的过错而承担义务的情况称为转承义务。
18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
二、判断正误题:若正确在题后答案表中的相应位置内画√,错误的画×。
每题1分,共20分。
1(×)2×3×4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完全接受要约的内容,方为承诺,否则构成新要约。
×5项函电承诺(接受发价)于该项承诺通知送达到要约人(发价人)时生效。
√6×7是有效的对价。
×8√9约,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且无须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也不必事先发出催告。
√10价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11掌管之下的整个时期。
√12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13√14下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15×16√17活动。
√18×19×20√三、选择题:单选题给四个备选答案,多选题给五个备选答案,将正确答案的标号填在题中的横线上。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方式,也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关键要素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惯例,以确保贸易公平、有效地进行。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
1. WTO与自由贸易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国际机构。
WTO 的成立旨在通过建立和监督国际贸易规则,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
各成员国通过参加WTO并遵守其规则,享受与其他成员国之间平等和互惠的贸易待遇。
2. 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一个国家将其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待遇扩展到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确保平等和非歧视的贸易关系。
3.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国际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常常被用来限制进口货物的流入。
关税是对进口货物征收的税费,而非关税壁垒则包括配额、进口许可证、技术标准等其他限制。
各国在设立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时应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以避免不当限制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
4. 贸易救济措施在贸易中,如果某一方认为遭受了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可以向WTO提起贸易救济诉讼,寻求补偿或实施贸易限制措施。
其中一种常见的贸易救济措施为反倾销,即对倾销价格过低的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
5. 自由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就贸易事务达成的协议。
协议通常包括减少或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便利化等内容。
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可以促进双边或多边贸易的发展,并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机会。
6.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指解决贸易纠纷的一套程序。
各成员国在WTO框架下,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贸易诉讼,并进行相关调解和裁决。
这有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保护各成员国的贸易利益。
7. 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是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重要途径。
各国通过谈判形成共识,解决贸易争端、制定共同的贸易规则和标准。
多边贸易谈判通常由WTO主导,成员国通过协商和对话,达成贸易合作的共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商事主体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1.国际性(或涉外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或跨国的特性。
(主体、客体、内容有一个涉外就构成涉外关系)2商事性(平等性、商业性):平等的商事主体间进行的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因此,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商事主体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国际商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渊源:一、国际法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涵义: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相互间商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
但一般来说,条约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非缔约国并未约束力。
条约又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商事性的双边条约主要有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相互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等方式。
不过,在国际贸易中,多变贸易条约(国际商事性公约)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例子: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商事惯例涵义: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实践中反复使用,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
在国际贸易商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一次构成一项国际商事惯例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时为相关国际惯例当事人所广泛知晓和接受;二是为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所经常遵守和执行;三是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认可其约束力,即认可其效力和责任。
例子: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国内法渊源涵义:指各国规范、调整涉外商事活动及其关系的成文法和判例。
例子: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等。
3、法系概念: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4. 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19世纪末以来的重大变化(1)大陆法系判例法趋向(2)英美法系成文法趋向(3)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取长补短2、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促进了国际商法的统一(2)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事立法的改进和发展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统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许多重要的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就是通过借鉴甚至吸收两大法系的一些法律原则和规范才得以形成的,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在合同法和买卖法的许多问题上都采纳了两大法系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另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各国国内商法的影响至深.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两大法系的影响,甚至大多可以归纳在两大法系之列,因此,作为国际商法重要渊源之一的各国国内商事立法,事实上也是在两大法系的影响下确立的;在用有关国家的国内商法处理国际商事问题时,两大法系的法律原则就在实际上发生着作用.可见,对两大法系及其法律原则的了解和掌握,是学好国际商法所必需的.5.大陆法系1、涵义: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制系统。
国际商务合作与交流规定
国际商务合作与交流规定一、前言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商务合作与交流变得越来越频繁。
为了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确保公平、有序、可持续的国际商务环境,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针对国际商务合作与交流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介绍。
二、商务伙伴选择与合作准则在国际商务合作中,选择合适的商务伙伴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合作的顺利开展,诚信和信任是首要原则。
商务合作双方应遵守互利、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并建立诚实、透明的沟通渠道。
另外,商务伙伴还需要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机密保护和反腐败等法律法规,确保合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国际贸易规则与框架国际贸易是国际商务合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则和框架,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规定、贸易救济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
各国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遵守这些规则和框架,并建立开放、透明的贸易体系,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四、跨国投资与合作规定跨国投资与合作是国际商务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
为了鼓励和引导跨国投资与合作,各国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政策。
这些规定和政策主要包括外国投资准入、外商投资保护、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跨国投资双方在进行合作时应遵守这些规定和政策,确保投资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五、商务合同与交易规则商务合同是国际商务合作的基础。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商务合同与交易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程序和方式等。
商务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和进行交易时应遵守这些规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商务信息与数据管理商务信息和数据是国际商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商务信息和数据的安全和保护,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和规章。
这些管理和规章涉及到商务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存储等方面。
商务合作双方应遵守这些管理和规章,确保商务信息和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
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在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国际立法方面,迄今为止已达成的国际条约主要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
(一)有关国际条约简介1.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是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
由于各国货物买卖(或贸易)的立法规定的不同,给国际货物贸易带来了诸多障碍,严重阻碍了国际货物贸易的顺利进行。
制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势在必行。
1924在当时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在罗马设立了一个有40多个成员国参加、专门从事制订统一法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该协会于1930年4月做出决议,决定在该协会下设一个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起草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
1934年10月委员会提出最初草案——《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草案》,交各国政府评议。
后来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这项工作一度中断。
二战后,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继续进行这项工作。
经过30多年的准备,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外交会议上审议并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F),这两个公约因在海牙签署,故简称两个海牙公约。
这两个海牙公约在试图以国际统一实体法形式调整国际货物贸易方面是一次创举,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是,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伴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日益明显的暴露出来:首先,该公约的国际性是极其有限的。
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浅析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一、国际商法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国际商事关系不断地发展变化,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地发展。
近年来,国际商事关系向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方向发展,这使得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如下的发展趋势:(1)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由于各国民商法的差异阻碍了国际商业的发展,必须确立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于是,产生了国际商法。
这需要构成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商法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各国在加人国际商事公约或接受国际惯例上的态度将更为积极,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2)国际商事规范将更加统一化。
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最终决定了国际商事规范的统一化。
在国际商法的初创时期,其借鉴的成果和基础更多地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
但国际商法的最终目的是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
因此,国际商法必将打破作为各国比较商法存在的现状,在传统商法和比较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向统一化的方向发展。
(3)国际际商法的领域将更加广泛化。
现有国际商法所涉及的商事领域有限,随着新的交易方式的不断出现,如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需要有法律规则的调整,这就迫切需要制定涉及领域更加广泛全面的国际商法。
(4)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开始由中古时期以单纯赢利为目的向现代商法营利兼顾社会效益为目标发展。
传统理论认为盈利是商业的唯一目的,然而,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成。
国际公约与惯例
∙考试内容国际贸易公约的概念和内涵公约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家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
国际贸易公约是指国家间有关贸易方面的多边条约。
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性质∙∙∙∙∙∙∙∙ 国际贸易公约的性质1.对缔约国的约束性和公众约定性。
2.长期适用性3.集体监督性∙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1.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的确定性及它的国际性2.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
3.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补充。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内容具体明确,形式简练,有利于买卖双方提高订约效率,降低订约成本,而且,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可以克服国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三种国际贸易惯例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美国商业团体,1919年制定,介绍EX,FOB,FAS,C&F,CIF等。
2.《194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28年制定。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两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共11个贸易术语。
通则2010对通则2000的主要变化1.分类调整。
有四组分为两类,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由13个→11个,删去DAF,DES,DEQ,DDU.3.新增DAT,DAP.美国《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把FOB分为六种情况,对FOB术语的解释与《Incoterms2000》规定有较大不同,具体表现在:1.交货地点不同。
2.风险的划分界限不同3.出口手续的办理不同。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内容: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资源采用。
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
其中的某些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合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内容:Ex point of origin 原产地交货价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C&F(Cost & Freight) 成本加运费价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2.应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致。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简答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简答论述题简答题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简述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答:(1)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使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发价即使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与之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2)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人尚可撤销其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如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发价不得撤销:①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②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经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发价的撤回应该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前,由于这时发价尚未生效,所以撤回的条件比较宽松。
发价的撤销系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后,由于此时发价已生效,所以撤销的条件比较严格,即时间更紧,且有些情况下不得撤销。
2、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重要特征。
答:(1)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法规,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已与内国投资相区别;有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以示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
(3)由于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为促进外资回流,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最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3、简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答: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概念: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
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
有的公约由专门的国际会议制定。
国际惯例概念: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指在国际实战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主要国际公约合同方面:《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国际货物买卖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保理公约》关说方面:《建立关说合作理事会公约》《关说税则货品分类公约》《关说货品估价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议》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方面:《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华沙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产品责任方面:《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贸易货款支付结算方面:《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代理方面:《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知识产权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法条约》目前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3.运输与保险方面(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4.国际仲裁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贸易公约、国内法及合同惯例
国际贸易公约、国内法及合同惯例一、引言国际贸易是各个国家之间经济往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贸易的进行离不开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
在国际贸易领域,国际贸易公约、国内法和合同惯例是三个重要的法律工具。
本文将对这三者的概念、作用和关系进行探讨。
二、国际贸易公约1.概念国际贸易公约,也被称为国际贸易法,是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制定的,旨在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文件。
国际贸易公约通常包括一系列条款和规定,涉及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海关手续、付款方式等多个方面。
2.作用国际贸易公约的主要作用是为各国贸易主体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在跨国贸易中能够保护各方的权益和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公约可以简化贸易程序,提高贸易效率,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3.代表性公约目前,国际贸易领域有多个重要的国际贸易公约,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 I SG)、《世界贸易组织(W T O)协定》等。
这些公约在各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国际贸易的法律依据。
三、国内法及合同惯例1.国内法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国内贸易行为。
国内法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
2.合同惯例合同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形成并广泛应用的,约束各方行为的一系列惯例和规则。
合同惯例通常是由贸易主体在长期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行业性和地域性。
3.国内法与合同惯例的关系国内法和合同惯例在国际贸易中有着密切的关系。
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具有强制力,适用于国内贸易。
而合同惯例则是贸易主体自愿遵守的一种规范,通常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合同惯例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灵活运用,而国内法具有更为普遍的适用性。
四、国际贸易公约、国内法与合同惯例的关系国际贸易公约、国内法和合同惯例作为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工具,彼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和互动。
首先,国际贸易公约通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可以覆盖国内法和合同惯例的适用范围。
国际商务惯例与格式条款
国际商务惯例与格式条款发表时间:2010-10-09T15:12:06.170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6月第2期供稿作者:杜艺敏[导读] 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两个原则也同样适用于选择适用国际商务惯例的场合。
杜艺敏(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29)中图分类号:H15 文献标识码:A摘要:“按国际惯例办事”现已成为人们的一项共识。
国际商务惯例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更是频繁使用,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在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国际商务惯例情况下,其与格式条款具有相似性,类比对待能使国际商务惯例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商务惯例格式条款相似性国际商务惯例一般指在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国际融资等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逐步形成并得到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作为一种任意性规范,一般说来,它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通常不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用后,才对他们产生法律拘束力。
本文仅讨论尚未被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国内法吸收采纳的那部分国际商务惯例,即这里只讨论国际商务惯例在个案中的具体情况和作用,它们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明示选择发挥作用。
一、国际商务惯例的产生基础一般法学史理论认为,国际惯例是来源于国际经贸往来的实践,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适用的某一特定领域的做法或者通例。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这类习惯性做法是有可能转化国际惯例的。
国际惯例一般是在各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断发展的,并且一般经过编纂成文化,方便国际交往的当事人使用。
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当事人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以合同条款予以确定;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是为了简化合同文本。
二、国际商务惯例与格式条款的相似性(一)不可协商性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
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
一般比较正式,有法律效力。
而国际习惯则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较方便或约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
没有强制使用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
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
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
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区别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国际私法领域的统一化过程中出现了一大批的优秀成果,而这些优秀的成果中又有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国际商事合同规则方面,其中影响最大并相对完整地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当属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通过并于2004年修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公约》与《通则》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同时也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二者在性质和特点,调整对象和内容,合同的成立以及违约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规则制度要求,下面分别对这几个方面的不同之处做些许概括性的说明与探究。
(一)《公约》与《通则》性质和规则特点不同《公约》的性质是多边国际条约。
《公约》以条约方式统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具有形式稳定、内容明确、在缔约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等特点,这些特点也正是公约订立之初的优越性所在,但是,《公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是《公约》制定过程的漫长和高成本,这一特点也会限制《公约》的修订;其次,《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使得《公约》的订立和规则确立成为国家行为,必然会限制统一化的程度;第三,为了使《公约》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进而令更多国家接受,《公约》在规则设计上经常不能够坚持最优选择,由于在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太多的因素,《公约》规则中随处可见不同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妥协,有些无法调和的差异只能被排除在《公约》体系外或作模糊处理,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规则的明确性,而规则的不尽明确势必又给《公约》解释提出了重大挑战。
《公约》能否实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规则统一化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裁判机构的正确解释而不仅是文本本身,变数大大加大;此外,《公约》采用的国际立法方式也使得批准程序较为复杂,一些国家考虑到《公约》与本国合同法的差异,考虑到《公约》的强约束性和退出的不易,会选择不加入《公约》或在加入时做出各类保留。
基于《公约》的上述局限性,《通则》立法上摒弃了《公约》的国际立法方法,而是以重述的方式来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惯例和习惯性做法进行系统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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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公约概念: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
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
有的公约由专门的国际会议制定。
国际惯例概念: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指在国际实战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主要国际公约
合同方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方面: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国际保理公约》
关说方面:
《建立关说合作理事会公约》
《关说税则货品分类公约》
《关说货品估价公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反倾销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方面:
《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华沙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产品责任方面: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贸易货款支付结算方面: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代理方面: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知识产权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专利法条约》
目前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