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及相互关系
国际商事惯例内涵及外贸易作用论文(全文)

国际商事惯例内涵及外贸易作用论文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商事惯例是无数商品生产者在商品经济交易活动ZG同总结、提炼出来的,使各种经济行为从无序转向有序的,且至今仍在不断进展和完善的一系列规范。
国际商事惯例则具有广泛性、概括性、现实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使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笔者就国际商事惯例的内涵、作用谈点浅见。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内涵自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急剧增长和各国经贸关系的日趋融合,传统的冲突规则确定商事交易的行为准则,已显得不能满足国际经贸进展的需要。
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商事惯例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
一般而言,国际商事惯例更符合特别国际商业实践,可以有针对性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更能满足国际经贸关系当事人对法律安全的要求。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虽已表现出“遵循国际惯例”之态度,但理论界对国际惯例的研究却相对不足。
国内相关著作大多停留在对具体惯例的描述上,学者们对《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国际惯例”的含义、性质、适用条件等问题的认识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自发形成的,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所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感与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规范。
如国际商会制定的INCOTERMS、UCP、联合国贸法会所制定的示范法就属于此类。
一般而言,其具有以下特点:1.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形成。
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即开始自行制订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
这种习惯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医业。
2.国际商事惯例的内容的确定性及它的国际性。
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不是国际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定,而是由地区、行业乃至国际社会组织或商业团体对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加以整理而形成的,他们把一些习惯做法归纳成条文,并对有关的名词、术语给予明确的定义与解释,从而被越来越多的GJ所认可。
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的概念界分及现实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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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 '#'$ 年第 > 期
法律内涵(! &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 对 ! B5-J+" 的定义是 ! 一种广泛知晓的) 惯常的和一致的实践#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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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惯例

私法协会的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 1 8 . 条也采取 了与其相同的做法 , 该条的评注中更 明确
规定 : 惯例不包括 习惯做法 , 惯例必须是 被相关的贸易领域的当事人广泛知 悉并经常遵守 。 ⑤ 我 国学说对 惯例 的含义 见解也不 一致 。 国际 贸易法领域 的通说 认为 :“ 国际贸易惯 例 是形成统一 的国际贸易法的 另一个重要渊源。成文 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是 由某些 国际组织或
则 应 当适 用 国 际 商 事 惯 例 。
关 键 词 : 国 际 惯 例 ;性 质 ;识 别 ; 适 用
中图分类号 :D 9 文献标 识码 : 96 A 文章编号 :1 0 -1 9 (0 )4 0 4 — 8 6 42 0 — 0 8 0 0 8 l 0
自18 9 5年的 涉外经济合 同法 首次规 定 “ 国际惯例 ” 我国其后相继 颁布的私法性 质 , 的法律规 定 “ 国际惯 例”的尚包括 民法通 则 海商法》 ( 、 、( 票据法 民用航空法 归 、 、 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 ) ,但该些法律均没有定义 “ 国际惯例 ” 由此带来理解和适用上的 困惑包 。 括 :第 一 ,立法所指的 “ 国际惯例” 的含义是什么?第二 ,“ 国际惯例” 的性 质是什 么?第 三 ,“ 国际惯例”的范 围包括哪些?第 四,法院与仲裁庭应 当如何查 明 “ 国际惯 例”?第五 , 适用 “ 国际惯例 ”的条件是什 么?本文结 合立法和学说予 以论述 。
外 交文件上所 称惯 例 ,及包含 已经具 有法律 约束 力的 “ 习惯 ” ,也 包含 尚未具 有法 律拘束
力 的 常例 、通 例 或惯 常做 法 。狭 义的 “ 例 ” 则专 指 尚未 具 有法 律 约束 力 的 常例 之类 。 惯
国际法学概论

导论
一、概述 (一)国际法 1、概念:是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 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2、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关系 主体主要是国家 3、特征:以协议的方式制定 强制实施
(二)国际私法 1、概念:是指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各 种民商事关系 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3、特征: 广义性 国际性
(三)国际经济法 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 国际组织决议 三、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相 互关系 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第一章 国际法的主体
一、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或称法律人格者,是指能够 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具有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力的集合体。 二、主体范围 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第五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一)外交关系 1、概念 是指国家之间在为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 的一系列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关系。 2、形式 正式的外交关系、不完全的外交关系、非 正式的外交关系、国民外交关系
(二)领事关系 1、概念 领事关系是指国家间通过签订协议而彼此 在对方特定区域从事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 家间关系。 (三)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联系 1、都是根据两国协议建立的 2、均受外交部领导 3、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必然断绝领事关系 4、外交代表可以执行领事职务,没有正式 建交时,领事也可以兼办外交事务
(三)国际经济法 1、概念: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 往中的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 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的 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2、特点:边缘性 综合性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王永新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
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
《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
《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
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
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
《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国际经济法 大学期末重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P13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2.P13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P30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概念:是指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4.P65《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CIF等FOB: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贸易术语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5.P72承诺的概念: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
接受:受要约人声明或者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6.P94《汉堡规则》中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7.P95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对提单上所印就的“外表状况明显良好”没有作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条文的提单。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凡是未附有明示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属于清洁提单。
9.P95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
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
10.P95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
11.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已装船提单。
12.海运提单:海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此将货物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单据。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是指与国际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于从事跨国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遵守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为国际商务活动提供了合作基础和法律保障。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务活动,涉及不同国家间的交易和合作。
在国际商法中,国别原则和国际公约的适用是其重要特点。
2. 杂属性:国际商法涉及多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款,需要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因此,国际商法通常具有灵活性和优先性原则。
3. 国际商事惯例的运用:在国际商法中,商业惯例和习惯法的运用非常重要。
这些惯例通常被视为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部分,有助于填补法律规则的空白。
二、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原则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运输、海关、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国际贸易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该原则主张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反对贸易壁垒和歧视。
2. 平等与互惠原则:国际贸易法强调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和合作精神。
根据该原则,各方应平等对待,并互利互惠地进行交易。
3.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给予某一贸易伙伴的待遇,也应适用于其他国家。
该原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是紧密相关并相互依存的。
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它创造了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国际商法主要涉及商业合同、公司法、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而国际贸易法则是国际商法的具体应用和表现。
国际商法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权益保护、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基础。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商事主体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1.国际性(或涉外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或跨国的特性。
(主体、客体、内容有一个涉外就构成涉外关系)2商事性(平等性、商业性):平等的商事主体间进行的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因此,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商事主体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国际商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渊源:一、国际法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涵义: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相互间商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
但一般来说,条约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而非缔约国并未约束力。
条约又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商事性的双边条约主要有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相互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等方式。
不过,在国际贸易中,多变贸易条约(国际商事性公约)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例子: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商事惯例涵义: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实践中反复使用,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规则。
在国际贸易商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及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一次构成一项国际商事惯例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时为相关国际惯例当事人所广泛知晓和接受;二是为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所经常遵守和执行;三是相关国际贸易当事人认可其约束力,即认可其效力和责任。
例子: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国内法渊源涵义:指各国规范、调整涉外商事活动及其关系的成文法和判例。
例子:我国的《合同法》《公司法》等。
3、法系概念: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4. 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19世纪末以来的重大变化(1)大陆法系判例法趋向(2)英美法系成文法趋向(3)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取长补短2、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1)促进了国际商法的统一(2)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事立法的改进和发展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统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许多重要的国际商事公约,条约就是通过借鉴甚至吸收两大法系的一些法律原则和规范才得以形成的,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在合同法和买卖法的许多问题上都采纳了两大法系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另一方面,两大法系对各国国内商法的影响至深.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两大法系的影响,甚至大多可以归纳在两大法系之列,因此,作为国际商法重要渊源之一的各国国内商事立法,事实上也是在两大法系的影响下确立的;在用有关国家的国内商法处理国际商事问题时,两大法系的法律原则就在实际上发生着作用.可见,对两大法系及其法律原则的了解和掌握,是学好国际商法所必需的.5.大陆法系1、涵义: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制系统。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摘要: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愈发重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法的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等方面的探讨,分析其在国际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应用,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国际商法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旨在揭示国际商法对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商事纠纷一、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商法。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之间为了调整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这些条约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减少了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和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虽然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在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国内商法是各国调整本国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国际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地位。
当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国内商法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受到国际商法的保护和约束。
法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都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例如国家从事对外贸易、投资等活动。
国际组织在协调国际商事关系、制定国际商事规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指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有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达成。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适用范围:国际条约的强制性规定、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规 定、当事人的惯常做法、习惯和惯例、国际条约的任意性规定、国内 法的任意性规定。
四、国际组织决议
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意图影响国际经济关系的 规范性文件。
国内民商立法主要是规范私人交易关系的法律,它多 是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选择国际层面,国际组织的司法判例不是直 接渊源,但可以给以后的类似争端以指导。
由于英美的国际地位,其司法裁决对国际经济法的发 展和完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如美国shientag法 官对“Sztejn v. 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 的裁决,确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UCP600号和许多 国家法院都承认了作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
知识点三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即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 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由平等主体间的国 际经贸交往法和不平等主体间的国际经济管制法 构成,因此其渊源也是多层次的,即包括国际商 事交易法渊源的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 国内商法的涉外部分、法律重述等,也包括国际 经济管制法渊源的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习惯、 国内涉外经济法等,还有国际组织决议、司法判 例、法律权威学者的学说等辅助性的法律渊源。
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海上的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 年汉堡规则;航空的1929年华沙条约、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2003年蒙特 利尔公约等;铁路运输的1951年国际货协、1961年国际货约等。
在国际支付方面:1930年的《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 法公约》(日内瓦体系)
国际经济条约的内容:普遍性的、专门的。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一、 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替代性,ADR )1、 类型:(1)协商(2)微型庭审(3)早期中立评估(4)争议解决小组(52、 特点:自主性灵活性便捷性减少对抗性保密性二、 国际商事仲裁1、 特点:自主性、灵活性、保密性程序灵活 快捷高效 费用低廉 保密安全 互利共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88.1.1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0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裁决的终局性自愿、合意、自主选择仲裁方式不公开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2、 机构:(1)临时——争议裁决后自行解散(2)常设——职能:制定仲裁规则,监督实施提供行政管理和服务特点:规范性、便利性我国主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CIETA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3、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1) 概念:指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将其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
争议发生前—主合同组成部分—非独立—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独立的契约——仲裁协议书(2) 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仲裁机构(3) 效力①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管辖权有效性及其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②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仲裁地主合同的准据法可以适用仲裁条款效力确认的问题,但先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地法……③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内容合法④中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立法形式要件:书面(电邮、电报、电子数据交换、传真)实质要件: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17条,下列仲裁协议无效i.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ii.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iii.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定力的(4)、国际商事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4、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的适用(1)、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适用的法律仲裁庭的组成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涉及②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适用的法律仲裁程序规则——契约性质,无法律拘束力仲裁程序法——仲裁监督程序(裁决的撤销程序、承认与执行程序)(2)、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 国际惯例、公约及其他法律原则和规则 冲突规范5、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撤销裁决具有终局性可向法院(仲裁地法院)提出撤销(1)、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我国《民诉》274条第一款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i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定力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ii .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该方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 违反正当程序 仲裁庭组成不当 仲裁庭越权 违反公共政策当事人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iii .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iv .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6、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958年,《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第五条,对于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2)、我国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两项保留申明: ①互惠保留声明:仅对《纽约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该公约。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主要有两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各国缔结的有关商事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它可划分为两个种类:一是统一实体法规范的国际条约。
例如l 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是统一冲突法规范的国际公约。
例如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欧洲经济共同体主持制定的l980年《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公约》等等。
(二)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各国商事组织在商事贸易交往中,重复类似行为而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
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确定的约束力。
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
(三)有关商事、贸易的国内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
目前,国际商法尚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其体系和内容尚不完善。
在处理某些国际商事纠纷时,还需要借助法律冲突规则的指引,适用有关国家的民法或商法,此种情形相当普遍。
有鉴于此,我们在学习和研究国际商法的过程中,除必须了解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以外,还应当了解有代表性的某些国家商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有关国内法规。
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
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
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那么,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国际商法重要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法律冲突的概念:由于任何一涉外商事关系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而不同国家因其政治、经济制度及法律传统各不相同,其商法规定千差万别,常常在处理同一问题是,依一国法律,可能认为已经成立了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另一国的法律,它还不能有效的成立,这即通常所讲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1.内国赋予外国人、外国企业的民事权利。
2.所涉各国商法上的规定不同。
3.国内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法律冲突的解决代表性的方法如下:1.只适用本国法。
2.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
3.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关系原则。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公司:1.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为营利而经营业务。
公司有两个基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
2.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人身关系不同。
4.产权结构不同。
5.责任承担不同。
6.管理机制不同。
7.盈亏分配不同。
8.对外转让出资不同。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处理各国国际商事事务中的代理。
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1.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3.国际商事代理必须是代理人权限内独立地为或受领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
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是。
国际商法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又被认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3、各国商事立法1、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1.国际条约。
这方面的条约分两种:一种是属于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一种是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如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公约;实体法条约、冲突法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
惯例不是法律,但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种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
有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地区性的。
3.国内商法。
依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
三、大陆法和普通法(一)大陆法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包括英美以及模仿它们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大陆法国家,大部分私法具有法典化、成文化的特点;而在英美法国家中则主要实行判例法。
(2)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普通法国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不及大陆法国家。
(3)大陆法有民法与商法;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民法部门,也没有大陆法意义上的商法。
(4)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两大法系的审判程序有较大的区别。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人: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合伙形式。
论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一)

论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的适用(一)“内容提要”国际商事惯例在不同国家的适用方式和条件是不同的。
本文在揭示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途径和表现形式,以与国际商事惯例的识别和查明标准进行了分类和评价,最后着重研究了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条件、方式和冲突的解决办法,并在评析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得出几点结论性意见。
“关键词”国际商事惯例、识别、强制适用、选择适用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惯例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它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
如“国家与其财产豁免”就属于这种惯例。
另一类是任意性国际惯例,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国际商事惯例就属于这种惯例。
本文主要讨论国际商事惯例的特点、内容与其在中国的适用规则。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含义和特点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它具有以下特点:(一)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形成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即开始自行制订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
这种习惯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
随着国际商业的不断发展,其影响不断扩大,有的发展到今天已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行。
(二)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严格地讲,任何一种国际商事惯例,都不是以正式国际条约这种国家之间的协议法形式出现的,而是由地区、行业、国际组织(通常是民间组织)或商业团体把国际商业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归纳成文,给予明确的定义和解释,公布于天下。
国家对国际商事惯例的认可,即意味着国家赋予它任意性法律的性质。
(三)具有确定的内容,针对性很强目前,世界上普遍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基本上都是成文的,大都是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国家的商业团体根据长期形成的商业习惯制订的,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内容十分确定,是判定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有关当事人的争议,处理索赔、理赔案件的重要依据。
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概述与重要概念

根据争议的性质和涉及领域,国际商 事争议可分为合同纠纷、贸易纠纷、 投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特点
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等。
特点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特点包括国际性、复杂性、专业性和多 样性。由于争议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商业习惯,解 决过程往往较为复杂,需要专业的法律和商业知识。
践也将不断推动国际商法的创新和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商事环境。
06
总结与展望
对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总结
国际商法的重要性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对于保障国际 商事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维护国际商事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 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特点
国际性、技术性、广泛性和复杂 性。
国际商法的渊源与发展
渊源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发展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法逐渐从国内商法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特 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国际商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 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
国际商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 真实意愿独立地选择和决定交 易对象与条件,建立或变更商 事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这些方式各有特点,适 用于不同类型的争议,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
国际商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互动关系
国际商法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则指导,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实践又不 断推动国际商法的完善和发展。二者相互促进,共同为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