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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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乙丙明知 )商品。问:乙丙订立的合同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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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各个阶段
我们假设甲(中国)企业与乙(外商)订立一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获得中国国家专利局批准后
一个月内,甲将技术资料交付给乙,乙收到技术资料1个月内付款。甲、乙于3月1日开始磋商,6月1日 签订合同,7月1日获得国家专利局批准。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则各个合同阶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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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 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 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 销权; 合同保全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可能的责任: 缔约过失---- -----不得擅自变更、 -------预期违约-------实际违约---------违反后合同

责任
解除的责任
责任
责任
义务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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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 第三人同意(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 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机考题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机考题

一网平台机考《合同法》复习资料2如果前五题和你的内容是相同的,那么这套题就是你需要的!!!第一大题:单选题(共25题)1.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2.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甲在路边广告栏上张贴所有的房屋的出售信息:“一梯两户学区房,低价转让,联系电话188****8888”B.甲向客户寄送商品价目表C.甲向乙发送信息:“正在考虑,以上次商议的价格出售玉石”D.学校内设置的自动售货机3.下列行为属于合法的附条件的合同的是()。

A.甲对乙说:“若你离婚,我就赠与你50万”B.甲对乙说:“若杭州下雨,我就把伞送给你”C.甲对乙说:“若你当上美国总统,我就把家中的传家宝送给你”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4.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

A.可以立即解除合同B.在催告期满后,对仍未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C.可以限期催促支付D.必要时可以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5.1月5日,甲向乙工厂购买50只花灯,用于庆祝元宵节。

双方约定:元宵节前一天,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下列情形中,允许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是()。

A.乙工厂失火,1月30日,已经加工好的花灯被尽数焚毁B.乙仅交付了48只花灯C.乙在元宵节的次日交货D.乙交付的花灯上的图案中有错别字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对象。

A.甲对乙许诺:“你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我请你吃大餐”B.甲将宠物狗借给乙玩耍,乙遛狗过程中因未牵绳宠物狗咬伤行人丙C.甲订立关于自己去世后财产如何分配的《遗产分配协议》D.参加运动会前,运动员投保意外伤害险7.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合同转让的是()A.甲企业分立成乙、丙两家企业,乙、丙对甲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甲从乙房地产公司购得房屋一套,交付了房款并办理房产证,后将房屋转让给丙C.《民法典》第1161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合同法学习资料8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8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8篇篇1甲方(学习者):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对合同法的学习需求,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学习目的甲方希望通过学习,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实践应用,提高合同意识和法律素养。

乙方同意提供相关的合同法学习资料,帮助甲方达到学习目的。

二、学习内容1. 合同法基本原理:包括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及法律地位等。

2. 合同订立:包括要约与承诺、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等。

3.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效力范围等。

4. 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原则、履行方式、履行抗辩等。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包括协议变更、法定变更、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等。

6. 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的类型、赔偿损失的原则等。

7. 合同法的适用:包括合同法的适用规则、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

三、学习方式1. 乙方提供纸质或电子版的合同法学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材、案例、法律条文等。

2. 双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交流讨论,解答疑问。

3.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学习计划和学习进度进行学习。

四、学习期限本合同协议的学习期限为______个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习期限内,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和支持,甲方应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五、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整的合同法学习资料,并按时完成任务。

2. 甲方应遵守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并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3.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学习进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4. 乙方应按时提供学习资料,并对学习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协议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救并继续学习。

2.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完整的学习资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提供。

3. 如因乙方提供的学习资料存在错误或缺陷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3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3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3篇篇1一、合同法的概述1. 合同法的定义与性质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调整交易秩序的法律学科。

它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与公正。

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质,是掌握合同法知识的基础。

2.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介绍合同法的历史沿革,包括国内外合同法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迁与完善。

通过学习历史发展,有助于理解现行合同法的法律体系和框架。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条件详细介绍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要素等。

同时,探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合同成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2. 合同的效力认定分析合同的效力类型,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等。

阐述不同效力类型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 合同的履行原则介绍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

同时,讲解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保全措施。

2.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阐述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

同时,分析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合同变更与转让问题及其处理办法。

四、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的解除原因和程序详细介绍合同解除的类型、原因和程序。

分析各种解除类型的法律适用及其后果。

2. 合同的终止条件和方式讲解合同终止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同时,探讨合同终止后的法律义务和权益保障。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与救济1. 违约责任的类型与认定介绍违约责任的类型,包括不履行、履行不当等。

阐述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2. 违约救济的途径与方式篇2一、导言本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旨在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为学生提供系统全面的合同法知识体系,帮助学习者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原理和规定。

以下是本合同法的核心教学内容概述和相应教学材料清单。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1.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

2. 熟悉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3. 理解合同违约及其救济途径。

4. 掌握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合同法宣传资料

合同法宣传资料

合同法宣传资料一、什么是合同法?合同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目的是规范和保护合同行为的合法权益。

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双方的权益平衡。

二、合同法的作用和意义合同法的确立和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合同法的几个主要作用:1.保障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权利。

合同法确立了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原则和契约精神,保护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权利。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保障了合同的稳定和可靠性,促进了经济运行的顺利进行。

3.强化法律意识和合同诚信观念。

合同法的宣传和普及,有助于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合同诚信观念,提高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包含了许多基本原则,以下是其中的几个主要原则:1.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意愿,不得强迫或欺诈。

2.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没有一方占有优势地位。

3.公平原则:合同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守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持诚信。

5.合法原则: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

四、常见的合同类型根据不同的合同对象和内容,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类型:1.购销合同:用于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销售。

2.租赁合同:用于租借房屋、车辆、设备等物品的合同。

3.借款合同:用于借贷行为的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用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方面的合同。

5.委托合同:用于委托他人代理、托管、代理销售等合同。

6.劳动合同:用于雇佣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7.保险合同:用于风险保障的合同。

五、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自考合同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又叫本合同.,又叫预备合同.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2.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和合同的效力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物: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债: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人的诉讼.,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机考复习资料第一套

《合同法》机考复习资料第一套

单选题(共20题,共40分)1.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

A 由委托人负担B 由行纪人负担C 由第三人负担D 由委托人与行纪人共同负担2. 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B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 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 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3. 根据《合同法》规定,以下合同中可以转让的是()。

A 赠与合同B 雇用合同C 出版合同D 买卖合同4.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A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B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 可以采用口头形式D 必须是经过公证的5. 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A 要约B 承诺C 要约邀请D 既是要约又是承诺6.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

A 不承担连带责任B 承担连带责任C 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D 由法律作出规定7. 甲同乙订立合同,双方约定甲于3月31日向乙交付某画家的某一幅作品,后乙得知甲已在3月20日将该幅作品卖给了丙,此时乙有权()。

A 变更合同B 解除合同C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D 行使撤销权8. 一般说来,短期借款合同是指()。

A 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借款合同B 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借款合同C 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借款合同。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资料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资料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资料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但口头合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有效的。

同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3.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保护、休假等条款。

4.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或一方提前通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权益。

二、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1.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报酬的种类和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加班和休息:加班工资应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加班,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劳动者有权享受休假,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1.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工作设备、工作用品等。

同时,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剥夺、限制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险、休假、妇女权益等。

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1.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自动终止,可以以书面形式续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方提前通知对方后终止。

2.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为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协商解除等原因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或经济补偿。

3.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违约金等。

五、争议解决1.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合同法 宣传资料

合同法 宣传资料

合同法宣传资料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各类合同关系,维护公正交易和合法权益。

宣传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手段和合同法推广工具,承担着向公众普及合同法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促进社会法治建设的使命。

本文将通过详细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内容和适用原则,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份简明易懂的宣传资料。

一、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是指国家依法制定、规范经济交往中个人或单位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规范。

合同法通过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

二、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互相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建立起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成立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等。

(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条款,相互交付物品、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等。

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三)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变更合同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到第三人身上。

合同的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五)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因特定原因,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关系,终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强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思表示。

不得利用强制、欺诈等手段强迫他人订立合同,保护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诚信原则合同法倡导在合同交易中的公平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互相尊重,遵守合同条款,维护良好的商业合作秩序。

(三)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合同法注重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和优先保护。

(四)依法公正原则合同法要求依法处理合同纠纷,建立起公正、公平的解决机制,维护合同交易的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合同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合同法》复习资料。

【很多简答】都【不对】,建议书本实在找不到,参考这里。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关系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意义有以下几点: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的内容不同。

2.主体要求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承诺那成立;实践:交付标的物。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愿原则合同自愿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8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8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8篇篇1一、合同法的概述1. 合同法的定义及功能2.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3.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及基本原则二、合同的成立1. 合同的要素与形式2. 合同的成立条件及程序3.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4. 格式合同条款的解读与适用三、合同的效力1. 有效合同的标准2.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情形3. 合同的履行原则及抗辩权4.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四、合同的履行1. 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要求2. 履行抗辩权与代位权的行使3. 合同的保全措施4. 履行纠纷的解决途径五、合同的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种类与形式2.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3.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及限制4. 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的选择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的变更条件及程序2. 合同的转让类型与限制3. 第三方权益的保护七、合同的终止1. 合同终止的原因及方式2. 合同终止后的法律效果3. 债权债务的清理与结算八、特殊类型的合同1. 买卖合同2. 租赁合同3. 劳动合同4. 承揽合同5. 委托合同6. 知识产权合同等九、国际合同法概述1. 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3. 国际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十、案例分析与实践1. 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2. 合同纠纷的实务操作指南3. 模拟合同纠纷案例分析4. 合同签订的实际操作技巧与注意事项教学大纲的附录部分:包括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查阅参考。

同时,可结合在线法律数据库等资源,深化对合同法的学习理解。

此教学大纲旨在帮助法学专业学生或法律从业者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操作技巧,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本文档仅提供大纲框架,具体内容可根据教学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此教学大纲严谨、全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知识。

通过学习,学习者应能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实践操作技能,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自如。

全文字数超过一千字,格式清晰美观,易于阅读和理解。

电大本科法学《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电大本科法学《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1一、单选题:A、A公司欠B公司货款50万元人民币,B公司经与C公司商量,双方就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B公司并将该转让合同通知了A公司。

B公司和C公司的转让合同,称之为(从合同)。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C、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是(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

C、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则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续租该房屋)。

D、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F、法律规定可以抵销的债权有(购货款债权)。

F、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G、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G、根据《合同法》规定,以下合同中可以转让的是(买卖合同)。

G、根据我国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我国的提存机关为(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

G、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4年)。

G、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G、关于承揽合同解除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H、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履行的规则是(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H、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H、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H、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在通常情况下,以下各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第三人直接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J、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未约定风险负担的,由(双方当事人合理负担风险)。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3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3篇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

本课程将深入探讨合同的法律属性、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相关问题,使学生全面了解合同的法律规范,学习合同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目标1.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掌握合同的种类、成立条件及效力要求;3.熟悉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具体操作;4.掌握合同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实践;5.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安排1.合同法概述(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主体(1)合同主体的概念和种类;(2)合同主体的主体资格要求;(3)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同能力。

3.合同的形式(1)合同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2)特殊情形下的合同形式要求。

4.合同的成立(1)合同的要约和承诺;(2)合同的接受和生效;(3)无约束力的承诺和合同。

5.合同的履行(1)履行义务的内容和方式;(2)履行期限和催告;(3)履行义务的免责和违约责任。

6.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的变更方式和效力;(2)合同的解除原因和程序;(3)合同的自动解除和法院解除。

7.合同的转让(1)合同权利和债务的转让;(2)转让的条件和程序;(3)转让的效果和法律规定。

8.合同的终止(1)合同的终止原因和方式;(2)合同的效力和终止后的影响;(3)合同的不可抗力和变更。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本课程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包括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小组讨论、论文写作等。

通过引导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活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批判性思维能力。

五、教学要求与评价1.学生要求:(1)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学习活动;(2)独立完成论文写作和案例分析;(3)学期末完成课程设计和考核。

经济法概论合同法自考资料

经济法概论合同法自考资料

经济法概论合同法自考资料合同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为经济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在经济活动中,无论是企业之间的商业合作,还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消费交易,合同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要素、形成、履行和违约等方面介绍合同法的基本知识。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合同可以是双方对等的,也可以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承诺。

它是一种互助合作的方式,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和形式。

合意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标的是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形式是合同订立的方式和表达方式。

合同的要素是确保合同有效性的基础,当事人应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这些要素。

三、合同的形成合同的形成需要经过合意、订立和生效等环节。

首先,当事人需要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合同的内容。

最后,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等形式确认后,即可生效。

合同的形成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环节,任何一方在合同形成后都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合同义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目标。

合同的履行有时需要支付货款、提供服务或交付产品等。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

五、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一旦发生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违约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有争议的违约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合同法作为经济法中的一部分,为经济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合同的定义、要素、形成、履行和违约等是合同法中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对合同的理解有三种理解:1、广义说,即认为合同除了民事上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等.2、狭义说,即认为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一种私法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3、最狭义说,即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仅指债权债务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2、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的分类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给付义务,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不承担对等给付义务,如赠与、借用等。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它不是商品交易的典型形式,等价有偿原则对它没有适用价值,如赠与、借用等。

3、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一致为合同的成立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是这类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的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价款合同等.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相关法条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既包括书面,也包括批准备案等形式。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只有获得批准时,合同才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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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动产质押合同、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四种。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五种。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格式合同(1)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第41条)(2)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否则该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3)疑义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某些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与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概说所谓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过程,即当事人就合同之必要内容或者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加以同意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

二、要约(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并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的有效要件1。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

要约必须是具备合同成立必要内容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对方已经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是表明一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必须是将最终决定合同成立的权利交给对方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具体情形为: 1.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2.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形式进行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生效时间。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1.对要约人的效力——实质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在要约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要约。

不过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即撤销的意思表示不生效,对方进行承诺的仍然成立合同:(1)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明确表明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拘束力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其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为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五)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由于已经生效则不得撤回。

但是若该要约不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则撤回的意思表示可以构成要约的撤销。

(六)要约的失效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再行同意接受要约的为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2.要约已过有效期限,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

经过要约有效期而进行的承诺为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3.要约人撤销要约。

4.受要约人改变要约的实质内容而进行承诺的。

此时承诺视为一项新要约,必须经要约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七)要约邀请1.概念要约邀请又称作要约引诱,是指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认定对要约邀请的同意不构成承诺,因此不能成立合同。

因此区分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意义至关重大。

(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例外: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2)法律没有规定的审查该意思表示是否完全符合要约的要件,凡是不符合要约的要件但又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

具体为:①是否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备条款,若具备则为要约,若不全具备则为要约邀请②表意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表明对方同意即成立合同的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③是否向特定之当事人作出,若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则为要约邀请。

但有例外,商业广告构成要约的及悬赏广告两种。

三、承诺(一)承诺的概念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而与对方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有效要件1。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对此认定应依据如下情形具体确定:(1)要约定有承诺期限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2)要约没有定有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即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若不即时作出要约即归于失效。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所谓合理期限应当综合考虑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的时间(依合同的性质不同而不同)、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等。

4.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而进行承诺的为新要约。

(2)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3)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三)承诺的方式。

1.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承诺例如: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乙在10日内作出答复并表明若10内乙未进行答复的视为接受,若乙未在10日内未答复的,仍然不构成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3.沉默作为承诺的情形(1)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例如:在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第171条)(2)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时如甲和乙事先约定甲对乙发出的所有要约,若乙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的视为接受,那么乙对甲的要约未表示拒绝的视为承诺。

(四)承诺的生效时间。

1.要约有效期间的起算(1)要约人对于要约有效期间起算有规定的,自其规定之日起算(2)没有规定的①以邮寄的方式发出要约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起算时间②以传真、电子有价等即时通讯方式发出的要约以到达的时间为起算时间③以电报发出的自交寄时起算2.承诺的生效时间(1)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其达到的认定与要约的认定完全相同,于此不再赘述。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五)承诺的撤回。

1.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

(六)承诺的迟到与迟延 1.承诺迟到所谓承诺迟到是指迟发迟到的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28条)2.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未迟发但是迟到的情形。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法》第29条)四、以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一)拍卖(二)招标投标五、关于悬赏广告1.概念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2.悬赏广告的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单方行为说与合同说。

(1)单方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为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在广告人与完成特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该种学说将完成广告行为人之行为定位于广告人之行为的停止条件。

(2)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

我国通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契约行为,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大家应当以契约行为说为准。

不过在理论上无论是采单方行为说还是采纳契约说均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有兴趣者可以自行研究,但是对于司法考试的考生没有必要关注。

六、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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