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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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3 08:31:55 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黔环通[2010]189号

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受环境保护部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部分应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之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 )。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之外的,跨市(州、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地)之间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第八条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审批权限,由市(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省环境保护厅。

(一)涉及电镀、喷漆、农药、有机中间体、染料、颜料、化工、石墨、碳素及石棉制品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报送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黔环通[2003] 149号)和《关于扩大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州、地)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黔环通[2007] 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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