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核算管理制度(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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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货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业集团成员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管理,提高存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等会计法规的要求,结合产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核算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核算办法适用于产业集团成员企业,包括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济科技集团和委托院系管理的企业三部分。
第三条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和各种辅助材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第四条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才能予以确认: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通常,存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存货确认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已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持有该存货,均应作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本企业的存货。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直接对外出售,还是需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对外出售),而不是企业本身自用或消耗。这是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特征。
第五条存货的核算范围
存货核算的范围通常包括各类原材料、辅助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和在途商品(包括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和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如已付款)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
下列资产虽然也具有存货的某些特征,但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存货进行核算:(1)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
(2)企业的特种储备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
第三章存货初始入帐价值的计量
第六条存货入帐价值的确定
存货应当按其成本入帐。这里所指的成本是存货的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2、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下列费用不应当包括在存货成本中,而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
3、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第七条对于不同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按以下规定确认: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等作为实际成本。
对于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帐单等结算根据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应于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入帐,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帐根据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帐单等结算根据和支付货款时,按正常程序以实际金额入帐。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及其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根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契约)的,按根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根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预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无同类或类似存货市场价格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存货,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第四章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第八条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即以期初存货的数量和本期收入存货数量为权数计算存货的平均单位成本,据以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对于需要及时计算发出存货成本的企业,可以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第五章自制存货的计价
第九条企业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主要包括制造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外购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和车间生产管理人员薪水及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成本计算对象来归集、分配生产费用,设置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明细分类帐。确定企业成本计算对象应当考虑企业生产类型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
(1)以单件或小批量方式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当以单件产品或每一批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2)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的企业,或成本管理上不需要按步骤计算产品成本的多步骤生产,应当按产品品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3)大量大批多步骤生产的企业,且成本管理上需要按步骤计算产品成本的(比如存在半成品对外出售),应当按产品的加工步骤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薪水、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薪水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第十二条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
第十三条企业月末计算在产品成本时,如果某种产品尚未全部完工,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划清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费用界限。不能直接将全部的生产费用转为完工产品的成本而不考虑在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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