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闸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闸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闸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闸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二〇一二年四月

目录

1总则 (42)

2控制运用 (42)

2.1 一般规定 (42)

2.2 水闸控制运用 (42)

2.3闸门操作运用 (42)

3检查观测 (42)

3.1一般规定 (42)

3.2检查工作 (42)

3.3观测工作 (42)

4养护修理 (42)

4.1一般规定 (42)

4.2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42)

4.3土工建筑物养护修理 (42)

4.4石工建筑物养护修理 (42)

4.5混凝土建筑物养护修理 (42)

4.6闸门养护修理 (42)

4.7启闭机养护修理 (42)

4.8机电设备养护修理 (42)

4.9观测设施养护修理 (42)

4.10自动监控设施维护 (42)

4.11 防雷设施维护 (42)

5 资料整编 (42)

5.1 资料整编要求 (42)

5.2 资料收集 (42)

5.3 资料审查 (42)

5.4 资料整编成果 (42)

6 安全工作 (42)

6.1 管理单位的职责 (42)

6.2 安全管理的内容 (42)

7 其它工作 (42)

7.1技术档案管理 (42)

7.2科学技术研究与职工教育 (42)

7.3工程环境保护 (42)

1总则

1.0.1为了对水闸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大、中型水闸,小型水闸和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可参照执行。

1.0.3 水闸工程根据《防洪标准》GB 50201-9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进行分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中型水闸如受益面积较大,且关系到二县(市)以上的,定为重要中型水闸。

1.0.4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及时进行登记、变更、注销程序。

1.0.5水闸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水闸日常运行管理及养护修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加强水闸技术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其主要内容包括:

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指示;

2 制订和完善工程技术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3 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和水质情况,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和其它服务工作;

4 根据控制运用原则和上级主管部门指令做好水闸控制运用;

5加强工程检查观测,及时分析研究,随时掌握工程状态;

6 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工程缺陷和隐患,确保工程安全完整;

7依法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8 加强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9 结合工程管理业务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计算机控制应用等新技术,不断提高闸门自动化控制和管理水平;

10 加强职工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1.0.6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并及时根据工程运用情况和要求修订工程具体技术管理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水闸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7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所管工程情况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

1 管理人员技术岗位责任制;

2 防汛工作制度;

3 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调度制度;

4 计划管理制度;

5 请示报告和工作总结制度;

6 运行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7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8 观测和水情工作制度;

9 各类设备检修规程和操作规程;

10 物资和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1 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制度;

12 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3 应急处臵制度;

14 技术档案归档与管理制度;

15 合同管理制度;

16 财务管理制度;

17 职工教育与培训制度;

18 环境保护制度;

19 管养分离制度;

20 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1.0.8水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大事记》,对管理中发生的重大技术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归入技术档案。

1.0.9水闸管理单位应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1.0.10水闸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控制运用

2.1 一般规定

2.1.1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或分阶段制定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计划,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大型水闸和位于流域性河道堤防上的重要中型水闸及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上的中型水闸的控制运用原则和计划,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和有关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其余中型水闸控制运用原则和计划应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有关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2.1.2水闸控制运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抗灾,统筹兼顾;

2 综合利用水资源;

3 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合理运用;

4 与上、下游和相邻有关工程密切配合运用;

5 水质水量并重。

2.1.3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的工程特征值、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并结合工程现状确定下列有关指标,作为控制运用和发挥工程功能技术指标依据:

1 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2 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3 最大水位差及相应上、下游水位;

4 上、下游河道安全水位和流量;

5兴利水位和流量;

双向运行水闸,应有相应上述指标。

2.1.4水闸控制运用,应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原则、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进行,不得接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指令。

2.1.5当水闸需要超标准运用时,应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和复核,提出可行运用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有条件的,应先进行水闸安全鉴定。

2.1.6在保证工程安全,应尽可能满足下要求:

1 水环境保护用水;

2保持通航河道水位相对稳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3 鱼类洄游河道,利用鱼道或采取其它运用方式保护渔业资源;

4 小水力发电;

5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项目创造有利施工条件。

2.1.7有淤积的水闸,应优化调度水源,采取妥善运用方式防淤减淤。

2.1.8水闸泄流时,应防止船舶和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闸门、建筑物安全。

2.1.9通航河道上水闸,管理单位应按与当地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通报有关水情。

2.1.10 通过合理的运用,防止水质污染,改善水质;水闸上、下游河道水体遇污染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1.11沿海挡潮排泄闸要防止潮水倒灌;有鱼类洄游的河道,要适时开闸使鱼类洄游并纳苗,积极为增殖水产资源服务。

2.2 水闸控制运用

2.2.1节制闸:

1 根据区域降水、河道来水和工农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用水情况,适时调节上下游水位和下泄流量;

2当汛期出现洪水时,根据水闸自身泄洪能力及河道行洪能力,及时排泄洪水;汛末根据水情预报,在不影响后期防洪安全的情况下,适时拦截洪峰尾水,抬高上游水位,合理利用洪水资源。

3合理开启调度,防止引起局部淤积或冲刷。

4根据水环境和防污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防污排污工作。

2.2.2分(蓄)洪闸:

1根据水情和蓄(滞)洪区控制运用条件,当接近运用条件时,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 根据上级主管机关调度指令,准时开闸分洪。

3 分洪初期,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始流状态严禁大开度提升闸门,启闭过程中严密监视下游消能防冲设施安全状况。

4 分洪过程中,应做好巡视检查工作,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情、水情变化情况,及时执行调整水闸泄量的指令,做好水闸的控制运行记录。

2.2.3排水闸:

1非汛期控制适宜于工农业生产、居民用水和生态环境需求的闸上水位;

2汛期预报有强降水时,应适时预降内河水位;涝时应充分利用外河水位回落时机排水;

3 双向运用的排水闸,在干旱季节,应根据用水需要,适时引水;

4 蓄、滞洪区的退水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指令按时退水。

2.2.4引水闸:

1 根据水源、需水要求、和土地盐渍化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引水;

2引水时密切关注水质状况,水质较差时,应减少引水流量直至停止引水,杜绝污染事件的发生。

2.2.5挡潮闸:

1 排水应在潮位落至与闸上水位相平后开闸,在潮位回涨至接近闸上水位时(前)关闸,防止海水倒灌;

2 根据各个季节供水与排水等不同要求,应控制适宜的内河水位,汛期有暴雨预报,应适时预降内河水位;

3 汛期应充分利用泄水冲淤;非汛期有冲淤水源的,宜在大潮期冲淤。

2.2.6通航孔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设有通航孔的各类水闸,应以完成设计规定的任务为主,兼顾通航;

2 开闸通航宜充分利用白天时间,通航时的水位差,应以保证通航和建筑物安全为原则;

3 遇有大风、大雪、大雾、暴雨等天气时,应停止通航;

4 因防汛、抗旱等需要停止通航的,应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2.3闸门操作运用

2.3.1闸门操作运用基本要求:

1 过闸流量应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

2 过闸水流应平稳,避免发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

3 关闸或减少过闸流量时,应避免下游河道水位降落过快;

4多次开动的闸门时,每次动闸前应观察闸门是否在原来的位臵;

5 应避免闸门开启高度在发生振动的位臵。

2.3.2闸门启闭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1闸门启闭前应实施相应规定预警工作;检查上、下游管理范围和安全警戒区内有无船只、漂浮物或其它阻水障碍,并进行妥善处理;位于通航河道上的水闸应按规定设臵助航标志;

2 检查闸门启、闭状态,有无卡阻;

3 检查机电等启闭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 观察上、下游水位、流态,查对流量。

2.3.3多孔水闸闸门操作运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孔水闸闸门应按设计提供的启闭要求或管理运用经验进行操作运行,一般应同时分级均匀启闭,不能同时启闭,应由中间向两边依次对称开启,由两边向中间依次对称关闭;

2 多孔闸闸下河道淤积严重时,可开启单孔或少数孔闸门进行适度冲淤,但应加强监视,严防消能防冲设施遭受损坏;

3 双层孔口或上、下扉布臵的闸门,应先开启底层或下扉的闸门,再开启上层或上扉的闸门,关闭时顺序相反。

2.3.4涵洞式水闸的闸门操作运用,应避免洞内长时间处于明满流交替状态。

2.3.5闸门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由熟练人员进行操作、监护,固定岗位,明确职责,做到准确及时;

2 电动、手摇两用启闭机人工操作前必须先断开电源;闭门时严禁松开制动器使闸门自由下落;操作结束应立即取下摇柄;

3 有锁定装臵的闸门,闭门前应先打开锁定装臵;闸门开启时,待锁定可靠后,才能进行下一孔操作;

4 两台启闭机控制一扇闸门的,应严格保持同步;

5运行时如发现异常现象,如沉重、停滞、卡阻、杂声等,应立即停止运行,待检查处理后再运行;

6闸门正在启闭时,不得按反向按钮,如需反向运行,应先按停止按钮,然后才能反向运行;

7 使用液压启闭机,当闸门开启到达预定位臵,而压力仍然升高时,应立即控制油压;

8 当闸门开启接近最大开度或关闭接近底板门槛时,应加强观察并及时停止运行;遇有闸门关闭不严现象,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使用螺杆启闭机的,禁止强行顶压。

2.3.6闸门操作应有专门记录,并妥为保存;内容应包括:启闭依据、

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启闭顺序及历时、水位、流量、流态、闸门开高、启闭设备运行情况,操作过程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2.3.7采用计算机自动监控的水闸,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运行操作和管理规程。

3检查观测

3.1一般规定

3.1.1水闸检查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监视水情和水流形态、工程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掌握水情、工情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与运用提供科学依据;

2 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 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科研成果,为发展水利科学技术提供基础资料。

3.1.2检查观测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观测应按规定项目、测次和时间执行;

2观测资料应成果真实、准确、精度符合要求,及时整理、分析,并每年定期进行整编;

3检查资料应详细记录,及时整理、分析,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4观测设施应妥善保护;观测、检测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校验、维护。

3.2检查工作

3.2.1水闸检查工作,应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安全鉴定和设备等级评定。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结束后,应根

据成果作出检查、鉴定报告,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3.2.2经常检查:水闸管理单位应经常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观测设施、通讯设施、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拦河坝和水流形态等进行巡视检查。

1经常检查工作,应指定专人按岗位职责分工进行。

2经常检查的周期:根据水闸工程规模的大小,建成时间长短或运用频繁程度不同,经常检查的周期应有所不同,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其中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每周一次,管理区环境卫生、违章情况、水流形态、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每日巡查。

3下列情况应要加强检查:

1)新建和加固工程在运行初期由于地基沉陷、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多方面存在不稳定因素,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2)涵闸已运行多年,安全隐患多,亦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3)水闸开启放水期间要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4)在不同的运用时期,日常检查工作也有所不同。在主汛期,水闸一般应用较为频繁,水位较高且水位变化较快,流量较大,需加强检查;台风以及暴风雨或地震影响本区时,可能对水闸造成破坏,须增加检查次数。

4、经常检查的内容:

1)土方工程

堤顶、堤坡有无雨淋沟、坑口、裂缝;堤身有无挖坑、取土、缺口、耕种农作物等人为破坏现象;是否有害虫、害兽的活动痕迹;排

水、导渗、减压设施有无损坏、沙石淤积堵塞、失效;高水位期间,检查堤闸接头、背水坡、坝脚等处有无散浸、漏水、管涌、流土等现象;减压井、反滤设施等渗水是否有异常变化,是否浑浊或有别的颜色,如发现异常,要加强观察。

2)石方工程

对块石护坡、护岸,检查有无块石翻起、松动、塌陷、缺失、垫层流失、底部掏空、风化等破坏现象;对上、下游翼墙或挡土墙等,主要检查墙体有无倾斜、滑动、勾缝脱落;排水管有无堵塞、损坏等现象;高水位时,注意墙体渗水是否浑浊。

3)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建筑物有无裂缝、腐蚀、磨损、剥蚀、露筋及钢筋锈蚀等情况;伸缩缝止水有无损坏、漏水及填充物流失等情况;公路桥桥面、栏杆等安全设施有无损毁。

4)闸门

检查闸门表面有无附着水生物、杂草污物;油漆保护层是否完好,有无粉化现象;观察油漆层面色泽是否一致,有无龟裂、翘皮、锈斑等现象;止水有无损坏漏水现象。

5)启闭机

检查机体表面是否清洁;制动器(刹车)是否动作灵活、制动准确;制动器的主弹簧是否弹性良好、有无变形,制动轮是否有裂纹、砂眼等缺陷,运转时,其摆动值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制动轮及制动瓦表面是否干燥清洁,衔铁与固定磁铁是否吻合;钢丝绳的悬吊装臵两

端是否牢固;钢丝绳有无扭转、打结、锈蚀、磨损、断丝;开度指示器是否准确;液压启闭机储油槽与储油箱中是否油液充足,油箱、油(水)管及接头部分有无阻塞或泄漏;运行时要注意有无异常声响,观察压力表的跳动是否正常,有无产生脉动冲击。

6)机电设备

检查线路有无老化、断线、虚连等现象,室外线路中有无树障影响;闸刀、电磁开关、限位开关及补偿器等是否触点良好、接线头连接是否可靠;压线螺栓有无松动;电动部分装臵的各类仪表,如电流表、电压表、相序表、功率表、压力表等指示是否正常。

7)其它方面

①水流形态,应注意观察水流是否平顺,水跃是否发生在消力池内,有无折冲水流、回流、漩涡等不良流态;引河水质有无污染。

②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设施及信号、标志是否完好。

3.2.3定期检查:

1定期检查是一定时期内对水闸的各部位及各项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工作,一般每年汛前、汛后进行。对闸门、启闭机等,应做动水试运转观察,闸前无水时,也应做试运转检查观察。

2 汛前检查:着重检查岁修工程和度汛应急工程完成情况,安全度汛存在问题及措施,防汛工作准备情况,对工程各部位和设施进行详细检查,并对闸门、启闭机、备用电源等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对影响安全度汛而又无法在汛前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度汛应急方案;汛前检查应结合保养

工作同时进行;汛前检查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的结果写出详细的汛前检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汛后检查:汛后着重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以制定岁修工程维修计划,做好水闸的维修养护工作。汛后检查一般在10月底前完成,并将检查结果写出详细的汛后检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4 定期检查的内容

除了经常检查的项目外,还要加强以下方面的检查工作。

1)工作闸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一般在汛前进行。平面钢闸门一般采用吊出门槽,放臵于检修台上进行;弧形闸门及其它不能吊出的闸门,一般用检修门槽挡水,进行抽水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焊缝存在较多的裂缝时,还应进行焊缝探伤检查。

2)每年至少一次将启闭机减速箱进行解体;检查润滑油的质量是否变质,放油沉淀,清除杂物和水分,清理油孔、油槽、油道。

3)每年汛前对防雷设施接地电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水工建筑物防雷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4)变压器应每年汛前进行一次线圈绝缘电阻测量,定期检查有关变压器的油质、油位是否符合要求。

5)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水下检查,重点检查水下工程的损坏情况。

3.2.4特别检查

1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强烈地震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管理单位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

2检查的内容及范围:

1)闸门、启闭机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安全检测前管理单位应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对土石方、混凝土工程、水下部分及上下游河道冲刷也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2.5安全鉴定

1周期: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过程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2安全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鉴定工作应根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要求,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规定的程序进行;

2)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使用年限和存在问题制定安全鉴定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大型水闸、重要中型水闸和省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计划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鉴定成果和结论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认定;

4)经安全鉴定并认定为三类水闸的,管理单位应及时编制除险加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5)大中型水闸工程由于规划设

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报废,或经安全鉴定认定为四类水闸需要报废或降等使用的,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2.6设备评级

1管理单位应定期对闸门、启闭机进行设备评级,一般每2~4年进行一次,可结合定期检查进行。

2管理单位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机设备管理等级评定标准》(SL240-1999)的规定进行设备评级。

3 评级工作按照评级单元、单项设备、单位工程逐级评定。

4 单项设备被评为三类的应限期整改;单位工程被评为三类的,在限期整改的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安全鉴定。

3.3观测工作

3.3.1水闸观测的任务:

1监视水闸运行期间的状态变化和工作情况;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改善运行方式,保证工程安全。

2分析研究观测资料,掌握工程运用情况和变化规律,验证原设计及实验的数据,提高管理水平,并为科学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3.3.2 观测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 保持观测工作系统性和连续性,按照规定项目、测次和时间,在现场进行观测。

2 要求做到“四随”(随观测、随记录、随计算、随校核)、“四无”(无缺测、无漏测、无不符合精度、无违时)、“四固定”(人员固定、

设备固定、测次固定、时间固定),以提高观测精度和效率;测次有变动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 必须观测项目有:垂直位移、水平位移、扬压力、裂缝、河床变形、水位;

4 专门性观测项目有:流量、绕渗、伸缩缝、混凝土碳化、水流形态、水质、泥沙等。

5 每尾数逢5或0的年份对基准点进行校测。

3.3.3 观测时间与测次

1 垂直位移观测

1)水闸建成初期,必须加强观测;水闸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应每月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

2)经资料分析沉降已趋稳定后,可改为每年汛前、汛后各测一次;如汛期水位变化较大,应适当增加测次。

3)当发生地震或超过设计最高水位或出现最大水位差时,应增加测次。

2 扬压力观测

1)工程竣工放水后两年内应每五天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减少;常年挡水的水闸每十天观测一次,当接近设计最高水位、最大水位差或发现明显渗透异常时每天观测一次。

2)平时不挡水的水闸,无水时不观测,达警戒水位以上时每天观测一次;达保证水位时每天观测二次。

3)观测时必须同时观测上、下游水位。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水闸安全鉴定综合报告

1基本情况 1.1自然状况 ***闸位于***xx乡***村西北,***中游的xx大沟的入***口处,xx桥东,距xx桥30米左右,属xx流域xx水系xx支流***,是一座以防洪、除涝为主的小(1)型排水闸。 水闸地处平原地区,闸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12.0km2,主河道长7.6km,河道平均比降1/2000,流域内为平原区,土质大部分为褐黄色亚粘土、上部为粉砂土,干容重一般为1.62g/cm3。土壤中等透水性,地基承载力一般为0.12MPa。本地区地震烈度为Ⅵ度。 本流域属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区,夏秋季偏东南风,冬季偏北风,最大风力8级,最大风速23.7m/是,多年平均降雨量860mm。降于年际变化较大,最大年降雨量为最小年降雨量的3倍多,主要在6、7、8三个月,该三个月占全年降雨量的60%—70%,冬季降雨量最下占全年的4%左右,春季约占20%。多年平均气温为14.9℃,极端最高气温43.4℃,最低气温-14. 8℃,多年平均为霜期226d。由于降水不均,年际变化大,易发生旱涝灾害。 水闸下游保护范围包括:沿河两岸乡镇工矿企业及沿河村庄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工程概况 1.2.1水闸特征 按照《防洪标准》(GB50202-9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规定,******闸最在过水流量28.0m3/s,为小(1)型排水闸。 水闸枢纽工程由闸室、上游连接段、下游连接段组成,工程特性见附表1-1。 1.2.2 闸室 闸室的工程结构为开敞涵洞式,闸室总长为3米,该闸1孔,孔净宽3米,该闸室设有闸底板、闸墩、闸门、涵洞、工作桥、启闭机等。 闸底板与闸墩的连接方式为整体式连接,闸底板的结构形状为平底宽顶堰式,其闸底板顶面高程为81.00米,其尺寸为底宽3米,长3米。 闸墩2个,下部采用现浇砼结构,墩宽0.8米;上部采用浆砌石结构,墩宽0.6米。在闸墩上建有装臵启闭设备、工作桥。工作桥护栏损坏。 该闸门采用平板铸铁闸门。其尺寸为高3.0米、宽3.0米,厚0.1米。门槽尺寸深0.2米,宽为0.15米。闸门有锈蚀现象,没有涂防锈层。 涵洞为过堤平板型涵洞,洞长13.5米,洞高3.0米,洞的洞身与洞底均用浆砌石砌筑,洞顶为现浇平板钢筋砼结构。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订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四)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海事、水利、水电、城建、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作者:朱善督 为确保“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工作顺利开展,近期,各地水利部门加大对涉水违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以及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清除。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健全,政府行为已纳入法治轨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已成为政府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如今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事实认定错误(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违法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到位,今天针对上述几个重要的难点和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对我们水利部门来说违章建筑系“违反了《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设的临河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建筑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处罚案件中,若要准确作出拆违行政处罚决定,首要的前提就是准确认定违章建筑行为人。若所涉违章建筑经过装修、改建或交易的,因涉及多个产权人或行为人,确定违章建筑违法行为人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对

违章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勘验,对违章建筑的相邻人、实际使用人以及所有权人进行调查询问,而后分析违章建筑物的实际物理状况、建筑物演变情况并结合调查询问笔录,排除上述证据中的冲突之处,才可以准确确定违法搭建行为人。 二、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上述法律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比须要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或者将视为程序违法。 有的地方发现违法建筑后,当事人采取回避、躲闪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所作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一个专门程序行政机关公告程序,这里的公告是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而提出的特殊程序要求。就是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届满了,还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催告,不能因为发布了公告就不再履行

鲁水管字〔2010〕59号-附件

山东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验收细则 1 总则 1.1 为做好我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明确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达标考核的申报和验收程序,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以下简称管理考核)的对象为经批准设立、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考核工作的重点是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中水库、河道堤防、拦河闸(坝)、泵站、防潮堤工程考核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灌区、调水(供水)工程考核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 1.3 管理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考核的组织和达标考核验收工作。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年度考核和达标考核申报、初验工作。 1.4 省规范化管理单位达标考核包括自查、初验、申报、验收、批准、复

核等阶段。 2自查 2.1 自查是指水管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对自身管理工作状况的检查。 2.2 自查内容 水管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工作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通过自查,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自查考核标准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山东省河道堤防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水库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及《山东省拦河闸(坝)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灌区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泵站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对照考核标准,分析各考核项目的管理状况,逐项赋分,汇总后得出自查得分。 2.3 自查等级 自查得分为900分以上(含900分),且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安厅浙 江海事局) 浙海渔法[2003]22号2003年7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财产安全,维护渔港、景区及休闲渔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的渔业船舶和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参与休闲渔业的管理人员、其他参与休闲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水上垂钓、捕捞、采集等与渔业有关的休闲游乐活动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心须企业化经营并纳入船舶所在地乡(镇)、村渔船管理,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全船人员生命财产负直接责任,休闲渔业船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领导责任,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营运、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实行许可制度,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的l2月1日至l2月31日。年审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未经审核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建造、改建、更新和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申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1.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工商营业登记执照等。 2.申请人填写并由当地村及乡(镇)人民政府、船籍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的《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审批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 3.船舶建造、改建、更新计划或拟购船舶的技术资料。 4.休闲渔业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点及休闲活动区域等相关资料。 5.从事休闲活动的作业类型及渔具渔法。 第十一条建造、改建、更新、购置休闲渔业船舶的审批条件: 1.船舶营运性质明确,符合当地渔民转产转业及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2.休闲渔业船舶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的休闲项目相配套; 3.建造、改建、修理的船舶应在渔船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或改建; 4.拟购船舶技术资料齐全,经修理后符合营运和适航的要求; 5.船舶安全管理组织落实。 负责休闲渔业船舶审批的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上述条件严格把关,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批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渔业休闲船舶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撤销批准。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

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2020年盐河闸安全鉴定技术要求告知书

盐河闸安全鉴定 技术要求告知书技术部分要求 1、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地基土的工程性质;防渗、导渗与消能防冲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砌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金属结构的安全性;机电设备的可靠性;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其他有关设施专项测试。 2、安全复核包括防洪标准、渗流安全、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其中,防洪标准复核应包括洪(潮)水标准、闸顶与堤顶高程、过流能力复核;水闸渗流安全复核应包括水闸基底渗流稳定、侧向渗流稳定复核;水闸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室、岸墙、翼墙的稳定与结构应力复核,以及消能防冲复核;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应根据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确定,并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规定,水闸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确定;金属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门安全复核与启闭机安全复核;机电设备安全复核应评价能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3、水闸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对评定为二类、三类、四类的水闸,安全评价应提出处理建议与处理前的应急措施,并根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对工程管理提出建议。 质量 1、水闸安全鉴定具体内容及质量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有关规定要求。 2、相关检测单位应具备《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和相关要求。 安全 1、因水闸安全鉴定要在水闸工程现场内进行,故鉴定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现场安全警示、警告等规定,并根据自身专业素质作好现场作业条件的安全判定,并对自带设备以及车辆的使用安全负责。 其它 1、安全鉴定地点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淮阴闸管理所,报价含现场安全检测费、工程复核计算费、安全评价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2、安全鉴定完成后鉴定承担单位要分别编制各工程建筑物现场安全检测报告、闸门与启闭机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安全复核报告、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附录 B.2、B. 3、B.4 节的要求。 3、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样式及技术要求。 我已知悉以上告知,并承诺无条件兑现。 投标人(签名盖章)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分为省干线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航道事业;市(地)、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航道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拟定航道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养护计划、航道技术等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临河、跨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负责航道管理、养护和建设方面的工作,对航道养护和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五)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对违反航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通航有关的事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省干线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一般航道由市(地)、县(市、区)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水利、水电、城建、土管、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关部门在编制各自的发展规划时,涉及航道的应征得交通行政主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 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条文说明 目次 总则 鉴定程序 现状调查 安全检测 复核计算 安全评价

我国现有水闸是我国除害兴利 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但为了规 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 即校核过闸流量 足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 水利电力部于 水利工程固定资 表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效性的检验等应符合

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尚需按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 鉴定程序 世纪年代水利工程大检查和世纪年代 水利工程三查三定 其工作过程为由水闸管理单位通过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 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管理以 确保水闸安全运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 专家组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比例是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已有的水闸安全鉴定实例综合研 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 和复核计算工作的 由管理单位上报较为详尽的 认为该闸先天不足会上还 本条规定明 现状调查 世纪年代初三查三定

主要是 水闸底部工程 闸门和启闭机部位 本节所列的技术资料系参照 但由于水闸建成年代不 尽量将资料收集齐全 安全检测 本条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总结诸多水闸安全鉴定的实践作 是否符合精度要求河床变形观测的断面桩和伸缩缝及裂缝观测的固定观测标点是否完好等 如混凝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系指按中所规定的常规检查观测项目的检测成果或其他 当实 故本条规定应查明水下有关结构的损坏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册水库,大中型水闸、泵站及3级以上河道堤防、海堤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小型水库管理责任承担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等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应组织所属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具体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河道和小型水库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对于

管理多种类别工程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工程所达到的最低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江苏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江苏省规范化小水库。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管理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主管部门年度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小型水库考核结果达到省规范化小水库标准的,可申报验收。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50~850分的(含7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为90~100分(含9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省规范化小水库。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 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 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鉴定承担单位对堤防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鉴定,编制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类别。 (二)鉴定成果审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成果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页脚内容2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 — 1 —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日期:2005年6月26日 第一条为规范水闸管理,加强水闸监督,保障水闸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灌溉渠道、蓄滞洪区)、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和灌溉渠系上过闸流量小于1m3/s的水闸。 第三条水闸注册登记是水工程管理考核、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水闸注册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工作,委托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负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总、逐级上报工作。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所属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其它行业管辖的水闸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已建成运行的水闸,由其管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新建水闸竣工验收之后3个月以内,由其管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无专门管理单位的水闸,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水闸注册登记实行一闸一证制度。 第八条水闸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 由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水闸注册登记表; 2、管理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工程建设立项文件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 5、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或由具备该等级水闸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安全评估意见; 6、河道上新建水闸工程应提供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综合规划审查意见; 7、水闸全景照片。 不具备以上第3、4项材料,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二)受理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接到申请注册登记单位的水闸注册登记申报材料后,负责受理水闸注册登记工作。 (三)审核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登记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予以登记。 (五)发证

2017平原县河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平原县河库及水利工程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全面实行河长制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平原县委办公室、平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原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和<县级河长制组织机构及职责>的通知》(平办字【2017】19号),依法划定河流、水库及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我县河库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河库管理及划界确权和河长制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我县河库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河库及水利工程安全管护,保证正常运行为出发点。以尊重历史,结合现实,有利于工程保护,有利于社会和谐安定为指导思想。在1992年河道划界确权成果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对县级及以上河道、水库及所属水利工程开展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 二、基本原则 1、有法可依,依据充分。根据上级要求,这次划界工作要以《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等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为依据,务必做到依据充分、明确。 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在管理范围划定方面,以《平原县水利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平政发【1990】57号)等1992年划界确权的有关文件为依据;保护范围划定方面以《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为依据;在费用测算方面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测绘生产成本定额》(财建〔2009〕17号)为依据,做到了每个方面、每个步骤均依据充分。 2、尊重历史,巩固成果。鉴于我县已于1992年搞过河道国有土地划界确权,且成效显著,这次划界工作要在上次确权的基础上开展,维护已有成果并推进深化。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要依据原有标准,以及当前实际管理的范围;由于上次确权划界没有划定保护范围,本次划界保护范围要依据《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不同等级的河道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0米或50米划定为保护范围。 3、循序开展,扎实推进。河道划界确权工作事关河道正常运管以及安全保障,涉及地域广泛,事项繁多,问题复杂敏感,工作开展一定要组织严密,程序严格,手续完备。具体工作要扎实开展,不可操之过急。按照水利部及省厅有关要求,这次主要是开展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国有土地确权方面主要是完善发证及土地登记,总的原则是条件成熟的地段开展确权。因此,我县此次的工作重点也确定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闸管理,加强水闸监督,保障水闸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渠道、蓄滞洪区和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过闸流量大于5m3/s(含)的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的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 第三条水闸注册登记是维修养护、改(扩)建、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管理考核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水闸注册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的汇总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其所属水闸的注册登记、汇总、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汇总、逐级上报工作。

其它行业管辖的水闸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受理水闸注册登记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闸注册登记机构。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已建成运行的水闸,由其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无管理单位的水闸,由其主管部门或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新建水闸竣工验收之后3个月以内,应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水闸注册登记实行一闸一证制度。 第八条水闸注册登记采用网络申报方式进行,通过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系统开展工作。 第九条水闸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

水闸管理单位按第五条的规定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负责填报以下申报信息,并应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1、水闸基本信息; 2、管理单位信息;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 4、水闸控制运用计划(方案)批复文件(扫描件); 5、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扫描件); 6、病险水闸限制运用方案审核备案文件(扫描件); 7、水闸全景照片; 8、其他资料。 (二)审核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审核水闸注册登记申报信息,复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登记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索引号:002482277/2012-00131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 名称: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主题词: 生成日期:20120531 信息分类: 有效期:长期公开信息格式: 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著录日期:2012-05-31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25日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省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省港航管理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海洋与渔业、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财政、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产业布局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是指全省港口的分布规划,主要明确各港口的地位、作用、主要功能等内容,促进全省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海域,下同)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具体港区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的在一定时期的实施性规划,是对港口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化。 第七条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其编制和批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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