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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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候变化及国际应对路线图

气候变化引起世界的关注,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寻求共同解决这一没有国界线的环境问题,展开了一系列国际谈判;启动了一些科学研究计划;出版了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制定了相关国际条约,开展了减排等相关行动,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从第一次人类气候会议到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1979年2月12—23日在瑞士日瓦召开了“世界气候大会——气候与人类”专家会议,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制定了气候计划及四个子计划(世界气候研究计划,世界气候影响计划,世界气候应用计划及世界气候资料计划)揭开了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的序幕,提高了人们对气候变率和变化的意识和科学认识水平,对推动气候变化研究和评估做出了重要贡献¨引。大会还推动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198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成立了IPCC。IPCC成立至今已经发布5次评估报告,对于气候变化有关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资料和成果进行了评估,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1988年12月底34届联大会议通过了《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43/53号决议,决定在全球围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必要和及时的行动011]。1990年IPCC发布第一次评估报告(FAR),以综合、客观、开放透明的方式评估了一些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科学问题,明确指出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排放增大,其中温室气体浓度显著增加,并增加温室效应,从而使地表升温。FAR明确了气候变化的人为原因是近200年发达国家工业化发展消耗的大量化石能源,也就明确了主要的责任者,从此将气候变化提到政治高度,促使各国政府就开始全球变暖问题进行谈判。

(二)从里约到巴厘岛会议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诞生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各国政府签署的,在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最具权威性、最全面,影响力最广的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合作的一个基本国际框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署生效为各国共同面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一个平台,并且建立了一套影响深远的组织行动体系,使适应气候变化的国际机制得以在一定基础上完善,推动了有关科学问题,增强了公众意识。1997年在日本京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签订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具体实施机制,它首次将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京都议定书》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一期承诺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但是减排不容乐观,16个国家没有完成《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的减排量,尤其是美国的退出,对减排的影响较大。2007年12月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了COPl3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3次

会议,主要成果是制定了“巴厘路线图”,讨论《京都议定书》下附件一国家第二承诺,及谈判特设工作组关于未来谈判时间表的结论;确定在2009年之前达成一项新的能够在2012年之后接替《京都议定书》的新协议。“巴厘路线图”确立了“双轨”谈判进程,推动了《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2008—2012年)切实履行其减排温室气体承诺,COPl 3是《京都议定书》制定10年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气候大会,“巴厘路线图”首次将美国纳入到减缓全球变暖未来新协议的谈判进程之中,要求所有发达国家都必须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通过《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对气候变化的减缓和后期的减排承诺以及增强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关注起到了积极作用。(三)后京都时代

关于2020年后的新条约,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不同的国家集团有不同的诉求,要在这些集团和国家的诉求中,寻找一个平衡、折中、妥协和各方能接受的新公约。“巴厘路线图”设定了两年的谈判时间,即在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大会完成201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没有完成“巴厘路线图”的设想,最终形成了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没有就2012年以后减排的目标做出具体的安排,但是《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了“巴厘路线图”的授权,坚持并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双轨制”的谈判进程。2010年坎昆气候大会上(COPl6),确立了双轨谈判的框架,决定建立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绿色气候基金,是“巴里路线图”阶段性性成果。2011年12月举行的德班气候变化大会(COPl7)决定成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主要负责在2012年至2015年问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公约》缔约方的法律工具或者法律成果,以便各缔约国以此为基础,从2020年起启动有关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2012年底的多哈缔约方大会(COPl8),通过了一揽子成果文件,“巴里路线图”谈判宣告结束,确定《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从2013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3l。欧盟与澳大利亚等38个国家和地区在第二承诺期的整体年平均排放将比1990年减少18%。2013年11月23日,华沙气候大会(COPl9)闭幕,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合理要求并未全部满足,取得的成果有限。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认为会议主要取得三项成果:一是德班增强行动平台基本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二是发达国家再次承认应出资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三是就损失损害补偿机制问题达成初步协议,同意开启有关谈判。华沙气候大会不是气候谈判的终点,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对落实2020年前减排目标仍缺乏力度,新西兰、日本、俄罗斯不参加第二期承诺,加拿大不是议定书缔约方,发达国家极力推卸历史责任,对于切实兑现承诺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缺乏主动性,既没提出时间表也没提出具体数额,这为今后的谈判带来了负面影响。总之,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在2015年达成一个适用于公约所有缔约方的法律文件或法律成果,作为2020年后各缔约方加强公约实施、减控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依据,任重道远。尽管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没有制定各国的限制排放指标,几个公约对各国没有起到限制性作用,但是气候变化的问题由学术问题变成了世界各国政府广泛参与的国际问题,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已达成广泛共识,各国政府均表达了对应对气候变化的高度负责态度,同时各国在减少排放上都不同程度地有所行动。

二、气候问题的本质

(一)气候问题是政治问题

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工业的不断进步,气候问题也逐渐开始被人类所普遍关注。1853年在布鲁塞尔举行了第一次国际气象会议,人类已经开始认识气候变化。随后,人类加快了对气候问题的关注,1873年在维也纳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气象大会;1988年的多伦多会议;1992年巴西里约热卢国际环境与发展大会;1995年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变化第三次会议;京都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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