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及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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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DT-001

电梯供货合同

采购方:

供货方:

电梯供货合同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电梯设备供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实现缔约目的,双方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设计单位:

1.4工程监理单位:

1.5工程总承包商: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

要、协议;

B. 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 中标通知书;

D. 招标书、答疑文件及其附件;

E. 投标书及其附件;

F.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 设计图纸;

H. 工程量清单;

I.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

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3.3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

3.4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

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四条供货范围

4.1供货范围:

4.2供货清单:见附件

4.3具体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5.1合同价款:本合同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大写:整。

5.2本合同的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其承包范围内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

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

A. 电梯供应价;

B. 运输费(含设备、配件在运输阶段的损耗费);

C. 保险费;

D. 进口产品的关税;

E. 工地卸车费、搬运费;

F. 乙方的利润、风险、各种政策性上缴费用;

G. 税金(企业所得税和建筑企业营业税等各种税金);

H. 电梯使用功能附加费;

I. 相关配合设计费;

G.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5.3只有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可调整合同价款,其它情况均不予调整:

A. 电梯数量发生变化,如报价中有的型号,按报价中的单价进行调整,如

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双方另行商议并书面确认;

B. 电梯停靠层站发生变化,按报价说明中的每增(减)一层站的费用做相

应调整;

C. 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及洽商,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确实应做调整的费

用,由乙方向甲方申报,经甲方审核后进行确认。未经甲方有权签字人

书面签认的设计变更及洽商,不得作为结算及调整价款依据。

5.4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5.5本合同一经签定,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

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5.6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

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5.7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

地的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按甲方要求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5.8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

5.9价款结算

5.9.1在(时间),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

认后的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

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5.9.2双方的结算按5.9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

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

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第六条付款方式

6.1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预付款,即人

民币元。

6.2乙方将每期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应配合甲方、监理等相关单位在3

日内进行到货设备、部件数量、外观及相关单据的验收,认可后30日内支付当期合格设备价款的%。

6.3甲方在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有关政府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关

竣工验收报告及合格证,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并通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完毕且经双方确认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

6.4甲方将在保修期满之日且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质量无问题后15个

工作日内,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6.5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

书面通知。

6.5.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甲方再行支

付该笔费用。

6.5.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

约责任。

6.6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

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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